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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法院不应是盲区/李月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0:54  浏览:8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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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法院不应是盲区

李月强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在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各项工作中处于“龙头”地位。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这项工作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较好的履行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但笔者发现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各类立案监督案件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始终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甚至并未开展。
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从宪法这个国家根本法上肯定了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而刑事诉讼法依照宪法上述规定在其第13条进而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人民法院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样均享有立案权,所以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职责的应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到底对哪些刑事案件有立案权呢?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所以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全面的行使立案监督权,就不能忽略或漠视人民法院这个刑事立案监督对象的存在。
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1、提高思想认识,树立信心决心。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监督部门职责之一,不应忽视或漠视这个被监督对象的存在,大力开展这项工作,全面履行监督职责。
2、制定具体细则,规范监督行为。刑诉法第8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条第7款对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如何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完全可以比照上述规定,使有章可循。
3、突破瓶颈限制,挖掘案件线索。立案监督工作,线索是关键,对法院的立案监督当然也不例外。要突破这个瓶颈的限制可以采取诸如加大宣传力度、定期走访法院立案庭、与本院控申部门密切配合等办法。
4、正确区分刑民,防止不当立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大多数刑事案件是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所以它们与民事案件区别有时不是很明显,所以既要防止将民事案件当作刑事案件处理,使问题升格,也要防止将刑事案件当作民事案件处理,使大事化小,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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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诱发未成年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

闵涛


  近年来,未成年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0年至2002年我院起诉科受理的未成年案件占受理刑事案件数的38%,犯罪年龄低龄经、手段成人化、暴力性强、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未成年犯罪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是,社会环境因素是诱发未成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因为未成年虽然在生理上趋于发育,但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有着心理上自控能力差,思维方法比较简单,分辩是非能力弱的特点,未成年人容易美丑兼收,善恶并蓄,受不良社会环境影响,由好变坏,走向犯罪的道路。笔者认为诱发未成年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环境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发展的稳定因素,创造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有利于未成年成长和培养健康优秀的品格。因此家长对孩子的管理教育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良家庭环境有以下几种。
娇生惯养型:目前,大多数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户,父母及双方老人对孩子娇生惯养的比较多,这使孩子很容易养成好吃懒做的习惯,唯我独尊的心理和任性怎么的性格。当这样的孩子走向社会受到挫折、或者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抢劫自控而走邪路。如16岁的独生子女卢某和王某,其父母从不对其娇生惯养,两人均养成了好逸恶劳的坏毛病,因好辍学后,两人很快在社会上学会了抽烟、喝酒、跳舞、玩游戏等。因父母给的零花钱有限,两人竞结伙拦路抢劫某校学生钱财两回事次。

  暴力管教型:有睦父母专横霸道,只关心学习成绩的好坏,经采取打骂体罚等方式管教孩子,根本不考虑孩子的想法和尊严,把父母的意志强加给孩子,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走上邪路。

  放任不管型:有些父母因忙于事业或忙于做生意,而忽视了对孩子的管理教育,任其自由成长。由于这些孩子从小缺乏教育,辨别是非能力差,在社会不良影响走上了邪路。

  不良嗜好型:有些父母自身素质较低,思想道德品质差,好逸恶劳、追求享受、喜好黄、赌、毒等。孩子受大人不健康言行、举止的影响下走上了邪路。

  单亲家庭型:父母离异或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判刑,孩子从小心灵受到时创伤,在家缺乏父爱或母爱,在社会上遭到冷落、歧视、加之单亲家庭管教不力走上了邪路。16岁的刘某父母离异,母亲病重在床,丧失了对他的教育抚养能力,刘父亲以孩子判给女方为由对刘某不闻不问,使刘某产生了逆反心理,走向了犯罪道路。

二、学校环境

  假如家庭是未成年成长的摇篮,那么学校就是未成年学习的摇篮。未成年人在这个年龄段应该在学校接受道德、科学、艺术、体育等教育。学校环境在未成年成长过程中必不可少,极为重要的学习环境,所以学校的学习氛围,老师和同学们一言一行都影响着每一个学生。有些学校为了名次和成绩,不管学生的心理和身体特点,不断给学生增加学习负担,以只要学习好就是好学生的校准衡量学生,导致有些学生产生不平衡心理,走向犯罪道路。有的学校风气不良,老师收受学生的钱物,同学之间流行送礼物、搞聚会、穿名牌、用名牌,导致学生产生攀比心理,有些学生为了在同学面前摆阔或为了名牌服装或名牌鞋面走向犯罪道路。有的学校教育体制仍然把应试放在月导地位,忽视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使许多未成年人对些必备的法律学识知之甚少,甚至法盲。

三、文化环境

  据统计表明,未成年受来自文化环境的“黄色”“黑色”的污染而走向犯罪的比例较大。
黄色污染: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上的黄财毒现象再度滋生蔓延,严重侵蚀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如果追寻每位未成年犯罪历史和初始不良行为的形式,几乎受到过社会不良风气和黄财毒现象的感染。这虽构不成导致未成年犯罪的直接原因,但却是重要诱因。一方面是社会大量黄色文化的客观存在。如上些不法经营者贪图眼前利益,借助开办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等形式,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养成不良习性;另一方面是正面宣传教育形式的枯燥乏味。这样,心理、生理上未完全成熟、可塑造性极度强的未成年会被黄色文化所吸引,以致对社会的认知产生严重偏差,对真善美,假恶丑的区分界限日渐模糊,在黄色文化垃圾毒害下的未成年,为满足私欲走向犯罪。正如一位中学校长所发出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像厅里一个钟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黑色污染:首先,社会上有的传播媒介为吸引公众,对黑社会性质、恶势力团伙犯罪信息进行大量传播,对犯罪动机、作案过程进行过分详细的描述。这种宣传模式在教育公众的同时,也造成了未成年人犯罪潜意识的上升,导致他们最终成为犯罪的“高手”。其次,社会上一部分人对洪湖义气的大肆宣染,使未成年人产生了帮派意识,导致其团伙犯罪日益突出,犯罪行为不断升级,加剧了未成年犯罪的深度和广度。据统计,目前我们办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属团伙犯罪的占53%.

  面对上述诱发未成年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笔者认为应采取三管齐下,多措并举的方法,从家庭、学校、文化环境三个方面着手,净化未成年生活、学习的环境,促进未成年健康成长。

北京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


北京市鼓励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京发[2006]5号)中关于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指:依法通过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的先进技术或装备,并通过掌握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技术要素,成功地运用于生产经营,以及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商业化的活动。引进范围主要包括:
(一)从国外公司、企业和科研单位获得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制造技术等,包括购买设计、流程、配方、设备制造图纸和工艺,检验方法等技术资料;
(二)委托外国咨询公司或科研单位提供咨询及其它的技术服务;
(三)随技术引进进口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样机;
(四)由国外提供的各种科技援助项目和科技合作项目;
(五)引进的国外专利技术。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联合成立市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
第四条 指导小组重点任务: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规划;
(二)依据国家公布的鼓励引进技术目录,制定《北京市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指导目录》;
(三)负责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重点项目的监督与协调;
(四)负责北京市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现状分析及政策研究。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和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重点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科技部门重点支持项目的前期研发,工业部门重点支持再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商务部门重点支持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第六条 北京市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重点项目条件如下:
(一)引进消化与再创新重点项目所形成的装备、产品与技术的市场需求大,将对行业与产业产生一定的带动作用;
(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项目的装备或产品技术的知识产权明晰,再创新产品应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
(三)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项目必须是国家制定的鼓励引进技术目录中的产品或技术;
(四)要求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外技术后至少形成1项专利成果;
(五)对于科技开发项目,要求企业对引进的技术按不低于引进费用1:1的比例匹配资金用于消化吸收与再创新;
(六)项目申报企业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经营状况良好。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各部门对其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项目优先给予支持:
(一)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的企业;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有市级或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资格;
(三)项目承担单位或协作单位是北京市或国家认定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
(四)通过“北京工业技术支撑与产业促进平台”,“北京工业发展智力支撑平台”形成的重点产学研联合项目;
(五)项目曾被列入国家级重点项目计划。
第八条 由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确需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政府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了自主创新能力,作为项目评估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在政府投资的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优先支持在重点产业中由产学研合作组建的科技平台承担的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任务。

第四章其它政策措施
第十条 企业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O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第十一条 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的技术或者产品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其专利申请费可以向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助。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属于扶持发展产业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产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引进消化吸收与再创新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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