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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来看表见代理之适用/叶文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9:25:48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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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来看表见代理之适用

案例:
2003年3月10日,一储户苗平以母亲名义存入五万万,储蓄员时华在储蓄所里接款后,填发存单
时故意将存款人写成时华,苗平当场质疑,时华遂在存单背面注明“转让转存苗平”。苗平不再深究
。2004年5月10日,苗平取钱时被告之钱被时华通过挂失取走,经多次协商无果,遂以内乡农行拒付
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苗平的诉讼请求。理由:
一、存单是一份储蓄合同,存款人和银行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虽然本案的事实事实表明,实际
存款人是苗平,但存款人一栏填写的是时华,存单不是票据,存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行
为无效,因此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时华是法律认可的存款人。在储蓄合同中,存款人有提前支取
和挂失的。银行依照法定程序将存单挂失并允许时华取走存款,并无过失。由于苗平不是合同当事人
,其以违约为由要求银行兑付存款,不能成立。
二、本案是侵权关系。时华故意将存单上存款人写成自己,针对苗平的质疑,又在存单背面背书
,欺骗苗平使其误以为通过背书自己就可以成为存单的权利人。后时华用挂失方法可以成为存单的权
利人。最后时华用挂失方法取走存款,时华的行为侵害了苗平的财产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时
华有返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三、本案时华与被告内乡农行之间是代理关系。时华是银行工作人员,其对外揽储,填发存单并
背书都是以银行的名义,因此时华是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在发行职务的过程中时华给他人造成损害,
其所在单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银行与时华应承担连带责任。但银行承担责任是基于另一个法律关
系,即侵权法律关系,当属另一法律关系,原告苗平可另行主张权利,因而应当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
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原告苗平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理由:
一、该案是属于表见代理引发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而不同第一种意见认为的属于另一个侵权法
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
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如果合同没有其他无效事由
,则表见代理产生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是指代表人有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其行为足以使无过错
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表权,从而法律规定由代表人所在单位负责任的无权代表。法律设置表见代表制
度的意义与设置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类似,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对整个交易制度的信
赖,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从表见代理特征来看有四:一是行为人无代权,
这是表见代理的实质要件。三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是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三是
相对人须是善意的,这是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四是被代理人有过错。
本案的情形符合表见代理特征,时华是储蓄所里的储蓄柜员身份,其工作场所和其所开出的单据
均符合表见代理的所有特征,从实质上看,时华虽然没有“转让转存苗平”这种形式背书转让代办权
,但相对人苗平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理“转让转存苗平”这种代办权,内乡农行在选人与管理上存在
过错,因此时华与苗平之间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四个特征。至于在存单上背书上“转让转存苗平”
是什么含义,这仅仅只能说明这个存单上存在瑕疵,其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仍然是存单作用,关于时
华故意没有在存款内部凭证上修改,那是为了其今后挂失骗钱的缘故,好比一个储蓄员没有把钱真正
存入银行一样,是银行内部的行为,对外部没有约束力。
二、第一种意见有关侵权与时华代理作用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叙述前后内容显然存在逻辑上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违约是基于储蓄合同上严格履行并无不当,所造成原告的损害是储蓄员时华
的行为,但第一种意见的第三点中又认为时华是被告的信贷员,其与被告之间属于代理关系,因其行
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害,依法应由作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承担方式当属另一侵权法律关系
。从该点意见来看,显然承认了时华的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认为的是属
于侵权法律关系的话,那内乡农行则不存在共同侵权事由,内乡农行选人不当不能成为侵权的共同事
由,其它也没有任何一个法理能因为时华是内乡农行储蓄员,所以内乡农行就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
法律责任,按第一种意见认为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是侵权的话,则内乡农行是不用承担责任的,这种结
果显然存在问题.
三、从本案来看,如果时华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关系成立了,那时华所实施的行为就是苗平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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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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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 生 部 办 公 厅
文 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卫办疾控发[2004]108号

关于印发《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
为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科学化管理,加强和提高省、地、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工作能力与水平,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卫生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专家制定了《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工作的实际,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保证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
第三条 本意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二章 功能与建设规模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包括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用房,其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级不少于35%。
第五条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室
省级:P3实验室,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肠道细菌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呼吸道病毒实验室,肠道病毒实验室(含脊灰实验室),HIV确认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虫媒病毒实验室,毒理室及感染动物房,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化学毒物及毒素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
地级:分子生物学实验室,血清学实验室,肠道菌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参比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消毒实验室,杀虫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霉菌分离及鉴定实验室,放射防护检测实验室,职业卫生检测室,常见化学毒物检测实验室,普通理化实验室。
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实验室,生化实验室。
除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微生物工作的实验室应达到P2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可针对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以及利用率,设置相应功能的实验室。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省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细菌、病毒、霉菌及其他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食品、化妆品、涉水产品的安全性检测,消杀产品和卫生产品卫生质量分析,健康相关物品材料的安全性和卫生质量分析,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检测,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分析,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核恐怖、放射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分析,急性、亚急性、亚慢性与慢性毒性试验,刺激性与过敏性试验、致癌与致畸毒性试验,营养与保健食品功能评价,化妆品功能评价,其他健康相关物品有关功能评价。
地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实验,常见细菌、病毒、霉菌培养分离鉴定,生物恐怖、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鉴定,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卫生质量检测,消毒灭菌效果检测,健康相关物品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寄生虫病中间宿主和虫媒的抗药性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食物中毒、职业中毒、农药中毒事件毒物及化学污染事件因素检测初步分析。
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各项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参照表1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能力应达到表2要求。

第三章 布局要求

第八条 新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符合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其选址宜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2、地形规整,交通方便;
3、避让饮用水源保护区;
4、避开化学、生物、噪声、振动、强电磁场等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九条 实验用房宜与办公等其他功能用房分开设置,不同类别实验室建筑宜独立设置,合理分区。实验室建筑宜处于最小风频上风向。
第十条 各类实验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垂直布局由上至下宜按照毒理(包括动物实验室)、理化、微生物依次安排。
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等各类功能用房集中在一个楼宇的,实验用房宜置于楼宇上部。
第十一条 楼层平面宜为中廊式。实验区位于楼层一端,垂直通道、实验人员办公及生活等其它区域位于楼层另一端,与实验有关的辅助用房可置于上述二个区域之间。

第四章 建筑设施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实验楼宜采用框架(剪)结构,便于实验室合理布局。
第十三条 实验楼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实验室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乙类建筑。
实验楼应设置完善的防雷系统。二级以上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计算机网络机房、大型仪器分析室等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设置独立的防雷系统。
第十四条 高层实验楼宜安装电梯,以便于设备和物资搬运。
第十五条 实验楼不得采用可造成不同实验室之间空气交换的中央空调系统。具有洁净度、温湿度、压力梯度要求的不同功能类别的实验室,应采用独立新风、回风与排风通风系统。实验室通风柜的排风系统宜独立设置,即一柜一管一风机系统,不宜共用风道,不得借用消防风道。实验用房在外墙上应预留潜藏的侧送侧排风口。
第十六条 高度超出城市给水管网水压范围的实验楼,给水系统宜设置变频恒压供水装置。
实验废水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或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具备有效去除酸、碱、重金属、有机溶剂及杀灭致病微生物的功能,水质达到污水排放标准。装置结构应设调节池、物化处理单元、生化处理单元及消毒单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开间模数宜为3.5米~4.0米(以3.6米为佳)。对设有地下停车场的实验楼,应同时兼顾柱网与停车的关系。进深宜为6.0米~9.0米。
实验室建筑层高宜为3.7米~4.0米;净高宜为2.7米~2.8米;有洁净度、压力梯度、恒温恒湿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净高宜为2.5米~2.7米。在确定建设高度时,应尽量扩大技术夹层的高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走廊净宽宜为1.6米~2.0米。普通实验室门宽以1.1米~1.5米(不对称双开)为宜;有缓冲间的实验室(包括无菌室、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结构复杂的实验用房),应留有隐蔽的设备门,供实验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进出。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墙面应采用表面吸附性小、清洗方便的建筑材料。
实验室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的建筑材料。洁净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以及其它有特定要求的实验室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隙的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采取透明化分隔时,应采用不低于1米的实墙。实验室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以免在实验时造成色觉判断误差。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耐腐蚀、易清洗、防火的特点。
第二十二条 微生物实验室洗手水嘴宜使用非触摸式;实验室水槽、下水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措施。存在生物危险因素的微生物实验室污染区不得设置地漏。
第二十三条 理化实验区内易受化学物质灼伤处应设置洗眼器及紧急冲淋装置,或设置共用紧急冲淋装置。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一般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筑的综合布线、计算机网络、楼宇自控、安全防范等智能化系统应达到同期社会较先进的水平,并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在实验区,每个实验室至少设置一个数据与语音点,有特殊需求的可另行考虑。
第二十六条 PCR实验室、HIV初筛和确认实验室、放射检测实验室、动物实验室、环境测试舱、空气消毒实验室、杀虫模拟现场实验室等特殊条件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表1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主要仪器装备标准

A: 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
B: 按照基本功能必须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C: 根据地域特点、工作需求应装备的基本仪器设备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类别) 省 地(市) 县
A B C A B C A B C
1 微生物鉴定系统 2 1
2 微生物鉴定及药敏测试系统 1 2 1
3 微生物过滤检测系统 1 1 1 1
4 微型全自动荧光酶标鉴定仪 2 1
5 放射免疫分析仪 1 1
6 PCR扩增仪(实时、荧光) 2 1
7 PCR扩增仪 2 6 1 3 1
8 电泳系统 2 6 1 3 1
9 脉冲凝胶电泳仪 1
10 微生物基因指纹鉴定系统 1
11 酶标仪 3 6 2 4 1 2
12 自动洗板机 3 6 2 4 1 2
13 多头移液器(套) 10 60 5 30 3 5
14 空气微生物采样器 2 4 1 2 1 2
15 水中微生物膜过滤装置 1 2 1 1
16 超净工作台 10 20 4 6 2 3
17 生物安全柜 10 15 3 5 1 2
18 生物显微镜 8 25 5 15 2 5
19 生物解剖镜 2 4 1 2 1
20 倒置显微镜 2 8 2 1
21 荧光显微镜 2 5 1 3 1
22 暗视野显微镜 1 2 1 1 1
23 电子显微镜 1
24 超薄切片机 1 1
25 核酸蛋白转膜仪 3 1
26 紫外核酸蛋白测定仪 1 1
27 杂交炉 2 1
28 自动凝胶成像仪 1 4 1
29 核酸冷冻离心干燥仪 1 1
30 病毒载量测定装置 1
31 DNA测序仪 1
32 DNA转导仪 1
33 层析纯化装置 1
34 流式细胞仪 1 1
35 低温高速离心机 3 8 1 3 1
36 普通离心机 6 10 4 8 3 6
37 真空冷冻干燥机 1 2
38 高压灭菌器 4 15 3 10 2 4
39 干烤灭菌器 5 15 3 10 2 6
40 高精度恒温恒湿箱 1 4 2 1
41 恒温培养箱 10 40 6 25 5 10
42 生化培养箱 4 15 2 5 1 2
43 霉菌培养箱 1 3 1 1
44 CO2培养箱 1 8 2 1
45 厌氧培养箱 1 2 1 1
46 厌氧工作站 1
47 恒温水浴箱 10 20 5 10 4 5
48 恒温摇床培养箱 4 8 3 5 1
49 低温冰箱(-20℃) 15 25 6 10 3 5
50 低温冰箱(-40℃) 4 2
51 低温冰箱(-85℃) 3 5 1 1
52 超低温冰箱(-140℃) 1
53 组织切片制作系统 1 1
54 冰冻切片机(套) 1 1 1
55 液氮罐 3 10 2 3 1 2
56 程序降温仪 1
57 人工气候箱 1
58 PEET柜 1
59 超低容量喷雾机 1 1 1
60 吸入染毒系统 1 1
61 均质器 6 12 3 5 2 2
62 全自动血球记数器 2
63 图像分析系统 1
64 超声波清洗器 1 3 1
65 制冰机 3 1
66 血乳酸仪 1
67 多导生理记录仪 1
68 尿分析仪 1
69 水迷宫仪 1
70 穿梭箱 1
71 微量震荡器 4 10 3 5 1 2
72 样品粉碎机 2 3 1 2 1 1
73 微波消解器 2 4 1 2 1 1
74 超声波细胞粉碎仪 1 2
75 纯水处理器 2 5 1 3 1 1
76 1/100万电子天平 1
77 1/万--1/10万电子天平(兼容) 1 4 2
78 1/万电子天平 2 10 2 8 1 2
79 1/千电子天平 5 20 3 10 2 4
80 等离子光谱分析系统 1 1
81 等离子发射光谱--质谱联用仪 1 1
82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 2 4 1 2 1
83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2 1 2 1
84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谱仪 1 1
85 红外分光光谱仪 1
86 紫外/可见分光光谱仪 1 3 1 2 1
87 可见分光光度计 4 10 3 5 2 2
88 荧光分光光度计 1 2 1
89 锌卟啉测定仪 1 1
90 散射式浊度仪 1 2 1 1 1 1
91 旋光测定仪 1 1 1 1 1 1
92 折光仪 1 1 1 1 1 1
93 总有机碳测定仪 1 1
94 气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1
95 气相色-质联用仪 1 1
96 高分辨气相色-质联用仪 1
97 气相色谱仪 3 6 2 4 1 1
98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联用仪 1
99 液相色-质联用仪 1 1
100 高效液相色谱仪 2 4 1 2 1
101 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 1 1
102 离子色谱仪 1 2 1 1 1
103 毛细管电泳仪 1
104 制备色谱仪 1
105 逆流色谱仪 1
106 飞行时间质谱仪 1
107 磁质谱仪 1
108 分离质谱仪 1
109 核磁共振波谱仪 1
110 固相微萃取系统 1 2 1 1
111 顶空进样装置 1 1 1 1 1
112 吹扫捕集装置 1 1 1
113 吹氮浓缩装置 1 2 1
114 超临界萃取系统 1
115 热解析仪 1 1 1
116 快速溶剂萃取系统 1
117 超声波萃取仪 1
118 自动凝胶流分收集器 1 1
119 薄层色谱系统 1 1 1 1 1 1
120 薄层色谱扫描仪 1 1
121 pH/离子选择电极测定仪 6 10 3 4 2 2
122 电导率测定仪 1 1 1 1 1 1
123 极谱/电位/阳极溶出仪 1 1 1
124 流动注射分析仪 1 1
125 蛋白质测序仪 1
126 多功能快速检测仪 1
127 水分测定仪 1 1
128 水质连续自动检测系统 1
129 激光粒度分析仪 2 1
130 分散度测定仪 1 1 1
131 甲醛测定仪 1 1 1 1 1 1
132 一氧化碳测定仪 2 3 1 2 1 2
133 二氧化碳测定仪 2 3 1 2 1 2
134 空气采样装置 6 10 4 6 2 4
135 蛋白质自动测定仪 1 1
136 全自动纤维素测定仪 1
137 全自动脂肪测定仪 1
138 双向蛋白电泳仪 1
139 化学发光仪 1
140 臭氧测定仪 1 2 1 1 1 1
141 高速大容量旋转蒸发器 2 3 2 1
142 热释光剂量仪(套) 2 2 1 1
143 医用诊断X线机性能检测设备 1 2 1
144 放射治疗剂量测量仪 1 1 1
145 α、β表面沾污测量仪 1 2 1 1 1
146 中子剂量当量测量仪 1 1 1
147 防护级χ、γ射线剂量仪 3 4 2 2 1 1
148 低本底γ谱仪(高纯锗) 1 1 1
149 数字减影设备性能检测体模 1 1
150 CT性能检测体模 1 1 1
151 计算机X射线摄影装置性能检测、直接数字式X射线摄影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 1
152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 1
153 放疗自动扫描水箱 1 1 1
154 单光子发射型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性能检测体模 1
155 磁共振性能检测体模 1
156 液体闪烁测量仪 1 1
157 环境级χ、γ剂量率仪 2 2 1 1 1 1
158 便携式γ谱仪 1 1 1
159 α、β弱放射性测量装置 1 1 1
160 低本底液体闪烁测量仪 1
161 氡钍分析仪 1 1 1
162 中子射线个人剂量测量装置 1
163 个人剂量报警仪 4 8 2 4 2
164 放射防护器材防护性能检测设备(套) 1
165 灰化装置 1 1 1
166 石材样品粉碎设备(套) 1
167 紫外线强度分析仪 1 1 1 1 1 1
168 硫化氢快速监测仪 1 1 1 1 1
169 二氧化硫自动监测仪 1 1
170 氯气快速检测仪 1 1
171 动压平衡自动跟踪等速烟尘采样仪 1
172 振动测定仪 1 1 1
173 微波漏能测试仪 1 1 1 1
174 场强仪 1
175 频谱分析仪(套) 1
176 氨测定仪 1 1
177 便携式红外气体分析仪 1 1
178 有机气体测定仪 1 1
179 气体采样及浓缩系统 1 1
180 声级计 3 4 2 3 1 2
181 X光机 1 1 1 1
182 高千伏X光机 1
183 听力计 2 2 1 1 1
184 B超(甲状腺、腹部) 2 2 1 1 1
185 肺功能测定仪 1 2 1 1
186 血流图仪 1
187 肌电图仪 1
188 裂隙灯 1
189 脑电图仪 1
190 全自动生化分析仪 1 1
191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1 1 1 1

表2
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能力标准

A : 必须开展的工作项目
B : 根据地域特点和需求应开展的工作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任务 省级 地级 县级
A B A B A B
1 菌落(细菌)总数 食品、水、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用品、消毒产品等检测 √   √   √  
2 大肠菌群 √   √   √  
3 粪大肠菌群 √   √   √  
4 金黄色葡萄球菌分离、鉴定 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医疗用品、卫生用品、消毒产品等检测及感染性疾病诊断 √   √   √  
5 溶血性链球菌分离、鉴定 √   √   √  
6 沙门菌分离、生化鉴定 √   √   √  
7 铜绿假单胞菌分离、鉴定 √   √   √  
8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 √   √   √  
9 致泻大肠艾希菌分离、鉴定 食品检测及感染性疾病诊断 √   √     √
10 副溶血性弧菌分离、鉴定 √   √   √  
11 副溶血性弧菌耐热溶血素测定 √     √    
12 小肠结肠炎耶尔森菌分离、鉴定 √   √     √ 
13 葡萄球菌肠毒素测定 √     √    
14 沙门菌血清分型 √   √     √
15 志贺菌分离、鉴定 √   √   √  
16 空肠弯曲菌分离、鉴定 √   √     √
17 小白鼠细菌毒力试验 √   √      
18 乳酸菌的计数及鉴定 食品相关检测 √   √     √
19 双歧杆菌计数及鉴定 √   √      
20 常见产毒霉菌鉴定 √     √    
21 罐头商业无菌检验 √   √   √  
22 无菌试验 √   √   √  
23 食饮具消毒效果监测 √   √   √  
24 毒蕈鉴定   √   √    
25 霍乱弧菌分离、鉴定 细菌性疾病、食源性、水源性疾病相关检测 √   √   √  
26 霍乱弧菌噬菌体—生物分型 √     √    
27 霍乱弧菌肠毒素基因检测   √        
28 伤寒、副伤寒沙门菌分离、鉴定 √   √   √  
29 致泻性弧菌分离、鉴定 √   √   √  
30 幽门螺杆菌分离、鉴定 √          
31 幽门螺杆菌感染测定   √        
32 变形杆菌分离、鉴定 √   √   √  
33 肠球菌分离、鉴定 √   √   √  
34 肉毒梭菌分离、鉴定及肉毒毒素测定 √   √     √
35 产气荚膜梭菌分离、鉴定 √   √     √
36 椰毒伯克霍尔德菌分离鉴定及米酵菌酸测定 √     √    
37 单核细胞增多性利斯特菌分离、鉴定 √   √     √
38 腊样芽胞杆菌分离、鉴定 √   √   √  
39 鼠疫耶尔森菌分离、鉴定 √     √   √
40 鼠疫耶尔森菌血清抗体测定 √   √     √
41 鼠疫耶尔森菌分子生物学检测   √        
42 百日咳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43 白喉棒状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44 脑膜炎奈瑟氏球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45 淋球菌镜检、分离鉴定 √   √   √  
46 布鲁氏杆菌分离鉴定、血清学试验 √     √   √
47 炭疽芽胞杆菌镜检 √     √   √
48 炭疽芽胞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49 结核分枝杆菌镜检、OT试验 √   √   √  
50 结核分枝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
51 结核分枝杆菌菌型鉴定、卡介苗活菌计数 √     √    
52 破伤风杆菌分离鉴定、血清抗体测定 √     √    
53 麻风分枝杆菌镜检 √   √   √  
54 麻风分枝杆菌分离鉴定 √     √    
55 细菌L型检验 √   √     √
56 肺炎克雷伯菌分离、鉴定 √   √     √
57 军团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58 不动杆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59 粪产碱杆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60 气单胞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61 邻单胞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62 链球菌属细菌分离鉴定 √   √     √
63 药物敏感试验 √   √   √  
64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分离鉴定、抗原检测 病毒、支原体、衣原体等相关检测 √          
65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抗体检测 √   √   √  
66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基因检测及分型   √        
67 流行性出血热病毒血清学分型   √        
68 狂犬病病毒抗体检测 √   √     √
69 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试验 √   √     √
70 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认试验 √          
71 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及CD3、CD4、CD8测定   √   √    
72 流感病毒分离与分型、血清HI抗体测定 √     √    
73 脊髓灰质炎病毒分离与定型 √          
74 脊髓灰质炎病毒中和抗体试验 √     √    
75 脊髓灰质炎、麻疹疫苗效价测定 √     √    
76 麻疹、风疹病毒分离 √          
77 麻疹、风疹病毒IgM、IgG或HI抗体测定 √   √   √  
78 乙型脑炎病毒分离、鉴定 √          
79 乙型脑炎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   √   √  
80 登革热病毒分离、鉴定 √          
81 登革热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     √   √
82 森林脑炎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        
83 SARS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84 SARS冠状病毒血清抗体测定 √     √    
85 轮状病毒基因检测 √          
86 轮状病毒抗原检测 √   √      
87 甲肝病毒分离 √          
88 甲肝IgG、IgM抗体测定 √   √   √  
89 乙肝表面抗原、抗体,e抗原、抗体,核心抗体测定 √   √   √  
90 乙肝DNA测定 √   √      
91 丙、丁、戊、庚肝抗体及丁肝抗原测定 √   √   √  
92 肠道病毒分离、鉴定 √          
93 口蹄疫病毒检测 √     √    
94 沙眼衣原体分离与鉴定 √   √      
95 伯氏疏螺旋体鉴定 √     √    
96 肺炎衣原体、支原体鉴定 √   √      
97 梅毒螺旋体血清抗体测定 √   √   √  
98 普氏、莫氏立克次体鉴定 √   √      
99 钩端螺旋体分离培养与血清抗体测定 √   √   √  
100 钩端螺旋体鉴定 √   √      
101 恙虫病抗体检测 √     √    
102 阴道毛滴虫检验(悬滴法) 寄生虫病检测 √   √   √  
103 溶组织内阿米巴检验(直接涂片法) √   √   √  
104 疟原虫检验 √   √   √  
105 血吸虫检验、皮内、环卵试验、血清抗体测定 √   √   √  
106 弓形虫血清抗体测定 √   √     √
107 肺吸虫虫卵检查 √   √   √  
108 肺吸虫血清抗体测定 √   √     √
109 华支睾吸虫虫卵检查、血清抗体测定 √   √   √  
110 姜片虫检验(加藤氏法) √   √   √  
111 牛、猪肉绦虫检验(虫卵及孕节检查) √   √   √  
112 丝虫检验(厚血片法) √   √   √  
113 钩虫加藤氏法检验、幼虫培养 √   √   √  
114 蛔虫检验(加藤氏法) √   √   √  
115 蛲虫检验 √   √   √  
116 鞭虫检验(加藤氏法) √   √   √  
117 旋毛虫压片法检查包囊 √   √   √  
118 疥螨检查(皮肤标本检查成螨及虫卵) √   √   √  
119 其它螨类检查(镜检并分类鉴定) √   √   √  
120 广州管圆线虫脑脊液幼虫及尸体虫体检查 √   √      
121 常见病原体基因诊断 基因诊断 √          
122 空气中微生物(沉降、浮游菌)检测 消毒、杀虫、灭鼠等检测 √   √   √  
123 物体、手表面微生物检测 √   √   √  
124 消毒药械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   √   √  
125 定性消毒效果试验 √   √      
126 定量消毒效果试验 √   √      
127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破坏试验 √     √    
128 消毒产品微生物限度试验 √   √      
129 抗菌类产品抑菌效果试验 √   √      
130 现场消毒效果试验 √   √   √  
131 模拟现场消毒效果试验 √     √    
132 空气消毒因子消毒效果测定 √     √    
133 医疗机构消毒器械消毒效果检测 √   √     √
134 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排放污染监测 √   √   √  
135 使用中消毒药剂微生物污染检测 √   √   √  
136 洁净室(车间)洁净指标测定 √     √    
137 电离辐射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     √    
138 环氧乙烷消毒、灭菌效果检测 √   √     √
139 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工艺确认 √          
140 环氧乙烷残留量 √     √    
141 压力蒸气灭菌工艺确认 √     √    
142 消毒、灭菌指示物(生物、化学)性能鉴定 √   √   √  
143 能量试验 √   √      
144 有机物影响试验 √   √      
145 稳定性试验 √   √      
146 消毒产品作用因子及强度(物理、化学、生物)测定 √   √      
147 消毒副产物检测 √     √    
148 金属腐蚀性试验 √     √    
149 气雾剂检测 √     √    
150 烟熏剂检测 √     √    
151 涂抹驱蚊剂检测 √     √    
152 粘蝇薄膜(包括纸,带)检测 √     √    
153 喷射剂检测 √     √    
154 蚊香、电热灭蚊片、电热液体灭蚊剂检测 √     √    
155 灭鼠毒饵检测 √     √    
156 蜚蠊毒饵检测 √     √    
157 滞留接触剂(包括滞留喷射剂, 涂抹剂, 灭蟑药笔)检测 √     √    
158 灭蝇毒饵剂检测 √     √    
159 蚂蚁毒饵剂检测 √     √    
160 速杀滞留喷洒剂现场试验 √     √    
161 急性毒性实验 食品、化妆品、保健食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等样品的卫生毒理学检测 √     √    
162 皮肤/粘膜刺激试验 √     √    
163 致突变试验   √        
164 亚急性毒性试验   √        
165 亚慢性毒性试验   √        
166 慢性毒性试验   √        
167 致癌试验   √        
168 生殖毒性试验   √        
169 致畸试验   √        
170 变态反应试验   √        
171 光毒试验   √        
172 分子毒理学试验   √        
173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试验   √        
174 生态毒理学检测   √        
175 臭、味、肉眼可见物 食品、水、化妆品等物理指标检测 √   √   √  
176 浑浊度、透明度、色度 √   √   √  
177 奶及奶制品杂质度、溶解度、乳稠度 √   √   √  
178 密度 √   √   √  
179 荧光性物质 包装材料检测 √   √   √  
180 脱色试验 √   √   √  
181 4%乙酸、、65%乙醇、正己烷浸出物 √   √   √  
182 油脂酸败试验 食品卫生质量检测 √   √   √  
183 脲酶活性试验 √   √   √  
184 牛奶新鲜度试验 √   √   √  
185 水分、干燥失重 √   √   √  
186 灰分、灼烧残渣 √   √   √  
187 水溶物、水不溶物 √   √   √  
188 溶解性固体、悬浮性固体 饮用水、矿泉水、水质成份分析 √   √   √  
189 非酯固体 保健食品、食品、水及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   √   √  
190 不挥发物、挥发物 √   √   √  
191 pH值、总酸 饮用水、饮料、食品卫生检测 √   √   √  
192 电导率 √   √   √  
193 氨基酸态氮、氨氮、挥发性盐基氮 食品、食用油脂、调味品、水质卫生检测 √   √   √  
194 酸价、羰基价、过氧化值 √   √   √  
195 硬度 饮用水、矿泉水卫生检测 √   √   √  
196 碱度 √   √   √  
197 总糖、蔗糖、还原糖 保健食品、食品营养成份分析 √   √   √  
198 蛋白质 √   √   √  
199 脂肪 √   √   √  
200 总酯 √   √      
201 淀粉 √   √   √  
202 粗纤维 √   √      
203 溶解氧、5日生化需氧量 饮用水、矿泉水、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     √   √
204 化学耗氧量、高锰酸钾消耗量 √   √     √
205 重金属总量 √   √   √  
206 钾、钠、钙、镁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成份分析 √   √     √
207 银、铍、锑、锡、锶、镍、硒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渉水产品卫生检测 √   √     √
208 铜、锌、铁、锰、铝、硼 √   √   √  
209 铅、镉、铬、汞、砷、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渉水产品、生产环境卫生检测 √   √   √  
210 钴、钼、钛、铊、钡、钒 饮用水、矿泉水、食品中微量元素检测 √     √    
211 有机汞、有机砷 水质、粮食、环境卫生检测 √     √    
212 磷、黄磷、五氧化二磷 饮用水、矿泉水、饮用水水源、食品、生产及工作环境卫生检测 √   √      
213 氟化物 √   √   √  
214 活性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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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4年5月18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杨卫泽
                                 二00四年五月十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现决定对《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 (二)凡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及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专段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内通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苏州市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机动车、助力车排气污染的防治管理,维护、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注册的所有机动车、助力车及其驾驶员、车主。任何驾驶员、车主都必须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安、环保、技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机动车、助力车的规划和发展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环保要求和社会需要相协调。

本市市区及吴县市区禁止发展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汽油机助力车,优先发展厢式货车、电动型自行车。

第五条 本市市区及吴县市区限制发展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

第六条 本市市区及吴县市区各销售商店禁止销售汽油机助力车。

第七条 机动车、助力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各种类型汽车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 1997 ] 456 号)执行;

(二)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 10 年;

(三)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 8 年;

(四)汽油机助力车使用 6 年。

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报废后不再更新。

第八条 在用机动车、汽油机助力车排放检测采用以下限值:

(一)在用汽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轻型车 CO ≤ 3.5%HC ≤ 700ppm

重型车 CO ≤ 4.0%HC ≤ 1200ppm

(二)摩托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 CO ≤ 4.0%HC ≤ 4800ppm

四冲程 CO ≤ 4.0%HC ≤ 1200ppm

(三)汽油机助力车怠速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二冲程 CO ≤ 3.5%HC ≤ 6000ppm

四冲程 CO ≤ 3.5%HC ≤ 1200ppm

在怠速工况下,汽车、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的发动机排气中不应有可见颗粒物(黑烟排放)。

第九条 机动车、汽油机助力车排放检测采用定期检验与随机抽检的方式。机动车、助力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安装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尾气净化处理装置:

(一)使用年限满 5 年的国产汽车;

(二)累计行驶 30 万公里的汽车;

(三)在用汽油机助力车;

(四)在定期检验或抽检时排气污染达不到排放限值的其它机动车。

机动车应积极改制使用油、气双燃料。城市出租车、公交车应率先普及应用。

第十条 机动车、助力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无牌无证的机动车、助力车上路行驶;

(二)凡悬挂非本市市区号牌及吴中区、相城区、园区、高新区专段号牌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汽油机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内通行。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退车、退款,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百 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

对达到报废年限的汽油机助力车,必须收缴牌证,注销车辆档案。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驾驶排放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或者将尾气净化处理装置擅自拆除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三个月以下驾驶证。

对驾驶未安装尾气净化处理装置或擅自将尾气净化处理装置拆除的汽油机助力车,处警告或者三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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