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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运用/郭山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58:29  浏览:99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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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运用

郭山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是从反面进行规定的证据采纳规则,是对证据合法性规则的补充,是现代法制国家普遍采纳的一项证据规则。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三大诉讼法都对证据制度作了一些规定,其中的“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当前的热门话题。刑事非法证据是指不具备合法性的证据,刑事非法证据的存在,不仅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可以导致冤假错案,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排除非法证据已成为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法则。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体现了保障权利、程序正当等现代司法理念,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治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是司法实践中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是重大的制度性进步,本文拟通过对刑事非法证据的界定、排除的必要性、排除的理论依据、设立排除规则的构想等有关问题的探讨,提出一些粗浅的认识,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有所裨益。
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也是司法实践通向实体公正的桥梁。证据为本要求从客观存在的证据去认定案件事实。司法实践中强调证据为本可以有效地反对司法专横和司法恣意,制止刑讯逼供、防止“逼供信”,树立文明、科学的现代司法理念。由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证据规则的匮乏,相关立法也较为粗糙,不足以对刑事司法证明活动发挥应有的调整和规范作用。目前,有关机关正在布署对刑事证据规则的立法,对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的程序和手段作出具体规定,是现代刑事证据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
一、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界定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将“非法证据”定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资料。刑事非法证据是指司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超越自身权限范围获得的刑事诉讼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内容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收集主体不合法、收集程序或方法不合法等四种类型;从程序和实体上讲,它包括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证据和程序违法且实体虚假的证据(后者在证据能力上的否定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所指的“非法证据”仅指程序违法但实体真实的证据)。与之相对应的,我国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因此,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上述合法性要求的证据即为刑事非法证据。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发挥作用所经历的取证、举证、质证与认定四个阶段缺一不可,改革与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仍将围绕这四个环节,现有证据制度的上述缺陷增强了非法取证行为的隐性危险,如何设计适应世界发展趋势并满足现实需要的取证规则是构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确立合法取证原则,作为其配套的防范和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将赋予同等重要的法律地位。
二、非法证据排除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权保护的重点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因为他们是刑事司法系统的打击对象,其人权很容易成为打击犯罪的牺牲品,当然,被害人权利的保障也是司法的职能,保护被害人与打击犯罪是一致的,因为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涵盖在打击犯罪的社会整体利益之中。刑事诉讼作为双刃剑,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方面,前者的实现程度影响着一国法制的文明民主形象。考察我国刑事诉讼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规定,不难看出:
我国刑事诉讼对被告人人权预防性保护薄弱,呈事后救济性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实施规则》第233条规定:以刑讯逼供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为保护被告人权利,虽表明我国现代司法对传统证据制度刑讯合法化的摒弃,但对如何预防非法取证行为和非法实物证据之排除,法律规定空白,特别是在既成事实下,如何处理缺乏惩罚性保护,代之以《国家赔偿法》给予事后救济,且列入赔偿的范围准入严格、补偿单一、标准偏低。
毋需讳言,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一直偏重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而对被告人和嫌疑人权利的保护重视不够。现代司法活动祟尚公正与文明,人类社会的进步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在此意义上说,注重人权保障是大利益。对个案来说,排除非法证据有可能放纵一个或几个罪犯,但接纳非法证据却危害整个国家司法文明形象,因为给予非法证据以法律效力,无论事后是否追究,都是对非法取证行为的一种鼓励。寻求证据合法性的意蕴在于:实现实体公正,有效追诉犯罪与个人权利保障的平衡。而任何诉讼主体所采集的非法证据,构成对这两者任一方的侵害,破坏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整体效果,这种亦扬亦抑的做法也造成实践部门无所适从。因此对非法证据问题的思考,应坚持“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长远利益”,非法取证行为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因而应对非法证据说“不”。
三、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非法证据概指以违反法律规定为代价,以非法手段、程序、方法获得的证据材料。因此认定是否是非法证据的标准有:
1、 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可能违法。
基于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重要地位,诉讼中负有收集证据之责的机关或个人势必竭尽全力收集证据。但法律并不允许任意取证。《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所以,以肉刑或变相肉刑的刑讯、以恫吓、威胁、以一定利益为饵的诱供,均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手段或方法,被严格禁止,依此手段收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
2、 收集证据的程序可能违法。
司法人员或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从91条至118条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均作了程序上的要求,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为非法证据。如缺乏搜查证而搜查到的证据、一名侦查人员询问获得的嫌疑人或证人口供为非法证据。
现代法治国家对非法证据采取否定态度的观点鲜明,但究竟哪些证据应被排除,各国态度与作法并不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如何处理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对来源或收集主体不合法的证据予以排除,但对采用非法方法、手段或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如何处理也存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对非法证据问题的考虑,应当与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与我国法治建设的长远发展,与我国的人文环境紧密相联,综合分析认定。下文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二大类予以分析。
1、非法言词证据全部予以排除。
言词证据泛指通过人的语言表达表现出来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言词证据既具有证明力体现的自然属性,其表现形式又反映强烈的社会属性,即言词证据直接与人身权相依托,基于此,对非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应采取严格的排除规则。英美法系强调自白的任意性,即违背任意性的口供不具有证据能力,而美国贯彻更为彻底,它不仅排除违背正当程序的口供,而且排除由非法口供而获取的其他证据,即“毒树之果”。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不得未经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该条有一个长达15条的解释,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标准规则》规定了囚犯从符合卫生和精神需要的各项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的否定和侦查取证程序的设计符合《公约》精神。顺应人权保障诉讼价值的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理应将非法言词证据全部排斥在诉讼程序之外。
2、实物证据的排除应顾及国家安全和利益。
就非法取得实物证据的行为与非法取得言词证据的行为比较,其危害性以及对证据真实性所带来的影响并不相同,显然,非法取得言词证据的行为不仅严重危害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我国刑事诉讼的文明、民主形象,而非法取得实物证据的行为虽然也可能侵犯当事人或证人的合法权益,但远不如非法取得言词证据行为的危害性大,而且实物证据真实性受到的影响也较小。因而,对于某些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如果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弊大利小,应当趋利避害,由法官根据取证行为的违法情况及对真实性的影响程度综合分析认定,可不予排除。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电话025-85821258 邮编21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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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细会计科目的设置
1.农业特产税收入二级科目下的明细科目,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规定的税目设置。
2.契税收入二级科目下设置土地出让、土地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五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税附加解库办法
农业税附加解缴办法,按照《农业税收会计制度》规定的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缴程序办理。
三、应按照市财政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发的《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会〔1997〕1178号)和《北京市会计帐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京财会〔1997〕1760号)的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帐簿进行规范和统一。
四、会计报表
1.《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和《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于次月2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
2.《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到市财政局。
五、本年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国税发〔1998〕216号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
)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农业税收会计工作发展变化的要求,规范和加强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管理,在充分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了《农业税收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1992年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
度》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税收会计核算,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直接负责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库、提退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对农业税收会计业务进行核算。
本制度所称农业税收是指农业税、农业特产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所称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负责征收农业税收的各级财政机关、各级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第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农业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
第四条 凡需要进行农业税收会计核算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都必须配备农业税收会计。
县以上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没有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业务的,应配备一名熟悉农业税收业务,具有会计资格或会计工作能力的人员,具体负责农业税收会计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办理征收经费的会计核算、农业税收报表和年度决算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本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从事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第六条 农业税收会计基本职责:
(一)办理农业税收会计的日常核算事务。办理农业税收税款的征收、结算、解报、入库以及提退业务的核算和帐务处理;编制、报送会计报表;整理和保管农业税收会计资料、档案。
(二)通过会计核算,反映和监督农业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维护国家财经纪律。
(三)参与拟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掌握和分析农业税收年度收入计划执行情况。
第七条 农业税收会计按会计期间进行核算。农业税收会计年度,以国家财政预算年度为准,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条 农业税收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计算到角分,分以下四舍五入。粮食以公斤为计量单位,公斤以下四舍五入。
第九条 农业税收会计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十条 农业税收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加强农业税收会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支持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搞好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政策业务水平,保证农业税收会计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章 记帐规则
第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记帐原则,采用“借贷记帐法”,反映农业税收资金的运动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划分为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两大类。记帐规则是:对每项税收业务都要以相等的金额同时记入一个帐户借方(贷方)和另一个帐户或几个帐户的贷方(借方)。即“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
第十四条 借贷记帐法平衡公式:
所有帐户的借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所有帐户的贷方余额(或发生额)合计
或:所有资金占用帐户余额合计=所有资金来源帐户余额合计

第三章 会计科目
第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科目,根据现行农业税收制度和农业税收征收管理需要,以及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和国家金库制度的规定,按照农业税收资金的来源和解缴、提退去向设置。总帐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农业税收总帐会计科目: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 来源类科目
1 101 农业税收入
2 102 农业特产税收入
3 103 牧业税收入
4 104 耕地占用税收入
5 105 契税收入
6 106 滞纳金、罚款收入
7 111 暂收款
8 112 应退税款
二、 占用类科目
9 201 解库农业税
10 202 解库农业特产税
11 203 解库牧业税
12 204 解库耕地占用税
13 205 解库契税
14 206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15 207 解库滞纳金、罚款
16 211 提取征收经费
17 221 下拨待退税款
18 231 保管款
19 301 上解农业税
20 302 上解农业特产税
21 303 上解牧业税
22 304 上解耕地占用税
23 305 上解契税
24 306 上解滞纳金、罚款
25 401 待解税款
26 402 待退税款
27 403 待结算税款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税收会计必须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不需要的可以不用,科目名称、编码不得变更或打乱。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省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可根据需要增设。
第十七条 总帐科目核算内容和使用方法
(一)农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农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下设本年收入、尾欠收入、其它收入三个二级科目。“本年收入”核算征收当年定产计征的农业税税款;“尾欠收入”核算收到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税尾欠税款;“其它收入”核算在无固定收益的土地上取得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税款及上年退税结余等。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设置“粮食”、“代金”两个明细科目。
(二)农业特产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农业特产税税款(含附加收入)。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农业特产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农业特产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农业特产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农业特产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农业特产税的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三)牧业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牧业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牧业税、解库农牧业税附加、提取征收经费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牧业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牧业税尾欠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牧业税具体征收品目设置明细科目。
(四)耕地占用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耕地占用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耕地占用税和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耕地占用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税款和收到以前年度发出纳税通知书应缴未缴的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性质设置国家建设、乡镇集体、农民建房、其他等四个明细科目。
(五)契税收入
本科目核算征收的各项契税税款。收到税款,记“贷方”,退库和年终结帐与解库契税、提取征收经费或上解契税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征收的契税税款。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设置本年收入和尾欠收入二个二级科目,分别核算收到当年征收的契税税款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契税税款。
本科目在二级科目下按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设置明细科目。
(六)滞纳金、罚款收入
本科目核算收取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收入。收到滞纳金、罚款收入,记“贷方”,年终结帐与解库(或上解)滞纳金、罚款等科目冲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到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七)暂收款
本科目核算向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收取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贷方”,与税款抵顶和退还保证金,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收的暂收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度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交纳保证金的单位或个人设立暂收款明细帐。
(八)应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办理退税或退库的税款。退库,记“贷方”,税款退给纳税人后核销,记“借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库时记“借方”。期末余额反映已退库的税款数。年终如有余额,应结转下年继续处理。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九)解库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解库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特产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划解地方附加或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一)解库牧业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牧业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二)解库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耕地占用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三)解库契税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契税税款。解库,记“借方”,退库、提取征收经费,记“贷方”;年终结帐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契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十四)解库农牧业税附加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解库,记“借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农业特产税收入、牧业税收入等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农牧业税附加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五)解库滞纳金、罚款
本科目核算解缴国库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解库,记“借方”,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六)提取征收经费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从农业各税中提取的征收经费。提取,记“借方”,年终结帐分别与农业各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征收经费数。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县级和县级以上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七)下拨待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已退库应退还给纳税人的税款。退库下拨,记“借方”,退税完毕核销,记“贷方”;清理退税结余再次解缴国库时记“贷方”。农业税税款年终如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其它应退税款,年终应全部退还给纳税人。本科目县级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十八)保管款
本科目核算存放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纳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记“借方”,与税款抵顶或退还保证金,记“贷方”。期末余额在“借方”。本科目各级通用。
本科目按交纳税款保证金的单位和个人设立保管款明细帐。
(十九)上解农业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上解农业特产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特产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农业特产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农业特产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一)上解牧业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牧业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牧业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牧业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二)上解耕地占用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耕地占用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耕地占用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三)上解契税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契税税款。上解,记“借方”,退税和年终结帐与契税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契税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二十四)上解滞纳金、罚款
本科目核算上解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上解,记“借方”,退款和年终结帐与农业税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冲兑,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已经上解的滞纳金、罚款收入。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五)待解税款
本科目核算自收税款现金和存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尚未缴入国库经收处的税款。收到税款,记“借方”,解库,记“贷方”。期末余额反映现金、存款余额。年终结帐后应无余额。本科目未设金库乡镇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六)待退税款
本科目核算国库退出或上级拨来应退给纳税人的多征或减免的税款。收到税款,记“借方”,退付给纳税人,记“贷方”;退税结余款上解,记“贷方”。本科目县、乡两级使用。
本科目按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二十七)待结算税款
本科目核算粮食收购单位已经代扣,但未按规定期限解缴国库或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农业税税款。粮食收购单位未解缴税款发生时,记“借方”,解缴国库或征收机关,记“贷方”。年终结帐,应无余额。本科目县乡两级使用。

第四章 会计事务处理
第十八条 农业税收税款征收解缴程序:
(一)采取自收汇缴方式征收税款的,征收人员收到纳税人税款时,应按规定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征收人员应在当日根据所开完税证汇总填开缴款书,将所收税款直接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或统一交由农业税收会计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当日来不及办理税款入库手续的,可在次日
办理。
(二)纳税人在银行开有存款帐户的,应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
(三)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按国家规定的当地中等粮食收购价格和税款结算期限与粮食接收单位结算税款,并将税款及时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委托粮食部门代扣代缴农业税的,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事先将纳税人名单及应纳税额清单抄送给粮食收购单位,由粮食收购单位从支付给纳税人的粮食收购价款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与粮食收购单位按开具的完税凭证结算税款,由农业税收征收
机关或粮食收购单位将税款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四)采取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方式征收税款的,由代收代缴、代扣代缴单位按照税法规定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或从其支付纳税人的价款中扣取税款,并开给纳税人完税凭证。农业税收征收机关与代收代缴单位、代扣代缴单位按开具的完税凭证结算税款,由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或代收代缴
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将所代收、代扣的税款直接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未设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乡镇,税款不能按以上规定直接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的,应将所收税款缴入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农业税收存款”专用帐户,由乡镇征收机关按规定期限汇解到上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解缴国库或国库经收处。
第十九条 退库办理程序
(一)农业税减免退库。已设金库的乡镇,根据县级核定的减免指标,按规定由乡镇直接退库;如减免指标下达晚,乡镇征收机关当年无法退库的,可由县征收机关办理退库。未设金库的乡镇,由县级金库将退税款直接汇入乡镇所在地银行或信用社“农业税收存款”专户。乡镇征收机
关应将减免税款落实到纳税人,并填开农业税收退还领据一式三联,一联存根,二联送银行、信用社或乡金库做退款记帐凭证,三联交纳税人凭以领款兼做领款收据。银行信用社将领款人签章后的第三联收回,转交乡镇征收机关做核销凭证。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凭此向县一级征收机关编
报“减免清册”,并核销“应退税款”科目。县级凭“减免清册”核销“下拨待退税款”科目。在银行设有帐户的纳税单位,其减免税款可由支库直接划转到其银行帐户上。
(二)超征税款。纳税人实交税额超过应征税额,由征收机关办理退税。办理退税时,向纳税人开具“收入退还书”或开具“红字”完税凭证,冲销多征税款。
第二十条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地方附加一律解缴国库。具体解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乡镇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应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将农业税收的征收及解库情况进行汇总,并附完税凭证报查联报县(区)级征收机关审查,县(区)级征收机关应认真审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要经常进行帐证、帐款、帐册核对。结帐时须全面核对,保证帐证、帐款、帐册相符。结帐后要进行帐帐核对,月终在结算出各个帐户余额后,首先编制出“资金平衡表”用平衡公式试算平衡;然后用总分类帐和其所属的各明细分类帐进行核对,以保证帐帐
相符。
第二十三条 农业税收会计应按月、按季、按年进行结帐。每次结帐时,应先进行试算平衡,总帐与明细帐必须核对无误,有关帐户必须办理年度结转冲销工作。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会计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结帐时,应结出每个帐户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及期末余
额。即在每月终应结出当月发生额和累计发生额,并在摘要栏注明“月计”和“累计”字样,在其下方划一条通栏红线。年终结帐时,其“累计”是全年的累计发生额,应在其下方划两条通栏红线。年终结帐前,将收入与解库类总帐及其所属明细帐帐户的余额结转冲兑,结转冲兑后,收入
类和解库类各帐户应无余额。年终结帐后,应把各帐户的余额过入下年,并在摘要拦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余额栏填写结转的余额,在下年新帐第一行的余额栏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五章 会计凭证
第二十四条 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是说明农业税收业务发生情况,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并据以登记帐簿的书面证明文件。农业税收会计凭证按其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
第二十五条 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是记录农业税收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明,是进行核算的原始资料,是填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帐的依据。原始凭证必须是证明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文件,凡不能证明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已经实际发生或完成的文件,都不能单独作
为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六条 农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按其反映的农业税收业务内容分为以下几种:
(一)征收凭证。是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后开给的完税凭证。
(二)解退库凭证。主要有税收缴款书、收入退还书及退税领款收据等。
(三)其他凭证。
第二十七条 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填制,是登记会计总帐及其明细帐的依据。农业税收会计人员应按下列要求编制记帐凭证:
(一)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为依据,按每一项税收业务或同类税收业务汇总填制。
(二)对记帐凭证应按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连续编号。
(三)记帐凭证的应填事项须完整准确地填写。
(四)每份记帐凭证要注明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并连同原始凭证及时整理、装订整齐。如果原始凭证需要另外保管或几种不同业务共用一张原始凭证的,必须在摘要栏加注说明,以备查找。
第二十八条 会计凭证于记帐后,应按会计档案要求及时装订,加具封面,并注明年度、月份、编号和签章,于年度终了后归档保管。

第六章 会计帐簿
第二十九条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系统和连续地记录农业税收税款征收、入库和提退等资金活动情况的簿籍。它是编制农业税收会计报表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总分类帐。又称总帐,是综合反映农业税收税款征收入库、减免、提退等情况的簿籍。
(二)明细分类帐。又称明细帐,是按照农业税收会计明细科目设置,具体核算总帐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的簿籍。
(三)日记帐。它是按照农业税收会计事项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逐笔进行登记的簿籍。
(四)辅助帐。又称备查帐簿,它是对在总帐、明细帐和日记帐中未能记载或记载不够详细的事项进行补充登记的簿籍。
第三十一条 农业税收会计帐簿依据会计科目设置。具体设置和登记方法如下:
(一)总分类帐的设置和登记。总分类帐簿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总帐科目应按规定的一级科目设置,并分设帐页,根据记帐凭证逐笔登记或将记帐凭证按相同科目加以汇总,编制科目汇总表,然后根据科目汇总表登记。
(二)明细分类帐的设置和登记。明细分类帐应按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设置。明细帐必须根据记帐凭证并参考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单进行登记。明细帐使用订本式帐簿或活页帐簿,其帐页格式可采用三栏式和多栏式两种。三栏式明细帐结构与总分类帐相同。多栏式明细帐是将某明
细科目所属的一级明细科目或二级明细科目,作为该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合并在一张帐页上进行登记的一种帐页。发生额分析多栏登记方法是:资金来源类科目的贷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借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资金占用类科目的借方发生额用蓝字登记,贷方发生额用红字登记。期末结帐
时,各栏红蓝数字相抵后的差额即为该栏目的余额。
(三)日记帐的设置和登记。为了加强对税款和保管款库存现金、存款的监督管理,农业税收征收单位应在“待解税款”、“保管款”总帐科目下设置现金、存款日记帐,以便及时、逐笔记录各科目的资金运行情况。日记帐必须使用订本式帐簿,由农业税收会计根据记帐凭证或原始凭
证汇总单按日逐笔登记。
(四)辅助帐的设置和登记。各征收单位可根据具体征收业务设置相应的辅助帐。主要有分户明细帐簿、税源情况登记帐簿等。一般根据原始凭证和有关的征管资料进行登记。辅助帐的格式由各单位自定。

第七章 会计报表
第三十二条 农业税收会计报表是以会计帐簿资料为主要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一定的税收指标,集中反映会计报告期内税收资金运动情况的书面报告。各级征收机关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向上级征收机关编报各种会计报表。县级以上征收机关应及时对下属单位上报的报表
进行审核,并将同类报表加以汇总,向上级征收机关编报会计报表。农业税收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年报及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三种。
(一)《农业税收征收情况月报表》(附表一),是反映每月农业税收资金活动情况的报表。本表根据各税征收及解缴入库的期末余额或累计发生额填列。
(二)《农业税收资金平衡表》(附表二),是总括反映一定时期内农业税收资金来源、资金占用全面情况的报表。本表根据一级科目期末发生额填列。
(三)《年度农业税收决算表》(另发),是全面反映农业税收计税基础数据的变化、农业各税的征收、解缴、退库、减免、尾欠、农业税收征收经费提取使用情况以及农业税收人员结构和变动情况的报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1992年制发的《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qqqqqqqqqqqqqqqq

附件三:借贷记帐法应用举例(新旧记帐法对照)
一、县市以上和建乡镇金库单位的核算,主要会计事项分录如下:
1.同时收到农业税征收凭证和解库凭证记:
借: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
收付记帐法会计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2.收到解库的以前年度农业税尾欠税款记:
借: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尾欠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尾欠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3.收到解库的农业税其他收入凭证记:
借: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4.收到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借:解库滞纳金、罚款——农业税
贷:滞纳金、罚款收入——农业税
5.按批准文件办理农业税因灾减免退库款记:
(1)借:农业税收入
贷: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2)借: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贷:应退税款——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1)收:解库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2)收:应退税款——农业税
付: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6.下级退税完毕上报核销(假设农业税减免全部退完),根据报来的退税清单和退税领据报查联记:
借:应退税款——农业税
贷: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付:应退税款——农业税
7.清理上年退税余款解库时记:
(1)借:应退税款——农业税
贷: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2)借:解库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1)收:下拨待退税款——农业税
付:应退税款——农业税
(2)收:农业税收入——其他收入
付:解库农业税
8.考虑到附加收入较少,每收一笔就划一笔,手续繁琐,可以定期从入库的农业税收入中划出农业税地方附加记:
借: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
贷:解库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农业税
付:划解地方附加
9.粮食部门已代扣税款并开具完税证,尚未与农税征收部门结算时记(假设有部分尚未结算):
借:解库农业税
待结算税款
贷:农业税收入
粮食部门与农税征收部门结算后(假设全部结清),待解算税款入库记:
借:解库农业税
贷:待结算税款
10.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农业税收入
贷:解库农业税
解库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税附加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11.同时收到耕地占用税征收凭证和解库凭证记: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耕地占用税收入
付:解库耕地占用税
12.收到解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记:
借:解库滞纳金、罚款——耕地占用税
贷:滞纳金、罚款收入——耕地占用税
13.征收机关收到耕地占用税预征税款记:
借:保管款
贷:暂收款
结转入库时,分三种情况:
(1)暂收款等于实征税款记:
借:暂收款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贷:保管款
(2)暂收款大于实征税款,解库、退还多余款项时记:
借:暂收款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暂收款
贷:保管款
(3)暂收款少于实征税款,解库、补征差额税款时记:
借:暂收款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
贷:保管款
借:解库耕地占用税(差额)
贷:耕地占用税收入(差额)
14.从税款中按比例划出征收经费记:
借:提取征收经费
贷:解库耕地占用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耕地占用税
付:提取征收经费
15.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耕地占用税收入
贷:解库耕地占用税
提取征收经费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解库耕地占用税
提取征收经费
付:耕地占用税收入
(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帐务举例略)
二、乡镇级未建金库单位的核算,会计事项举例如下:
1.收到某村农业税款,其中有本年收入,尾欠收入暂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记:
借:待解税款——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
收付记帐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本年收入
——尾欠收入
收:待解农业税收存款
2.将暂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税款上解记:
借:待解税款——农业税
贷:上解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如下:
付:农业税上解
付:待解农业税收存款
3.收到解入国库经收处的农业税款凭证记:
借:上解农业税
贷:农业税收入
收付记帐法如下:
收:农业税收入
付:上解农业税
4.粮食部门已代扣税款,并开具完税证尚未与征收部门结算时记(假设上解了部分农业税款):
借:上解农业税款
待结算税款
贷:农业税收入
粮食部门与征收部门结算后记(假设全部结清):
借:上解农业税
贷:待解算税款
5.乡级收到县级拨来的退税款时记:
借:农业税收入
贷:上解农业税
借:待退税款——农业税
贷:应退税款——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上解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收:应退税款——农业税
收:待退税款——农业税
6.退税完毕(假设全部退完)记:
借:应退税款——农业税
贷:待退税款——农业税
如年终尚未退完,可结转下年继续清退。因此,“应退税款”、“下拨待退税款”及“待退税款”科目允许有余额。如由于各种原因,退库税款没有落实到纳税户,可作为第二年的农业税收入的“其他收入”入库。
7.年终结帐冲兑时记:
借:农业税收入
贷:上解农业税
收付记帐法分录如下:
收:上解农业税
付:农业税收入
(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帐务举例略)



1999年4月7日

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 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研[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的目的,是要深入探索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规律,更新观念,深化改革,推进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研究生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研究生培养基地建设,改善培养条件,促进优质资源共享;建立研究生科研创新激励机制,营造创新氛围,强化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努力使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研究生教育的整体水平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水平,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现就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为前提,以提高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为核心,优化资源配置,激发研究生、导师和管理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研究生培养模式和机制的深刻改革、培养条件的进一步改善和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二)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我国研究生教育战线共同的重要任务,要成为各个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各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的重点工作,要在国家统一规划下,分别制定适合各自特点的实施方案,形成多层次、多类型、全方位的研究生教育创新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三)深入研究,建立新型培养模式

  深入研究新形势下研究生教育规律,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研究生教育理念和经验,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研究生培养新模式。要在研究生培养体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教材教案、培养方式、科研训练、社会实践、导师指导方式、学位论文标准、管理与运行机制等方面加强创新研究,产生一批示范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新型培养模式。

  (四)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培养条件

  加强培养研究生的信息资料网络环境建设和实验装备研究条件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加强指导力量,改革管理机制,为研究生创新研究提供更优良的环境条件。

  建设研究生创新中心,为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自主开展科学实验和实践创新思想提供专门场所,为跨学科研究生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平台。研究生创新中心要与有关优势学科的平台和基地有效衔接,充分地发挥校、院、系(所、中心)已有的研究条件和各种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要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利用社会资源共建各种形式和内容的校外研究生培养基地。

  (五)建立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体系

  加强优质研究生教学用书建设,发挥高校知名专家、学者的优势,在一些基础性、通用性课程编写出系统性强、内容新、水平高的教学用书或精品教案,或有组织地引进一批国外先进的教材或教案。

  建立优质研究生教学资源网络共享体系,如高水平系列学术讲座、精品课程等多媒体课件、精品教案库、信息与学术交流网站以及其它网络资源利用平台。

  加快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注意引进国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加强研究生教育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间的学术活动。

  (六)加强博士生科研创新能力培养

  资助优秀博士生科研创新。从政策上、经费上支持博士生从事对科学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或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重大工程或技术创新研究,激励博士生做出重大创新成果。

  建立博士生访学制度。为优秀博士生访学提供支持,配备导师并为其进行实验、合作研究等学术访问活动提供条件,以发挥特色优势学科的辐射作用,实现学科间、高校间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设立博士生学术论坛。博士生学术论坛以博士生自主开展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为主,促进博士生之间的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创新研究学术氛围;同时,积极发挥导师和著名专家的指导作用,达到开阔视野,启迪智慧,提高创新能力的目的。

  评选优秀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关键环节。通过评选优秀学位论文,激励和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继续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及其相关的奖励、科研资助工作。各省级学位主管部门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可开展相应的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奖励工作。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对学位论文进行抽查。

  三、组织实施

  (七)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一般采取立项的方式进行。具体项目应有创新的内容,明确的目的,较大的意义,较好的实施条件,可操作的实施方案和必要的经费支持。项目实施应有专门管理组织和学术指导组织,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批准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结束时要组织必要的检查和评价,以保证项目实施的效益。

  (八)研究生培养单位是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主体,要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积极探索,深化改革,把培养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最重要目标,切实提高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九)导师是决定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是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力量,要在改革培养模式、指导和激励研究生提高创新能力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对优秀研究生导师给予更多的支持。

  (十)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要列为学校整体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内容,特别要与“211工程”、“985工程”等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大学建设计划紧密结合,充分利用重点学科建设奠定的良好条件,实现优质研究生教育资源的开放和共享,同时要发挥重大科研项目的牵引作用,促进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的不断提高。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具体方案,积极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研究生教育创新改革的不断深入。

  (十二)教育部对全国性的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进行立项并给予资助,如继续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举办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开设研究生暑期学校等;同时,对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委及学校立项资助的,并具有示范性、创新探索性的重点项目给予立项支持。

  (十三)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要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各单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工作。项目经费主要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列入预算,同时积极争取多渠道的投入与资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的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应分别筹措资金,用于支持创新计划项目的实施。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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