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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亮谈职工董事地位和作用/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8:33:51  浏览:93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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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喜亮谈职工董事地位和作用

张喜亮


张喜亮:央企职工董事地位尴尬、监控作用有限

  “资本至上往往使管理者忽视职工利益。如果企业负责人把职工董事理解成政治安排而当成花瓶摆设,或认为职工董事对于董事会决策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甚至认为是在董事会中掺沙子,职工董事将很难发挥作用,这也是为何要单独制定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的深层次原因”

  “工资增长速度应高于物价上涨速度!希望领导尽快解决,维持工人正常生活!”在通胀的压力下,要问企业职工最关心的事,无疑就是涨工资、同工同酬、带薪休假了。
  职工的愿望能不能实现,除了工会为大家说话外,在董事会层面,职工董事也是很重要的角色。
  “职工董事有着特别的职责。”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职工董事熊吉文表示。“其他董事,是上级任命和派出,主要代表出资人的利益;而职工董事,要代表三方面的利益,出资人、企业、广大职工。特别是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负有重大的责任。”
  从2006年开始,央企在部分国有独资公司中开始职工董事试点,至今两年了,这个制度在试点过程中情况如何?职工董事在履职中如何平衡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上市公司职工董事屈指可数
  “在董事会中,最难谈的一个是董事长,一个就是职工董事。”面对记者的问题,多家试点企业的职工董事言辞谨慎,“因为太敏感了”。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目前有的试点公司虽然有职工董事,但上市后就不设置了,而上市公司中,设职工董事的也屈指可数。
  “按照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中有职工代表,但股份公司没有这个要求,法律只规定必须设职工监事。”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秘解释取消的原因。“另外,想进董事会的公司领导很多,能有职工监事就很不容易了。”
  据中国社科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最新报告显示,在百强上市公司治理中,一方面,过高的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持股比例要求,“有效”地削弱了中小股东的权利行使力度;另一方面,公司缺乏有力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致使一体化的“大股东—董事—高管”对上市公司强力控制,很少受到其他力量的约束。
  报告称:“职工董事几乎没有,职工监事数量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陷于地位尴尬的中国公司监事会制度构架内,实际监控作用也很有限。”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认为,随着股权多元化的趋势,董事会的结构也更加复杂,和传统的国有企业还不太一样。在上市公司中如何发挥职工董事的作用,的确需要今后不断解决、创新和完善。
  股份公司中要不要设立职工董事,目前也有争议。有人认为,董事会是出资人的“俱乐部”,职工没有公司的股份,当然在股份公司中就没有参加董事会的依据。另一方面,设立职工董事主要是更好地维护职工的权利,出资人和经理人有抵触情绪很正常。
  劳动关系专家张喜亮认为,这种看法很偏颇。从美国、德国、日本的情况看,设职工董事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劳动生产率、保障决策的正确性和可执行性,从而更大地提高企业效益。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的法律都对董事会必须设置职工董事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所以,无论在怎样的公司企业中,设置职工董事是必然趋势。”
  职工董事几乎没有一线职工
  既要代表出资人利益,又要代表企业和职工利益,职工董事如何扮演适当角色,在实践中也面临困境。
  首先在职工来源上,职工董事应该由谁来担任比较合适,企业管理人员能不能担任职工董事仍有不少争议。
  按照试点办法规定:“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和未兼任工会主席的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不得担任公司职工董事。”目前试点企业的大多数职工董事身兼数职,不少是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集于一身,几乎没有一线职工。
  一家企业的职工董事告诉记者,管理人员担任或者兼职职工董事,往往造成企业副手监督正手,使职工董事制度失去意义。
  在张喜亮看来,在理论上,公司管理职务的人是不应当成为职工董事候选人的,因为设置职工董事的意义就在于反映职工诉求。这个职工不是泛泛而谈的,而应当是专找不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的职工,否则必然形成角色的冲突。但是,如果在文件中如果刻意这样规定,有人则认为是对管理人员权利的剥夺,因为在国有企业,大家都是平等身份的“职工”。
  然而由一线职工担任职工董事,熊吉文认为也不太合适。因为一线职工了解的情况相对不多,其工作性质和经历决定他作用有限,即使是有这个热情,但发挥的作用可能不大,弄得不好,很可能成为一个摆设。“要让职工董事不成为摆设,就要摆脱‘不懂事的董事’的形象。”
  据悉,目前职工董事在讨论劳动工资与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有一定发言权;而在研究股票上市、资本运营、国际贸易等方面,有的职工董事便无法参与决策。此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有关知识不熟悉的话,更无法有效参与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其次,在职工董事的评价考核上,按照试点办法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董事履职情况由公司职代会或工会来评价,而集团一级的职工代表大会到今年3月只有62家央企建立,还有一部分企业正在筹建。
  一位央企中层人员告诉记者,目前职工意见主要集中在收入分配上,职工董事很难真正替职工说话,职工也没办法。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国有企业这几年处在攻坚破难阶段,改革重组、企业破产改制、主辅分离、下岗分流,每一项措施都涉及到职工的切身利益。职工董事如何处理好三方关系,如何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以及在角色定位和工作环境上都面临挑战。
  按照国资委2006年发布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为试点办法)规定,董事会试点企业必须设立“至少一名职工董事”。目前,146家央企中已有19家企业设立了职工董事。
  而国资委数易其稿的《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以下简为管理办法)也将于年内发布。对于二者有何区别,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张喜亮表示:“试点办法为建立职工董事制度提供了依据,管理办法为完善制度提供了保障。”
  熊吉文表示,试点办法侧重于建立职工董事制度,规定建立董事会试点企业一定要有职工董事,并规定了由什么人来担任,选举的程序,职工董事的权利、义务、责任,职工董事的任期、补选、罢免等。管理办法则侧重于对职工董事的履职管理,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其中,管理办法有两大亮点:第一,文件从党组织、职代会、公司经理、工会等多个方面,为职工董事履职提供了制度保障;第二,对职工董事履行特别职责做了具体规定,如忠实反映职工诉求、维护职工权益,与职工进行经常沟通、接受职工的监督等等。
  据了解,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至少修改了十稿。张喜亮表示,一方面,对于中央企业而言,每一步改革都必须要慎重,因为政策执行涉及面广,影响比较大。另一方面,对职工董事制度业界尚有不同的看法,一些领导虽然对董事会中设置职工董事表示理解,但是还不能完全认同,这也是制定管理办法有难度的一个原因。
  而在制定过程中如何处理试点办法和管理办法的关系,是不是要专门设置职工董事的特别职责,特别职责和一般职责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扩大还是与试点办法相一致;职工董事接受职工监督的程序、向职代会报告工作的主体和内容、职工董事与工会的关系问题等等都曾是讨论的焦点。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还区分了“议决事项”和“通报事项”。
  议决事项主要包括:公司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培训教育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通报事项主要包括: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的诉求、意见与建议,以及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诉求意见或倾向性问题。
  张喜亮评价说:“具有一定创意。因为董事会的职权和职工诉求并不完全相同,议决事项的议题一般都是董事会职权决策的内容;通报事项则不一定纳入董事会决策的议题,但是,董事会决策必须了解涉及职工的资讯。加以区分的目的是使职工董事密切接触职工,了解职工的诉求,并且主动积极地与股东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沟通。”
  但熊吉文认为,议决事项涉及的多数内容,目前并不是董事会的议事范围,而是总经理履行的职权。董事会主要讨论的是企业发展战略、重大项目的投资、融资、担保、企业改革重组、经营班子的选聘考核和任免、薪酬管理等重大事项,一般不讨论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劳动保护、休息休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生活福利等事项。职工董事难于履行此项职责,他建议修改。
  仅仅设立职工董事是不够的,企业负责人是否有公司治理意识是制度实施的关键。
  张喜亮表示,资本至上往往使管理者忽视职工利益,我们看到一些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职工群体信访事件等等。如果企业负责人理解职工董事是政治的安排而当成花瓶摆设,或认为职工董事对于董事会决策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甚至认为是在董事会中掺沙子,职工董事将很难发挥作用,这也是为何要单独制定职工董事履职管理办法的深层次原因。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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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

(2003-01-13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三、第六条修改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开展婚前健康教育和婚前卫生指导、咨询服务。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公民提供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四、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身份证明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免费服务并享受休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儿童保健工作。”


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从事儿童保教和膳食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患有传染病的,禁止从事儿童保教和膳食工作。”


八、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设区的市和省级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鉴定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将鉴定结论通知书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十、第三十条第三项修改为:“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适宜技术并进行评价;”


第四项修改为:“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删去第五项、第六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同时将医疗保健机构的名单抄送婚姻登记机关;”


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对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及家庭接生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十一、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合并作为第三十九条:“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助产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所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十二、第四十六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母婴保健服务项目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的收费标准以及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的减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本决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4号(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4号(关于给予与我国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的公告)



  我国给予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29个已经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见附件1)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的实施方案,见附件2)。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原产于瓦努阿图共和国(已经完成换文手续,2013年2月从最不发达国家名单毕业)的7831个税目产品实施本公告所列的特惠税率(见附件2)。
  三、对进口原产于赤道几内亚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乍得共和国、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等9个未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继续实施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63号附件6 进口商品特惠税率表所列的特惠税率。
  四、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本公告第一、二、三款中所列国家并享受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填制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应填报为“13”。
  五、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本公告第一、二、三款所列国家并申请享受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10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缅甸联邦等3个国家并申请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协定》项下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9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原产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孟加拉国人民共和国等2国并申请享受《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特惠税率的货物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7号公布)的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单证。
  六、本公告附件2中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准确的名称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名称描述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34fj1.doc
     2. 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1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34fj2.tif
     3. 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2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34fj3.tif
     4. 95%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货品清单3
http://www.customs.gov.cn/Portals/0/2013gg/13公告34fj4.tif



                                            
海关总署
                                           
201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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