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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资金管理上应行“三分”原则/罗国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0:36:47  浏览:84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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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资金管理上应行“三分”原则

罗国斌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家对农村发展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农村基层组织所拥有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多,这些资金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职务犯罪侵害,但是现实中由于有关法律规定的不够完善和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制度上的漏洞致使侵害这些资金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危害到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损害法律的公正和权威。笔者拟结合办案实际,仅从理顺农村基层组织财务制度作一些探讨。
  一.农村基层组织所拥有和支配资金的性质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工作的双重性
  我国《村委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法第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同时人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把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工作大致分为两类:即公务性质和非公务性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限定的七项行政管理工作,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范围即为公务性质的工作;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所从事的本村内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和经营,是农村自我经营、自我治理的一种表现,其不宜纳入从事公务的范围,是为非公务性质的工作。
  (二)农村基层组织所拥有和支配资金性质的双重性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工作所具有双重性决定了其进行职务工作过程中所拥有和支配的资金也必然具有双重性。当农村基层人员从事公务性质的职务工作时,其身份是为公务性人员,其所管理下的资金即为公务性质的资金;反之,则为非公务性质的资金。
  二.农村基层组织所拥有和支配资金的管理现状及其影响
  在实践中,由于缺少财务规范意识,农村基层组织对其所拥有和支配的资金普遍实行同一财务人员一帐单折管理,也就是同一位会计将村委会的公务性资金和非公务性资金不加区别地在同一本帐上收支;而由同一位出纳将两种性质不同的资金在同一本存折上存取。这种混乱的财务管理方式给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侵害这些资金并成功规避法律的制裁提供机会。因为对这两种性质不同的资金的职务犯罪侵害所适用的管辖机关和刑法罪名是不同的,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公务性质的资金进行侵害并构成犯罪,由检察机关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予以追究。当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害的是非公务性质的资金并构成犯罪时,则由公安机关按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予以追究。但是,由于农村基层组织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将公务性质的资金和非公务性质的资金混杂在一起致使当资金被职务犯罪侵害时因无法确定被侵害的资金究竟是公务性质的还是非公务性质的而使刑事司法遭遇尴尬。
  三.财务上实行“三分”原则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
  造成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把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混杂在一起进行管理,要解决这个问题则必须把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进行分开管理。
  首先,资金的保管上要进行分折管理,做到专款专折即将两种不同性质的资金用两本帐号不同的存折进行管理。
  其次,资金的收支上要进行分帐管理,做到专款专帐即公务性质的资金收支情况用一本帐薄反映;非公务性质的资金的收支情况用另一本帐薄反映。
  最后,财务人员上要实行分员管理,即组建两组财务人员,一组负责公务性资金的收支和保管;另一组负责非公务性资金的收支和保管,两组分别由不同的人员组成,公务性财务人员由乡级人民政府指派,非公务性财务人员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两组财务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理顺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在资金管理上实行“三分”原则,有利于司法机关有效打击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保护国家和广大农民的利益,维护广大农村的稳定繁荣。在财务上实行三分原则,既需要国家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制度的不断健全,也需要农村基层财务人员财务水平的不断提高、财经纪律的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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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 行)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







忻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地流转)秩序,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地流转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和各方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地流转管理工作,其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承担本区域内农地流转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原则和方式

  第五条 农地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自主决定农地流转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方流转农地;

  (二)流转收益归转出方所有;

  (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四)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第六条 农地流转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形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地的承包方(流出方)必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农地,当事人可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七条 承包方可以书面委托乡镇(办事处)流转服务机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流转其农地。

  流入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三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农地流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地权属明晰;

  (二)流入方应具备农业经营能力;

  (三)转出方与流入方就流转方式、价格、期限等协商一致;

  (四)流转项目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环境保护政策、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第九条 农地流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协商。流转双方就流转事项自行协商,或在乡镇(街道)农地流转服务站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就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二)签订合同。农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自行或通过乡镇(街道)农地流转服务站签订农地流转规范性合同。

  (三)备案。流转合同要报流出地乡镇(办事处)农地流转服务机构备案,也可同时报县级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条 农地流转可通过依法设立的农地流转市场进行。各级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为农地流转提供指导服务。

  第十一条 乡镇(办事处)农地流转服务机构应当收集发布农地流转信息。县级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时发布本区域的农地流转信息,储备农地流转项目,为农地流转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农地流转交易价格由流转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也可在农地流转市场招标、挂牌、拍卖确定,或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四章 合同和备案

  第十三条 农地流转须签订规范的农地流转合同。

  第十四条 农地流转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

  (二)流转土地的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须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农地流转合同的流转年限届满,流入方需要继续经营流转土地的,应在流转合同期满前六个月内向转出方提出续期申请,经同意,重新签订农地流转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流转期间,流转土地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占的,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流转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的,由双方协商办理;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按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农地流转合同订立生效后,流入方应向乡镇(办事处)农地流转服机构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应提供规范的流转合同。

  农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留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二)登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

(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备案证明。

(四)其它。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对农地流转的合同执行和业主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农地流转管理服务做出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行政主管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忻州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6〕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福州市鼓励扶持动漫游戏产业
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一、本政策适用于经福州软件园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下列企业:(1)从事动漫游戏产品的研发和制造;(2)从事动漫游戏产品的测试和互动游戏平台的开发;(3)从事动漫游戏相关产品开发工具的研发。以上动漫企业的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地、住所均必须在福州市内。
二、设立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对动漫游戏产业的奖励、资助、贴息等。
三、在福州软件园建立福州动漫游戏产业基地,建设动漫游戏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人才培养平台,为我市动漫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和优质服务。
四、凡在我市注册的动漫企业的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在中央台、卫视台播出的二维动画片按每分钟1000元给予奖励,在地方台(地级市以上)黄金时段播出的按每分钟500元给予奖励。三维动画片给予加倍奖励。在多个台播出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
五、凡在我市注册的动漫企业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奖励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国家重大奖项的给予加倍奖励。获多级奖励的从高但不重复奖励。对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每款奖励5万元;获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游戏,每款奖励10万元。
六、鼓励我市动漫企业设立或院校、企业合作设立动漫游戏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七、对自带动漫游戏原创题材来我市动漫产业基地发展、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以下的资金资助。
八、对我市动漫企业向银行借贷资金,用于购买从事动漫游戏创作研发所需的软件工具,按照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额度不超过其贷款期间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
九、对我市动漫企业租用福州软件园区内的生产研发用房,其租金两年内实行减半优惠。购买、受让福州软件园的研发楼或土地使用权的,经审核认定享受软件企业相关待遇。
十、福州电视台优先安排播出我市动漫企业的动漫影视作品,开设专题节目推介我市动漫企业的动漫游戏作品。支持福州广电集团、报业、出版等媒体单位与我市动漫企业合作,创作、出版、发行动漫游戏及相关作品。
十一、支持我市动漫企业开展宣传和营销活动,凡参加国内外知名动漫游戏节庆和展会的,展位费用按我市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十二、本政策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福州软件园管理委员会可根据本政策制订实施细则。
十三、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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