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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海事局小型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19:34  浏览:9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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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海事局小型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江苏省连云港海事局


连云港海事局小型旅游船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
云海船舶字[2000]45号
2000年 4月20日



第一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型旅游船舶的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水域交通 安全秩序,保障小型旅游船舶及人命安全,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连云港海区载客12人以下的小型旅游船舶( 以下称船舶)、及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
第三条 连云港海事局为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 舶 登 记

第四条 船舶应当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并取得船舶国籍证书。
第五条 船舶应当用中文在船首两舷显著位置标识船名和在船尾标识 船籍港,并在办理登记时向主管机关报存照片。
第六条 船舶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人、合伙或企业所有。
第七条 船舶办理所有权登记应当交验:
(一) 居民身份证(个体或合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购船发票,或买卖合同(建造合同)和交接协议;个体船舶如不能提交的,可由户 口所在地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代替;
(三) 过户船舶还应提交原登记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书及档案;
(四) 主管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船舶符合上述规定,主管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第八条 申请船舶国籍证书应当交验:
(一)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 连云港船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
船舶符合上述规定,主管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

第三章 船 员 管 理

第九条 船舶的任职船员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并身体健康。
第十条 任职船员应当经过主管机关认可的培训。参加培训的船员应 提交如下材料:
(一) 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影印件;
(二) 近期两寸黑白照片;
(三) 主管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经过培训的船员由主管机关组织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 合格的,主管机关签发《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有效期为1年。证书有效期 满1个月前,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指定专人或船员本人到主管机关申请换证。申请换证应 提交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换证期间主管机关根据需要对持证船员进行适当的培训。对有违反 有关规定行为的持证船员,主管机关可不予换证,或进行强制培训合格后再予以换证。
第十三条 《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应随船备查。

第四章 船 舶 航 行

第十四条 船舶航行距岸不得超过5海里。
第十五条 船舶不得在以下水域航行:
(一) 东防波堤与水岛连线以西港口水域;
(二) 航道;
(三) 锚地;
(四)主管机关公布的其他水域。
第十六条 船舶在下列情况下禁止航行:
(一) 夜间;
(二) 6级以上大风天气;
(三) 雾天;
(四) 主管机关认为不能航行的其他恶劣天气;
(五) 载客数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船舶航行中应注意避让,穿越航道应垂直穿越;航行时速 不得超过30海里。

第五章 安 全 责 任

第十八条 船舶的安全责任,按国家规定应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 在海滨浴场内的船舶,应当由海滨浴场负责其安全管理责任。其管理措施应报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船舶未落实安全责任部门和安全措施的,不得在海上航行 。

第六章 监 督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符合上述规定后,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和安全责任部门的证明及安全措施到主管机 关,领取《核准证》,并将其挂在船舶明显处。未持有《核准证》的,不得航行。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接受主管机关现场监 督人员的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查内容包括:
(一) 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二) 船舶检验证书;
(三) 船舶国籍证书;
(四) 《小型旅游船船员合格证书》;
(五) 船舶标识;
(六) 载客情况;
(七) 救生设备的配置情况;
(八) 其他要求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主管机关将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船舶安全的隐患报告乡镇 政府或有关安全责任部门,协助乡镇政府或其他安全责任部门采取措施解决。
第二十五条 船舶应当在每年5月下旬和8月下旬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定期签证,否则不得继续航行。
第二十六条 船舶发生或发现交通安全事故,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并接受和配合主管机关的调查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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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关于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的管理,根据党和国家关于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自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选派优秀人员出国留学,学习和掌握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是我国改革开放总方针、总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留学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我省在“八五”期间将继续自筹资金派遣留学人员,加强和搞好相应的管理。选派工作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
发展的需要,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大中型骨干企业培养又红又专的学术带头人、技术业务骨干和特殊需要的专门人才。
(二)出国留学工作必须贯彻执行“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的方针和按项目选派的原则。根据国家和省里确定的重点学科、重点科技发展和重点生产建设项目的需要,首先确定重点派出院校、学科、专业;重点派出科研院所、科研项目和重点建设、技改项目,然后再确定派
出人选。在确定派出人选时,主要选派已经或即将承担重点学科、专业,重点科研及重点建设、技改项日的人员。也可从其他方面选派适合于派出项目需要并能承担上述任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出国前就必须明确拟承担的内容和工作方向。要确保精选精派,定向(项)定人,保质保回。
(三)省筹资金选派人员出国留学以进修和合作研究的方式为主,派出人员一般为访问学者和高级访问学者。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也可选派极少数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在派出国别上,坚持“博采各国之长”的方针,要改变过去留学人员过分集中于北美和日本等少数国家的状况;
选派学科以应用学科为主。
(四)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要严格履行回省服务的义务。各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确保留学人员按期回省,努力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回国留学人员的作用,卓有成效地为我省的经济建设事业作出贡献。
二、选派工作
(一)选派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一定要坚持又红又专的原则,全面衡量政治思想、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选派单位推荐的出国留学预备人选必须是拥护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优秀,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强,成绩突出,能够按期回省服务的人员。各单位在选派时,就要考虑他
们回国后的使用和安排,做到定人定岗,学用一致。
(二)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分为高级访问学者、普通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和博士研究生。
1、高级访问学者:承担或参与国家或省重点项目的学术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的后备人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令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岁。留学的目标主要是通过学术访问和合作科研,了解掌握世界科技发展的动态,保持我国与世界科技发展前沿的接触。留学的时间一般为半年,? 畛げ怀鸥鲈隆? 2、访问学者(进修人员):承担或参与国家及省重点学科、重点科研和重点建设项目,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骨干。年令必须在三十岁以上,在接受高等教育(含硕士、博士)毕业后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对个别特定国家的年令和工令要求,按国家的规定执行)。留学? 哪康氖抢霉獾奶跫阅骋谎趿煊蚧蜃偶际踅猩钊氲难昂脱芯俊A粞奔湟话阄荒辏倭刻厥庾ㄒ挡怀荒臧搿? 3、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的培养主要应立足于国内,一律不再派遣攻读硕士学位的人员。对极少数国内目前尚不具备培养条件的薄弱、边缘、新兴学科和根据特定需要,经国家教委批准后可派出少量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出国留学人员应掌握相应国家的语言文字,能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交流。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表现好但外语水平较差的,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提前对他们进行外语培训,也可由省集中组织外语强化训练。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外语水平测验应按国
家规定的要求进行,成绩合格者,方可派出。
(四)省筹资金“八五”期间出国留学的选派计划,要与派出效益挂钩。各主管部门实施计划时,一定要注意与“七五”期间各选派单位的派出效益结合起来;坚决杜绝只管派出,不关心回收效果的偏向和派遣中的分散现象。在申报项目、推荐人选时,对派出效益好的单位适当增加派
出名额;否则要削减派出名额。对各单位派出效益的评估工作,各主管部门要积极领导,组织落实。
(五)申报及审批办法。
1、省筹资金留学人员的派出采取按项目申报的办法。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确定全省派出规模、国别及学科比例。具体选拔工作由各主管部门(教委、科委、经委)按照计划实施。各选派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事业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确定拟选派项目和人选,经主管部门? 蠛撕蟊ㄊ⊙∨沙龉粞斓夹∽樯蠖ā? 2、主管部门和选派单位在确定审报项目和申报人员拟派赴国家时,应优先考虑选择对该项目研究具有较高科研水平的国家和有交流与合作科研渠道的国外高等院校或科研单位。派出人员的国别和单位要相对集中,要逐步创造条件,采取成组配套的方式派出,并尽可能派往签有校际交? 骰蚝献餍榈脑盒!? 3、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审批采取项目和人选同时评审的办法,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选派单位申报的项目和推荐的人选进行评审,并按要求拟定选派项目和预备人员,报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审批录取。
4、各选派单位要按照“按需”和“择优”的原则,搞好选拔工作。具体应采取由基层提名推荐,组织人事部门和学术业务部门分别从政治思想和专业业务、工作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和选拔,领导集体把关的办法进行。
三、组织管理
(一)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中央和国家有关出国留学的方针政策,结合山西实际,制定省筹资金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审定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的计划和选派工作。
教委负责全省教委系统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科委负责全省科研院所的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经委负责全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留学人员的选派、管理工作。
(二)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省筹资金选派出国留学人员计划,组织安排留学人员的经费使用;留学人员的国外管理和回国后的工作安排。负责承办省筹资金留学的日常工作,并由专人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派出单位与留学人员经常保证联系,及时向他们通报
国内、省内及本单位的情况,指导他们在国外的学习。
四、出国前的准备
(一)各选派单位及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同国外对口单位的合作和友好交流,对外联系由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必须保证派往学术水平较高的国外院校、研究单位和企业。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各选派单位和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已建立的友好与合作渠道,为出国留学人
员确定在国外学习、进修和从事研究的单位。
(二)省筹资金留学人员出国前,由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主管部门和选派单位对出国留学人员进行集训,对他们进行国情、省情和国际形势以及对外工作的方针、政策、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和外事纪律的教育。
(三)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内容主要有省以及选派单位对留学人员规定的留学目标、期限和回省服务的要求,向留学人员提供经费的规定以及派出单位、出国留学人员和担保人各自的权利、义务、要求和责任。“协议书”
由选派单位与留学人员及其配偶和父母签字,并经公证部门公证后生效。协议书由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
五、出国期间的管理
(一)留学人员须严格履行所签订“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对出国前已确定的留学目标和任务,留学身份和期限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
(二)留学人员经批准的国外学习期间的国内工资、工龄、公职等待遇不变。对原派出期限已满,但确因某种特殊原因逾期三个月之内回省工作的留学人员,回国旅费仍由选派单位提供,超过三个月,回国旅费自理。
(三)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留学费用,按国家的同类标准执行。逾期的国外费用自理。留学人员的出国置装费、国内旅差费由各选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访问学者和高访学者不享受回国探亲、休假待遇。在国外留学期间,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不得以探亲、劳务输出、自费留学、旅游等方式出国。
(五)各选派单位和主管部门应积极创造较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留学人员尽快完成学业按期回省服务。各高校在解决中青年教师住房问题时,要统筹安排,预留一部分用于解决归国留学人员的住房。其它派出单位。也要优先妥善解决归国留学人员的住房问题。
(六)省筹资金出国留学人员留学期满回省服务两年以上,并取得科研成果或显著成绩者,可以再次申请公费出国留学或进行合作科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者,应完成原签“出国留学协议书”所确定的服务年限。根据有关精神,今后原则上不再以自费公派的方式选派留学人员出国。对
获得国外资助的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可纳入自费出国留学的渠道;对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不得自费出国留学。但对取得了国外资助并又符合教学、科研需要的,可安排他们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合作科研或讲学。
六、出国留学手续的办理程序
(一)出国留学人员办理手续时须持下列有关材料到省选派出国留学生办公室进行审定:
1、《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登记表》即JW102表。
2、单位公函,其中包括:对留学人员前往国家、单位、导师、进修专业的认定情况并附各选派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签署的意见。
3、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赴美国的留学人员还须提供IAP—66表原件。
4、政治思想集训及外语培训合格证明。
5、经公证的《出国留学协议书》。
(二)省外办按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出国留学人员名单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办理护照、签证、出境证明等手续。
(三)省外汇管理局按省选派出国留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外汇手续。



1992年3月4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旧的商检标志作废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旧的商检标志作废的通知

      (国检监函〔1995〕5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加强对商检标志的管理,利于辨别商检标志的真伪,各局要严格执行我局《关于启用新的商检标志的通知》(国检监函〔1994〕176号)的规定,不得私自印刷CCIB商检标志,必须统一使用我局指定的北京陆桥商检新技术公司(简称陆桥公司)印刷厂印制的商检标志。自1995年5月1日起,旧的商检标志一律作废。各局在5月1日到6月1日期间,将剩余的旧标志数量报我局监管认证司,并由陆桥公司负责更换。各有关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审查部负责通知国外厂商或申请人,并负责旧标志更换新标志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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