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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3:34:40  浏览:96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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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 〔2002〕 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最近,总行对各地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改进支农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总的看,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农村信用社能够认真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要求,大力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转变工作作风,简化贷款手续,支农服务工作有明显改进。特别是多渠道筹措春耕资金,加大了对春耕生产的支持力度,保证了农村春耕备耕工作的顺利开展,受到地方党政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好评。据统计,2002年3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余额17968亿元,比年初增加682亿元,增长3.95%;各项贷款余额12843亿元,比年初增加857亿元,增长7.15%;其中,农业贷款余额4989亿元,比年初增加581亿元,增长13.18%;农户贷款余额3684亿元,比年初增加535亿元,增长16.99%;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474亿元,比年初增加148亿元,增长45.4%;农户联保贷款余额199亿元,比年初增加80亿元,增幅67.23%。
但是,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在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改进支农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思想认识未完全到位,工作进展不平衡,操作不够规范,支农再贷款发放和管理还要进一步完善等。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工作,改善支农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自觉性
从近年来的实践看,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利党、利国、利民、利社的实事,不仅有利于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而且有利于扩大农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自身发展业务,改善经营,改善服务,而且有利于密切基层党政与群众的关系,增强农村信用社与广大农民的血肉联系,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知名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重要举措。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认真开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改进支农服务工作。各地农村信用社要按照总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改进支农服务这项工作转变为一种自觉行动,提高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二、分类指导,规范操作,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开展
  (一)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严格按照总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和《关于印发戴相龙同志在总结推广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建立信用村(镇)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发〔2001〕408号)的要求进行。各地已开办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中,凡不符合上述文件要求的,要尽快予以规范。
  (二)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坚持由农民自愿申请、自主使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对农户贷款要正确加以引导,但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令安排。要注意维护农村信用社经营自主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要在县(市)联社统一组织下,由各乡、镇农村信用社自主进行。
  (三)要在已经核定的农户信用贷款额度内,严格按照信用贷款方式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形式。要坚决查禁在农户贷款发放中以物抵贷和违背入股自愿原则强行扣收股金等违规行为。
  (四)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量力而行。农村信用社要对确有贷款需求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给予贷款支持,防止片面追求农户贷款面;信用户及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不得与股金额度大小挂钩;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确定,不同地区以及同一地区不同信用社要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五)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遵循“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并根据农民申贷意愿,结合不同的资金使用用途确定单笔贷款的期限。农户一般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对于生产周期较长的其他贷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六)要因地制宜确定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用途。东北、西北及农业比重较大的地区,小额信用贷款要重点解决农民种地的资金需要,在此前提下,如资金有余,可支持农民扩大再生产和消费方面的资金需求。中部地区要确保农民简单再生产资金需要,在此前提下,小额信用贷款的用途可灵活掌握,可以支持种养专业户,支持农民发展多种经营,也可以支持农民住房、助学等消费需求。东部沿海和大中城市郊区,农民简单再生产的资金基本可以自给,对农民从事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产品加工、运输等经营活动,在保证资金安全前提下,也可以采用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
(七)对超过当地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贷款需求,借款人无法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3-5户农民联保的办法。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防止无效担保。
(八)信用村(镇)的评定要严格条件,在信用户评定和全面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础上进行,不能逆程序操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做好信用村(镇)评定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基础上稳步推开,不搞一哄而上。信用户评定和创建信用村(镇)活动,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及乡镇党政的作用,注意把握好依靠而不依赖、参与而不干预的关系。
  三、农村信用社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努力改善和提高支农服务水平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督促各地农村信用社进一步端正服务方向,转变工作作风,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进和提高支农服务水平。农村信用社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意义和作用。要深入农户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户的资信状况和资金需求,树立营销观念,开展上门服务,对有贷款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要根据资金实力作出承诺,对因自然灾害导致欠贷的农户,根据农户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也要尽量给予贷款支持;要建立健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和收回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确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的回;要主动为农民出主意,想办法,为农民提供必要生产经营信息,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支农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与地方党政沟通协调,取得地方党政的支持与配合。
县以上各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联社、信用合作协会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管理和支农服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检查督促,切实负起责任,保证此项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督促指导,改进再贷款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和支农服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政策引导,对农村信用社是否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是否按规定发放和管理农户贷款进行监督,加大检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协调与当地党政及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在农户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支农再贷款的管理。各分支行要在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考核管理基础上,根据农业生产周期和农村信用社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再贷款期限。对个别资金供求不平衡、支农资金缺口较大的地区,要灵活调整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再贷款限额,确保农户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接本通知后,请尽快转发至辖区内各分支机构和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




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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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发〔2009〕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双管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加强应急管理,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是关系首府南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全面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党中央 、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桂政办〔2008〕2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2008〕205号),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作出了重大部署。特别是2007年1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了详细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全市各级各部门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从我市实际出发,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自治区的决策部署,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桂政发〔2008〕34号)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市应急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各方面的职责和任务,规范了各项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是南宁市人民政府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制度性规定。市级各部门作为实施本工作规则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也要参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在2009年上半年制定完善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切实将应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经费投入,夯实基础,重视基层,努力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维护好我市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应急管理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落实应急管理法制,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程序,有效预防和及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规则》、《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应急管理是指为避免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损害而采取的预测预防、事件识别、紧急反应、应急决策、处置以及应对评估等管理行为,是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的产生、发展过程中,通过建立必要的应对机制,采取一系列必要措施,防范、化解危机,恢复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与各单位依法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应对处置工作。

  第四条 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科技和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应急管理工作的原则: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第二章 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

  第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体系。应急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体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长、副市长,南宁警备区和武警南宁市支队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作为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和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市应急委下设若干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对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负责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相关应急管理技术性、服务性工作。

  第七条 市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应急委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与协调机制、监测预警机制、信息收集与报告机制、分级负责与响应机制、科学决策与应急处置机制、公众沟通与动员机制、应急资源保障与征用机制、调查评估与责任追究机制、乡镇(街道办)、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城乡基层应急管理机制等各项制度。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核心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依法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系,逐步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应急委是市人民政府领导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与应对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指挥下,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和协调、指挥全市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位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中担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规定的职责,负责需要启动全市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的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应对工作。

  第十条 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职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的办事机构,设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应急委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中枢运转作用。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科室根据业务分工,分别承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的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和协调处置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市应急委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接收和转办通过市人民政府值班室(以下简称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下达或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办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方面的专题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三)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做好应急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组织制订和实施全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组织起草应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核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草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指导县区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协调应急管理方面对外交流合作。

  (五)承担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社会应急联动指挥系统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置;

  (二)具体编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草案,汇编各县区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评估,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三)组织开展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等应急业务的培训以及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应急资源、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队伍数据库的建设。

  (五)承担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具体承担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牵头组织起草、修订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照程序报批后发布。

  (三)开展专项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制订和实施专项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起草专项应急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专项应急信息平台、应急资源、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管理。

  (四)按照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管理和专项应急应对处置工作。

  (五)承担市人民政府、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业务科室应急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市长、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联系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接收和办理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的文电。

  (二)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编制、修订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三)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和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协助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办理相关文电。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开展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起草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保障预案,按程序报批、印发,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健全组织体系,落实职责,明确任务,组织协调推进本行业、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建设专业或非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信息平台;指导、协助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保密意识和法律意识,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熟悉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知识、分级标准、处置流程和应急预案,能及时准确按照领导要求协调处置、上传下达。

  第四章 值守应急

  第十二条 值守应急工作要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快速准确报送预警信息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准确下达和落实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快速、高效、准确、保密。

  第十三条 值守应急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首问负责、值守记录和领导带班等制度。

  第十四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环保等负有重要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健全值班机构和制度,充实值班人员,落实值班场所,配备值班电话、传真等必要设备,确保值守应急24小时运转。

  第十五条 第一个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警信息的值班员是该信息报送处理的首要责任人。值班员必须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7〕289号)关于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要求,详细询问信息来源单位,全面掌握首报信息要素,按照值守应急工作程序快速、完整、准确地报送和处理,并负责跟踪和回答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及其报送、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值班员必须按照值守记录要求,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文字记录,做到及时、准确、简明和要素齐全,使用专用的记录本并规范存档。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负责指挥、协助值班员妥善处理值守应急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应急预案编制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共同负责建设市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市应急办在组织分析首府南宁公共安全形势、评估应急处置能力的基础上,原则上每4年修订一次《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并报自治区应急办备案;市本级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根据需要适时修改,各专项应急预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部门冠以“经市政府同意”字样后下发,并报市应急办和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备案。市直有关单位按照《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编制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发布。

  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县(区)专项应急预案和基层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指导,做好上下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完善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明确应急处置原则、事件分级、信息报告主体和程序、应急指挥体系和职责划分、预警发布和公众疏散、响应级别及其条件、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内容,制定职责明确、程序合理的处置流程,注意各级各类预案衔接,并尽量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信息报告和各项处置工作快速、高效、有序开展。

  第二十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预案演练制度,做到常用的专项应急预案每年演练一次、其他各类应急预案每两年演练一次,并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提高实战能力。

  市直各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预案宣传和演练。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市级各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加强风险隐患分析排查,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基层应急预案,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机制。

  第六章 应急体系与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 应急体系建设要依据应急体系建设规划进行。市应急办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规划和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展规划、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南宁市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明确应急体系建设目标,将应急队伍、物资、基础设施、科研能力建设的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和各部门,提高我市监测预防、应对处置、应急保障能力。市直各有关部门负责制订本部门、系统应急体系建设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广泛的基层信息员队伍,增加对主要自然灾害、重大安全生产危险源、重要基础设施、重点有害生物和疫情等的监测网点,提高监测、信息、预警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预警机制,实现多灾种、跨领域的预警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建设全市完整、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和指挥系统,提高市应急委及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信息收集、预测研判、科学决策、应急指挥的信息化水平。建设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机制。

  第二十五条 市级以公安消防为依托建设具有多种灾害、事故救援能力的南宁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直各部门依托相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员,加强专业应急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作为应急救援的专业力量。密切与驻邕部队和武警部队的联系,发挥其支持地方抢险救灾主力军突击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组织建立广泛的应急志愿者队伍。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提高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规模和运输协调能力;依托社会,整合资源,完善应急物资紧急生产和社会储备、特需物资登录、政府协调采购、征收征用、余缺调剂与更新轮换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直各部门指导本行业系统和县(区)及基层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重点防护目标、重要基础设施和重大生命线工程的防灾抗损水平;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学校、村公所等公共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综合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综合示范工程。

  第二十八条 加强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汛抗旱、生物灾害防控和公共卫生、应急信息通信、环境污染防控与监测及水、电、气安全与监控等方面的科研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科技水平。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对处置工作高效、有序开展。

  第七章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管理的长效机制,经常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对风险隐患进行分类登记,建档立库,对重要危险源和尚难治理的隐患点实行动态管理与监控,建立监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收集影响公共安全的各方面信息,及时分析、研判,根据可能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向受威胁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当地驻军、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依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必要防范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或减轻其影响。

  第三十二条 市直各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较重或一般预警信息。较重(III级,黄色)以上预警信息要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告后,要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分析判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有关部门识别确定的属于一般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属于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还需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及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市各相关部门直报市人民政府分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主渠道和辅助渠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南府办〔2007〕289号)精神,严格执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必须按照规范的渠道、规定的时限完整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第三十四条 信息内容和上报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立即查清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信息来源,事件初始原因、类型,已造成损失和后果,影响范围和可能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置效果,事件发展趋势和下一步工作措施、建议等信息要素。

  (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管委会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立即如实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并及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较大(III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要在事件发生后3小时内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报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报告、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的基本程序。

  (一)市应急办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报告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时转告相关秘书科。

  (二)对较大(Ⅲ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当地政府或牵头处置部门负责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市应急办应会同相关秘书科依据现场复核情况及相关应急预案,提出处置意见或方案,起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办的事件信息,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上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由相关秘书科办理。

  (三)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对市应急办和各秘书科呈报的处置意见,应作出明确指示,并决定是否上报分管副市长、秘书长。

  (四)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后,应作出明确指示,并决定是否上报市长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五)市领导同志对突发处置工作的批示、指示,在正常上班时间,由相关秘书科负责转办和落实,并转告市应急办;在节假日或休息时间,由市政府值班室负责转办、督办,并将办理情况转告相关秘书科。

  (六)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初报、续报信息由市应急办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综合信息或事件详细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起草,经市应急办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秘书科直接收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预测预警信息后,亦按照以上要求办理。

  第三十六条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收到突发公共事件情况报告或预测预警信息后,属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做好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或敏感突发公共事件的,要立即依据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应急联动处置工作,及时将信息向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办报告。

  第八章 应急响应和应对处置

  第三十七条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市、县(区)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级别,依次启动本级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各负其责,尽可能将事态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及时按照程序上报。

  对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接到信息报告的单位要及时上报,由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启动市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调动相关力量进行处置;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市应急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各秘书科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办理相关文电和会议。

  当突发公共事件扩大升级或复杂化,超出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或处置职责时,经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申请或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应急委组织领导处置工作。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性质、可能造成社会危害的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应急联动处置的相关规定,在事件处置和紧急求助中实行统一接警、统一处置、分级管理、分类负责、联合行动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委作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决定、命令,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章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第四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要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第四十二条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有关信息;重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发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人民政府(或管委会)或授权的部门负责,并制订相应的制度规范管理。国家、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信息发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自治区和我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应急委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市相关部门负责。市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与市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共同负责。

  第四十五条 市应急委组织的新闻发布会或新闻报道工作,由指挥机构指定新闻发言人。新闻发布通稿由市应急办会同市直各部门和市政府办公厅相关秘书科提供。

  第十章 统计评估与恢复重建

  第四十六条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认真调查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和影响范围,对其危害情况做好跟踪统计。

  第四十七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全面统计损失情况,总结处置工作,形成危害情况和处置工作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对影响范围广、损失巨大的突发公共事件,还应评估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中远期影响。

  第四十八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协调开展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处置的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指导、帮助受影响地区,巩固处置成果、恢复社会秩序、修复受损基础设施、恢复工农业生产、重建损毁民房。

  第十一章 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

  第四十九条 全市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培训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党校教育、公务员业务培训和普法工作范围。市各相关部门每年要将应急管理和应急技术业务培训列入当年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并指导帮助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培训。

  第五十条 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制订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方案,组织编制公众应急知识读本。市本级由市信息办负责指导协调、依托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技术和设备建立并逐步完善专门的应急管理网站。

  第五十一条 市直各部门和市属新闻媒体要将科普宣教作为本部门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编印面向社会和公众的宣传手册、画册,拍摄公益广告和应急知识短片,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共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第五十二条 市各部门要组织、指导基层单位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等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树立科学的灾害观,增强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提高自救互救的技能。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的教学内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将相关内容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之中,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救护常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各用工单位人员培训计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企事业单位公共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第五十四条 市各部门要加强与市属及驻邕新闻媒体的联系,积极开辟专栏、专版、专题、专刊,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应急知识科普宣教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预警信息在各新闻媒体上的发布渠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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