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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24:53  浏览:98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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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加强医药价格管理的通知

1987年12月18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价格管理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价格,完善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制止乱涨价,保持医药市场物价基本稳定,推进医药行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必须把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现结合医药价格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学习、深入领会《条例》的精神
《条例》是我国价格管理第一部基本法规,是运用法律手段管理价格、调整各方面经济关系的准则。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组织物价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增强价格管理的法制观念。
为了贯彻《条例》管好价格,各级领导要统一认识,组织有关部门按《条例》规定,分工负责,共同管理好价格,要使企业了解价格调整的合法与非法界限,自觉地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法规。
二、提高稳定市场物价的认识,加强价格管理
《条例》规定“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这是价格管理的一条重要法规,是稳定物价总水平的重要保证。各单位要对照《条例》检查有无超越权限自行调整和变动商品(产品)价格情况。凡属越权变动价格的应立即纠正。
三、加强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条例》规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本系统、本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各级医药管理部门要结合目前医药市场混乱情况,首先要管住工、商企业,禁止以任何形式搞垄断价格。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该“协助物价检查机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把医药物价监督、检查做为一项日常工作来抓。
四、明确几个具体问题
1.国家医药管理局国药办字(85)第711号《关于医药行业端正思想,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定》中规定:“医药工商企业销售医药商品,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售给经营单位必须执行出厂(调拨)价,售给使用和零售单位,必须执行批发价。”工业部门直接调拨的产品,应按不同销售对象分别执行规定的调拨扣率,直接销售给使用部门的必须执行批发价和供应价。
2.因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引起成本升高。企业应首先通过“双增双节”吸收消化。有困难的应在市场销售价不动的基础上,通过企业之间横向联合或工商联合,协商共同消化。确需调整价格的,必须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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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探索与实践

作者:周厚先


当前,为适应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和执法标准都在发展,并且随着司法公开、检务公开制度的建立健全,检察法律文书公开度也有了提高,需要面向社会。因此,对检察文书制作也应该以与时并进的眼光和标准重新审视,加以改进和提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第6项规定“改革检察机关法律文书,本着诉讼经济、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权威性的原则,简化检察法律文书的种类和内容,对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格式、要素进行改革,强化对证据、案件事实的分析论证,提高检察法律文书制作的质量。”据此,应当对制作检察法律文书加以改进和规范,增强说理性,使之满足工作需要。
一、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现状
目前,在检察法律文书的制作中,说理方面主要存在如下五方面不足:
(一)忽视检察文书中的说理作用。表现在一是控申部门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的申诉主张经审查认为不成立时,在制作相关息诉方面检察文书时仅仅是直接作出不予支持的意见,未进一步说明不予支持的理由;二是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不批准逮捕案件撰写不批准逮捕文书时,公诉部门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撰写不起诉书时,只写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向公安机关和被害人叙述为什么不构成犯罪或为什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三是在事实认定方面,叙述公式化,具体性不足。主要表现为,公诉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审查报告时,在表述案件事实时,经常概念化、公式化地以结论代替情节,例如以“因琐事如何如何”表达案件起因,以“不能正确对待某某纠纷”代替说理,以“胆大妄为”、“目无法纪”等词语,形容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貌似指控有力、观点鲜明,实际则给人以空洞的感觉。四是在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只写几条提纲式的退查提纲,没有写明为什么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这些证据。由于没有在相关检察文书中说理,使公安机关或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产生疑虑和抵触。
  (二)虽有说理,但不够充分,没有针对性。主要表现在仅作简略的交代,没有把理由说清楚,或者说理徒有形式。一是公诉部门或侦查监督部门在制作起诉书或审查逮捕意见书时,在证据列举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什么事实有什么证据证明不详细不具体,一般是列举所认定的事实之后,写上“以上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佐证”的方式笼统地把相关证据类别列出。对与所认定事实相反的证据,往往不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或依据,使得证据缺乏针对性,无法与证明的对象相对应,给人以证据勉强的感觉。二是在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方面,没有叙述为什么要适用该条法律,而是写该犯罪嫌疑人之行为符合某法律某条。三是在处理结论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一些检察法律文书无论内容还是格式的设置,都没有针对法律结论释法说理的要求和空间。对案件涉及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何如此处理等法律问题则是只见结论。在批准逮捕决定书、或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填写式文书中没有说理,在起诉书、不起诉书这样可以有较大篇幅的叙述式文书中,对案件涉及的法理问题也缺少说明,给人以结论武断的感觉。如某基层检察院近二年制作的26份相对不起诉书,在适用法律上都是“本案情节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起诉”的套话。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或控申部门在办理申诉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不予支持的,仅以简单的“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代替说理
  (三)说理不准确,逻辑性差。主要表现在一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疑难案件的审查报告中大量存在为说理而说理,说理的内容与被说理的对象联系不紧密,逻辑性不强。二是在制作检察文书时对争议焦点在适用法律方面的案件,却着力于对事实认定的说理,对所采用的证据有争议的却在采用的法条方面大加议论;还有的由于说理不严谨,造成与文书的叙事、说理和拟处理建议之间相互矛盾,造成说理脱离所认定的事实,文书主文与说理相冲突,不能自圆其说的现象出现。 如某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的一起以报假抢劫案贪污公款的案件,负责侦查该案的检察人员和负责提请公诉的检察人员都将犯罪嫌疑人的一句辩解写进文书中“报假案的目的是逼迫单位领导调工种。”一二审法院均以被告人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判决该案被告人无罪。
  (四)说理不到位,“有理不成理”。一是公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出庭公诉时,对疑难案件没有认真制作公诉词,在向法官阐述对案件定性在重大影响的证据时,没有谈深谈透,致使法院没有采信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造成一些案件被法院判无罪,如,某基层检察院向法院提请公诉的一强奸妇女案,由于案发时该妇女反抗不明显,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没有进行充分说理。一审法官采信了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对该案作了无罪判决,检察机关抗诉,二审开庭时出庭支持抗诉的州检察院检察官向法庭阐述了案发当时是夜深人静,所在的地点离人家户较远,该妇女与犯罪嫌疑人才认识不到1小时,案发后该妇女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方面进行说理,充分证明了犯罪嫌疑人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时,是违背该妇女的意志,二审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二是检察人员在制作刑事抗诉文书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检察人员在制作提请抗诉文书时,没有把理“说”到位。
  (五)说理用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语法毛病较为普遍,有的还采用地方语言,晦涩难懂的文言文,甚至有使用俚语而又不是为了特别叙述需要的,等等,影响了说理的效果。
二、加强检察文书说理的对策
(一)把握好说理的七个特性,明确说理的要求
任何一份检察文书说理,哪怕是再简单不过的,也都至少蕴含着一个三段论推理。推理是将法的适用过程反映出来,运用法律,解释法律,揭示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内在联系,并论证拟建议处理意见依据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者之间在逻辑关系上的惟一性和必然性。说理反映了人民检察院对某一特定案件事实确定性质、分清责任的法律观点,是检察官从案件事实得出案件科学结论的法律思维过程,也是整篇检察文书的核心。因此,检察文书说理应把握好说理七个特性:
1、公正性。公正是对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文书的价值目标,更应体现在说理中。说理时,要是非分明,观点正确。
2、关联性。在撰写检察文书时,要把握好案件事实和证据与说理的内在联系,把两者结合起来,给人以顺理成章的感觉,力戒案件事实和证据论证与说理论证脱节,使说理缺乏事实、证据铺垫,成为无本之木。
3、系统性。说理是对案件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要通过对认定的事实的定性分析,确认案件的性质。然后,在正确定性的前提下,结合案件的情节,阐明应适用哪些法律处理案件。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要准确、规范,不能漏引、错引。对于适用法律的论证,一定要阐明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证明适用法律的惟一性。
4、透彻性。细化、强化说理,详尽透彻地说理,细致反映检察人员判断是非责任的法律思维过程。能否充分说理,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检察文书结果正确性、排他性的认同。运用法律、法理,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讲明是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支持多少,为什么。如在公诉词中建议法院认定被告人罪责的“说理”中,除了应当表述法定的从重或从轻情节外,还应当全面透彻地向法官阐述对被告人量刑的酌定情节,包括被告人犯罪前的一贯表现、犯罪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和侵害的对象、犯罪以后的表现等等。
5、针对性。说理必须抓住重点和症结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说理,解决主要矛盾。讲求透彻性,并非指说理要面面俱到,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起诉书和公诉词刑事案件要针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充分说理;公诉部门在撰写刑事抗诉书或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撰写文书时要围绕案件裁判正确与否进行说理;对疑难案件的审查报告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说理,申诉案件要针对申诉意见对症下药。
6、建议性。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只是程序上的建议权,检察机关虽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不能取代监督对象直接使用职权。因此,我们检察文书的释法说理,实际是对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司法解释,这样做可以使被监督者“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意见,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检察文书说理应该融逻辑思辨、文字功底、法理阐释和情理教育于一体,字字千钧,要求行文简洁流畅,措辞严谨准确,语言规范干净,经得起推敲,顺理成章地推导出应有的结论,且得出结论必须具有惟一性和排他性。
7保密性。检察机关履行 法律监督工作有其自身特性,并不是每一种文书都需要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保密局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工作保密条例》规定反贪、反渎、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制作的检察文书,涉及较多的检察工作秘密;对这些保密性检察文书的阅读范围是有规定的,因此我们应当明确哪些检察文书是向社会公开的,哪些只是在公安机关和法院之间,有些文书只能是检察机关内部。如不批准逮捕的说理对象,我们认为不是案件当事人,而是针对公安机关。
( 二)、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说理的设想  
  1、明确“监督必须说理”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只是程序上的建议权,检察机关虽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但不能取代监督对象直接使用职权。因此,为顺利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我们必须在各项法律监督工作中加强说理。 我们推出的释法说理,实际是对相关法律条例进行司法解释,这样做可以使被监督者“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意见,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使各项工作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我们要明确“监督必须说理”这一基本要求,要充分认识到“监督必须说理”是指引、评价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标尺。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法律监督是失败的法律监督,说理充分、透彻的法律监督,才是人民满意和富有成效的工作,
  2、树立“善于说理”是检察人员基本业务素质的观念
  万事以人为本,是否善于说理,归根到底还是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问题。在推进法治、保护人权、司法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时,就要说明:该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有哪些?认定这些事实有什么证据?采信这些证据所依据的理由是什么?对于属于关注焦点的证据没有采信,所依据的理由又是什么?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等等。只有善于说理的检察人员才能较好地完成这些说理任务,否则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就可能落空。为此,我们应当把“善于说理”作为检察人员业务素质的基本要求。每位检察人员在法律监督工作中都要有能力做到说理内容全面、充分、透彻,说理形式科学合理、风格平实明快,只有如此,才能有力推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3、如何加强法律监督说理
  (1).培植正确的司法理念,增强说理的主动性自觉性。要树立以“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的司法理念,使每位检察人员有执法为民、程序正义、以人为本的意识,杜绝特权思想霸道思想,在工作中以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务实的作风,认真对待群众诉求,文明执法,依法正确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尊严。同时要有落实“检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的意识,将合理范围的法律监督过程自觉置于群体的视线中,主动、自觉说理,以此加强自我监督,规范检察执法行为。
  (2).抓好岗位练兵,提高说理本领。在岗位练兵工作中,要在认真分析评估现有说理能力和说理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尝试采用评析典型司法文书、传授说理经验、参与接待群众、共同学习交流等方式,不断总结提高,切实增强检察人员的说理能力。
  (3).突出主要环节,全面加强监督说理性。法律监督说理范围应是全面的,不管是在刑事法律监督方面还是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均应重视说理工作。但是,也没有必要不加区分地开展说理工作,而应当突出重点,抓好与群众联系紧密和被监督对象有比较迫切的说理需要的工作环节。除了应在现有基础上提升起诉书。抗诉书的说理质量之外,根据目前的内部分工,还应着重抓好以下做得不够、容易被忽视的环节:(a)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方面,对有关举报、控告不立案的;(b)侦查监督方面,作不批准逮捕决定;要求对每一起不捕案件进行“释法说理”,制作《不批准逮捕说明书》,即阐明事实认定,不捕的法律依据,让公安机关对该院的认定理由能有一个全面了解。(c)刑事公诉与刑事审判监督方面,主要是作不起诉处理要求进行“释法说理”,通过“释法说理”,收到了明显效果,今年6月,县公安机关向我院移送起诉的张某涉嫌奸淫幼女一案案件时,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且该案件在侦查中就已经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我院在办理此案过程中,公诉科办案人员经过仔细审查卷宗、核对证据笔录,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不足,拟建议检察委员会做出了不诉决定,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同意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在撰写不诉书同时又请公安机关侦查该案的人员和分管副局长到我院,我院公诉科办案人员向公安人员详细说明的不起诉理由。会后县公安机关办案人诚恳地说:“检察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不足虽然和我们认定的意见不一致,但对被害人是否已满14周岁的证据相互矛盾的认定,法律依据准确适当,我们接受。” (d)监所检察方面,提出纠正违法意见。不同意羁押部门提出的减刑等建议。对控告不予立案的;(e)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方面,审查申诉后不予立案或不予抗诉、不予提请抗诉的;(f)控告申诉工作方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进行审查后不予立案的,对赔偿申请进行审查,作出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的;(g)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面,提出预防建议的;(h)其他方面,主要是检察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后一诉讼阶段的职能部门与前一诉讼阶段部门的意见不完全一致的、上级检察院处理请示、不抗诉或在出庭支持抗诉等工作中与下级检察院意见不一致的,以及检察委员会工作方面作出的与业务部门或上下级意见不一致的有关决定,均应进一步重视其中的说理工作。
此外,还可考虑通过建立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有效加强监督说理。如探索司法文书制作者署名制度,以增强检察人员的职业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探索建立司法文书公开制度,将合理范围内的司法文书分别或同时公开,保证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方便对司法文书的内外监督;还可考虑建立健全司法文书和群众工作说理情况的评估考核机制,定期评选表彰优秀司法文书,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说理性。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教发[ 2004 ] 90 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切实推动我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2、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教育厅
二OO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 行动计划》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和繁荣我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从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按照“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兼顾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要求,从2004年开始到2005年滚动评审确定10个左右研究基础较好、特色突出的研究机构列入建设计划;通过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组织重大课题研究、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和动态监测评估等措施,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实力;到2007年,使列入建设计划的基地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特色,整体科研水平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二、建设标准

通过3年左右的重点建设,力争使每个基地达到下列标准:

1.积极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组织重大课题攻关,产出重大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在全省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相同研究领域享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2.加强学科建设,突出对学科前沿问题的研究,聘请国内外著名学者担任客座教授,造就和培养一大批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学术水平及良好学风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为有关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本研究领域最新科学知识的培训,成为我省相关领域的专门人才库和人才培训基地。

3.参与制定本研究领域的全省及全国性发展规划,协调本研究领域相关的全省或全国性科研活动,举办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接收国内外访问学者,充分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的作用,成为全省或全国高校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基地。

4.主动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应用研究课题,派遣基地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聘请实际工作部门的专家作兼职研究人员或联合开展合作研究,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其他社会各界开展咨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我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研究咨询基地。

5.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建立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竟争创新、学研产一体化的运行机制,成为全省高校科研体制改革的示范基地。

三、组织管理

1.基地建设采取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高等学校自建为主的方式,鼓励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

2.省教育厅负责基地建设的规划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建设规划和相关支持政策。

(2)组织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和检查评估工作。

(3)设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支持基地对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3.基地建设以依托学校为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校科研机构的推荐申报工作。

(2)制定本校入选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并负责落实;

(3)提供相应的条件和经费。

四、申报与评选原则

1.基地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方式,由研究机构提出申请,经学校推荐、专家评审,最后由省教育厅确定。

2.基地的评选标准,同本《计划》规定的建设标准。

3.评选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注重质量和宁缺勿滥的原则,并严格按评选工作程序操作。

4.评选工作采取分步实施、成熟一个确定一个的原则。允许落选的申报机构通过深化科研机构改革和优化申报条件后,再次申报。

五、建设经费与支持政策

1.省教育厅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对每个基地在建设期间总计投入不少于30万元的建设经费和开放基金资助。

基地所在学校必须按我厅同期经费的投入数额以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并以此作为申报条件。

2.基地可享受省教育厅提供的支持政策,包括:获得省教育厅设立的“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佥”资助;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优先获得“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计划”立项资助;优先安排外国专家到基地进行学术交流等。

3.学校应为基地提供下列条件:

(1)在科研编制、职称晋升、对外学术交流、研究生招生等方面实施倾斜政策。

(2)对其服务性收入,特别是通过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而获得的成果转让收入,应提高其留成比例,用于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3)学校图书馆应优先满足其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订购需要。

六、检查评估

1.学校定期检查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省教育厅定期对基地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检查与评估,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检查和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资格等处理。

3.基地依托学校要定期向省教育厅书面汇报基地建设的进展情况。



附件2: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
(试 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普通高等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管理,根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的建设标准是:

1.建立知识创新机制,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2.加强科学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以科研带动教学,全面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造就一大批高级专门人才。

3.参与制定全省和全国性研究发展规划,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协调本研究领域的全省及全国性学术活动,发挥对外学术交流窗口作用,成为全省高校的学术交流和信息资料基地。

4.承担实际工作部门的委托研究课题、派遣专兼职研究人员担任实际工作部门顾问,吸收实际工作部门人员参加课题组开展合作研究,面向各级政府、工商界及社会各界开展咨询服务,提高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综合研究能力和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成为全省乃至全国知名的思想库和咨询服务基地。

5.推进课题组研究人员聘任制和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竟争创新、学研产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体制改革方面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二、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地由省教育厅和高等学校共建、以学校自建为主,鼓励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建;实行“竞争入选、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达标递补”的动态管理。

第四条 省教育厅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省高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及有关支持政策;

2.组织基地的申报、专家评审、检查与评估;

3.设置“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支持基地对国家和我省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重点研究;

4.制定必要的管理规章制度,统一规范基地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学校在基地建设中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本校科研机构的推荐申报工作;

2.负责检查、落实基地的具体建设计划;

3.为基地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相应的配套经费;

4.组织和支持基地举办重大学术活动;

5.向省教育厅定期报告基地建设工作。

第六条 基地应是实体性研究机构。

1.配备专职的基地负责人、专兼职科研人员和精干的专职管理人员;

2.拥有必要的办公、实验室用房及设备;

3.能够自主安排科研工作、聘任专兼职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

第七条 基地主任(所长)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受聘者一般不超过60岁。学校解聘或变更基地主任(所长),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基地实行主任(所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聘任副主任(副所长)、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3.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

第九条 基地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程序如下:

1.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对基地承担的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建议,参与基地重大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2.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是校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应注意吸收中青年学者;

3.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需报省教育厅备案,成员中本校学者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中主任委员必须由校外专家担任,并由依托学校校长聘任;

4.学术委员每届任期三年,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三、人员管理

第十条 基地专兼职人员均须打破终身制,由主任(所长)按“带(给)课题和经费进基地、完成课题后出基地”的要求聘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为保证基地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校内专职研究人员一般应不少于5人,校外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应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四、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设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其管理按《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另发)执行。

第十三条 基地应把承担重大项目,产出重大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应主动从省内外有关部门承担其他重要研究项目。

五、人才培养

第十四条 基地应积极吸收中青年教师参加重大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积极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研究,促进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第十五条 基地应把重点项目的研究与新课程的开发紧密结合起来,每个重点研究基地在三年内至少应开发一门以上的新课程,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基地应把为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短期培训作为科研成果转化的重要任务。学校应积极支持基地自主举办短期培训班,并支持其将培训收入留作发展基金使用。

六、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各基地应充分发挥基础研究的优势,瞄准学科前沿,增强创新意识,树立精品意识,力争产出填补学科空白和具有学术前瞻性的创新成果。特别要结合重点项目研究,为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建设性的有影响力的咨询建议。

第十八条 由基地开放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必须署基地(如XX大学XX研究中心)名称;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the Key Research Institut e of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in Hunan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 ,一律不予结项。

七、学术交流管理

第十九条 各基地每年须召开一次大型学术会议,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学校每年应为基地研究人员提供一人次以上的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接待一人次以上的国外访问学者。

八、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教育厅对全省基地建设经费的整体投入不少于300万元,用于基地开放基金研究、图书资料网络建设和组织全国性(国际性)学术会议。基地依托学校须按不少于教育厅经费投入数额1:1的比例配套投入经费,并将其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二条 由省教育厅和学校配套的基地建设经费须专款专用。其中,用于科研课题的经费不得少于2/3,其余部分用于图书资料购置和学术交流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教育厅下拨的基地建设经费不应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四条 各基地应努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主动承担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积极争取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积极开展咨询服务,广开研究课题和研究经费渠道。

九、科研设施与图书资料、网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为基地提供下列科研设施条件:

1.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基地科研办公用房;

2.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计算机和先进软件、实验室仪器设备、传真机、复印机和国际互联网络终端;

3.能充分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第二十六条 基地应建设专门的图书资料室,拥有种类齐全的专业书刊资料特别是必要的外文书刊资料。

第二十七条 基地应加强网络建设,建立内容丰富、便于查询的基地网站。

十、检查评估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应检查一次基地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省教育厅每年组织一次年度检查。学校须填报基地建设年度报告,于次年3月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

第二十九条 省教育厅每三年组织一次基地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有:(1)基地全面达到建设标准的情况;(2)学校在科研体制改革以及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支持基地建设的措施落实情况;(3)学校社科管理部门和基地负责人的管理工作水平和绩效。

第三十条 在检查和评估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减少拨款、停止拨款、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等处理:

1.基地的办公用房、仪器设备、网络建设等无明显改善。

2.学校的配套经费未到位或违反基地资助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

3.学校支持基地的政策措施没有落实。

4.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开展立项项目研究工作,或没有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

5.评估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数据者。

十一、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基地依托学校应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校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各基地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与本办法冲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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