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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2:26:26  浏览:93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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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梅州城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梅市府〔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现将《梅州城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梅州城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梅州城区城市垃圾的管理,控制污染,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梅州城区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梅县行政区管辖范围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处置、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污染者付费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余泥渣土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建筑垃圾的日常工作。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区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等日常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城区建筑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处置) 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垃圾处置、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处置。



第二章 建筑垃圾



第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并根据城区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排放或回填的建筑垃圾,有序处置。

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八条 城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区城市规划建设要求,进行规划、建设,其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受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九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第十条 在本市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建设施工工地必须用实体性材料围场作业,不得在围场以外场地堆放建筑垃圾;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清运期间应安排专人清扫保洁,及时清除污染,并采取喷水等措施防止粉尘扬散。

在建成区划定范围内的所有建设施工工地、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必须在进出口处配置洗车设备,做到专人清洗,净车出场。

第十一条 需用弃土回填的单位应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提交施工工地回填弃土地形图和计划用量报表。

第十二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按指定的场点进行消纳,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和消纳建筑垃圾,并应当采取全密闭运输,做到不扬、不撒、不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进行处置。

第十四条 居民应当将房屋装饰修缮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按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五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和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 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的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生活垃圾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处理,以及有关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推行净菜进城,限制消费品的过度包装,限制使用超薄塑料袋,推广环保购物袋,逐步减少白色污染物;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开展废纸、废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电池、废电器等的回收利用。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改、环保、卫生等部门,根据城区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应视城市建设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及时进行修编。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运及处理现状与评价;

(二)产生量的预测与特性分析;

(三)治理目标和指导原则;

(四)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措施;

(五)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处理的方式;

(六)处理场(厂)、废物综合利用场所、垃圾转运站等设施的布点、规模,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的停放及修理场所,环卫工作网点的布局及其占地面积。

第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国家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与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分拣回收和处理场等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因地制宜,技术可行,规模适度。

单位内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并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新(扩)建大型集贸市场,游(娱)乐场所和大型公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卫生设施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日常保洁质量应接受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报建、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先建后拆的原则。确有必要先拆后建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拆建所需费用由拆除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设施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处置)应当逐步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管理。

在城区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经营性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的政策、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标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九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安全生产、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与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处置)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环境卫生质量的有关标准订立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向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

从事城区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城区内主要街道(8米以上含8米)、广场、桥路、隧道的环境卫生,由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区、街巷(8米以下)、城中村、未建成城区等地方,由梅江区街道办事处(镇)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城区内国、省公路路面(包括公路限界内)的环境卫生由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区以外公路两侧(公路限界外)的环境卫生由沿线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村)负责。

梅州大桥至七孔闸段江面漂浮垃圾清除由水利部门负责。

梅江区各街道办事处(镇)、居委会(村)负责收集的生活垃圾,采取村(居委会)收、镇(街道办事处)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运输、处理。

第三十三条 飞机场、火车站、公共汽车始末站、港口、码头、影剧院、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清扫保洁。

第三十四条 凡在城区(不含梅县新县城)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酒店等,其环境卫生职责按《梅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实行。

城市集贸市场,由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垃圾自行运至垃圾处理场处理,或委托环卫部门有偿清运处理。

各种摊点,由从业者负责清扫保洁,生活垃圾自行打包后,纳入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上门收运管理。

第三十五条 单位、居民住户和个人应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或堆放垃圾,并积极配合上门收集或分类收集。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自行运至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收集处理场所,或者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有偿清运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实行上门收运生活垃圾的城区单位、酒店、门店、摊档、住户均应按规定缴交上门收运生活垃圾有偿服务费。

有偿服务费的标准经召开听证会后由物价部门核定。所收取款项,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余泥渣土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市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4〕28号)和《印发梅州市市区生活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4〕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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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曲政办发〔2004〕1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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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曲发[200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有效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结,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曲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扶持,围绕市农业六大主导产业、“双六”工程,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实事求是、扶优扶强、突出重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市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具有一定规模、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

5.企业带动辐射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促进农户增收40万元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3%以上,企业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7.企业信用。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能严格履行与农户、客户的契约。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二)虽然企业规模不大,但有特色、有优势、有基础、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也可纳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能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引导资金、技术、信息、人才进农村,农产品和劳动力出农村,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其主要产品特色明显,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中介服务组织和专业合作社。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鼓励具备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加工企业申报。企业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产品市场前景好,年出口贸易30万美元以上,或连续三年出口创汇增长幅度达10%以上的,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4.围绕农民增收,在全市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具有典型性、示范性、有创新的项目。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填写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与企业开户银行审核企业的资信情况;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的税收情况;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企业的财务情况;与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审核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接关系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共同搞好龙头企业的申报服务工作。

2.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盖章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3.市属企业可按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审查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查、评分,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

2.经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市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同时,授予“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颁发牌匾和证书,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实行挂牌保护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准到企业集资、摊派和进行达标检查评比活动,并列入推荐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四章 运行监测及管理


第十二条 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

第十三条 建立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监测评价情况作为对企业管理、考核、奖励、扶持、淘汰的依据。

第十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定期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检查扶持政策是否到位,企业发展环境是否优化,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全力以赴为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具体办法是:

1.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底之前,应向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监测申请,并填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监测表,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派专人到企业所在地,与企业开户银行审核企业的资信情况;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企业财务情况;与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的税收情况;与县级以上农经部门审核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接关系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运行监测进行的审核,共同搞好对龙头企业的监测工作。

2.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企业监测后,按照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并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上报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

3.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六条 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在不属监测的年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农业产业化统计报表制度向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填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申报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予以审核确认。曲靖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曲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曲靖市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学中人性的几点看法
——洪凡





关于人性是否善恶,只是人们的人性观,西方主张人性恶,在很大程度上受影响于宗教、伦理等。其实,恶善作为伦理学范畴,更多地取决于中西方社会物质状况不一样。其实,我也比较感兴趣,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法治是规制人的恶,起到抑恶扬善的作用,但从法律的演变历程来看,其初衷也是有嬗变的,只是我的看法而以。人性是在社会关系中得以存在和体现的,不存在所谓的抽象的人性,人性有先天构造说和后天构造说两种,人们往往把和为人性归结为人是性善论、性恶论……有时这种主观价值的介入破坏了人性本身的客观性抑或纯粹性。人性在初级主要表现为精神存在实体、精神、实践说等,人性是个由众多构成要素构成集合体,有欲望、自私……,有其物质需要,由于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私有制、剩余产品以及阶级对立的产生使得人性不断的丰富和发展,赋予其新的历史内涵,带上时代的烙印。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不断满足和服务个人,是有其质的规定性,这是人类历史的巨大进步。是建立于民主和自由基石之上。

针对所谓的为什么会有自私意识,有人会有性恶论的主张,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出发,这种意识的形成是历史的过程。也就是说是历史的发展进步为自私意识的形成提供了土壤。有时你看到周围一些很有趣的现象,比如每个人都极力占有利益。这也许是司空见惯的显例,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来论证,似乎意犹未尽……既然人的这种自私自利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那么就要用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剖析这种所谓的性恶论(在很大程度上人们把自私自利归结为性恶)。在人类早期社会组织中,基于物质生产资料需求,人口的增长,环境的变幻莫测,由个体进行的生产劳动相对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难以适应生存的需要,集体性劳作空间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与人之间形成了众多的社会关系。在初级社会组织形态中,人所具有的自然性占有很大的比重,社会性修养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人似乎在本能的生活着,随着人与人之间频繁交流、协作变得普遍共存。与这种社会组织形态相适应的社会组织调节器形成了,这种权威的形成是基于勤劳、勇敢、智慧,这个调停者并没有什么特殊优惠,同是日出而作日入而息,但随着三次社会大分工(农业与畜牧业、农农业与手工业、农业与商业的分离),使得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裂变,特别是那些具有勤劳、勇敢、智慧的逐渐把权威异化为暴力,把公共生产资料私自占有。这一切归功于生产力水平,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比如生产工具的改进、时间范围的扩展)的提高。我觉得这个进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人们需求的物质资料的增加;二是在减少了众多人对既定物质资料获取博弈。人们的社会化初有端倪,进入轰轰烈烈的社会化进程。剩余产品不断丰富和发展,其与社会实践主体之间不是平等分配,尽管其劳作与自身所得之间是丝丝入扣的,并不是我所指的那种意思,这种差异异化程度加深,裂变变得难以缝合,产生了阶级……正是这种社会存在的存在,所以必然会出现这种意识,这种意识是对这种社会存在的反应,这种社会结构的出现从根本上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生产关系及其上层建筑变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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