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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05:27  浏览:9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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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发〔2008〕118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制订的《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省教育厅 2008年11月)

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研究生工作站”) 是由企业申请设立、出资建设并引入高校研究生导师指导下的研究生团队开展技术研发的机构,是规模企业与高校产学研合作的重要平台,也是我省高校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创新实践基地。为促进企业研究生工作站规范有效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技术研发。企业将技术需求凝炼为相应的研究课题,通过研究生工作站,委托给相关高校的研究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进行技术研发;或组织企业自身研发队伍与高校研究生团队合作研发,帮助企业攻克技术难题,提升集成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新技术、推广新工艺、推出新产品,提高产品的性能、质量和效益。研究生团队在完成企业研发任务的同时,可在工作站开展前沿性、创新性、理论性相关科研课题研究。
(二)人才培养培训。研究生工作站所在企业积极为研究生团队提供研究设施和实践指导等条件,营造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促进优秀高层次创新人才成长;高校研究生团队可根据需要,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开展技术人员培训等工作。
二、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条件
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主要侧重电子信息、现代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科技农业、化工、纺织等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支柱产业领域,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与节能环保技术等科学持续发展急需的领域。
1.企业作为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具有技术创新的迫切需求和明确的产品研发方向,已承担县级以上科技项目;
(2)建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县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具有相关技术研发工程实验条件;
(3)具有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合作的良好基础;
(4)具有保证研究生团队进站后必需的生活及文体活动条件、研究生工作站运行管理的具体制度和办法以及保证研究生工作站正常运行的专项经费。
2.进站高校及相关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并有支持本校研究生团队及其导师进站工作的制度、政策、经费;
(2)合作学科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为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并已形成配套的学科群;
(3)合作学科(学科群)具有相关的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项目,取得一定的应用技术成果或发明专利;
(4)合作学科(学科群)具有能胜任企业研发任务的研究生团队及指导教师,并具有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丰富经验。
(二)审批程序
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以企业为主,会同相关高校联合申报。企业可根据研发需要选择一校或多校(包括省外高校)合作,申报前双方要加强对接交流,形成研发方向共识,达成合作协议,明确技术成果产权归属。申报内容包括:合作双方的基本情况及合作协议,五年内拟研发的主要课题,进站研究生团队的人数,进站研究生的工作经费、生活资助、基本研究工作生活条件和管理制度。申报单位须填写《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审批表》,经县、市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省教育厅设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评审与遴选工作,遴选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并授牌。企业研究生工作站有效期五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确认后继续生效。
三、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管理
(一)省教育厅是全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会同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负责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重要事项的协调,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批准与期满考核,组织指导高校与企业对接、进站等工作。坚持把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作为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改革研究生培养模式、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高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重要举措,纳入省研究生培养创新工程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研究生工作站与省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示范基地、省研究生创新活动与学术交流中心建设的有机结合。
(二)有关市县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由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企业研究生工作站协调机制,负责协调落实有关要求,制定配套政策,组织所在地企业与高校对接,指导设站企业加强对工作站的经费支持与日常管理,并定期进行考核;优先将研究生工作站研发项目列入市县级科技计划,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和阶段目标实现情况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对设站企业立项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进行优先布局,对合作研发成效显著、为企业技术进步作出贡献的研究生团队给予表彰奖励。
(三)设站企业是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应成立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正副主任由企业负责人和合作高校院(系)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高校研究生导师。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订本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管理办法、企业与高校合作计划及实施方案,落实课题研究经费,遴选进站研究生团队,保障进站导师和研究生必需的科研、生活条件,为进站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提供不低于每人每月1200元、600元的在站生活补助,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工作站的日常运行管理。设站企业要积极创新研究生工作站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建设效益。
(四)有关高校要以合作建设企业研究生工作站为契机,大力推进高校科研与企业实践的结合。积极组织相关学科领域的研究生团队进站工作,把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作为提升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重要环节;选派富有技术研发实践经验的指导教师,对研究生研发团队开展技术指导;聘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人员担任研究生导师,充实导师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将教师进站指导纳入个人工作量核算,把指导研究生解决企业难题和作出的贡献作为评优、晋级的重要依据;将在研究生工作站的科研实践和科研业绩作为研究生科研考核内容,认定科研工作量和科研成果;积极推进相关管理工作向研究生工作站延伸,配合设站企业做好本校在站导师和研究生团队的管理工作。
四、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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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


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


2005-04-18

教体艺〔2005〕3号


  学校体育是国家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的基础。学校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体育人才的重要基地。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是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普通高等学校创办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我国竞技体育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自1986年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高水平运动队试点工作以来,普通高等学校勇于探索,积极开展运动训练,使高等学校运动技术水平大幅度提高,为国家培养了一批优秀体育人才,推动了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全面发展。与此同时,在招生政策、学籍管理、运动训练、竞赛制度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普通高等学校进一步开展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了尽快提高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水平,以适应新的形势对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的要求,现就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高水平运动队的目的是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高水平体育人才,目标是完成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及国际、国内重大体育比赛的参赛任务,为国家奥运争光计划和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创造条件建设高水平运动队,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进行宏观规划和指导,逐步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资源配置优化的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和竞赛体系。

  三、体育院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也是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体育院校的高水平运动队建设。

  四、普通高等学校均应开展运动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努力建设高水平运动队:

  1.学校体育工作成绩显著,在相应运动项目上形成传统和特色,达到较高的运动水平。

  2.重视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在运动员学习、训练、比赛、管理、医务监督和营养保障等方面有具体措施。

  3.具备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的标准场地、器材。

  4.具有思想业务素质水平高的优秀教练员和科研人员。

  5.具有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及科研所需的稳定的经费保障。

  五、对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定期进行检查与评估。经专家委员会评估,符合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按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规定招生。达不到举办高水平运动队条件的高等学校,不再享受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

  六、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人数,纳入国家核定的高校当年招生计划内,招生比例不超过本科招生总数的1%。举办高水平运动队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得擅自扩大招生名额,不得利用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招收其他学生。违反以上规定的高等学校,不再享受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政策。每年招生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将本地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情况统一报送教育部高校学生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备案,同时各普通高等学校将所招收的高水平运动员名单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注册。

  七、普通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高水平运动员的文化课学习。科学制订学习、训练和参赛计划,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为运动员在学期间通过所学专业规定课程的考试和考核提供条件。

  八、高水平运动员必须按照学校制订的训练和参赛计划,进行训练和参加比赛。对入学后无特殊情况,擅自不参加训练和比赛的高水平运动员,学校按学籍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九、高水平运动员按照学校制订的训练和参赛计划进行的训练、比赛,应视为其学习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学校学分管理体系。对在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学校还应按其所获名次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学分。

  十、为保证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在开展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学校,可将高水平运动员在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中获得的优异成绩作为权重,计入综合测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推荐免试研究生,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十一、完善全国高等学校体育竞赛制度。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应积极参加教育部规定的全国性比赛。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的普通高等学校,将减少下一年度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计划。

  十二、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不断增强教练员的敬业精神,提高教练员的专业素质和科学训练水平。普通高等学校应建立有利于调动和提高教练员工作积极性,与执教业绩直接挂钩的岗位聘任和精神、物质激励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师资的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措施吸引优秀教练员到普通高等学校执教。对到普通高等学校工作的优秀教练员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件、生活待遇等方面,应享受学校引进特殊人才的相关政策。

  十三、普通高等学校应充分发挥自身多学科、跨学科研究的综合优势,加强对运动训练的科学研究,重点研究如何提高训练质量和水平,有效缩短训练时间,解决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中“学训矛盾”这一突出问题。

  十四、切实加强教体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与体育部门的合作,采取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十五、要以普通高等学校为龙头,逐步完善大、中、小学相衔接的优秀体育人才培养机制。普通高等学校要采取积极措施,关心、扶持中小学校开展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工作。

  十六、普通高等学校应在坚持公益性原则的前提下,善于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作方式,为高水平运动队的建设和发展筹措资金。

  十七、除国家奖励外,教育部对参加奥运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取得优异成绩的普通高等学校、教练员和运动员给予相应的奖励。

  请将此文件转发所属高等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七号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3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决定废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4年7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
  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10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二)》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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