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8:55:47 浏览:8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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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体办字〔2008〕2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今年“10·1”黄金周是“5·1”长假取消后的第一个国庆黄金周,据有关方面预测,参加登山户外运动的人数将多于往年同期,登山户外运动安全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为避免发生登山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国庆黄金周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各地方有关登山户外运动的法规,认真履行登山户外运动的审批程序。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条件的活动不予批准。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活动,必须按规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性登山活动,应按规定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二、要严格区分登山户外运动与旅游、自助游和探险等活动的界线,积极与旅游管理部门协调,把活动限制在已知风险、便于救援的范围内。对于高技术、高风险的登山户外运动,一定要按照政府和体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组织管理。
三、严密登山户外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主办、承办部门要建立活动风险管理体系,要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和齐全的物资保障。
四、认真建立和执行各种登山户外运动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格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突发山难紧急救援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组织救援。
五、要切实加强对登山户外运动的监督检查,对所属运动俱乐部组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令其及时整改。
六、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登山户外运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登山户外运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科学健康的登山户外运动理念。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3年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省长:贾治邦
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类档案馆建设,规范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档案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的档案馆。
第三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集中收集管理本级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文化事业机构。
专业档案馆分为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是集中收集管理专门领域、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部门档案馆是集中收集管理本部门有关专业档案资料,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档案馆,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集中收集管理各自形成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机构。
第四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综合档案馆,合理设置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置档案馆的原则,对本省档案馆网建设实行统筹规划。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档案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设区市专业档案馆的设立,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下不设专业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可自主决定是否设立档案馆。
第六条 设置档案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专业档案馆档案藏量应当达到1.5万卷(盒、册);
设区市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的档案馆档案藏量应当达到1万卷(盒、册);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档案库房;
(三)有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完善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
(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 申请设置专业档案馆,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置档案馆申请书;
(二)档案馆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
(三)档案馆年度业务经费预算通知书;
(四)档案接收范围;
(五)档案资料、设备数量统计表;
(六)档案馆工作规章制度;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简况表及资质证书。
第八条 档案馆的变更、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备案情况及时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经批准设立后,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馆代码。
第九条 档案馆应当将本馆接收范围内的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按国家《档案馆工作通则》执行。其他各类档案馆拟定的档案接收范围,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 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加强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利用、统计、安全保管与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各类档案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馆藏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应当设置现行文件阅览、档案寄存、档案资料目录信息提供等新型服务职能,拓展档案馆社会教育和综合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可以按照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专业档案馆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设立的企业事业及其他类型档案馆,由同级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建议批准设立的单位予以改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档案接收范围的、拒绝按规定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市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包括科技贡献奖、科技进步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发明专利奖、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技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上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
(二)学术或技术成果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表彰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在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创新,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成功转化为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技进步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研究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重视科技创新,科技管理体系和人才结构完善,有切实可行的自主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主要经济指标持续有较大幅度增长;
(三)科技合作成效显著。
第九条 发明专利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权人:
(一)取得发明专利,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二)发明专利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域(境)外个人或组织:
(一)同我市企业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我市个人或组织传授先进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
(三)促进我市企业或组织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专家。
第十二条 被推荐的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的建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
(三)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四)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推荐两个以上奖项。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授奖的个人或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宏观管理和审定。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评审。
第十六条 市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推荐的人选、项目进行初评,并提出奖级建议;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答辩,表决确定拟授奖人选(组织)、项目、奖级;将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对公示的奖项有异议的,须实名向市奖励办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须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市奖励办负责异议调查处理,结果报市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审定获奖人选(组织)、项目及奖励等级,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科技贡献奖、科技合作奖、企业技术创新奖每三年表奖一次,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奖每年表奖一次。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发明专利奖不设等级。
市科技奖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二十条 科技贡献奖、科技合作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具体奖励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奖励额度可视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 2月3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丹政发〔2010〕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