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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4:03:34  浏览:9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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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的通知

工信部联通[2009]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完善电信资费结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简化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动电话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时,将现行同时收取的本地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两项资费,合并为“长途通话费”一项资费。除IP电话外,移动电话在本地拨打国内长途电话、国际及台港澳长途电话,只收取合并后的国内、国际及台港澳长途通话费。
合并后的长途通话费的管理方式,继续按《关于调整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管理方式的通知》(信部联清[2005]408号)的规定执行。
二、移动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际及台港澳电话时,只收取国际及台港澳长途通话费,不再同时加收国内漫游主叫通话费。
移动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内长途电话时,继续按《关于降低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8]75号)的规定执行。
三、各电信企业要按以下原则对所有资费方案进行认真梳理。
没有对长途通话费优惠的资费方案,移动电话用户在本地拨打长途电话、在国内漫游状态下拨打国际及台港澳电话时,应直接取消本地通话费或漫游通话费,长途通话费按照电信企业向主管部门备案的、以每6秒钟为计费单位的资费标准进行计收。
已经对长途通话费优惠的资费方案,各电信企业应认真分析,在遵守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合并后的长途通话费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高于合并前相应的移动电话拨打长途电话的总体水平;已低于上限标准的,不得借机提高。
各电信企业需要变更资费方案的,应按照电信资费审批备案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做好系统调整等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上述措施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电信企业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措施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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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搪瓷食具容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钛白、锑白、锑钛混合三种涂搪为主包括喷花(印花)经过800~900℃高温炉烧搪的各种搪瓷食具容器。
第三条 搪瓷食具、容器生产加工、采购、销售和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规定,对金属氧化物颜料应严加控制。
第四条 生产单位对加工过程中所用的球磨机、配料桶等器械设备使用前必须清洗干净,防止交叉污染,做到器械设备专用。
第五条 搪瓷食具容器产品必须符合GB4804《搪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收购、销售和使用。
第六条 生产单位使用新原料、采用新工艺、生产新产品在投产前必须提出该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和样品,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批准,不得作为食品容器使用。
第七条 产品出厂时必须加印清晰完整的生产厂名、厂址、批号、生产日期和产品卫生质量合格证。
第八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客运车辆司乘人员管理办法
海口市政府


(1996年9月18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汽车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客运汽车司乘人员的经营行为,做到文明经营和优质服务,根据《海口市出租汽车定线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机关。
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部分管理职权。
第三条 对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含出租汽车、定线汽车、营运旅游车司机和乘务人员,下同)实行《海口市客运汽车服务资格证》(以下简称《服务资格证》)管理制度。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必须凭证上岗。
第四条 《服务资格证》统一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印制和核发管理。
第五条 申办《服务资格证》应具备下述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员,外省或本省其他市县人员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限为半年以上的《暂住证》;
(二)持有效的汽车驾驶证,并有实际驾驶汽车一年以上或者安全行车二万公里以上的工作经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
(四)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婚育证明);
(五)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符合上款规定条件者,经组织学习培训,掌握一定相关法规知识、业务知识和文明服务常识,经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服务资格证》。
第六条 经营客运业务,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营运手续或驻点营运手续。
第七条 客运汽车司乘人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将《服务资格证》挂在左胸,正面朝前,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司乘人员应当文明经营服务,礼貌待客,自觉维护行业信誉。不得刁难顾客、无理取闹;不得使用对讲机讲不文明的语言或纠集他人围攻乘客;不得向乘客索要外汇、物品或小费等。
第九条 司乘人员在乘客下车时应主动提醒其拿好携带的物品和注意安全。
司乘人员发现乘客遗失物品时,应主动、及时归还失主;无法归还时,应主动送交海口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本公司(车队)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司乘人员,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营运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办理驻点营运手续而擅自营运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令其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的罚款,中止车辆运行;
(二)无服务资格证、服务资格证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而营运的,责令其停止营运,补办手续,并处500元的罚款;
(三)不按规定正确佩带《服务资格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罚款;
(四)用对讲机讲不文明语言的,经查证实后,给予批评教育,并处100元罚款。
(五)向乘客索要外汇、物品或小费的,责令其全部退还,并处以1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海府办〔1994〕85号文同时废止。



199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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