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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0:23  浏览:9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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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禁止买卖、流通和携带、邮寄出境国库券的通知

(82)财综字第22号


  据部分省、市反映:最近有些地区发生私下贬值买卖国库券和把国库
券当作货币在市面流通的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库券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
得自由买卖。”如有违犯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少数不听劝阻的,可没
收其国库券。对倒买国库券的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没收、罚款;情节严重者按《国库券条例》第十条规定,送交公安、司法
机关依法惩处。

  (二)国库券只对国内发行,不对国外发行,也不准携带,邮寄出境
。在我国工作或定居的外国人,临时回国的华侨和在大陆工作的港澳同胞
购买的国库券,在他们回国、离境或回港澳时,可以提前还本付息。但不
得将国库券携带、邮寄出境。

  (三)中国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国库券携带出国或邮寄出境。对私自
携带或邮寄出境的,由海关予以全部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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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理念管理手册(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理念管理手册(试行)
建设银行


导 言
伴随着共和国坚实奋进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走过了曲折而不平凡的42年。
42年来,中国建设银行以增强资金实力、支持重点建设为主线,增强筹资能力、完善银行功能、促进金融创新、转换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确立了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当今世界,风云际会。未来10至20年内,全球经济发展将日趋国际化,置身于伟大变革中的中国,在世界经济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已迈出了最重要的一步,金融格局的重组进程已然开始:银行资本股份化、金融业务国际化、技术手段电子化、银行
管理非行政化……等等,在新形势下,中国建设银行面对着市场竞争的全新挑战和机遇。
历史正迈入世纪之交,中国建设银行把握机遇,迎接挑战,以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全方位导入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运用科学的现代企业形象策略,努力塑造中国现代商业银行的新形象。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中国建设银行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客户的真挚承诺;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精神的升华,体现了与时代同脉搏共呼吸的鲜明特征,凝聚了更高品质的服务追求,构建着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雄厚的实力和卓越的信用保证。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是中国建设银行全体员工孜孜不倦的追求,是汇集智慧、永无止境的创造历程。
对此,我们别无选择!
对此,我们矢志不移!
〔中国建设银行发展目标定位〕
以中长期信用为特色,重点支持大行业、大企业发展,积极推进金融改革,服务现代社会,功能齐全、经营稳健,具有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的现代化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该目标内涵包括以下方面:
●以中长期信用为市场特色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柱产业和骨干企业,加速中国工业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
●积极推进全方位的金融改革和促进金融创新,塑造全新的现代银行形象
●功能齐全,经营稳健,达到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
●以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赢得客户的信任
●以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高品质、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经营理念〕
〔主理念〕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
(理念释义)
我们正处于世纪交替的时代,中国建设银行站在时代的高度,肩负着历史的重任。“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表现了全体“建行人”崇高的精神境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1.中国建设银行是为中国人民实现现代化理想,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国家级银行,也是植根中国、雄视世界,具有跨国经营能力的现代化商业银行。该理念表现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大型金融企业的气魄和大家风范。
2.中国建设银行具有鲜明的形象个性,该理念明确表达了中国建设银行以中长期信用为特色,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服务重点建设、服务社会发展,为推进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3.“建设现代生活”的多层含义,即建设社会繁荣生活,建设民众富裕生活,建设员工精神、物质丰富生活,表达了中国建设银行服务于国家、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客户、服务于员工的真挚承诺。
4.这一理念以鲜明的内涵和精炼的表述,给人们以充分的想象空间,以博大的气势和寓意指向,传达了凝聚中国建设银行个性的时代特征和强烈的精神感召力。
〔经营理念分层展示〕
①对客户【服务理念】
●令人信赖的服务质量,令人赞许的服务效率,令人满意的服务态度。
(理念释义)
●对客户以真诚和友情为之服务,向顾客提供最好的金融服务,顾客的事业有了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才能发展。
●追求创新,超越现实。“令人信赖”、“令人赞许”、“令人满意”,表达的是“建行人”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己任,真诚服务客户的全方位目标追求,它向社会公众和客户传达了奋发向上的企业精神,并对社会公众产生影响,使之建立良好的信任感,与客户形成稳定信任、相互依存
的纽带。
②对员工【管理理念】
●卓越的银行源于卓越的服务
卓越的服务源于卓越的员工
(理念释义)
●以人为本的管理特征,是当代企业经营管理成功的重要因素。人力资源是中国建设银行未来发展中,最为宝贵、最具开发潜力的资源。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氛围,努力开发人力资源,出色应用人力资源,是指导、支配中国建设银行内部管理工作的灵魂。
●“卓越的银行源于卓越的服务,卓越的服务源于卓越的员工”的理念,强调了以人为本的价值观,重视形成内部生机勃勃、协力合作的团队精神,以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归属感;它体现了中国建设银行各级管理者,把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卓越员工队伍,视为中国建设银行保持兴盛不衰的
源泉,视为中国建设银行获取卓越成就的内在动力。
③对社会【社会理念】
●献身建设,共享成就,服务社会,繁荣国家
(理念释义)
中国建设银行是有优秀历史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同时,也担负着为社会发展、国家繁荣服务的重要历史使命。中国建设银行肩负着民众、社会、国家的期望。“献身建设,服务社会,共享成就,繁荣国家”,体现了中国建设银行的社会责任感,不以追求利润为
唯一目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保持中国建设银行与社会长期信赖和良好沟通的诚挚姿态,也是今后中国建设银行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关心大众生活品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社会奉献爱心的各种社会活动、社会形象展示的精神宗旨。
〔警言〕
●我的微小疏忽,可能给客户带来很大麻烦
我的微小失误,可能给建行带来巨大损失
私欲、失德、腐败将给建行和自己带来耻辱。
(释义)
警言,是对可能出现的不良的思想观念、不良的行为习惯的警示性短语。警言的设计,多从正确的企业价值准则、精神理念的反面特征考虑,以上警言设计,侧重于敬业态度、信誉准则、开拓精神等角度,从可能造成损害中国建设银行形象的负面问题,整理为音韵通顺,朗朗上口,哲
理丰富的警示性语句。警句可根据不同时期需要和不同场合进行选择或作一定增删调整。
〔座右铭〕
●时时保持敬业精神,处处维护客户利益
(释义)
座右铭,是对全体建设银行员工日常行为准则和工作态度的要求。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往往在日常行为中表现出来,而座右铭正是经营理念形成强化的基础。
“建行人”的座右铭突出的是“敬业”。敬业,贵在“敬”字。“敬”,不是一般的勤劳,不是一般的努力,而是一种纯真、虔诚,在自己岗位上对所从事的事业无限倾心和执着的追求。员工敬业精神气氛浓烈的企业,会令人钦佩,令客户信任,这种信誉和美誉正是企业珍贵的无形资
产,也是增进员工凝聚力和荣誉感的重要因素。
〔形象宣传用语〕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生活
●中国建设银行,植根中国,服务全球
●给客户一个完美的服务
给社会一个真挚的回馈
给员工一个创造的空间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现代中国,创造美好未来
●哪里有建设的热土,哪里就有“建行人”的足迹
●中国建设银行:建设中国人的希望
构筑现代人的理想
●中国建设银行,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大众生活



1996年5月8日

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北藏族自治州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4月20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自治州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州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州境内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第四条 在本州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五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受罚,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州、县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州、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支持、协助国家和省在本州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保障国有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私营矿山企业、个体依法采矿。
第九条 在本州境内开发矿产资源或进行矿山建设,应当照顾自治州的利益,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帮助当地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自治州根据法律规定和统一规划,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本州境内的矿产资源。
第十条 自治州鼓励州外、省外、国外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州合作、合资或独资兴办矿山企业。
第十一条 集体矿山企业可以依法开采国家和省允许开采的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和矿山闭坑后的残留矿体,黄金、矿泉水、宝石、玉石、水晶等重要矿种的小型矿床,以及国家和省规划可以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零星分散的小矿体、矿点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审查批准的地质矿产资源和开采设计方案;
(二)有明确的矿区地域界限和空间开采范围,符合建设规划和布局要求;
(三)具有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条件;
(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与毗邻矿山企业没有矿界争议,不影响相邻矿山企业的正常开采和安全生产;
(六)个体采矿须有户籍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
第十三条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采矿登记手续。
乡镇集体(含私营)开办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向资源所在地的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下列规定报批,领取采矿许可证:
(一)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黄金、矿泉水、宝石、玉石、水晶等重要矿种,须报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二)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国家和省允许开采的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划,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由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国有矿山企业边缘零星矿产和矿山闭坑后的残留矿体,须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报该国有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并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四)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国家和省规划允许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经州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州人民政府授权的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五)个体申请开采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由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发采矿许可证。
(六)个人采挖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按村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开采。
(七)群众集体采挖零星分散砂金资源的具体审批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的一个月内,凭采矿许可证和有关资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或者个体采矿需要变更矿区范围、采矿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开采的,应办理延续手续。
第十五条 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进行建设或采矿的单位和个人,原批准机关有权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提高采矿技术水平和选矿工艺,发挥资源效益,使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要求。对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和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禁止乱挖滥采、采富弃贫、采厚弃薄、采大弃小。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严格在批准划定的矿界范围内和采矿地点开采。禁止越界进入采矿权属尚未明确的矿区采矿。
第十八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违章作业,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保护耕地、林地、草场和公路、桥梁、水利等其他设施。需占用土地、林地、草场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 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及文物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矿产品销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采挖、选取的金银产品,应就近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受人民银行委托的专业银行;
(二)除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外,采矿者可自行销售。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保护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平调、挪用、侵占采矿者的矿产品和其它财产。
第二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对在合理开发矿产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延长矿山服务年限、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群众找矿报矿。所报矿种经核查后,确系当地没有发现过的矿产资源,并具有工业开采价值的,根据不同矿种和品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情况,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和省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州、县人民政府决定;第(五)项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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