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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06:49  浏览:8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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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运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9]3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2010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努力满足广大旅客的出行需要,保障重点物资运输,现就2010年春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经商有关部门,2010年春运从1月30日开始至3月10日结束,共计40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密切协作,切实做好春运的各项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春运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春运工作,2009年春运期间,胡锦涛、周永康、张德江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春运工作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近日中办、国办在关于切实做好元旦春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对2010年春运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和谐有序、安全为先、科学组织、优质便捷”的春运指导原则,认真扎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各省区市要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有关单位参加的春运工作领导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春运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或综合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抓好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春运工作方案,加强监测分析,及时掌握动态,协调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各地人民政府对春运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经费等要予以保证。
二、强化监管,确保春运安全
确保安全是春运工作的首要任务。各运输部门和运输企业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监督检查,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各地人民政府要针对近年来本地区事故发生的特点,提出改进和完善措施。春运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集中力量对投入的车船、飞机等运输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禁不符合安全条件的运输设施投入运营。春运中,要加强对运输工具和设施的检查,确保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做好道口、隧道、渡口的安全防范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审查驾车人资格,加强对司乘人员、经营者的安全教育,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范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公安部门在春运期间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线路的巡查疏导,保证道路畅通。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品的查堵工作,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它危险品乘坐车船和飞机。
三、科学调配,增加运输能力
据预测,2010年春运期间,全国旅客发送量将达到25.41亿人次,比上年春运增长7.7%,其中铁路2.1亿人次,增长 9.5%;道路22.7亿人次,增长7.5%;水运3200万人次,增长3.6%;民航2894万人次,增长12.5%。
各运输部门要根据旅客运量和流向,增加运力,增设线路,提高车船、航班密度,尽量满足旅客的出行需要。要针对节前和节后不同地区、不同时段、不同旅客的运输需求,适时调配运力,以应对客流高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要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在车站、港口、机场等客运枢纽的衔接疏运工作,特别是新投入使用的车站要加增公交线路,方便旅客换乘。
各运输部门在集中力量抓好旅客运输的同时,要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的原则,组织好电煤、成品油、节日应市商品等重点物资和生活物资的运输,确保市场供应平稳有序。
四、完善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为有效应对春运突发事件及特殊情况,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确保春运顺利完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并完善春运各类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规模和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做到反应快速、应对准确、处置果断,合理、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并尽快恢复交通秩序。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春运应急运力储备工作,对应急所需的各类物品,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提前准备。
今年春运期间,部分地区可能会有阶段性强降温过程,出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各地气象部门在春运期间要加强中短期和恶劣天气的预测预报,做好发布工作,便于运输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五、积极配合,形成协作机制
春运是一个系统工程,做好春运工作需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一是地方和运输部门要建立沟通渠道,在客流量及运力发生较大变化和调整时互相通报,以便采取联动措施;二是运输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互相支持,充分发挥综合运输能力,共同满足旅客出行需要;三是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合作,出现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共同采取措施,努力保证道路畅通。局部地区采取较长时间交通管制时,要向相邻地区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春运期间,各地人民政府还要充分发挥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其参与春运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完成2010年春运任务。
六、优质服务,营造和谐氛围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各运输部门和企业要积极采取各种方便旅客购票的措施,并提供电话订票、网上订票等新型售票服务。要创造条件,有组织地对学生和民工实行集中售票。要坚决打击“拉客”、“宰客”、“倒客”、倒卖车票、欺行霸市等非法活动,稳定客票价格,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要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春运动态、运力状况和车船航班变动等信息,为旅客出行提供方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运输企业要提高运输正点率。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做好进城民工平安返乡工作。
春运工作结束后,各省区市要对本地区的春运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总结情况及时报送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春运 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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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63号




关于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

    (此文件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商务部联合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计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 科技厅,外经贸委(厅):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指导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现批准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请遵照执行。
  附件: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二○○三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废电池 技术政策 通知

附件:


  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1. 总则


  1.1 为引导废电池环境管理和处理处置、资源再生技术的发展,规范废电池处理处置和资源再生行为,防止环境污染,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政策。本技术政策随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修订。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电池包括下述废物:

  l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一次电池(包括扣式电池)、可充电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蓄电池等;

  已经失去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各种用电器具的专用电池组及其中的单体电池;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运输、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报废产品、过期产品等;

  上述各种电池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混合下脚料等混合废料;

  其他废弃的化学电源。

  1.3 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贮存和处理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技术选择,并指导相应设施的规划、立项、选址、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

  1.4 废电池污染控制应该遵循电池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基本原理,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全过程管理和污染物质总量控制的原则。

  1.5 废电池污染控制的重点是废含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逐渐减少以至最终在一次电池生产中不使用汞,安全、高效、低成本收集、回收或安全处置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以及其他对环境有害的废电池。

  1.6 废氧化汞电池、废镉镍电池、废铅酸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该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标准进行管理。

  1.7 鼓励开展废电池污染途径、污染规律和对环境影响小的新型电池开发的科学研究,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对策。

  1.8 通过宣传和普及废电池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对废电池管理及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有正确了解,实现对废电池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1.9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鼓励性经济政策等措施,加快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贮存、资源再生及处理处置体系和设施建设,推动废电池污染防治工作。

  1.10 本技术政策遵循《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总体原则。
  2.电池的生产与使用


  2.1 制定有关电池分类标识的技术标准,以利于废电池的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和处理处置。电池分类标识应包括下述内容:

  需要回收电池的回收标识;

  需要回收电池的种类标识;

  电池中有害成分的含量标识。

  2.2 电池制造商和委托其他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电池的商家,应当在其生产的电池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标识。

  使用专用内置电池的器具生产商应该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按照国家标准标注电池分类标识。

  2.3 电池进口商应该要求国外制造商(或经销商)在出口到我国的电池上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标识,或由进口商在其进口的电池上粘贴按照中国国家标准标注的标识。

  2.4 使用电池的器具在设计时应该采用易于拆卸电池(或电池组)的结构,并且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明确电池的使用和安装拆卸方法,以及提示电池废弃后的处置方式。

  2.5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氧化汞电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生产和销售汞含量大于电池质量0.025%的锌锰及碱性锌锰电池;2005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含汞量大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逐步提高含汞量小于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在一次电池中的比例;逐步减少糊式电池的生产和销售量,最终实现淘汰糊式电池。

  2.6 依托技术进步,通过制定有关电池中镉、铅的最高含量的标准,限制镉、铅等有害元素在有关电池中的使用。鼓励发展锂离子和金属氢化物镍电池(简称氢镍电池)等可充电电池的生产,替代镉镍可充电电池,减少镉镍电池的生产和使用,最终在民用市场淘汰镉镍电池。

  2.7  鼓励开发低耗、高能、低污染的电池产品和生产工艺、使用技术。鼓励电池生产使用再生材料。

  2.8 加强宣传和教育,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汞含量小于0.0001%的高能碱性锌锰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使用氢镍电池和锂离子电池等可充电电池以替代镉镍电池;鼓励和支持消费者拒绝购买、使用劣质和冒牌的电池产品以及没有正确标注有关标识的电池产品;
  3.收集


  3.1 废电池的收集重点是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铅酸电池等废弃的可充电电池(以下简称为废充电电池)和氧化银等废弃的扣式一次电池(以下简称为废扣式电池)。

  3.2 废一次电池的回收,应由回收责任单位审慎地开展。目前,在缺乏有效回收的技术经济条件下,不鼓励集中收集已达到国家低汞或无汞要求的废一次电池。

  3.3 下列单位应当承担回收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责任: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制造商;

  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进口商;

  使用充电电池或扣式电池产品的制造商;

  委托其他电池制造商生产使用自己所拥有商标的充电电池和扣式电池的商家。

  3.4 上述承担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回收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自己商品的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建立废电池的回收系统,或者委托有关的回收系统有效回收。充电电池、扣式电池和使用这些电池的电器商品的销售商应当在其销售处设立废电池的分类回收设施予以回收,并按照有关标准设立明显的标识。

  3.5 鼓励消费者将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送到电池或电器销售商店相应的废电池回收设施中,方便销售商回收。

  3.6 回收后的批量废电池应当分类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工厂(设施),进行资源再生或无害化处理处置。

  3.7 废电池的收集包装应当使用专用的具有相应分类标识的收集装置。
  4.运输


  4.1 废电池要根据其种类,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门容器分类收集运输。

  4.2 贮存、装运废电池的容器应根据废电池的特性而设计,不易破损、变形,其所用材料能有效地防止渗漏、扩散。装有废电池的容器必须贴有国家标准所要求的分类标识。

  4.3 在废电池的包装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应保证废电池的结构完整,不得将废电池破碎、粉碎,以防止电池中有害成分的泄漏污染。

  4.4 属于危险废物的废电池越境转移应遵从《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的要求;批量废电池的国内转移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4.5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对批量废电池的流向进行有效控制,禁止在转移过程中将废电池丢弃至环境中,禁止将3.1中规定需要重点收集的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
  5.贮存


  5.1 本政策所称废电池贮存是指批量废电池收集、运输、资源再生过程中和处理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包括在确定废电池处理处置方式前的临时堆放。

  5. 2 批量废电池的贮存设施应参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5.3 禁止将废电池堆放在露天场地,避免废电池遭受雨淋水浸。
  6.资源再生


  6.1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当以废充电电池和废扣式电池的回收处理为主,审慎建设废一次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

  6.2 废电池资源再生设施建设应当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保证设施运行对环境不会造成二次污染以及经济有效地回收资源。

  6.3 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运行。废一次电池和混合废电池的资源再生工厂,应参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要求进行管理,在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运行。

  6.4 废电池再生资源工厂场址选择应参照《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的选址要求进行。

  6.5 任何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汞、镉、铅、锌、镍等有害成分的回收量与安全处理处置量之和,不应小于在所处理废电池中这一有害成分总量的95%。

  6.6 在资源再生工艺之前的任何废电池拆解、破碎、分选工艺过程都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对废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防止废电池中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或逸出,造成二次污染。

  6.7 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冶炼过程应当在密闭负压条件下进行,以免有害气体和粉尘逸出,收集的气体应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6.8 利用湿法冶金工艺进行废电池资源再生,其工艺过程应当在封闭式构筑物内进行,排出气体须进行除湿净化,达标后排放。

  6.9 废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尾气净化系统、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6.10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废气排放应当参照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6.11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应该设置污水净化设施。工厂排放废水应当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要求。

  6.12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冶炼残渣、废气净化灰渣、废水处理污泥、分选残余物等)应当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6.13 废电池资源再生工厂的人员作业环境应当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  2002)等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6.14 鼓励开展废电池资源再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济、高效的废电池资源再生工艺,提高废电池的资源再生率。
  7.处理处置


  7.1 在对生活垃圾进行焚烧和堆肥处理的城市和地区,宜进行垃圾分类收集,避免各种废电池随其他生活垃圾进入垃圾焚烧装置和垃圾堆肥发酵装置。

  7.2 禁止对收集的各种废电池进行焚烧处理。

  7.3 对于已经收集的、目前还没有经济有效手段进行再生回收的一次或混合废电池,可以参照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贮存要求对其进行安全填埋处置或贮存。在没有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地区,可按照危险废物安全填埋的要求建设专用填埋单元,或者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建设专用废电池贮存设施,将废电池装入塑料容器中在专用设施中填埋处置或贮存。使用的塑料容器应该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的特性,必须完好无损,填埋处置的还应满足填埋作业所需要的强度要求。

  7.4 为便于将来废电池再生利用,宜将已收集的废电池进行分区分类填埋处置或贮存。

  7.5 在对废电池进行填埋处置前和处置过程中以及在贮存作业过程中,不应将废电池进行拆解、碾压及其他破碎操作,保证废电池的外壳完整,减少并防止有害物质的渗出。
  8.废铅酸蓄电池污染防治


  8.1 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冶炼等活动除满足前列各章要求外,还应当遵从本章的要求。

  8.2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进行回收利用,禁止用其它办法进行处置。

  8.3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或运行。

  8.4 鼓励集中回收处理废铅酸蓄电池。

  8.5 在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外壳的完整,并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酸液外泄。

  废铅酸蓄电池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以保证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时能有效地减少以至防止对环境的污染。

  8.6 废铅酸蓄电池回收拆解应当在专门设施内进行。在回收拆解过程中应该将塑料、铅极板、含铅物料、废酸液分别回收、处理。

  8.7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不能带壳、酸液直接熔炼废铅酸蓄电池。

  8.8 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冶炼企业应满足下列要求:

  铅回收率大于95%;

  再生铅的生产规模大于5000吨/年。本技术政策发布后,新建企业生产规模应大于1万吨/年;

  再生铅工艺过程采用密闭熔炼设备,并在负压条件下生产,防止废气逸出;

  具有完整废水、废气的净化设施,废水、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再生铅冶炼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和污泥得到妥善、安全处置。

  逐步淘汰不能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土法冶炼工艺和小型再生铅企业。

  8.9 废铅酸蓄电池铅冶炼再生过程中收集的粉尘和污泥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3〕1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开发区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十几年的开发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全省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开发区的宏观指导力度,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开发区在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做出更大贡献,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全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是新形势下加快我省开发区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实施开发区工作考核制度,可以全面反映开发区发展的基本状况,为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建立实施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推动一般,有利于不断提高开发区的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全省开发区的整体升位。同时,实施对开发区的考核,也是促进开发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形象的有效手段。各地及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落实。

二、认真做好与考核相关的各项基础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开发区建设的真实面貌

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保证考核工作的正确方向。要抓好组织落实,确定好考核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职能。要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防止随意性,力求制度化、规范化。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反映开发区的真实情况,杜绝弄虚作假、虚报浮夸现象,反对盲目攀比、报喜不报忧等行为。

三、切实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尽快明确责任,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按照《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和具体实施工作,按时完成考核任务,及时上报考核结果。

附件: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吉林省开发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一、考核范围、内容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全省经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开发区。

(二) 考核内容

主要为综合指标和经济指标两个方面。

1.综合指标分为基本条件和竞争能力两部分。基本条件包括重视程度、投资环境和自身建设;竞争能力包括开发区的信息系统及其功能、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产业培育与发展、人才吸纳及培训。

2.经济指标包括总量指标、结构指标、速度指标和效益指标。具体按农业经济、经济技术(含高新技术)、贸易经济和旅游经济等四类开发区设计制定。

二、考核方式

各开发区每半年要进行一次自查,根据本细则中考核指标的内容和计分标准,填写开发区工作考核计分表,作为自查自评的结果,上报所在市(州)开发办。各市(州)开发办要依据本细则的规定,每年对本地区的开发区进行一次全面考评排序,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开发办。省开发办要在各开发区自查和市(州)开发办考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抽查,并搞好年度综合考评汇总,排出名次,通报全省。

三、考核计分

(一)综合指标计分方法

根据各项综合指标评分标准,得出相应栏目的分数.

开发区基本条件得分 = 三项指标得分之和

开发区竞争能力得分 = 四项指标得分之和

开发区综合指标得分 = 基本条件得分/3 + 竞争能力得分/4

(二) 经济指标计分方法

1.各项经济指标与上年同比,均以增长速度的百分点计分。与上年同比持平为6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减少1个百分点减1分。加减分采取上封顶、下保底的办法。加分最高到100分,减分最低至20分。如果上一年度的某项指标为0,则取该类开发区全省的平均数为基数,进行同比。

2.GDP占所在市(州)的比重,以实际所占百分点乘10之后的积计分,最高为100分。实际利用外资占所在市(州)的比重以占市(州)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百分点计分。

3.计算公式:(略)

4.时间系数:

时间系数 = 1-0.01n

其中n为开发区设立的年限。

5. 增加附加分的办法。对GDP、财政收入、实际利用外资、总收入等四项指标的当年实际发生数,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进行排序。获得单项国家级前2名和省级前10名的开发区分别增加附加分。国家级开发区单项第一名加5分,第二名加3分。省级开发区单项第一名加5分,自第二名起依次减少0.5分,第十名加0.5分。

6.考核总得分计算公式:

开发区考核总得分 = 综合指标得分 + 经济指标得分+附加分

四、评分标准

(一)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重视支持开发区发展与建设:指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经常深入开发区现场办公,或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开发区发展建设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当年以上几个方面都没有发生的为0分。

2.当地政府制定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及落实情况:指开发区所在地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加快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

3.有精干高效的领导班子、工作班子:指开发区管委会已作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配备了相应级别的领导,设有独立完整的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富有创新能力和开拓精神。没有配备相应级别领导的扣10分,没有独立完整工作部门的以0分计。

4.开发区职能权限到位情况:指开发区具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建设率先实现跨越式发展的若干规定》(吉政发〔2001〕10号)中赋予的各项职能权限。缺一项扣5分,缺三项以上以0分计。

5.设立一级财政:指开发区已建立独立的财政预决算制度。设立的为10分,无独立财政的以0分计。

6.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指开发区内道路、供电、供排水、供热、供燃气、供蒸气、通讯和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等方面的建设水平。其中:通讯指程控电话装机容量能够满足区内企事业发展的需要;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512KBPS以上。路、电、水、热全通的为5分,有两项不通的为0分;其余四项,除国际互联网出口带宽一项为4分外,其他每项各为2分。

7.规范收费,实行一个部门扎口收费,无“五乱”现象:没有实行扎口收费的扣10分,区内出现“五乱”(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评比)之一的以0分计。

8.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情况:指开发区按批准的规划面积所制定实施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所在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区内坚持高标准、高起点、高要求,按照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没有按照批准规划开发建设的以0分计。

9.区内环境保护:指开发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实行了“三同时”制度,排放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开发区没有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扣10分。开发区内出现污染事故或旅游经济类开发区内有违章建设旅游项目破坏生态环境的以0分计。

10.依法和集约利用土地:指开发区各项建设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建设用地报批手续进行开工建设;开发区的土地用途和土地开发使用进度项目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未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发使用土地的扣10分;出现违法用地现象的以0分计。

11.建章立制及落实情况:指开发区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有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为5分;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为5分。

12.执行全省开发区统计制度情况:指开发区按全省开发区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无拒报、迟报现象。建立统计台账的为5分;虚报、瞒报、篡改、伪造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以0分计。该项分值达不到10分的,取消评选先进开发区的资格。

13.法纪和廉政建设情况:开发区机关工作人员中有违纪违法的扣7分,领导班子中有违纪违法的以0分计。

14.机关工作环境建设:指开发区机关工作环境能适应对外开放的要求,具有全方位的服务功能,场所适宜,环境优美,秩序井然。基本达到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净化的标准,每缺1项扣2分。

15.机关工作人员大专以上学历所占比率:75%以上的为10分;50%-75%的计为6分;20%-50%的计为3分;20%以下的按0分计。

(二)竞争能力

1.利用互联网水平:开发区有自己的网页,并在网上实行政务公开的为5分;网页有完整的英文版为5分;及时更换网上信息的为5分。

2.信息获取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市场变化动态的为5分;能及时了解国家、地方的新政策、新思路、新举措的为5分;与省内外开发区、有关部门和方面有密切联系,能经常进行信息交流的为5分。

3.信息生产和传播能力:能为区内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咨询和服务的为5分;能将开发区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发展需求以及经济、文化信息,以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及时、迅速向外传播的为5分。

4.行政精简高效:开发区对投资项目审批、建设、生产全过程的行政行为,能做到限时服务或承诺服务的为5分;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或一站式服务的为10分。

5.开放的先行能力:考核期内,开发区内具有一定数量的外向型企业的为5分;采用实用有效投资方式的为5分;外商投资领域有新的拓展,具有新的承接外商投资有效载体的为5分。

6.服务体系和水平:积极帮助企业解决融资困难,有计划地建立科技创新、产品研发、会计事务、律师事务等各种中介服务机构或组织的5分;规范、公开与企业有关的收费内容的为5分;能够量化区内企业经营成本,使其容易进入核算体系,并通过服务水平的提高,降低企业整体交易成本的为5分。

7.产业发展方向的明确程度和产业发展现状:开发区功能定位准确,主导产业突出,已确定的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缩短产业结构优化过程,保证开发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中具有科学指导意义的为5分;区内有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有一定的市场份额(且呈扩大趋势)、具有连续创新能力、具备相当规模(年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为5分;有适时适地制定的产业规划、政策和培育措施的为5分。

8.产业环境和配套能力:形成了一批具有良好的配套能力和竞争能力的中小企业群落,构成了适于主导产业发展的产业生态链的为5分;考核期内,在落实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龙头项目、大项目过程中,能够在解决相关问题方面具有新的举措,收到成效的为5分;具有开发区整体通过ISO14000环境质量体系认证的计划、实施方案及时间表的为5分。

9.产业发展方向在招商引资中的作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有利于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的为7分;具有围绕产业发展方向制定的投资激励政策,并收到成效的为8分。

10.人才环境和人才入区情况:具有科学可行的收入分配机制和激励机制的为5分;制定灵活的政策,营造有利于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吸引人才的优越人才市场环境的为5分;有一批博士、专家及海外学子等入区兴业的为5分。

11.机关人员培训:有完整培训计划的为7分;每年参加培训人次占机关人员30%以上的为8分。

12.发展产业所需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有足够的培训条件、交通条件、信息条件来满足企业日益弹性化、专业化劳动力需求的为7分;开发区有计划、有步骤地形成职业技术教育、非学历的终身职业培训教育功能体系的为8分。

五、奖惩办法

(一)按总得分的名次,对排在前列的开发区进行通报表彰。受表彰的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于在四个单项指标排名中,国家级的前2名,省级的前6名,予以通报表彰。

(三)连续两年受到表彰的开发区,列入吉林省重点开发区,给予重点支持。

(四)对在年度考核中,总得分排在后3名的开发区,全省通报,并给予黄牌警告。省级开发区连续两年排在最后2名的,予以摘牌。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省政府开发区管理办公室。

本实施细则自2003年4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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