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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3:25:35  浏览:80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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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 178 号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下简称预警信号),是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号由名称、图标、标准和防御指南组成,分为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雪灾、森林(草原)火险等。

  第四条 预警信号的级别按照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机制和系统,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号传播渠道。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警信号发布、解除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影电视、文化、新闻出版、通信、民政、农牧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预警信号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开展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各级防灾减灾管理机构、各类学校、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预警信号的教育宣传工作。

  第八条 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发布权限和业务流程发布预警信号,标明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的区域。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应当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

  气象台站发布预警信号应当及时、准确、无偿。

  第九条 气象台站应当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建立预警信号传播合作机制,畅通预警信号传播渠道,保证预警信号传播安全。

  第十条 气象台站作出达到预警级别标准的预报后,应当立即将预警信号传至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防灾减灾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第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号。

  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传播预警信号时应当使用汉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接收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收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在接收到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以后,应当立即插播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电信运营单位接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预警信号后,应当在十五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等用户传播。在接收到暴雨、暴雪、大风、雷电、冰雹红色预警信号以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所有手机等用户传播。

  第十四条 传播预警信号过程中,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的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以及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系统,并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依据易燃易爆场所、有毒有害场所、重要公共场所、大型公共设施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级,制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做好预警信号接收和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预警区域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在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传播预警信号,并根据预警信号的级别和防御指南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在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通过广播、电话等多种手段及时向公众传播。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大型集会场所、大型商业、娱乐、健身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在接收到预警信号后,应当利用广播、告示、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立即传播预警信号。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不得擅自占用传播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气象台站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的;

  (二) 传播虚假、过时或者非气象台站提供的预警信号的;

  (三)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传播预警信号时更改和删减预警信号内容的,由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警信号发布和传播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2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与本办法同时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

  一、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准备工作;

  2.学校、幼儿园采取适当措施,保证学生和幼儿安全;

  3.驾驶人员应当注意道路积水和交通阻塞,确保安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

  (二)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工作;

  2.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路况在强降雨路段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在积水路段实行交通引导;

  3.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雨;

  4.检查城市、农田、鱼塘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

  (三)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工作;

  2.切断有危险的室外电源,暂停户外作业;

  3.处于危险地带的单位应当停课、停业,采取专门措施保护已到校学生、幼儿和其他上班人员的安全;

  4.做好城市、农田的排涝,注意防范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四)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暴雨应急和抢险工作;

  2.停止集会、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做好山洪、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防御和抢险工作。

  二、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雪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者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暴雪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当采取防滑措施;

  4.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5.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暴雪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四)暴雪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三、寒潮预警信号

  寒潮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潮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5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5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

  3.对热带作物、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二)寒潮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0℃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对牲畜、家禽和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品、农作物等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三)寒潮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2℃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四)寒潮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陆地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已经下降16℃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水产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四、大风预警信号

  大风(除台风外)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6~7级,或者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如回港避风或者绕道航行等;

  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刮风时不要在广告牌、临时搭建物等下面逗留;

  5.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二)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8~9级,或者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工作;

  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危险地带人员和危房居民尽量转到避风场所避风;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户外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高速公路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三)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者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工作;

  2.房屋抗风能力较弱的中小学校和单位应当停课、停业,人员减少外出;

  3.相关水域水上作业和过往船舶应当回港避风,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舶走锚、搁浅和碰撞;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四)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或者已经受大风影响,平均风力为12级以上,或者阵风13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大风应急和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尽可能停留在防风安全的地方,不要随意外出;

  3.回港避风的船舶要视情况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安排人员留守或者转移到安全地带;

  4.切断危险电源,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

  5.机场、铁路、高速公路、水上交通等单位应当采取保障交通安全的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注意森林、草原等防火。

  五、沙尘暴预警信号

  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12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工作;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注意携带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以免沙尘对眼睛和呼吸道造成损伤;

  4.呼吸道疾病患者、对风沙较敏感人员不要到室外活动。

  (二)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应急工作;

  2.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水上等户外危险作业;

  3.机场、铁路、高速公路等单位做好交通安全的防护措施,驾驶人员注意沙尘暴变化,小心驾驶;

  4.行人注意尽量少骑自行车,户外人员应当戴好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注意交通安全。

  (三)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沙尘暴应急抢险工作;

  2.人员应当留在防风、防尘的地方,不要在户外活动;

  3.学校、幼儿园推迟上学或者放学,直至特强沙尘暴结束;

  4.飞机暂停起降,火车暂停运行,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六、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连续三天日最高气温将在35℃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暑降温准备工作;

  2.午后尽量减少户外活动;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

  4.高温条件下作业和白天需要长时间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37℃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落实防暑降温保障措施;

  2.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户外活动,高温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应当缩短连续工作时间;

  3.对老、弱、病、幼人群提供防暑降温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以及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负载过大而引发的火灾。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升至40℃以上。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采取防暑降温应急措施;

  2.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3.对老、弱、病、幼人群采取保护措施;

  4.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特别注意防火。

  七、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一)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标准: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县(区)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防御指南:

  1.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御干旱的应急工作;

  2.有关部门启用应急备用水源,调度辖区内一切可用水源,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牲畜饮水;

  3.压减城镇供水指标,优先经济作物灌溉用水,限制大量农业灌溉用水;

  4.限制非生产性高耗水及服务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

  5.气象部门适时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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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1990年5月24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促进建设工程及时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部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竣工验收范围:凡是部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第三条 凡达到验收投产条件的建设项目,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包括年末未办验收已报投产的项目),通知建设银行停止基建拨款或贷款。对于企业建设项目,同时取消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建设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三个月内办理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企业建设项目,经部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如建设项目在三个月内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确有困难,经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凡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建设项目的验收,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或有关技术协议、国家和部颁标准规范、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文件和建设项目的承包或包干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生产,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建筑和技术辅助设施,按批准的设计规模建完,达到设计标准,能正常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单项调试合格并经联动负荷运转,符合广播电视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正常使用,或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合格产品;
(三)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已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达到设计的标准;
(四)职工宿舍和其它必要的福利设施,基本达到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五)维护人员或生产人员基本配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维护用主要仪器、设备基本配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第六条 更新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完全作到,可由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下同)会同地方环保、卫生部门按照危害程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对待。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已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只是由于维护或生产人员尚未配齐,少数非主要设备和特殊器材、仪器等,短期内不能解决,或工程尚未按设计要求建完,但对投产影响不大,也应及时办理验收。部主管部门要督促和帮助使用单位限期配齐维护或生产人员。经验收委员会审定,对所缺设备、器材、仪器以及未完工程量和投资预算,在验收鉴定书中写明,并明确解决办法。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八条 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施工单位交工通知后,即可组织使用单位、设计单位、筹建单位和施工单位整理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据以进行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对于设备安装工程,要根据有关资料和文件逐项进行试验和负荷联动试验。对于隐蔽工程不仅要有完整的资料,而且要进行严格检查后,方能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明书》。如果交工验收中发现需要返工,修整的部分,应规定期限完成。
第九条 单项工程验收。对于维护量大,技术性强的设备和单项工程,使用单位应及早准备好维护力量。
第十条 总体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可组织总体工程验收,一般可分初验和正式验收两步进行。对于小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初验,直接进行正式验收,但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在准备工作就绪后,由建设单位向部主管部门提出正式验收报告。总体工程验收办法如下:
(一)初验:整个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筹建单位应及时写出包括工程概况、设计要求、完成情况、完成投资额、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分析、技术设备的调试报告等内容的竣工报告,报建设单位并抄送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接此报告后应在一个月内组织设计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环保、消防部门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查部门组成初验小组,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并进行初验:
1.对全部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和重点项目抽查;
2.对主要技术设施进行测试并做好联动负荷运转试验,写出试验报告;
3.核实未完工程,提出解决办法,列出包括工程量、预算、完成日期等一览表;
4.检查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分析概(预)算的执行情况。超过概(预)算应说明理由,由建设银行审查后报请部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5.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核对隐蔽工程的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6.检查是否做好竣工图、技术资料以及工程文件的整理汇总,分类编目,装订成册。有关档案馆规定上报的工程图纸、资料等,检查是否齐备;
7.核实工程剩余物资,核对器材帐目,是否帐物相符;
8.做好设备、工具、仪器、维护器材及一切固定资产的清点造册登记工作,做好固定资产构成分析表;
9.检查是否处理完毕各种债权债务;
10.负责草拟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
11.其他。
初验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使存在的问题解决后才能正式验收。
(二)经初验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由初验小组负责提出正式验收报告,经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部主管部门。报告内容如下:
1.工程名称、内容及建设概况;
2.主要设施测试结果和联动负荷运转试验情况;
3.工程的质量和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处理的审查意见等;
4.投资执行情况,物资消耗情况;
5.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准备情况和意见;
6.所有竣工图纸、资料的整理汇总情况;
7.固定资产的清点情况;
8.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三)正式验收。部主管部门接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两个月内应组织正式验收工作。正式验收工作由验收委员会负责进行。正式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原则上不再办理验收手续。

第四章 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由部主管部门负责邀请国家计委、建设部、建行总行、审计署并吸收建设单位、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当地计委、建委、建设银行、规划、土地、质量监督、市政、供水、供电、消防、人防、环保、劳动、卫生、档案等有关部门的领导或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 部属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建设单位验收;3000万元(含)以上的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组织验收;1亿元(含)以上的大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组织验收。部属300万元以下的和单纯宿舍建设项目,各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地方厅(局)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验收,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并参照本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二)听取建设情况的汇报和预验收汇报,并对全部工程进行现场复查;
(三)审查工程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设备性能测试鉴定书、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报告书》以及各种建设文件、竣工图、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同意设计变更的文件及停工和返工的记录、重大的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报告等;
(四)检查主要设备的运转情况和测试记录;
(五)对于工程的遗留问题及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六)对全部工程的质量和设计作出鉴定;
(七)讨论并通过建设项目验收鉴定书,并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各委员签字;
(八)提出竣工验收工作的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验收工作进行情况、对整个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价、验收委员会已作出决议以及需请示上级主管部门解决的问题和对新工程启用时间的初步意见等。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在验收中未能解决的有争议的问题,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仲裁。

第五章 竣工决算的编制和剩余材料、竣工资料的处理
第十六条 认真做好物资、财务的清理工作。工程剩余的物资,由建设单位开列清单并提出处理方案,报部主管部门批准并抓紧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由包建单位提供各单项工程的竣工决算,经建设银行和建设单位审查后汇总,工程验收一个月内编制好工程总决算。竣工决算必须内容完整,核对准确,真实可靠。具体竣工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验收后,应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同时将竣工决算正式上报部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其中有关财务部分,应有开户银行的审查签证。
第十九条 经验收审查后的竣工文件、资料、图纸和竣工决算按国档发〔1988〕4号文规定一并移交使用单位及档案管理部门作为技术档案妥善保管。重要的技术资料(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决算、竣工图等),应复制分送上级领导机关。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国家核安全局


国家能源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2〕2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加强核电标准化管理和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认可工作,现将《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

http://218.108.169.73/1Q2W3E4R5T6Y7U8I9O0P1Z2X3C4V5B/zfxxgk.nea.gov.cn/auto83/201208/P020120824533768260654.pdf



国家能源局 国家核安全局

2012年7月25日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和认可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保证核电安全,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制修订过程遵守 《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其中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的认可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经过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后,在前言中增加“本标准已经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 ,并加挂 HAD编号。

第四条 国家核安全局委派专家参与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立项论证。国家能源局下达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计划前,由国家核安全局确认需要认可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下达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计划, 标出需要认可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项目,并抄送国家核安全局。

第六条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充分注意与国家相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协调性,对于其中的重大问题应充分讨论,协商一致。

第七条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起草阶段应充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单位应具备广泛代表性。

第八条 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审查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标准审查会专家由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相关单位的代表及专家组成。审查通过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第九条 国家能源局发布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前,将标准报批稿送国家核安全局认可,国家核安全局认可通过的,提供 HAD编号,由国家能源局发布。

第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下达计划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国家核安全局意见。国家核安全局确认是否属于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属于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的项目审查后按第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国家能源局已经发布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由国家核安全局审查认可后成为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核安全局定期发布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目录用于指导核电厂选址、设计、建造、运行、退役以及核安全审评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管理的技术支持,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认可的技术支持。

第十四条 经国家核安全局认可后的与核安全相关的能源行业核电标准,全文对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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