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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08:23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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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 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3ling/W020130925295215265975.pdf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l/2013ling/W020130925295218663471.pdf


主 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


序号
类型
名称及文号
发文单位及日期

1
规章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
煤炭工业部 1995年3月29日

2 规章
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
煤炭工业部 1996年4月11日

3
规章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
电力工业部 1997年9月4日

4
规章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
电力工业部 1998年1月12日

5
规章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工业部 1998年2月21日

6
规章
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
国家经贸委 1999年6月16日

7
规章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6月24日

8
规范性文件
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
电力工业部 1979年9月27日

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 [1986]2124号)
1986年10月24日

10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
水利电力部 1988年1月13日

11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
能源部 1988年8月29日

1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89年1月21日

1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
国家计委 1989年12月13日

14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
能源部 1990年10月26日

15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
能源部 1990年10月27日

16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
能源部 1991年9月29日

1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
能源部 1991年12月3日

1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2年4月23日

19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
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

20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
电力工业部 1995年2月14日

21
规范性文件
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
煤炭工业部 1995年5月16日

22
规范性文件
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电力工业部号)
1995年6月6日

23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

24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3月26日

2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

26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7月29日

27
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

28
规范性文件
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
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

29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
电力工业部 1996年12月18日

3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

31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
煤炭工业部 1997年2月24日

3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

3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

34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7年10月28日

35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
电力工业部 1997年10月28日

36
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电综[1997]645号)
电力工业部1997年11月14日

37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7年12月8日

38
规范性文件
关于降低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补充通知(计价费[1998]422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 1998年3月17日

39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颁发《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219号)
电力工业部 1998年3月18日

40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计价格[1999]134号)
国家计委 1999年2月10日

41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药用阿片收购和调拨价格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142号)
国家计委 1999年3月5日

42
规范性文件
关于企业专用码头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价格[1999]1998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 1999年10月8日

4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
国家经贸委 1999年12月30日

4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火电厂烟气脱硫关键技术与设备国产化规划要点》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56号)
国家经贸委 2000年2月21日

45
规范性文件
关于茂名石化公司单点系泊系统征收港口建设费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0]232号)
国家计委 2000年3月31日

46
规范性文件
关于价格指数统计、公布、使用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的通知(计经调[2000]267号)
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 2000年3月15日

4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00年10月24日

4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015号)
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25日

49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高技[2000]2433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 2000年12月27日

5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授牌暂行办法》的通知(计办高技[2001]311号)
国家计委 2001年3月29日

51
规范性文件
关于车用乙醇汽油定价原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134号)
国家计委 2001年6月29日

52
规范性文件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委、国税总局公告[2001]第5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7月3日

5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直供乙烯作价规则》的通知(计价格[2001]1850号)
国家计委 2001年9月29日

54
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设计变更和概算子项调整审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经贸[2001]1152号)
国家计委 2001年9月29日

5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1095号)
国家经贸委 2001年10月26日

56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调整中央直属棉花储备库项目概算工作的通知(计办经贸[2002]506号)
国家计委 2002年4月23日

57
规范性文件
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节水设备(产品)目录(第二批)(国家经贸委、税务总局公告[2003]第12号)
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 2003年1月29日

58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 2003 年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计投资[2003]353号)-附件三: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旱作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计委、农业部 2003年3月10日


5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价格预警预报工作防范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通知(计办价格[2003]244号)
国家计委 2003年3月12日

60
规范性文件
关于统一车型分类后合理调整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1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6月11日

6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新标准汽油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59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3年6月23日

62
规范性文件
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04年1月5日

6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电监输电[2004]17号)
电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3月29日

6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4月13日

65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2004年流通业结构调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项目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9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5月24日

66
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04]188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9月3日

67
规范性文件
关于民用梯恩梯价格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4]191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4年9月8日

68
规范性文件
关于请编报2004年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国债)建设项目建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04]1987 号)-附件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人口计生委 2004年11月2日

6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价格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3月18日

70
规范性文件
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6月7日

71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05年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增效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506 号)-附件: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2005年8月9日

7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海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156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财政部 2005年8月18日

73
规范性文件
关于按照“一矿(井)一证”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运行[2005]17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8月28日

7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塑料安瓿包装小容量注射液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41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8日

75
规范性文件
关于新疆天然气出厂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5]253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22日

76
规范性文件
关于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60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1月29日

77
规范性文件
关于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最高零售价格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05]28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5年12月23日

78
规范性文件
关于含玻璃酸钠系列滴眼液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月6日

79
规范性文件
关于依法规范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管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35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3月1日

8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奥美拉唑注射剂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53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3月16日

81
规范性文件
关于更正枸橼酸氯米芬药品名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6]70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4月7日

82
规范性文件
《煤炭经营资格证申报材料规范》和煤炭经营资格证申请表(取得、变更、注销)格式与填表说明(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第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4月20日


83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下达2006年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1726 号)-附件:大型排涝泵站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 2006年8月28日

84
规范性文
关于调整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255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1月13日

85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28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0日

86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矿井水利用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8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1日

87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291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12月24日

88
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煤炭经营资格证登记内容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1月5日

89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23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1月25日

90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07]5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 2007年3月19日

91
规范性文件
关于美洛西林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66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3月26日

92
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稳定价格总体水平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8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7月27日

93
规范性文件
关于制定进口荧光素钠注射剂临时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3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7年8月16日

94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07]2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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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6号文件、国务院51号文件和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推进依法治税,整顿税收秩序,强化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款流失,努力实现工商税收更多地超收,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认真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
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是我国第一部税收程序法。它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是税收征管的基本规范,是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准则。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依法办事,以此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不断提高征管水平。征管法
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不久将由国务院颁布。抓住这一时机,国家税务总局将出台一系列税收征管的配套规章、制度。各地要及时贯彻执行,并对以往制定的有关税收征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认真进行清理;同时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征管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要把这项工作纳入“二五”普法规划,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逐步建立良好的治税环境。今年内各地要结合贯彻中央6号文件和国务院51号文件,对征管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
二、清理越权减免税
根据中央6号文件和国务院51号文件精神,为了严肃税收法纪,整顿税收秩序,要认真清理越权减免税。为此,各地要对近几年来,尤其是1991年以来各地方政府、部门和税务机关超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权限,自行作出的减免税和“两金”的规定,进行一次
全面的清理。国家税务总局成立“清理越权减免税办公室”,并派出工作组下去督促。各地也要相应组织力量,按照7月全国局长会议的部署抓好这项工作,并将清理结果及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将在全国范围内以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以外的所有纳税户)进行一次全面的登记换证。通过换证,清理漏管户,清查偷漏税,全面掌握税源情况。并要在此基础上,与工商行政
管理等部门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健全税务登记管理,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有效监督。
四、切实加强发票管理
发票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历来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监控的重要手段,而不法分子也常常利用发票作为作案工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发票管理不严,发票管理手段落后,加之制造、倒卖假发票等违法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经济秩序乃至社会秩序,引
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了遏制这一违法犯罪,国家税务总局将与公、检、法等有关部门合作,在下半年开展一次打击假发票的专项斗争。各地要继续管好发票,改进发票防伪措施,积极开展“识伪”教育,不断增强打假能力,最大限度地铲除“假发票”滋生的土壤。
五、密切部门配合,建立健全税务司法保卫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同时也成为各种利益矛盾的焦点之一。各种涉税犯罪愈演愈烈,许多税务人员为维护国家税收常常受到侮辱、威胁、殴打,有的甚至为此献出了生命。所以,必须进一步与公、检、法建立全方位的协作,下大力气建立健
全税务司法保卫体系,狠狠打击涉税犯罪。要巩固各地普遍建立的税务检察室,稳定现有的税务治安派出所,积极试行设立税务法庭,以利查处涉税案件;同时,各地要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针对各地涉税犯罪的热点问题,选择一些偷、逃、骗、抗税的大案要案重点突破,公开处理,打一
儆百。
六、认真执行代扣代缴制度
对一些税源零散、数额较小、征管力量难以全面控管的税种实行代扣代缴,是我国税收征管实践一再证明和国际公认的最为有效的办法。因此,对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及地方各税的代扣代缴必须继续认真抓好。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讲清扣缴的意义,明确扣缴单位的义务、权利
和责任,取得它们的支持和合作;同时要奖惩分明,对于一贯按期申报、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要按规定及时兑现手续费,予以表彰。对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要依法责令限期补缴应扣未扣的税款;逾期不缴的,要依法强制执行。
七、合理普遍调整定额,确保营业税“提高两个百分点”的政策落实到位
国务院对“商品零售”和“其他饮食业”营业税税率上调两个百分点的政策出台后,大多数地区积极开展宣传,认真贯彻执行,落实较好,但也有少数地方动作迟缓,至今尚未完全到位。因此,凡未完全落实的,要抓紧逐户调整落实,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决不允许打折扣。
八、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严禁欠、压税款
今年以来,伴随经济的高速增长,投资需求过大,资金趋于紧张,三角债重新抬头,企业拖欠税款和银行占压税款问题再度出现,并日趋严重。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不得减收或免收滞纳金。坚决清理欠税,同时要积极和银行合作,确保税款及时
入库。国家税务总局将就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清理欠税和解决银行占压税款问题下发文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
九、继续抓好当前税收征管的几项重点工作
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出口退税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征管以及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是今年税收征管工作的4个重点,国家税务总局已分别下发了文件。这些文件与中央、国务院文件加强宏观调控的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强化税收征管的要求是一致的,因此必须认真贯彻
执行。
改进个体税收征管。个体税收要结合今年的税收大检查开展专项检查,以查促管,积极探索科学的分类管理办法,着重抓好建帐建制,并针对中、小户定税不准、税负偏低的普遍现象,积极稳妥地调高定额。同时,要经常分析个体税收的收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完成2
50亿元的任务,力争超收。
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继续抓好全国出口退税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专用税票的使用、管理办法,下大力尽快抓好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防止和堵塞漏洞,并督促各地认真做好骗税案件的查处工作。
认真开展反避税。各地要按照5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的部署,认真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突出搞好检查工作。切实抓好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各地要加强领导,充实税收征管力量,注意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抓住大户和特别高收入的纳税人,强化代扣代
缴,确保个调税任务的完成;同时,要继续做好个人应税收入申报试点工作。
十、开展税收大检查
根据国务院决定,今年的税收财务大检查提前到8月开始,年底结束。7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已经作了部署。各地要认清在当前贯彻中央和国务院文件的形势下开展税收大检查的重要意义,主动与当地大检办取得联系,统筹安排力量,结合实际确立检查的范围和重点,要派工作组下去
指导和督促。对于查出的问题要按照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决不能“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搞下不为例。并且要积极研究大检查与日常检查结合的途径,逐步使税务检查走向规范化。
十一、进一步推动群众性的协税护税
广泛深入进行税收宣传,借助社会力量,协助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是税收工作长期积累的一条宝贵经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依然不可缺少。各地要不断巩固和发展群众协税护税的成果,紧紧依靠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引导协税护税朝着有组织、有规范的方向发展
。特别是群众举报的重大偷、逃、骗税案件,一经查实,要给举报者以奖励,并及时兑现。国家税务总局将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之上依法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十二、加快征管改革步伐
征管改革是体现征管立法精神,实现多方位、多环节、多层次监控,有效防范税收流失的一项系统工程。当前要在完善和规范分离的征管模式的基础上,严格纳税申报,强化税务检查,同时要加快应用计算机参与管理,特别是在实行分税制以后,首先要在税务系统内,并逐步实现与企
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联网,直接掌握重点产品和较大企业的纳税情况。县市级基层单位要普遍使用微机办理征税业务。
十三、加强干部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时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有许多是我们未曾遇见或很少遇见的。我们现有的知识和经验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情况下税收管理的新要求。因此,必须加强干部队伍培训。当务之急,要突出抓好以征管法、“两则”以及相关市场经济知识为主要
内容的培训,使每个税务人员熟悉法律规定的税收征管的各项权力、权限、责任和程序。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办好培训班,特别要注意合理调配一线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使之知识得到更新,知识结构更趋合理,执法水平不断提高。

以上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研究落实。



1993年8月11日

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下发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关规定,我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进行了修订,改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同时,制定了拖轮拖带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
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拖轮拖带保险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自1996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银发〔1993〕95号文)同时废止。
二、在1996年10月31日前签订的国内船舶保险合同,仍按《国内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执行,直至合同期满时止。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要切实加强对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本文下发的条款和费率的顺利实施。
四、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及费率、拖轮拖带保险责任保险条款、船主对旅客责任保险条款开展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对上述条款和费率进行修改。
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各保险公司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一: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 险 责 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它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
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 外 责 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清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 险 期 限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 险 金 额
第五条 船龄在三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三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价值。
重置价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 赔 和 赔 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如果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
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十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二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一切争议,需要仲裁或诉讼时,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二至附件四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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