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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1:22:58  浏览:90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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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取得了很大成就,在促进对外开放,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消除贫困,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建立了一支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从业队伍,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为旅游业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我国旅游资源丰富,市场广阔,潜力巨大。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旅游业发展大有可为。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的旅游基础设施还比较落后,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总体水平较低,市场秩序较差,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为了进一步加快旅游业的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旅游强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一)树立大旅游观念,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扩大旅游发展规模,进一步发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的作用。加强部门协同和地区合作,有效整合“行、游、住、食、购、娱”等要素,完善旅游产业体系,促进相关产业共同发展。

  (二)坚持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旅游管理体制和旅游企业改革,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政府的组织协调,开创新型的旅游开发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提高旅游企业的竞争力和旅游业的整体水平。

  (三)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在海内外旅游市场上影响大和竞争力强的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推进旅游产品多样化,在发展观光旅游并不断注入新内容的同时,积极探索休闲度假旅游、会展旅游等新型旅游方式,开发适销对路的特种旅游产品,以适应不同档次、不同消费兴趣旅游者的需求。

  (四)加强横向联合,大力发展区域旅游。各地在发展当地旅游的同时,要加强与周边地区协作配合,互通信息,客源共享,实现优势互补,形成跨地区的旅游联合。

  (五)坚持旅游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保护、研究、利用的关系,协调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把发展旅游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旅游活动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加强爱国主义教育,促进国际经济文化交流。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搞好旅游业发展规划,引导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加强旅游项目管理和规划的实施、监督,提高项目策划水平,防止盲目开发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二)积极采取措施大力发展入境旅游,在巩固传统客源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的客源市场,争取海外来华旅游人数不断增长。要把发展国内旅游放到重要位置,增加适应国内旅游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同时,适度发展出境旅游。

(三)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宣传促销,强化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宣传,采用新方式,开拓新渠道,不断增强我国旅游业在国际市场的吸引力。要进一步做好国内旅游的市场促销工作,及时、全面地发布旅游产品的最新信息,引导旅游消费。研究和推广粤港澳旅游区的协作和一体化发展经验。

  (四)进一步丰富和优化旅游产品。旅游产品要增加文化科技内涵,提高参与性和吸引力,要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加快发展特种旅游产品,大力发展生态旅游、都市旅游等,规划建设一批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试验区、旅游度假区。

  (五)大力开发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和特色商品,努力提高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增加旅游创收、创汇。"

  (六)加强旅游安全、卫生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公安、交通、工商、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重点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旅游安全,建立良好的旅游环境。

  三、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旅游业的支持力度。一是增加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是为旅游景区(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十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市场开发促销的资金投入,完善旅游发展基金的收缴和使用管理,重点用于国际市场开发。三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积极研究实施对涉外旅游企业实行创汇、结汇的奖励办法。四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发行上市等方式融资。积极探索建立境内外旅游产业基金。

  (二)深化改革,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业发展,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要加快国有大中型旅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活力。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营等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专业化发展。推进旅游社团机构改革,发挥其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市场中介作用。

  (三)着力改善旅游交通配套条件。强化北京、上海、广州等机场的枢纽功能,新建、改建西部地区支线机场,完善主要国际定期航班机场的设施和服务功能,逐步增加国际和国内支线航线。建立和完善铁路旅客异地预售票系统,增开旅游专列,改善列车、车站服务设施。要加快建设高速公路网,配套建设好沿线休息、餐饮、购物服务区,加强旅游专用公路、旅游区(点)停车场和公共汽车站的建设。

  (四)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进一步培育旅游市场需求。要运用旅游区(点)票价调节旅游淡旺季的游客流量,缓解游客过于集中对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的压力。逐步实行民航机票分季节、时段、航线差别定价。

  (五)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要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引外资和港澳台资参与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行社和为旅游服务的中外合资道路运输企业。中西部地区旅游设施项目要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进行投资。对有利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保项目,鼓励利用国外优惠贷款。积极稳妥地实施“走出去”开放战略,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海外开办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项目,拓展国际市场。

  (六)进一步简化旅游者出入境手续,研究实施在主要国际口岸对特定客源地的旅游者实行短期免签证或落地签证政策。

  四、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整顿秩序

  (一)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旅游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旅游业的组织领导,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的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旅游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抓紧制定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有关部门的联合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在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各个方面制定和实施国家标准。

  (三)加强行业管理,整顿市场秩序,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等各类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保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健全旅游者的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对旅游产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严厉打击“黄、赌、毒”。

  (四)积极推进旅游信息化建设,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完善各类旅游预订服务。健全旅游统计体系、旅游信息调查制度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建立旅游咨询服务机构,及时把握旅游者的需求动态,提供优质的旅游市场信息服务。

  (五)加强旅游业队伍建设,培养一支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水平过硬的旅游业队伍,提升旅游业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推进岗位培训,实行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和考试制度,建立选拔任用人才的激励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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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有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的企业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11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企业财务通则》,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工业、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国有工业、运输和邮电通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山企业实行新制度前的矿山维简费结余转作国家资本金,实行新制度以后提取的维简费,相当于折旧部分计入累计折旧,超过折旧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
下放港口企业的以港养港资金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用于港口建设部分,转作资本公积金;用于海关、商检以及市政配套工程等非港口设施建设的部分,向有关部门报帐处理。
二、工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可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原在成本中列支的属于开发新技术、研究新产品的技术培训费用,不得直接计入成本、费用,应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原规定提取管网基金和复置金的固定资产,统一改按新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
企业缴纳的耕地占用税,不形成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
邮电企业收取的市话初装费计入资本公积金,企业支付的市话初装费一次或分次计入管理费用。
四、企业盐田维护费不再实行按产量提取的办法,按实际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在实行新制度前的盐田维护费结余转作流动负债管理,用于支付企业新发生的盐田维护费支出。
造纸等企业提取育林费的办法按照原规定执行。企业结余的育林费转作流动负债管理,新提取的育林费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五、港口企业、航运企业和铁路运输企业的防疫经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远洋运输企业船舶护航武器购置费,计入企业的营运成本。
六、实行“价税分流”办法的企业应按含税价格进行成本、费用核算。
七、工业企业实行新制度以前的发出商品,仍以收到货款作为销售;1993年7月1日以后,企业销售的确认,按照新制度进行核算,缴纳流转税暂按原办法执行,具体征税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下达。
八、铁路运输企业的保价运输收入、客货服务基金收入、堵漏保收收入以及航运企业的旅客保险收入计入营运收入,有关支出直接计入营运成本。
港口企业的速遣收入计入装卸收入,其滞延费用及有关速遣支出计入装卸成本。实行新制度前的速遣奖结余转入流动负债。
港口企业和航运企业的修船拆件收入、外派劳务收入等计入企业其他业务收入。
港口企业的港务管理收支结余转入利润总额;如为赤字,冲抵利润总额,没有承受能力的,经过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分期冲抵利润总额。
企业代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收取的手续费以及港口企业代征港口建设费收取的手续费等收入计入企业营业外收入。
水泥企业逾期未退的水泥纸袋押金收入,50%上缴当地散装水泥办公室,专项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其余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九、企业收到国家拨给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应在企业利润总额中反映。
十、实行租赁经营的小型工业企业,在承租期满前,其风险保证金应单独反映。承租期满后,属于留给企业的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
十一、新制度执行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企业财务制度;各类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司(如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等)也不得制定企业财务制度。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铁道部贯彻《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铁道部


铁道部贯彻《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1993年11月5日,铁道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部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人员分流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3〕8号)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不准经商、办企业。
二、铁道部机关各司、局、部、委、办,均不准:
1、组建任何类型的经济实体;
2、以部门名义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
3、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现有隶属于这些部门的经济实体,都要在部统筹规划下,提出脱钩、划转方案,一律在1994年6月底前转出(部机关后勤服务系统按国家规定开展对社会经营服务的,不在此限)。个别因特殊需要保留或组建经济实体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不论采取何种脱钩、划转形式,均须保护、清查资产,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部机关为适应机构改革、转变职能和分流人员等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组织成立的经济实体,必须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部机关彻底脱钩。已经设立但尚未脱钩的,也必须在1993年年底前脱钩:
1、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兼有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各类经济实体在财务上与部机关各部门脱钩。已脱钩的各类经济实体不准为部机关报销各种费用。经济实体脱钩后对机关经费的补贴,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部机关在职干部一律不得兼有机关干部和企业职工双重身份,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凡有兼职的,要在1993年10月底前清理完毕,确定其辞去一头的职务。
4、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冠以铁道部的名称。凡已使用铁道部名称的,必须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四、各经济实体与部机关脱钩后,应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部机关对各类经济实体的管理,是按有关程序任免主要干部以及必要的监督、服务等事项,不得干预其经营管理活动。
五、部机关各部门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已脱钩的各类经济实体受理要车计划或加价出售客票;也不得利用职权,将车皮、车票切块分给任何一家企业或经济实体经营。
六、对机关分流人员新组建公司的开办资金,部要按有关规定,区别情况,给予一定的扶持。但要制订具体的扶持办法,限期过渡(不超过两年)。对用于扶持的资金,要单独列帐,并加强监督、检查。
七、部在机构改革中组织成立的新公司,不得干扰其他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也不得强行向企业平调人、财、物,摊派铺底资金。国家用于扶持行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资金等,要在所有企业间公平合理地落实和分配,不得由新设的经济实体截留,也不得授予新设经济实体特殊的经营手段,避免形成不合理的竞争条件。
八、部机关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按规定时限,切实做好各类经济实体的转出和脱钩工作。部监察部门要负责进行监督、检查。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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