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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16:04  浏览:8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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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海关总署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1990年10月15日,海关总署

关于我署(89)署监一字第950号通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该《管理办法》目前只适用于内地经批准前往深圳、珠海陆运口岸接载、卸转以汽车运输进出境的海关监管货物,这是转关运输的一种特殊方式。除该类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外,其它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不适用于上述《管理办法》,仍应按一般转关运输正常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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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扩大居民住房消费,促进存量住房流通,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
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69号令)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依法取得全部产权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房改办)负责制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
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具体办理准入资格审批手续。

第二章 上市出售的条件
第五条 经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市、县人民政府房改、纪检监察部门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及税费缴纳、收益分配具体政策规定;
(三)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产籍管理规范,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四)擅自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
(五)出售后将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六)在学校校园、机关工作区、企业生产区、部队营房区域内的;
(七)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约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购买住房,没有清理、纠正的;
(九)职工以其本人或配偶的工龄购买办子女权证的;
(十)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未以房改成本价补足房价款的;
(十一)各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暂不宜上市出售的(应向居民公开说明)。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租赁享有政策优惠的住房。
第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分割拆套出售、交换。

第三章 税费缴纳和收益分配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并向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和评估。
第十条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缴纳的税费和收益标准:
(一)应缴纳税款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由卖方按所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坐落位置标定地价的10%缴纳。市、县没有标定地价资料的,由卖方暂按房屋成交价的1-2%缴纳。
(三)收益分配
1、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卖方除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其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
每平方米成交价低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1.5倍(含1.5倍)的部分,不缴纳所得收益;高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1.5倍,但低于其3倍(含3倍)的部分,由卖方按10%缴纳所得收益;高于市、县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
房指导价格3倍以上的部分,由卖方按30%缴纳所得收益。
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所得收益。
2、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收益全部归卖方所有。
第十一条 土地出让金和所得收益的上交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买卖程序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实行申请审批制度,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卖方向市、县房改办提交按规定填写的下列材料:
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审批表》;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0年前,只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3、夫妇双方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4、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二)市、县房改办批准后,买卖双方到所在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办理过户等手续。
(三)买方持交易过户凭证向市、县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并凭《房屋所有权证》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责任以及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与维修管理责任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卖方个人原缴纳的维修基金本金或所剩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市、县实际情况的试行办法,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29日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颁布日期  2003-08-29
  文 号  财建[2003]362 号
  类  别  经济建设

交通部:
  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预算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工作费”)是指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的用于交通建设发展前期工作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前期工作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研究制定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及必要的交通流量调查。
  (二)用于制定(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
  (三)用于与前期工作有关的招标、专家评审等支出。
  公路、水运及其支持保障系统具体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预可行性研究、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项支出,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执行,不得从前期工作费中列支。
  上述支持保障系统是指交通海事、救助打捞、公安、航道养护、通信导航等部门。
  第四条 前期工作费实行项目(或课题,下同)管理办法。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每年安排的项目,原则上采取招标或专家评审的方式,从项目库中选取。
  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每次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应对所评审项目的必要性、项目承担单位资格、项目所需经费建议数等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每次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项目选定后,必须以项目合同的方式明确交通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与责任,其中项目经费预算的具体数额以财政部批复数为准。
  第五条 前期工作费预、决算管理。
  交通部每年按照财政部关于对中央部门预算的有关要求,将前期工作费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在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中分别列示,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交通部根据财政部批准的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支出预算,按照项目进度,分别向财政部申请拨款,财政部根据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的缴库资金中的可用余额办理拨款手续;交通部收到财政部的拨款后,应按规定及时拨付项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前期工作费的支付方式按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前期工作费年度决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前期工作费追踪问效及监督管理。
  前期工作费项目完成后,由交通部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交通部应于每个项目验收完毕后的一个月内向财政部提交对该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及要求见《关于××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附后)。该报告将作为财政部安排下年度前期工作费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凡未作追踪问效的项目,今后一律暂停或停止安排类似性质内容的项目。
  前期工作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前期工作费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前期工作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前期工作费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前期工作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关于××项目成果效益分析报告
 
  1、项目名称。
  2、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名称(如为多个单位、部门,应全部列出)。
  3、项目起止日期,如超过1年需说明原因。
  4、项目经费,包括:总经费及历年资金安排情况(要按资金来源分别说明,如车辆购置税、港口建设费资金每年安排情况)。
  5、项目负责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
  6、项目具体内容及预期要达到的目的。
  7、项目形成的成果名称及内容(即:项目承担单位所形成的文字性成果报告)。
  8、项目成果分析。
  (1)项目成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
  (2)项目成果效益分析,即项目成果对交通项目建设、交通发展等起到的作用。
  如属同性质、内容,但需分年进行的项目,要按年说明分析阶段性成果效益情况。
  上述分析要实事求是,文字要言简意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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