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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02:43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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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结婚问题的有关规定

1989年7月29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国发[1985]121号)第三十二条,现就外国留学生结婚问题作如下规定:
外国留学生中的中专、大专和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结婚。其他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等)要求与中国公民结婚而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规定,且持有所在院校证明的,可予以办理结婚登记。
今后凡有外国留学生申请登记结婚的,均应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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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三日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四日起施行。



市长 刘刚
2008年4月14日




  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限制并逐步取缔粘土砖的生产与使用,保护土地,节约能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使用建筑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粘土砖以外的,具有保温、节能、节土、利废、轻质、高强、环保等功能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空心粘土制品的发展,逐步禁止使用粘土砖。
第五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改主管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墙改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开发与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四)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五)负责组织专家对使用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六)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统计和宣传教育并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培训工作;
(七)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八)按照委托处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七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农业、财政、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八条本市中心城区除东至站前大街,西至卜奎大街,南至南马路,北至中华路内的建筑工程已经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外,下列区域应当分别按时间要求实施“禁实”:
(一)自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凡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建筑工程应当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禁实”。
(二)自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中心城区、富拉尔基区城市规划区内全部建筑工程实施“禁实”。
(三)自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昂昂溪区、梅里斯区、碾子山区、讷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全部建筑工程实施“禁实”。
农民自建住房等农村建设工程,应当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减少使用实心粘土砖。
本条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三区。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拆除所辖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淘汰目录的土窑、围窑和简易轮窑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引导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
禁止通过毁坏耕地、消耗高能、污染环境等方式生产墙体材料。
禁止批准粘土砖生产企业用地。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和工程建设标准。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研制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经技术认定合格后,方可应用于建筑工程。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一条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废渣或者其他原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向市墙改主管部门备案。市墙改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限制、淘汰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以及相关政策,制定限制和淘汰产品公告制度,定期发布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第十三条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适合当地条件并与当地主导建筑体系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第十四条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设计中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已经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区域,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设计实心粘土砖建筑。
第十五条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
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应当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逐年递减计划,核定原有实心粘土砖企业的生产量,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生产量生产。
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改造并转产。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填充框架结构建筑。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应缴纳的专项基金,由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征收。
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专项基金。
征收专项基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全额预缴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专项基金预缴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集中报建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且已缴纳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主体封闭后墙体抹灰前,向所在地墙改管理机构提出现场查验申请。墙改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该建筑工程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确认为全部或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建筑工程竣工后五十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向墙改管理机构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经审核后,市、县(市)墙改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办理专项基金返退手续。
使用未经认定为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不予返退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不得批准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或者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也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权限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解缴比例、缴库方式等按省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墙改管理机构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编制从正常预算经费中核拨,不得从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墙改主管部门委托墙改管理机构给予下列处罚:
(一)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原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超出核定产量生产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框架结构填充墙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停止施工,补缴专项基金,按日征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处以违反规定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
(四)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区域内,其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停止施工,专项基金不予返退,并视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其减、免、缓征专项基金的决定无效,责令建设单位按照墙改管理机构规定时限补缴应缴专项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墙改主管部门、墙改管理机构及其委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基金的;
(三)未及时足额上缴专项基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专项基金的。
第二十六条墙改主管部门、墙改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履行法定的征收、审批、返退、处罚职责,未依法履行的;
(二)在专项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财物的;
(三)改变专项基金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和征收对象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权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墙改管理机构限期缴纳专项基金后,仍拒不缴纳的,墙改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二○○八年五月十四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发布的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三号令《齐齐哈尔市墙体材料改革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教育部


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1984年12月27日,教育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教育局:
为改进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管理工作,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以适应四化建设对普通教育事业发展和提高的要求,我们曾于去年召开的全国普教工作会议上起草了一个中师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讨论稿。该讨论稿经多方征求意见,研究讨论,终因中小学量大面广,地区间差别较大,难以确定能够适应这种差别的编制标准而没有颁布。因此,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自行确定并报部备案。现将《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供各地研究制定编制标准时参考。
一、中等师范学校和普通中学的机构,一般设置教导、总务两处。规模较大的中师、完中(或高中),教导处也可以分开,设教务处和政教处。规模小的不设处,只配备各职能人员。普通小学一般可设教导主任和职能人员,规模大的可设总务主任。
二、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以校为单位按班计算(包括单设和合设),其编制标准参看《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规模大、条件好的学校要适当紧些;规模小、条件差的学校要适当宽些。实验中、小学可根据实验项目适当增加。有条件的地区应按学校规模等,规定不同职能教职工的定员标准。
三、每班的学生人数,按照学校服务半径内的学生来源确定。牧区、山区、湖区和海岛等人口稀少地区的每班学生数,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或举办复式班。
四、下列人员应根据学校不同情况,在编制标准外适当增加:
1.开设少数民族语文课、用少数民族语言教学的教师;
2.有食宿学生的中小学生炊事、服务人员;
3.病休满一年以上又不符合退职、退休人员;
4.离职进修或学习满一年以上的人员;
5.校办工厂、农场的正式职工的编制,可根据生产性质、任务、规模和经营情况等确定,但占用教育事业编制的专职管理、技术人员,以校为单位,中师、中学不宜超过教职工的5%,小学不超过3%。
五、教育部门办的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农职业中学、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事业(教师进修、教研室、仪器供应、电化教育、房屋修建、扫盲和业余教育等)的教职工编制应另行规定,不要占用中小学和师范的编制。
六、其他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都不应占用教育事业编制,已经占用的要尽快纠正或办理调转手续。
附件: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

附件:中等师范学校和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参考表
单位:人
------------------------------------------------------------------------------------------------------------
| | 城 镇 | 农 村 |
| |----------------------------------------------------|------------------------------------|
| 学校类别 | 每班平均 | 每班平均教职工数 | 每班平均 | 每班平均教职工数 |
| | |--------------------------------------| |----------------------|
| | 学生数 | 计 | 教 师 |职 工| 学生数 | 计 |教 师|职 工|
|------------|------------|--------------|--------------|------|------------|------|------|------|
|中等师范学校| 40 |6.0--6.5|3.5--4.0|2.5| | | | |
|------------|------------|--------------|--------------|------|------------|------|------|------|
|高 中|45~50 | 4.0 | 2.8 |1.2|45~50 |4.0|2.8|1.2|
|------------|------------|--------------|--------------|------|------------|------|------|------|
|初 中|45~50 | 3.7 | 2.5 |1.2|40~45 |3.5|2.5|1.0|
|------------|------------|--------------|--------------|------|------------|------|------|------|
|小 学|40~45 | 2.2 | 1.7 |0.5|30~35 |1.4|1.3|0.1|
------------------------------------------------------------------------------------------------------------
说明:一、每班学生数很难统一,原则上中师、重点高(完)中以校、一般中小学以县平均按表列人数安排,但山区、牧
区、湖区及海岛等人口稀少地区的单班校、复式班的学生数可按实际计算。
二、每班平均教职工数,在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教师和职工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学校编制的总数。
三、城乡初中和小学的编制标准有所区别,主要是考虑到农村地区学校分散、规模小、学生少等情况,因而班学额
和编制标准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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