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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44:56  浏览:8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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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公安部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1992年10月12日,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日常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订防火公约,督促居民遵守;
(二)对居民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三)组织居民开展防火自查,督促居民整改火险隐患;
(四)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防火工作情况;
(五)组织居民扑救初期火灾,协助维持火场秩序。
第七条 居民所在工作单位,应当积极支持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做好防火工作。
第八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应当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防火管理工作,协助他们采取措施加强防火工作。
第九条 楼内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更换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房屋产权不属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单位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管代修,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担。
第十条 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高层居民住宅的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的,要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一条 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七)不得卧床吸烟;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高层居民住宅楼地下室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并经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则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四条第二款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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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定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3]376号




关于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核定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厅《关于燃煤电厂排放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计算的请示》(苏环监察[2003]4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中有关污染物排放核定的规定,以及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特点,对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核定应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或者常规监测的数据为准。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要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设置符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采样口,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暂时难以监测的,可以物料衡算的方式核定排污量。单台容量小于等于14兆瓦(20蒸吨/小时)的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可按照《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定技术方法—物料衡算法(试行)》(HT/T69-2001)核定;单台容量大于14兆瓦(20蒸吨/小时)的电厂燃煤锅炉烟尘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核定,可以参考相关的技术手册等资料,结合具体排污单位生产工艺的实际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物料衡算办法。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地方环保部门与排污单位存在较大分歧的,应提供具体排污单位的生产工艺情况、有关技术资料、地方环保部门和排污单位各自认为应采用的物料衡算办法,由我局确定。

  在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没有对排放一氧化碳规定排放限值前,暂不核定排污量。2004年7月1日前,氮氧化物暂不核定排放量。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立即上报各地秉公执法、依法行政、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典型材料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关于立即上报各地秉公执法、依法行政、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典型材料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处:
根据局领导指示,我司将在近两三天内汇集粮改以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秉公执法、依法行政、维护粮食收购秩序的典型材料,供领导决策参与。请你们接通知后务必于1999年6月 25日下午5:00前将下列情况报我司:
一、各地尤其是县工商局、乡(镇)工商局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强化粮食市场管理的典型材料。包括工商局、工商所名称、时间、地点、典型事例等情况。无论涉及工商局、工商所或个人的事迹,均有起码200字以上的先进事迹。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收购秩序斗争中,被打死打伤的情况。包括打死打伤人数,被围攻殴打次数,被围攻殴打的人数等,要有具体的数字,可附典型案例材料。
三、各地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11号文件有关情况,各地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的措施。
四、当前粮食市场管理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包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哪些薄弱环节,哪些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等。
联系人:秦鹏、陈骥、李东卫
联系电话:(010)68013300-5602,5601
传真电话:(010)68025587,68032642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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