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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12:40  浏览:9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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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7〕29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我市的食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对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求真务实、以考促管”的原则,坚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与责任制考核相结合,扩大宣传与教育督导相结合,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第五条 对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政务督查考核情况,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及运行情况,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食品安全工作所需经费保障情况,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和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责任制考核及责任追究制情况。
  (三)食品放心工程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情况。
  (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农村食品安全流通网、监管责任网和群众监督网建设情况。
  (五)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情况。包括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各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发布等情况。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
  (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况。
  (八)指标完成情况。
第六条 对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内容,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情况。
  (二)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日常监管,有效落实环节监管措施,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认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情况。
  (三)建立食品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情况。
  (四)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分析、传递、报送和规范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情况。
  (五)加强食品安全案件的督查督办,及时查处食品安全案件,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的情况。
  (六)市政府部署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完成情况。
  (七)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 对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考核分为自查和现场考核两个阶段。现场考核主要采取听、查、看、访等方式。
  (一)听取书面汇报。全面了解被考核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各项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查资料。查阅被考核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其监管部门涉及食品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文件、规划方案、计划总结、监管记录及其他档案材料。
  (三)看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随机实地抽查部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企业,畜禽屠宰场,农(集)贸市场,集体食堂等单位。
  (四)访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农(集)贸市场、食品摊点、小作坊等食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重点区域和环节进行暗查暗访,全面了解当地食品安全状况及监管措施落实情况。
第八条 对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考核,以各部门自查为主,现场考核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
第九条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自查报告。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在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于当年12月上旬,组织市食品药品监管、农业、卫生、工商、质监、贸易等部门组成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
第十条 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年度综合考核总分≥90分者为优秀,≥80分者为良好,≥70分者为合格,<70分者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成员单位的年度考核分数确定相应考核等级,并于当年12月底前形成全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报告,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 对年度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有关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应于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威海市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年度实施细则》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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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2月16日以卫生部第64号部长令发布。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doc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全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

为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减少先天残疾发生,推动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发展,依据《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作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积极实施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和残疾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依靠科技进步,实行防治结合。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动员社会广泛参与。

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平、效率和可及。

坚持知情同意,尊重个人意愿。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基本建立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0%、50%和4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分别达到80%、40%和30%。努力提高确诊病例的治疗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和听力障碍筛查及诊断机构质量控制率达到100%。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基本实现信息化管理。

到2015年,完善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率分别达到95%、80%和60%,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分别达到90%、60%和50%。进一步提高确诊病例的治疗率。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管理体系。以省为单位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

二、保障措施

(一)组织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专家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规划,从当地实际出发,制订具体的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确定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服务;组织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开展科学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制订收费标准,落实财政补助政策,设立工作专项经费,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正常开展。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要做好目标人群的宣传动员和咨询指导工作;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血片采集、筛查、诊断、治疗、转诊及随访;负责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辖区内的筛查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和信息管理。

(二)健全服务和信息网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建立布局合理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健全由血片采集、筛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服务体系。

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系统建设。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常规信息报告制度,制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的信息指标体系,包括指标定义、采集工具、流程、方法、数据质量控制、管理等。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网络,实时掌握我国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制订应对策略和措施。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进行培训,其中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人员、听力筛查人员须经过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组织的岗位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实验室检测和疾病诊治人员须经过国家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专项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和诊断治疗水平。建立国家级和省级新生儿疾病筛查培训基地,保证培训质量和培训工作持续进行。高等医学教育要增加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教学内容。有关教育、科研和医疗机构要为培养优秀人才提供必要条件,重视培养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

(四)质量管理。

新生儿疾病筛查应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开展工作。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新生儿听力筛查和复筛的医疗机构应接受当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质量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应接受国家级专家的质量检查与技术指导。

(五)开展科学研究。

充分利用新生儿疾病筛查科技资源,结合我国国情和防治实践,建立多学科协作、多部门参与的新生儿疾病筛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研究队伍和相关实验室建设,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成果转化,推广具有成本效益的新技术和适宜技术。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障碍流行病学调查与研究,掌握我国的基本状况和变化趋势,为指导和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服务,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新生儿疾病筛查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设立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专项经费,加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必要设备设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动员、健康教育、技术服务等投入力度;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要求,落实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公共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各地要合理制订收费标准,保证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项目正常开展。通过多种渠道解决确诊患儿的治疗费用补偿,对困难家庭应给予医疗救助。

三、考核与评估

严格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考核评估方案。每年要通过自查、抽查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目标的实现。

卫生部组织专家对各地新生儿疾病筛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导评估,评价目标落实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确保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

(1987年9月5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6月5日在华沙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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