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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监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32:07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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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监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监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2年6月3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加强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我部从1990年开始陆续为各地劳动部门配备劳动安全监察车。为加强车辆管理,制定了《劳动安全监察车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劳动安全监察车管理办法

劳动安全监察车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发〔1983〕85号文件精神,为提高劳动安全监察工作手段,加强安全监察车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劳动安全监察车是进行劳动安全监察的专用车辆,必须专车专用,严禁挪作它用或转卖,严禁私自拆卸车内仪器、设备。
三、劳动安全监察车是各级劳动部门在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中用于事故的抢救、调查处理及日常的监督、检测检验任务。车上配备执行劳动安全监察任务必需的仪器设备,车身喷写“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字样和喷涂劳动安全卫生标志。
四、配备劳动安全监察车的报批程序。各地劳动部门要商当地控办同意,并在一月底前向劳动部报送年度劳动安全监察车的需求计划。由劳动部和全国控办协商并联合下达年度计划指标。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向下分配车辆指标,应综合考虑职业安全卫生监察、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监察三个方面的需要,优先分配工业、矿山集中的市和重点县的劳动部门。
六、中、小城市和县级劳动部门配置的劳动安全监察车应综合执行三个方面监察任务,以节省财力、物力、提高监察车的利用率。
七、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安全监察车的管理、精心维修保养,使车辆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保证执行紧急任务的需要。
八、各级劳动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汽车报废更新的规定。需报废的安全监察车,须经省(区、市)级劳动部门同意后,再报公安交通车辆监察部门鉴定。每年报废的车辆由省(区、市)级劳动部门汇总上报劳动部综合计划司。
九、各级劳动部门要建立专用车辆的档案,并将当年实际购买的车型数量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级劳动厅(局)的综合部门统一掌握。
十、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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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投资企业全部进入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手续的管理办法

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政府


外来投资企业全部进入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手续的管理办法



(2004年5月19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营造廉洁、高效、公开、公正的政务环境,切实贯彻《中共娄底市委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娄发〔2003〕13号)和《中共娄底市委办公室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投资项目实行全程代理服务的通知》(娄办发电〔2003〕80号)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全方位代理和全过程代理、为投资者创造良好投资环境的宗旨,凡外来投资企业需要在市直各职能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注册登记、生产经营和建设改造过程中的各种手续,全部由市项目投资全程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理中心)全程代办、代收代缴有关费用。

  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港、澳、台等投资者在我市创办的企业以及省外、市外投资者在我市创办的企业。

  第三条  全程代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委托。服务对象按规定备齐相关资料,经市代理中心初审后,由服务对象出具代理委托书,市代理中心开出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理期限。

  (二)限时办结。市直各职能部门在市代理中心设立对外办事指南,明确与投资企业或建设项目相关的各项办事职能并指定联络责任人。市代理中心负责将待审项目送交相关职能部门,如所需材料的主要构件齐备,该部门的联络责任人应负责催促本部门在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

  具体审批时限: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实行即报即批登记制,小型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前置审批事项,大中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前置审批事项。工商部门在前置审批意见和申报材料的主要构件齐备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有关证、照。

  核准发证:审批部门在完成相关审批后,属本部门发证的,即交发证科室办好有关证、照;不属本部门发证的,须将已审批文件交市代理中心汇总,由发证部门核准发证。

  有关职能部门不能如期办理手续并核发证照的,应由联络责任人在项目办理回执单上向市代理中心及时说明理由。

  (三)统一收费。市直各职能部门对服务对象收取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款由市代理中心统一代收代缴。

  市代理中心向服务对象印发《娄底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代收登记证》(以下简称《代收登记证》)。市直各职能部门须预先核定向持证服务对象收费、罚款项目的标准和数额,并开具《收费委托书》交市代理中心;市代理中心与市财政、市物价部门按照娄发〔2003〕13号文件及市委、市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其他相关规定,对各收费、罚款项目的依据和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市代理中心根据审核后的收费标准和数额统一向服务对象收费,所收费用按规定缴付财政,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市代理中心运作所需相关开支,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四)办结回复。市代理中心将办结后的各项手续和证、照及时交给服务对象,并说明在手续办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费用开支情况。

  服务对象可在“委托者意见栏”的“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等项的其中一项上如实填写意见,作为改进全程代理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实行全程代理联络责任制。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由市直各职能部门分管业务工作的行政副职担任。联络责任人是部门按时办结项目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

  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的职责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快捷、优质办结市代理中心交办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它事项。

  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和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共同监督管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其所在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考评范围。

  第五条 服务对象可凭《代收登记证》拒绝各职能部门的直接收费、罚款,并向市优化环境办公室或市监察局投诉。市直各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罚款或以不办理手续等方式进行抵触。各职能部门向服务对象具体收费及开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须书面送市代理中心征求意见后,才能下达《收费委托书》及行政处罚决定,并由市代理中心代通知、代收、代缴。市代理中心与执法部门意见不一致时,提请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意见,双方都应当遵照执行。对于抵制市委、市政府娄发〔2003〕13号文件和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由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视其情节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在服务对象按规定备齐相关材料,经市代理中心受理,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开具办理通知书后,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时限办结相关手续。因法律、法规或政策原因不能办理相关手续的,应书面及时向市代理中心说明理由和依据。

  有关单位不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市监察局和市代理中心组织调查、核实,一次不按时办结的,对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两次不按时办结的,对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实行诫勉谈话,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三次不按时办结的,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取消其所在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并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因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和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全程代理联络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含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用知识产权解农业产业化之困

农业产业化是围绕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农副产品项目,组织众多主体参与,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活动,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在相互合作参与过程中,各方结成了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

农业产业化西方国家称为农业一体化,它始于美国的养鸡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世界农业产业化已进入蓬勃发展阶段。加入WTO后。国外的农产品又便宜质量又好农产品将进入我国,对我国农业将造成巨大的冲击,我国农业的出路只有走农业产业化的道路。只有农业产业化可以战略性调整我国农业结构,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提高农业的整体规模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产业化之困境

农业产业化的主要特征是专业化和集中化,国外的农业专业化造就了农业产品各链条中专业的大型公司,专业的生产区域,形成玉米带、棉花带、畜牧带等各具特色的农业带。农业集中化使农场数目减少,土地更加集中,农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可以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生产,生产成本进一步降低。但是我国农业产业化面临以下困境:

1、土地极端分散,造成生产者的极端分散。

中国因为特殊的政策背景和几千年的历史传统,我们要走农业产业化则比西方国家要艰难许多。我国实现与大多数国家不同的土地政策,农业最根本的东西——土地被极端分散在各个家庭中。农村改革的核心是将土地承包给农民自主经营,原来相对集中的农村土地被分割成一小条、一小块,按人头平均分配到各家各户,大多数地方,一家只有三四亩地,还被分割成很多的小块,中国非常干净彻底地成了真实意义上的小农经济。由于土地的极端分散,造成生产单位极为分散,可以用亿作为计算单位。这些以农户为单位的生产者,各自为战,在自己的承包地里重复几千年来一贯种植方式,生产力水平极为低下。

2、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

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机械简单地理解和运用社会再生产和社会分工的理论,设置许多与各行各业及社会再生产的某些环节相对应的部门,用这些部门对其进行全封闭的管理,人为地切断了农业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农业的生产、销售、加工完全脱节,各自相互独立,这种状况持续至今并没有从根本上打破。而且农产品在销售和加工环节也极为薄弱,销售商大都是当地农民临时性自发组成起来的销售队伍,这些人员在生产季节从事农业生产,收获后,自发组成起来进行贩运,组织随意而且分散,非常的不稳定,销售金额也不是很高,更为糟糕的是这些销售队伍会互相进行恶性的竞争,他们缺乏商业诚信,经常以次充好,毁坏农产品形象。而农产品的深加工多数停留在作坊中。

在目前的中国,我们无法模仿国外的模式,我们的土地极端分散在数以亿计的农户手中,短时间内,谁都不能改变我国土地分散的状况。土地的分散,使单个的生产者(农户)显得非常脆弱,农民在生产上仰仗天气,在收入上仰仗运气,丰产也不能带来丰收,农民收益不能得到保证。农户更没有能力去通过科研提升种植水平,改良品种,提高产品的品质,以致我国农业生产长期只能在很低的层次上徘徊,生产成本不能降低。

我国现有农业产业化模式

农业产业化已经提了很多年,也进行很多年的尝试,到目前止我国农业产业化主要有这几种类型:

1、政府主导型

我们也看到政府在非常努力地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但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在地方政府引导、支持或者强制下,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树立了一些“万亩果园”、“示范基地”等,种植、养植规模上去了,效益却并未显现,甚至反而成为农民的负担,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也损害了政府的威信和信誉。

政府的利益诉求目的和农民是不一样的,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的在自己的任上造就形象工程,他们没有切实深入了解农民的利益需求,不去将当地经济放到整个国内国际市场中去考察,系统全面地探索农民可以持续发展的道路。比如江西某县为了树立当地棉花产业的形象,强制拔掉农民已经种植的其他经济作物,改种棉花,结果当年由于全国棉花种植面积大幅度增加,棉花大丰收,造成棉花价格大跌,棉花滞销,使当地农民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政府主导的农业产业化从长远来看难有成功的案例。

2、龙头企业带动型
这种类型是近年来政府一直在倡导的,龙头企业带动型是指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通过合同等方式将多种利益联结。该类型一般以“公司+农户”的基本组织模式,“公司+农户”形式的主要特点,是龙头企业与农户结成紧密的贸工农一体化生产体系。龙头企业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企业对农户提供全过程服务,有的还实行优惠价格并保证优先收购,农户按合同规定向企业交售农产品,由龙头企业加工、出售制成品,这种形式在养殖业特别是外向型创汇农业中最为流行。

龙头企业带动型看上去很美丽,其实仔细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是非常乌托邦的。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龙头企业当然不是天使,它存在的目的也是为了盈利,那么它和农户是有利益冲突的,如果将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过于紧密联系,那么农户将对龙头企业将处于非常依赖的地位,当一个人的生活需要仰仗其他人的鼻息时,这时人将失去独立自主能力,只能任人宰割了。当农户已经完全依赖龙头企业时,任何人都无法保证龙头企业不会以自己利益为重,而损害广大农户的利益。而且将当地所有农户的利益全部维系在一家企业上,其风险也是巨大的,龙头企业的任何经营上的风险都将波及到千家万户,一荣而不俱荣,一损则俱损,这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弊端所在,所以这种模式不值得推广。

3、中介组织带动型

中介组织带动型主要是指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流通大户、加工企业等为中介,通过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利益联结机制,鼓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的组织类型。合作制是西方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形成的一种制度,只是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扩展到一个小的团体中(合作社内部),是比较原始的经济形态。我国在建国初期,建立了很多合作社,比较典型的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人们简称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我们看到的是彻底失败。而股份合作制是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初,人们囿于姓“资”与姓“社”的政治敏感中设计出来的一种亦公亦私的怪胎,当初被推崇的周村(山东的淄博)模式和温州模式早已夭折。合作社与公司最大的不同是公司以股权大小进行投票表决,而合作社则是一人一票制,大家各自拥有相同的表决权,看起来很是民主。由于合作社总的基调还是自给自足,撇开政治上的理想,合作社在现今的经济社会中不会有其生存的空间。但是在今年的两会以来,农村问题、农民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被重新提及,甚至有人想用来做解决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在我国加入WTO,农产品要与世界同台共同竞争的前提下,还将自给自足的模式用来与汹涌而来的他国便宜的农产品相抗衡?这种制度的设计明显带有意识形态的色彩,是一种政治理想而不是一个真正用来解决我国农产品产业化的实用的经济解决方式。

用知识产权解农业产业化之困

了解了我国农业现实状况下,我们再探索寻求农业产业化的具体出路,找到确实可行行之有效的途径。以上分析了我国解决农业产业化的三种模式,我们发现都不能很好解决现实问题。实际上,我们可以用一种简便的方式——知识产权来解我国农业产业化之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涉及的内容广泛,从构建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来看,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专利权、植物新品种、商标权和原产地域产品等。

1、专利和植物新品种

? 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曾经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的教训让我们知道了农业的生产也可以申请专利。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如果申请成功,她将通过专利转让的方式许可当地国种子公司使用其专利,这种通过知识产权为纽带的成果转让方式,将给我国农业的发展带来新的发展机遇。江西德宇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浩元介绍,2001年公司研制的“绿茶生物保鲜方法”这项专利技术投入使用后,茶叶初级产品价格由每千克60元增加到316元。

专利在农产品品种的培育方法,农产品的储存方法,农产品的加工方法以及产品的外包装上等方面都可以申请。培育方法专利的开发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产品品质,提高种植的效率,储存方法可以延长农产品的保存、销售周期,即便是产品外观专利的开发有利于统一对外包装,提高产品的销售形象,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增加产品的防伪性能。

农业产业化还需要改良农作物品种,培育新品种,培育出来的新品种可以获得“植物新品种”保护,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种植该植物,植物新品种也是知识产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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