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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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稽核监督工作报告制度
1992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稽核监督工作的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稽核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人民银行稽核部门须按期向本行行长、总稽核和上级行稽核部门报告以下内容:
一、年度稽核工作计划。主要包括计划稽核项目及实施意见;内部管理和基础建设的目标与措施;其他稽核事项。
二、半年总结。主要包括稽核工作进展情况,稽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和纠正情况;金融政策、制度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意见。
三、年度总结。主要包括稽核监督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稽核中查实的主要问题以及纠正、处理情况;被稽核单位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主要情况以及本行开展稽核监督工作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与下年度工作的建议。
四、稽核工作量报告表、稽核处理报告表等定期报表,报送时限为报告期终了三十天以内。各行向上级行报送的材料均一式二份。
计划单列市分行按照银稽复〔1991〕1号文件规定处理报送事宜。
除附表所列固定报表外,如需临时增加报表,总行统一制订。
五、各级行稽核部门在日常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条 为了全面了解金融系统稽核监督工作情况,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稽核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银行稽核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度稽核工作计划;
二、年度稽核工作总结;
三、重要问题的稽核专题报告;
四、稽核工作内部参阅材料和典型经验材料;
五、人民银行稽核监督部门临时指定报送的资料。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稽核督监部门要认真执行本报告制度,做好资料的积累、整理和分析工作。对执行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或奖励。凡无故迟报或虚报、瞒报的,要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条 本报告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稽核司组织实施,自文到之日起执行。银发〔1988〕300号《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工作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国家计委 卫生部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 计价格[2001]1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了《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测算和分摊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是当前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对于保证《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的顺利实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要加强领导,由价格、卫生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开展工作,同时要做好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各地要随着医疗保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及有关政策的变化,适时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与问题,要及时上报。
附:《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分摊测算办法(试行)
一、成本测算基本框架
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分为三个层次:医院成本测算、科室成本测算和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总成本由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经营成本构成,包括行政和后勤科室费用在内的管理费用,按医疗和药品部门的人员比例分摊计入到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经营成本中。为了便于分摊医疗服务成本,根据科室服务功能,将医院医疗科室分为医疗辅助、医疗技术、临床等三类。
根据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的需要,将医院医疗部门分为直接成本科室和间接成本科室,并把间接成本科室的成本按照一定的分摊系数分摊到直接成本科室中去。直接成本科室为医疗技术和临床科室,间接成本科室为医疗辅助科室。
二、 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步骤
(一)医院总成本
1、医院总成本
医疗服务成本与药品经营成本之和构成医院总成本。
2、医疗服务成本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关于支出项目的规定,将医疗成本分为十四类:
(1)工资
(2)补助工资
(3)其他工资
(4)职工福利费
(5)社会保障费
(6)公务费
(7)卫生材料
(8)其他材料
(9)低值易耗品
(10)业务费
(11)购置费
(13)修缮费
(14)租赁费
(15)其他费用
3、药品经营成本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会计制度》,药品经营成本除上述十四类成本外,还包括药品成本和原材料成本。
(二)测算科室成本
1、成本科室确定
在得到医疗服务总成本后,将成本分摊到各医疗科室。医疗科室分为直接成本科室和间接成本科室,直接成本科室为直接产出医疗服务项目的科室,间接成本科室不直接产出医疗服务项目。直接成本科室包括临床和医疗技术两类科室,间接成本科室为医疗辅助科室。
为便于成本归集和计算,可将医院二级独立核算科室定为成本测算基本单位。
2、测算各科室成本
各科室各类成本的计算方法:
(1)工资
各科室工资 = 各科室人数×人均工资
(2)补助工资
各科室补助工资 = 各科室人数×人均补助工资
(3)其他工资
各科室其他工资 = 各科室人数×人均其他工资
(4)职工福利费
各科室职工福利费 = 各科室人数×人均职工福利费
(5)社会保障费
各科室社会保障费 = 各科室人数×人均社会保障费
(6)公务费
为便于成本分摊,将公务费分为水费、电费、燃料费和其他公务费。
水费:若科室有用水记录,可直接计入,剩余部分按其余科室人员比例分摊。若
无用水记录,可估算用水大户的水费,计入后剩余部分再按其余科室人员
比例分摊。
电费:若科室有用电记录,可直接计入,剩余部分按其余科室人员比例分摊。
若无用电记录,可估算用电大户的电费,计入后剩余部分再按其余科室人
员比例分摊。
燃料费:若科室有用燃料记录,可直接计入,剩余部分按其余科室人员比例分摊。
若无记录,可估算用燃料大户的费用,计入后剩余部分再按人头分摊。
其他公务费:按各科室人员比例分摊。
(7)卫生材料费
按各医疗科室领用材料比例分摊。
(8)其他材料费
按各医疗科室领用材料比例分摊。
(9)低值易耗品
按各医疗科室领用低值易耗品比例分摊。
(10)业务费
按医疗科室人头分摊。
(11)购置费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1999年颁布的《医院财务制度》,购置费分为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和小型设备购置费,根据成本测算分摊的需要将提取的修购基金分为提取房屋修购基金、提取设备修购基金、提取其他资产修购基金。
某科室房屋修购基金=
医疗科室按规定提取的房屋修购基金×(某科室房屋面积/医疗科室房屋面积总合)
某科室设备修购基金=
医疗科室按规定提取的设备修购基金×(某科室设备面积/医疗科室房设备总值)
某科室其它固定资产修购基金=
医疗科室提取的其它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某科室其他固定资产总值/医疗科室其他固定资产总值)
某科室小型设备购置费 =
医疗科室小型设备购置费×(某科室设备面积总值/医疗科室设备总值)
(12) 修缮费
为便于分摊成本,将修缮费分为房屋修缮费、设备维修费、零星工程等三项。
某科室房屋修缮费 = 医疗科室房屋修缮费×(某科室房屋面积/医疗科室房屋面积总和)
某科室设备维修费 = 医疗科室设备维修费×(某科室设备综合/医疗科室设备总和)
某科室零星工程 = 医疗科室零星工程×(某科室人数/医疗科室人数)
(13) 租赁费
按各医疗科室实际租赁费计入。
(14) 其他费用
按各医疗科室人头分摊。
(三)测算直接成本科室的总成本
为了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将间接成本科室的成本分摊到直接成本科室, 得到各直接成本科室的总成本。间接成本科室包括消毒供应室、门诊办公室、门诊部、挂号室、门诊收费处、住院处、住院病案室、住院收费处等医疗辅助科室和手术室。具体分摊办法如下。
1、消毒供应室成本分摊
某直接科室所分摊到的消毒供应室成本 =
消毒供应室成本×消毒供应室向该科室分摊的百分比
消毒供应室成本分摊的百分比已通过专题调查获得,其结果已编入计算机程序。
2、门诊办公室、门诊部、挂号室、门诊收费处等科室成本分摊
各临床科室门诊分摊到的成本 = 上述科室成本 × (某临床科室门诊人次/临床科室门诊人次合计)
3、住院处、住院病案室、住院收费处等科室成本分摊
各临床科室病房分摊到的成本 = 上述科室成本 × (某临床科室住院床日数/临床科室住院床日数合计)
4、手术室成本分摊
各临床科室分摊到的成本 =
手术室成本×[某临床科室手术项目成本当量(点数)/临床科室手术项目成本当量(点数)合计]
(四)测算医疗服务项目成本
通过前面成本分摊,得到了涵盖医疗服务项目的直接成本科室的总成本,扣除另收材料成本后,采用成本当量(点数)法将科室成本分摊到医疗服务项目上。直接成本科室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当量指各服务项目的成本点数,即同科室各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该点数通过“成本测算项目调查表”,由专家根据项目技术难易及物质消耗等情况进行判断获得。通过计算某服务项目点数占该科室所有服务项目点数合计的比值,将直接成本科室总成本分摊到该服务项目上。计算公式如下:
某服务项目单位成本 =
该项目所在科室成本×{某服务项目成本当量(点数)/∑[该科室各服务项目成本当量(点数)×服务列数]}
(五)测算医疗服务项目社会平均成本
在测算出各医院医疗服务项目成本后,可进一步测算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主要指全成本的社会平均成本。各地也可以根据需要测算扣除财政经常性补助和药品差价收益后的社会平均成本。社会平均成本可以是不同级别医院的平均成本,例如省级医院项目平均成本、地级医院项目平均成本、县级医院项目平均成本;可以是区域内社会平均成本,例如某省项目平均成本、某地区项目平均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某级别医院某医疗服务项目平均成本 = ∑(某医院该项目单位成本×项目服务列数)/该级别医院该项目服务列数合计
某区域内某医疗服务项目平均成本=各级别医院该医疗服务项目平均成本合计/医院级别个数
附:
附录一、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调查表
附录二、诊次成本、床日成本测算方法
附录一、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调查表
医院成本测算调查表1(医院基本情况调查)
1、医院名称 填表日期 电话
2、医院地址及邮编 填 表 人 审 核 人
3、医院级别:省级 地(市)级 县(市)级 三级甲、三级乙、三级丙、二级甲、二级乙、二级丙
一、一般信息
1、在职职工人数 人
其中:行政后勤部门 人
医疗部门 人
药品部门 人
其他部门 人
2、房屋建筑总值 元
其中:行政后勤部门 元
医疗部门 元
药品部门 元
其他部门 元
3、设备总值 元
其中:行政后勤部门 元
医疗部门 元
药品部门 元
其他部门 元
4、其他固定资产总值 元
其中:行政后勤部门 元
医疗部门 元
药品部门 元
其他部门 元
5、门诊总人次 人次
其中:普通门诊 人次
急诊 人次
6、实际开放总床位数 张
7、出院病人数 人
8、住院总床日数 床日
二、支出
支出合计 元
(一)、医疗支出 元
1、工资 元
2、补助工资 元
3、其他工资 元
4、职工福利费 元
5、社会保障费 元
6、公务费 元
水费 元
电费 元
其他公务费 元
7、卫生材料 元
8、其他材料 元
9、低值易耗品 元
10、业务费 元
11、购置费 元
提取房屋修购基金 元
提取设备修购基金 元
取其他资产修购基金 元
小型设备购置费 元
12、修缮费 元
房屋修缮费 元
设备维修费 元
零星工程 元
13、租赁费 元
14、其他费用 元
(二)、药品支出 元
其中:药品购入成本 元
(三)、财政专项支出 元
(四)、其他支出 元
三、收入
收入合计 元
(一)、医疗收入 元
1、门诊收入 元
挂号收入 元
诊察收入 元
检查收入 元
治疗收入 元
手术收入 元
化验收入 元
其他收入 元
2、住院收入 元
床位收入 元
诊察收入 元
检查收入 元
治疗收入 元
手术收入 元
化验收入 元
护理收入 元
其他收入 元
(二)、药品收入 元
门诊药品收入 元
住院药品收入 元
(三)、专项收入 元
(四)、其他收入 元
医院成本测算调查表 2-1(医疗辅助科室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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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4月2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周永康
二OO五年六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式样为聚酯薄膜密封的单页卡式,证件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尺寸,彩虹印刷,正面印有证件名称和长城图案背面登载公民本人黑白照片和身份项目。
第五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第六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七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管理。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公民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居民户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并在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中加以注明。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办理,并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
第十三条 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交回临时居民身份证。
第十四条 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临时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验公民的临时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公安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八条 对公民交回和收缴的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登记后销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发布的《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