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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3:57:20  浏览:80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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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局1995年7月24日下发了商标〔1995〕30号《关于下放商标代理费审批权限的通知》。为了向物价部门申请核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统一拟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向省级物价局提出申请。在报物价部门审批前,可召开所辖区商标代理组织的协调会,征求统一制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意见。
二、为了便于各地制定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现我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草拟了《商标代理业务参考项目及收费标准》,供你们确定商标代理项目及收费标准时参考。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商标代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三、各地商标代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附:

商标代理业务参考项目及收费标准
1.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 800-1000元
2.集体商标注册 1000-1500元
3.证明商标注册 1000-1500元
4.补发商标注册证 500-800元
5.转让注册商标 800-1000元
6.商标续展注册 800-1000元
7.续展注册宽展 200-300元
8.商标评审 1000-1500元
9.商标评审延期 200-300元
10.商标异议、争议、注册不当 800-1000元
11.商标变更事项 300-500元
12.出具商标证明 50-100元
13.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 600-1000元
14.拟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00-300元
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100-200元
16.商标注销 50-100元
17.商标设计 300元以上(面议)
18.商标咨询 50-100元
19.商标查询 100-150元
20.商标侵权案件调查、取证 双方面议
21.商标侵权案件诉讼 双方面议
22.国内商标到国外注册 双方面议
23.其他 双方面议



199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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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消火栓管理规定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103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消火栓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嘉峪关市消火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火栓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和组织,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扑救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市政道路及公共场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社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社区消火栓);
(四)酒钢(集团)公司管网建设的消火栓;
(五)其他所配建的消火栓。
第五条 城市规划和公用事业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把消火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小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安装、修理,由市政公用事业和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编号、油漆、登记造册,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单位、居民住宅区按规定应当配建的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规划、配建。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修理经费和日常维护、保养经费,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每年向市建设局、财政局编报预算,列入城市建设维护计划,并由市财政局审核分别拨付给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专款专用。
酒钢(集团)公司和新建小区或社区、开发区的消火栓安装、维护、保养经费由酒钢公司、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物业单位承担。
第六条 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
(一)市政道路消火栓应每120米设置一个,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沿道路两边分别设置。
(二)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车行道边缘0.5米;单位、居民小区的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区域内消防通道两侧或通道交叉口。
(三)商业密集区、古建筑保护区、消防车无法通行地区以及建筑耐火等级低、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消火栓设置间距不得超过60米。
(四)地面以下设置的消火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使栓体正对井口中央,栓口与地表距离不小于1米,并要有切实的防冻措施。
(五)确需在地面上设置消火栓时,其大出水口应正对道路或消防通道中央,本体露出地面;其水源开关应设在消火栓周围2米范围内。
(六)公安消防机构应按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严格进行消火栓设置方案的审核、审批和建成后的竣工验收。
第七条 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酒钢公司对拟定供水管网和道路改扩建、养护时,必须制定消火栓设置方案,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按方案施工。施工完毕,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供水管网大范围降压停水时,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和酒钢公司应事先告知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 公安消防部门对消火栓的设置、安装、维护、使用实施监督。在督查中,发现需增设和维修消火栓的,应提出增设和维修意见,并通知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消火栓5米范围内不准堆物,15米范围内不得停车或进行建筑;严禁擅自使用、埋压、圈占、损毁、拆除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依照《消防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处理。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消火栓的完好情况,使用单位应接受检查。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道路进行改扩建、养护时的,不得擅自移动消火栓;确需移动,应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完工后,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对内部消火栓(含消防水泵接合器)加强维护保养,如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除火警外不得随意启用或移作他用。消火栓的增设、移位、拆除,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对责任人依照《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一) 圈占、埋压消火栓的;
(二)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影响消火栓使用的;
(三) 损坏或擅自拆除消火栓的;
(四) 擅自挪用、停用消火栓及其它相关消防设施、器材的。
第十四条 违反消火栓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郊区三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嘉峪关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机关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厅机关车辆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率,确保上级部门领导和来宾到厅指导工 作用车,确保厅领导和离退休干部用车,更好地为厅机关服务,经研究,对厅机关车辆实行 统一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厅机关车辆组成厅机关车队(含耕保处、矿管处、执法局车辆),由厅办公室和厅机关后 勤服务中心双重管理。厅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车队长调度车辆,负责车队经费审批;厅机关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驾驶员的政治、业务学习、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行政管理。

二、车队内部管理实行车队长负责制。车队长对厅机关车队的管理负全责。根据办公室的安 排和要求,负责车辆调度、驾驶员的考勤、出勤补贴、业务学习、车辆安全管理、维修、加 油、安全教育等工作。

三、车辆调度

厅领导用车原则上实行相对固定车辆,厅领导需用车时可直接派车。

保证厅机关公务接待用车。

厅机关处(室、局)用车至少提前一天提出用车计划,由车队长视车辆允许情况和工作需要分 别轻重缓急安排调度。

耕保处、矿管处、执法局的公务用车由处(局)负责人提前1天通知车队长,由车队长直接调 度,并予基本保证。

老干部用车(杭州市区)实行相对固定车辆。文件规定可享受用车待遇的老干部(指定名单)可 直接派车;文件未作出具体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用车由厅人事处安排;特殊情况由车队长统一 协调解决。

四、车辆维修

厅机关车辆需维修、更换零部件时,事前需报经车队长预检,并开具车辆维修联系单,到厅 定点的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维修厂维修。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维修厂不能维修的车 辆到厅办公室指定的其他维修厂修理,驾驶员不得擅自选择车辆维修厂。因出差在外地车辆 损坏确需修理的,就近维修,并及时与车队长联系,事后要把车辆损坏和维修情况向车队长 汇报,修理费报销单需经车队长审核。

实行车辆修理费公布制度,每辆车修理费半年上墙公布一次,全年的修理费向厅机关公开, 并报厅领导。

五、车辆加油

厅机关车辆加油统一使用省政府加油站的记帐卡加油(出差途中加油除外),一车一卡。在外 地出差加油的费用报销,须经车队长审核。对车辆加油实行登记制度,每辆车的用油数和公 里数一季度上墙公布一次。

六、车辆保险

厅机关车辆保险统一由厅办公室办理,驾驶员个人不得自行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七、经费报销

在车辆定点单位的维修、加油、保险费用结算由车队长和厅办公室财务共同办理,有关费用 在相应的帐户中列支,其他费用由车队长预审,按厅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报销。

八、厅机关车辆在节假日、双休日和夜间(除出差在外地外)须停放在厅机关大院(含土管大 楼)内,不准报销杭州市内夜间停车费。因特殊情况未停在厅机关大院(含土管大楼)内,事 后应向车队长说明原因,并扣除当天的接送补贴。若违反本条规定,扣除驾驶员下个月市内 交通费补贴;若发生事故及车辆受损由驾驶员本人承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

九、未经厅办公室和车队长同意,驾驶员擅自公车私用,给予批评教育,并承担所发生的一 切费用;情节严重的,除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外,并给予纪律处分。

十、驾驶员上班期间无出车任务,须在车队办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应向车队长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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