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民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54:25  浏览:90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民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部属院校:
为了贯彻第九次全国民政会议关于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精神,我们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的决定,结合民政系统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召开的第九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了今后五年内民政部门在参与治理社会环境、发挥社会稳定机制作用方面的战略目标,为我国的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为做好各项工作,实现这一战略目标,必须大力加强民政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
爱民政事业、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民政干部队伍。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以及我们民政部门自身的努力,干部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民政干部队伍的素质有所增强。但是,从总体上看,与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仍不相适应,民政干部的在职培训仍是一项十分重要且刻不容缓的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家教委改革和发展
成人教育工作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本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九九○--一九九五年民政干部培训工作的意见。
一、培训目标与任务
为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推动民政工作的不断前进,在职干部培训的目的是,使各级干部的政治、文化科学知识、业务水平、特别是政治思想,马列主义的理论水平以及民政工作业务能力得到提高,使民政系统的干部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面迈出新的一步。培训工
作的目标和任务是:
(一)重点抓好县以上领导干部的培训。
各级领导干部是培训的重点。要在五年以内,有组织、有计划的对县以上的民政局长、省民政厅处长、直属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的厂长(经理)、事业单位负责人普遍进行一次培训,着重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现代化的管理能力。
(二)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专业技术的培训。
凡是在民政系统从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干部,都要进一步接受专业技术训练,以进一步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三)全面实行岗位职务培训和岗前培训。
为使在职人员逐步达到本岗位职务的需要,对现有民政干部要开展岗位职务培训。今后,新调进的干部,应先培训后上岗,凡岗位职务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四)进一步提高干部的文化科学知识水平。
至一九九五年,民政系统(包括直属企事业)的干部,35%应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0%应达到中专、高中文化程度。45岁以下干部全部提高到中专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各地还可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同情况,参照民政系统总目标制定地区的目标。条件好的地区应向上浮动5%,条件较差,完成任务有困难的地区可向下浮动目标5-10%,个别地区可视情况制定培训目标。
二、培训内容与方式
(一)培训的根本意义在于提高干部的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劳动技术素质。对一般干部而言,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工作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独立工作的能力及技能。对各级领导,除上述内容外,应着重提高马克思主义理
论水平和科学管理能力。
(二)培训的方式要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多渠道(本系统培训与依靠本地区社会教育培训相结合)、多层次(大、中专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多种形式(学历教育、岗位职务证书教育、专业证书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国民政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又庞大的工作,必须在部的统一规划下,实行分级管理,特别是省(区)政厅(局),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有一位副(局)长主管这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都要制定出干部培训规划。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抓干部培训工作。
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应设置专门的教育机构,并有处一级的干部专门负责本地民政教育和干部的培训工作;地、市民政部门与大、中福利企业要配备教育行政管理干部,负责教育培训工作。
(二)分级管理
1.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要提出全国民政系统干部培训规划(即意见);制定主要岗位职务规范和培训计划,组织编审培训教材;制定大、中专《专业证书》的教学计划;组织省(区、市)民政厅(局)长学习班及主要岗位职务培训试点班;举办专业课教师培训(进修)班;适当举办具
有民政特色的技术职务岗位培训班。
2.省(区、市)民政厅(局)要制定本地区民政干部培训规划;要有适当的培训基地,并积极开展县民政局长、省民政厅处级干部的培训工作;为地、市举办民政基层干部的培训试点班;利用本地区社会办学力量,组织本系统干部参加文化(包括基础教育补课)、技术学习与培训(
如:文秘、档案、财会、行管、企管)。各省(区、市)民政厅(局)从一九九一年起要普遍开展对地、县民政局各岗位职务培训。
3.地、市级(包括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民政部门要积极组织科级以下民政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积极组织业务(包括文化、技术)干部参加本地区社会力量组织的或部、省(区、市)民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
四、培训的师资队伍与教材建设
(一)培训的师资队伍,主要依靠各民政院校和当地一些大专院校。有条件的省市,可建立自己的培训中心。根据培训的需要,部人教司将进一步组织教师进修和学习,以提高培训的质量。
(二)提倡使用部的统编教材。部已建立了教材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专业课程教材的编审以及组织编写参考教材(资料)的翻译、编纂工作。
各地可组织专人编写有地方特色的教材(资料)。
五、培训的经费
根据国家现行规定,行政机关干部培训费,从“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款“政府机关干部训练费”项开支;事业单位职工训练费,从“其他民政事业费”款“干部训练费”项开支;企业单位的职工培训费以及在职干部参加业余学习,输送代培、轮训等所需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
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各级民政部门,要广开财路(通过宣传民政工作,争取地方政府的理解、支持;争取民政企业的支持),以保证教育、培训经费,逐年有所增长。
六、培训证书的发放
凡经过培训的干部,分别由部人教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颁发培训学习证明。
经部批准举办的大、中专《专业证书》培训班,由办学单位统一颁发部印制的大、中专《专业证书》。
岗位职务培训合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举办岗位职务培训点颁发。



1990年9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审判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审判程序方面的几个问题的批复

1957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5月30日〔57〕法办字第98号关于学习审判程序总结几个问题的报告及附件均收悉。所提问题中有些须待立法解决。我们除将来件转送起草诉讼法的有关单位供作参考外,现就其中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已经在押的被告人,应由人民法院办理释放手续,还是由人民检察院办理释放手续的问题,我们意见,如果人民法院尚未办理换押手续,即应由人民检察院办理释放手续。
(二)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给被告人的起诉书副本应由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还是由人民检察院直接送达。我们意见,在诉讼法未颁布以前,可仍按我院所发的“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试行,即:除经预审庭驳回起诉或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无须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外,决定交付审判的案件的起诉书副本,由人民法院送达。
(三)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不服第一审判决时,是否可以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问题,将另行研究答复。
(四)当事人声请审判人员回避,是否由院长裁定的问题。我们意见,可仍按“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试行。即应由院长(应包括副院长在内,下同)裁定。来文所提,如院长不在时,可由院长授权的庭长裁定。我们同意这个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的规定内所谓“其他关系”究应如何理解,涉及法律解释问题,我们意见,如果审判人员是当事人的较近的亲属,或者曾在该案中充当证人、辩护人、民事原告代理人时。都可以看作是具有不能公平审判的“其他关系”。至于来文所说当事人以“某审判员(或陪审员)过去处理某案不公的事实”为理由而声请审判人员回避时。我们认为这个理由是不够充分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2000〕16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C发。

    二○○○年十二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C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3.原由经贸委负责的质量管理职能。
4.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5.原电力局、邮电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咨询、服务及标准的宣传贯彻。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技术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领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全区的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产(商)品的监督检验计划,负责全区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研究拟定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协调建立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全区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审批、发布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和考核计量标准器具,组织量值传递,保证国家量值的准确统一,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质量认证内审员的培训考核,管理认证咨询机构和内审员的注册。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管理自治区以下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
  (七)综合管理全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法规、规章,拟定自治区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定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防伪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内部审计。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设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全区性会议组织,信息收集与反映,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有关外事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技处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审计、资产、基建、技术改造、信息、统计和防伪工作;组织管理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奖励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传处
  研究拟定质量技术监督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受理行政复议;承担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编制、实施业务教育培训规划。
  (四)组织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协助局党组会同地方党委管理地、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班子;管理相关专业的职称、职业资格工作;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质量处(自治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调建立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六)监督稽查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中心)
  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产(商)品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标准、计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处理生产、流通领域中标准、计量、质量等社会投诉;承担自治区大案要案及跨区、跨省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自治区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标准化处
  组织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组织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自治区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条码工作。
  (八)计量处
  组织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制定自治区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全区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
  (九)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
  监督管理认证咨询机构,推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内审员及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对安全认证产品和质量认证产品实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管理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评审和认可工作。
  (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国家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区级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修志人员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挂靠局办公室。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0名,领导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相当正县级,事业编制10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3名,维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商)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