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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7:35  浏览:99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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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4〕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是丽水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的总平台,也是丽水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与公众联络和交流的总窗口。现将《“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建设好“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保证门户网站的正常运行和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门户网站采取“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主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由各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单位的办公室应在日常维护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办公室的分管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办公室应将负责子网站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子网站管理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一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子网站的内容管理不得交由不隶属于政府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维护,信息维护人员原则上应为本级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政府其他单位人员从事此项工作要经审查把关,在办公室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在子网站日常管理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行政机关颁布的有关网站管理和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并制定子网站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条 自建服务器的单位应定期巡检设备,保证子网站7 × 24小时的正常链接。
  第七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本单位子网站域名和IP地址,需要变更,应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各单位都有义务和责任向主网站报送各类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报送及更新维护工作,制定相应的信息采集、上报制度,保证主网站及子网站信息的及时更新。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信息审核制度,严格履行上网信息的审核程序。对于上报主网站的信息,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为第一责任人的原则,确保信息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各单位要做好网站信息更新和维护的日志记录,要至少保存最近一月的网站日志记录。
  第十一条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单位子网站情况,要保证网站的正常链接和信息更新。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力量,定期和不定期对主网站和子网站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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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监察厅,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下发以来,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本应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的,一些领导仍然行政干预土地供应方式,没有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不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实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土地以下简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加强廉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从源头防治土地供应环节产生腐败的有效措施

由于土地资产数额巨大,并且具有价值增值性和供给稀缺性等特点,土地供应环节成为腐败分子非法牟取暴利的重点领域。分析土地批租领域发生的腐败现象,实质就是在土地资源配置上。特别是在经营性土地的配置上,个别腐败分子违背市场规律,利用行政职权,搞权钱交易和“暗箱操作”,攫取巨额的地价差额。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充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抑制权力进入市场,减少了人为因素对土地配置的干预和影响,从制度和源头上保证了土地批租领域的廉政建设。
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今年,中央纪委部署从源头防治腐败任务时明确提出,要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制度;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要求:今年,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实行经营性土地出让招标拍卖制度。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重要意义。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全部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并将其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制度和行政纪律,切实抓好落实。

二、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严禁干预土地资源配置

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干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用行政手段,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各种形式指定供地对象、供地位置、供地面积、供地用途、供地方式和供地价格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进入市场,全都实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如果领导干部继续搞个人审批,无论有没有权钱交易的行为,都属于违反纪律。

三、强化政府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

坚持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实行土地集中统一供应是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落实,避免多头供地、恶性竞争的基本前提。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用地和各单位使用的原划拨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项目用地的,必须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出让的每幅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拟定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组织实施。

四、加大土地供应的信息披露力度,创造市场竞争的环境

土地供应信息在更广泛的领域公开,不仅是政府提供服务的重要职责,也是创造有效需求,形成市场竞争环境的重要保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及土地供应信息要在有关媒体向社会广泛公布,防止“暗葙操作”。

五、严格依法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保土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规范要求执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土地的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底价必须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集体决策,并严格保密。要统一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各地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范、有序进行,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六、加强监督检查,防治土地批租领域的腐败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检查。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先行立项、先行选址定点、先行确定地价的;对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违纪违法行为,都要严厉追究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今年年底前,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要对各地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落实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2002年8月26日




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

(1988年3月23日)

为实施我国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适应大进大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
在继续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鼓励外商投资、发展来料加工
装配以及沿海开放地区各项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对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
开放区等沿海地区的有关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沿海地区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
在沿海地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
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
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天津、上海、广东、福建、海南和北
京仍按原规定,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市)自行审批;辽宁、河
北、山东、江苏、浙江和广西的自行审批权限,由原规定的投资总额五百万美元以
下或一千万美元以下,扩大到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经济特区的审批
权限由原规定的轻工业三千万元、重工业五千万元以下,扩大到投资总额在三千万
美元以下的项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市、县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权限范围内自行规定。地方审批的项目应报国家计委和
经贸部备案。
在沿海地区举办外资企业,除国发<1985>90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归口的
项目外,也按上列审批权限办理。
二、鼓励采用中外合资、合作方式加快老企业技术改造
沿海地区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以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
和企业自有资金等作为出资,也可以将国家安排用于企业业技术改造的资金(包括
外汇和人民币)作为出资,采取与外商合资经营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先进技术,
发展出口产品或替代进口产品。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也可以采取与外商合作经营
的方式进行技术改造;也可以将多余的场地、厂房、设备出租给外商投资企业。
  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变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后,对企业
多余的职工应按照有关劳动法规合理安排,也可以保持原企业的法人地位,用从合
营企业分得的利润或获得的租金,发展其他生产经营,安置多余的劳动力。
 三、下放外贸企业审批权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对外经贸部门可以批准成立经营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外贸企业,并授予其外贸经营权;可以批准有条件承包出口任
务的企业或集团经营本企业所需的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进口和产品、技术出口
业务,并授予其外贸经营权;在征求驻外使馆意见后,可以批准在国外(不含港澳
地区、未建交国家和苏联、东欧国家)设立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在国外举办洽
谈会、展销会等经贸活动。对外经济贸易部应制定有关的审批管理办法。
 四、改进进料加工出口的原材料管理
  沿海地区企业为发展进料加工出口,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属于国家
限制进口产品的成套散件,由省辖市一级政府的对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批
准文件和合同验放。其中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进口许可证;属于
国家规定统一代理订货的九种进口商品,各地在订货时,应与负责统一的进出口总
公司协调价格。
  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可以在互利的原则下,与原料产地建立各种形式的协作关
系;也可以用外汇,按不高于出口离岸价,购买外贸公司准备出口的原材料或初级
产品,进行深加工后出口。
 五、改进和完善对进料加工出口的海关监管
  沿海地区企业进料加工出口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数量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
  海关对沿海地区发展进料加工出口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有效监管。大力推行保税
工厂管理办法,在进料加工出口业务集中的市、县,可以设立保税仓库。对不具备
保税监管条件的进料加工,仍实行按一定比例作为不能出口部分予以征税,事后按
实核销的办法。
  要坚决防止“大进小出”或“只进不出”。为进料加工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
零部件等,都应加工出口。海关应完善核销制度,简化手续。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
需经批准进口的主管部门核准和海关许可,并补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或
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出口或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
进口批件或进口许可证,照章补税后方准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边角余
料允许内销,由海关合理估价补税。
 六、合理安排外汇周转资金
  沿海地区发展出口所需增加的外汇周转资金,主要从地方和企业的留成外汇中
筹措,中国银行和其他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适当增加沿海地区的外汇贷款指
标。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发展出口所需的外汇周转资金确有不足又有偿还能
力的,可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家下达的对外借款指标外,核定一个短期借款(
一年内的商业借款)的额度。在此额度内借款,不再逐笔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并
可在偿还后根据需要再借,实行余额外债管理。
 七、收汇实行先还贷后分成
  利用国内外汇贷款开发的项目,新增加的出口收汇或替代进口收汇,可以先还
贷,后分成。
 八、进一步搞活外汇调剂
  沿海地区可以有开放的省辖市设立外汇调剂中心。各类留成外汇、外商投资企
业的外汇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准许调剂的其他外汇,都可以通过外汇调剂中心相互
调剂。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互相协商调剂外汇,也可以通过全国外汇调剂
中心调剂。调剂价格可以根据外汇的供求状况浮动,必要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最高限价。
 九、建立出口风险基金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出口企业试办出口风险基金,
对由于国际市场变化而造成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帮助。基金可按企业的出口收购
额或出口收益的一定比例在一定年限提取,周转使用。具体提取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经贸部、财政部备案。
 十、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运输保障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可以采取集资、联营、自营等方式,建立
或扩大船队,发展近远洋运输,发展铁路、公路、水运、航空多式联运。
  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和船运、货运代理网点的设置,要适应运输和方便用户的
需要,在加强管理、统一对外的前提下,允许多家经营和互相兼营,并按同等条件
优先的原则,多用国轮运输。
 十一、简化国内外商务人员出入境手续
  沿海地区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和加工出口企业、
劳务承包工程企业的人员,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因业务洽谈、采购、推
销、售后服务等商务活动出国,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省辖市一
级人民政府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批,政治审查也由同级政
府的人事部门负责办理。一年内再次出国,授权企业自行审批,不再进行政审,不
再填写《再次出国人员审查表》。
  凡邀请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关系的国家(地区)的非官人员来华
进行经济贸易或科技交流活动,均授权沿海地区的省辖市一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
 十二、组织科技力量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
  沿海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发挥沿海地区科技水来较高的
优势,推动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鼓励、组织科技人员中小企业服务,到乡镇企业
服务,也可以租赁、承包经营乡镇企业。支持和允许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创办科技
企业和自有的专利技术、科研成果、技术诀窍等工业产权、知识产权入股经营,发
展科研生产联合体,开发出口产品和创汇农业。
 十三、注重勤俭节约,讲求经济效益
  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充分发挥现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潜力,充分利用现有
场地、厂房、设备、搞加工,搞组装,搞出口。一般暂不搞新的工业区或出口加工
区。有些地方结合城市建设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开发工业小区的,要适当控制规
模,量力而行,所需的资金由地方政府自筹。
 十四、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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