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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25:25  浏览:81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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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现将《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

关于高等学校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
高等学校首次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的实践证明,高等学校职称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当前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作为人事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在首次职务评聘工作总结和复查的基础上继续进行,并不断完善。为此,根据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
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
1.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从学校事业发展、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出发,按照当前高等教育优化结构、提高水平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继续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使这一工作有利于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
学科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结构合理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
2.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有关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讨论决定学校贯彻实施的措施和办法,把握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正确政策导向和思想政治方向。学校各级党组织应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行
政部门共同做好对拟评聘教师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及教书育人等方面的考核,并将教师在这些方面的实际表现和取得的成绩作为评聘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条件。对于那些思想政治表现、教书育人好,又红又专的教师要优先评聘。对于不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职业道德差,不能为人师表的教师不予评聘,已经聘任的,应进行教育帮助;对顽固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的要取消其教师任职资格,并调
离教师岗位。
3.各地高教行政部门、有关部委及高等学校,要根据首次评聘工作的情况,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聘组织。教师职务评审组织成员应由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教书育人成绩优良,办事公道,学术造诣深,群众信得过的学者、专家担任。人员组成要能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
行。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应在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基础上产生,并注意增加中青年高级职务人员的比例。德育、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师职务评聘组织应予单设。
4.各地高教行政部门、有关部委及高等学校在评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时,要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继续采用评审与考核结合的办法,既要评审教师的学术水平,更要考核教师任现职期间履行职责所取得的工作实绩。要坚持思想政治条件与业务条件并重,要根据学科特点
,正确处理教学与科研,理论与实践的关系。要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克服在教师职务评审和考核中,忽视对思想政治表现、教学工作和理论联系实际等方面要求的问题。各级评审组织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评审范围,降低评审条件。评审的教授、副教
授应报上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5.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高等学校承担着不同的任务,具有不同的特点,因而执行《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时,应该区分类型和层次,制订相应的各级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要有利于不同类型和层次学校的正确发展。理工科院校要鼓励教师参加生产实践,为国民
经济建设服务;农林院校要强调教师为我国农林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广农林科技成果服务;师范院校要强调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艺术性、示范性,教书育人和教学教法研究(包括中小学教学教法方面);医学院校要鼓励教师参加医疗卫生实践;而文科的教师要看能否坚持学科
领域的马克思主义方向,参加社会实践,理论联系实际,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并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专科院校应重在专业实践能力和生产技术应用上。国家教委将组织一些不同类型和层次的高等学校进行试点,以便制订出更为合理,符合不同类型和层次高等学校特点的规定。
6.高等学校要认真做好教师职务的考核工作。学校的教师考核工作应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工作实绩应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成绩作为教师评聘、晋职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优良者才能晋职。对教师的考核应依据他们的不同工作岗位、所承担的不同任务而有所侧重。考核的
政策,要促进教师既教书又育人,要有利于教师担任教学工作,促进优秀的教师上教学第一线,特别是上基础课、公共课,要有利于本、专科生教学。要加强和改进对教师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对以教学为主的教师(如公共课、基础性课教师),应着重考核其教学质量、教
学效果及在教学改革、教学法研究方面的成绩;对以科研工作为主的教师,除也须考核教学成绩外,着重考核其科研工作能力、学术水平及其在学术上、国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主要承担科学技术推广任务的教师,应着重考核其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7.高等学校应建立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建立和管理好考绩档案。要将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平时表现与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结合起来,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全面、公正、客观、实事求是。此外,对青年教师还应把近年来参加社会实践情况作为重要
考核内容。
8.高等学校应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职务数额内评聘教师职务。因自然减员、人员调动、解聘等出现岗位空缺时,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缺聘任。由于事业发展及破格评聘优秀中青年拨尖人才等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增设教师职务岗位及因此所需的增资指标,须由学校主
管部门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9.要加强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宏观管理。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做好所属学校的定任务、定规模、定编制等基础工作。同时要认真研究和抓好教师职务岗位的设置工作,要根据学校学科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教师职务岗位。在此基础上国家教委和学校主管部门要逐步采用控
制教师职务结构比例等办法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工作的宏观管理。
10.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要有利于今后5至10年内解决高级职务教师年龄老化和新老教师交替问题。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注意把评聘教师职务工作的重点放在解决学校急需的又红又专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上。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解决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中
青年专家的职务晋升及年龄在40岁以下教师晋升教授、35岁以下教师晋升副教授的问题,其所需的职务岗位数额由各地区、各部门专项下达,增资指标报人事部核认。同时也要注意解决1982年以来毕业的符合任职条件的青年教师晋升讲师的问题。
11.国家教委成立优秀中青年拨尖人才高级职务特别评审组织,对因职务岗位数额及增资指标等原因所限不能得到评聘的国内外争夺的优异人才,可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报送国家教委特别评审其任职资格,所需职务岗位数额和增资指标由国家教委会同人事部安排,学校可及时聘任
他们担任高级职务工作。
12.高等学校经批准,可以有计划、有步骤、稳妥地进行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和职务聘任分开的试点工作,并且,目前只限于在职人员的副教授这一层次上进行。任职资格不与工资挂钩,对获得任职资格,因职务岗位数额限制而不能受聘相应职务的教师,要鼓励他们到校内外其他岗位
任职。
高等学校评聘分开的试点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评审数量和评审结果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学校主管部门应将实行评聘分开试点的学校和评审
副教授任职资格而不聘任副教授职务的教师数量报国家教委和人事部备案。
13.高等学校教师应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离退休的规定,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教师,应办理离退休手续。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高级职务教师外,不再评聘教师职务。按照中央文件的有关精神,考虑到哲学社会科学的某些专业的教师队
伍已出现的青黄不接状况,当前对那些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有真才实学、身体条件尚能工作的教师,应根据需要,经过批准,适当延长其离退休年限,不要用一刀切的办法,简单从事。
14.高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研究和总结首次评聘工作中的聘任工作经验和办法,认真抓好教师职务的聘任工作,并不断加以完善。要坚持德才兼备、择优聘任的原则,努力改变目前存在的某些忽视聘任工作的倾向。学校可以试行缓聘、低聘、解聘教师,教师也可受聘和不应聘。
凡取得任职资格后应聘的教师的职务工资,一律从聘任的下月起,分别按有关工资的规定和标准计发。教师聘任期届满,经聘任双方协商,可以续聘或延长聘任期限。聘任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止聘任关系。解聘或中止聘任一方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聘期届满,经考核不合格未
被聘任的,其因晋升职务增加的工资至少下调一级。
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德才兼备的教师。
15.高等学校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授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职改领导小组审核,国家教委批准。高等学校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授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主管部门提出,
经国家教委同意后,由各省市、各部委职改领导小组批准。
国家教委将对已有教授或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校行使权利的情况进行检查。少数地方、部门未按规定已下放了一些学校的评审权,须由学校主管部门向国家教委做出说明,以便审核。经检查和审核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国家教委有权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16.高等学校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相继进行,所需职务岗位数额或增资指标由学校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统筹安排。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要从学校各有关工作岗位需要出发,着眼于学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优化和教学科研工作整体效益的
提高,并注意逐步理顺教师以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关系。必须严格坚持国家职称改革主管部门正式批准颁发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不得任意扩大评审系列范围和评审权限。
17.为切实搞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国家教委将加强对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各高校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把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对于营私舞弊或借机打击迫害教师的,应严肃处理。对于
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教师职务的,应坚决取消其教师职务和任职资格。



199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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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通知


教高函[2005]17号

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了适应西部大开发发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现有对口支援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的范围,使西藏、新疆地区的所有本科高等学校均与我国高水平大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具体方案如下:

  一、西藏自治区高等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另行安排对口支援学校。

  二、新疆地区本科高等学校对口支援扩展方案:

  南京农业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农业大学;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和北京中医药大学对口支援新疆医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对口支援新疆财经学院;

  中央音乐学院和中央美术学院对口支援新疆艺术学院;

  山东大学对口支援昌吉学院;

  华中农业大学对口支援塔里木大学。

  请以上参加对口支援的学校尽快正式签署对口支援协议书,并及时将协议书报我部高等教育司。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第四次宪法修正的宪政价值

徐升权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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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第二次会议完成了对我国现行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此次修宪的总原则是: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的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根据这个原则,这次修改宪法不是大改,而是部分修改,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规范的、非改不可的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不改。

  经过这次修改的宪法,进一步吸收与承认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即保持了稳定又与是俱进。可以肯定的是,修正后的宪法将带给中国法制积极的影响,对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具有积极的作用。第四次宪法修正标志着中国真正迈上了宪政的道路。

  一. 执政党对宪法最高权威的尊重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对宪法具有最高权威的确认性规定,是社会各界对宪法最高权威地位的认同。和前三次修宪一样,第四次宪法修正再次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宪法的尊重,自觉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多年发展和未来发展的正确认识总结和主张。此次修宪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将这些理论和实践探索、创新的最新成果上升为国家意志即用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之所以中国共产党要把自己的认识与主张上升为宪法内容,是因为她承认在我们这样一个民主国家里宪法才最有权威;是因为她明白,要想使自己的正确认识与主张对全社会产生普遍的影响力、发挥指导所有公民行为并促进国家发展的作用,就必须把它上升为宪法原则或宪法规范。

  中国共产党对宪法最高权威的尊重还体现在她严格按照宪法修改程序的要求来推进宪法的修改。《宪法》第64条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修改宪法。因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在确定修改宪法的建议案后,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尊重了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

  二. 宪法中宪政理念的成熟化

  宪政状态下的宪法有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内容和作用: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国家权力的有限。此次修宪完善了公民权利体系,也使得国家权力受到更合理的约束或规制。使修正后的宪法容纳了现代宪政理念,能更好的满足国家宪政建设的需要。宪法的第四次修正是中国宪政事业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第四次宪法修正:第一,首次将人权的概念引入宪法,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第二,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完善了我国公民权利体系,也反映了国家对现代宪政理念的接受与应用,以实际的行动来发展宪政建设。

  国家权力的约束或规制是宪法永恒的使命。正如武汉大学法学院秦前红教授所言,此次修宪的相关内容反映了我们国家“打破过去那种片面的‘国家权力统治观’或‘国家权力无限观’,树立有限与有效结合的、公正与公平结合的、诚实与为民结合的宪政国家权力观”。修正案表明了政府“对国家权力行使目的的鲜明认识”。例如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修正案还规定了国家应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出政府接受了现代宪政理念对其的要求。

  三. 宪法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的长期关注

  从2003年3月27日中国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研究和部署了修改宪法的工作,确立了这次修宪的总原则,成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始,到2004年3月14日,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历时近一年,其间广泛征求意见,引起了全社会对宪法的普遍关注。

  首先,《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是基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调查研究后提出的修改宪法的建议的基础上形成的。《建议》公布后,中共中央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各民主党派、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2003年9月12日,中共中央听取了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家和经济学家的意见。其次,本次修宪过程中,政府开拓了多种渠道征求意见。如许多政府网站都开辟了专栏征求修宪意见,吸引了公民对于宪法的注意和对于修宪的参与。此外,修宪还引起了宪法学界对于宪法稳定性及此次修宪所涉及的某些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与探讨,促进了宪政理论的发展,有深度的宣传了宪法及宪政知识。

  在中国,对宪法的关注与探讨是应当被赞美和鼓励的,因为正如有些学者认为的那样“这种普遍的关注蕴涵着宪政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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