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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07:15  浏览:8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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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2004年8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1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本省传统工艺美术,促进传统工艺美术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省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发展及相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引导、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产品或作品的开发和生产。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同级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推动传统工艺美术与旅游业结合,促进其共同发展。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五条 四川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协助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可以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的具体事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本省传统工艺美术的宣传推广,引导从事传统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展销会、博览会等合作交流活动,积极为传统工艺美术交流提供服务。

第六条 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实行认定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经评审可认定为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请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按照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本省申报国家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从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中评选产生。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聘请专家组成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工作,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承担评审的具体事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提出,经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同意后予以聘任。

第八条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认定后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编制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对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建立档案;

(二)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文字记录等措施进行抢救,对已失传的品种和技艺,进行补救或者发掘;

(三)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四)对其工艺技术秘密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五)加强研究,培养人才。

第十条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投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生产、经营。

鼓励拥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企业、从业人员根据市场需求开发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作品,满足消费者需要。

第十一条 鼓励旅行社向游客宣传、介绍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旅行社征得游客同意后,可以将参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生产、经营场所纳入旅游团队运行计划。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作品技艺精湛独特、极具表现力和代表性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认定并命名为四川省工艺美术珍品。

第十三条 本省对经认定的工艺美术珍品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对工艺美术珍品进行征集、收购并由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

(二)经省或者市工艺美术馆、博物馆珍藏的工艺美术珍品,收藏单位可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三)为工艺美术珍品作者申请著作权登记保护提供支持,并减免相应的申请费用。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产品或作品可以使用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统一制发的四川传统工艺美术证标。

第十五条 对长期从事传统工艺美术制作且技艺精湛、成就显著的技艺人员,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授予其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

本省申报国家评审的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应在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师所在单位应当关心和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

第十七条 工艺美术大师有权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的姓名,使用个人标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的签名和个人标识。

第十八条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四川省工艺美术珍品、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每4年复审一次。

省工艺美术行业协会应当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预先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评审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异议,评审委员会或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受理并作出答复。

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四川省工艺美术珍品、四川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具体评审标准、程序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另行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和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加大投入,积极支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二十条 对制作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特需的珍稀矿种和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保护,严禁乱采滥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采取必要措施,发掘和抢救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资助传统工艺美术科学研究,培养人才。

第二十二条 对制作经济效益不高、艺术价值高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从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扶持和帮助。

第二十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信贷、进出口、技术服务、引进培养人才等方面对拥有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创作和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其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申报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工艺美术珍品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传统工艺美术开展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收藏工艺美术珍品和建立传统工艺美术收藏展示场馆。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四川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证书、工艺美术珍品证书或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取消其已认定的资格并收回证书,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八条 伪造或者冒用四川传统工艺美术证标的,制作、出售假冒工艺美术大师签名和个人标识的传统工艺美术作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及侵犯他人传统工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依照有关保密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违反保密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予以解聘,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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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以及《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我部结合近两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发展情况,对《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核准。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2月印发的《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发【2012】519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1.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2.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
(修订稿)







商 务 部
2012年12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统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




目 录
一、总说明………………………………………………………………………………………………3
二、报表目录……………………………………………………………………………………………5
三、调查表式
(一)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CB1表) ………………………………………………………6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CB2表) ……………………………………………………7
  (三)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表(CB3表)………………………………………………8
  (四)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表(CB4表)………………………………………………9
  (四)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CB5表) ………………………………………………10
四、附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11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13
五、主要指标及解释…………………………………………………………………………………14









一、 总 说 明
  (一)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二) 对外承包工程指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的活动。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实际情况,为有关部门制订方针、政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它是我国涉外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商务部负责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包括在地方的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下同)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审核、汇总、编制全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包括在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地方企业,下同)的统计工作,审核、汇总并向商务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资料。
   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工作,编制统计资料并上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五)企业承揽的下列业务纳入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
  1、承包国(境)外工程项目。指企业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揽和实施的各类工程项目。
  2、承包我国对外经济援助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对外经济援
助项目。
  3、承包我国驻外机构工程项目。指企业以投标、议标等方式承揽和实施的我国驻外使(领)
馆等工程项目。
   4、企业自带设备,以收取设备使用费、技术服务费等形式承揽和实施的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工程项目。
   5、企业为实施承包工程项目出口的大型成套和机电设备,并负责安装和调试。
   6、企业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经济活动。
  (六)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的主要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完成营业额、外派人数、月末在外人数、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等。
  (七)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报表报送渠道:地方企业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报表后报商务部,同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商务部汇总全国数据后报国家统计局。
  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集团),仅报告企业(集团)总部及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下属公司的统计资料; 具有经营资格的下属公司的统计资料由该公司按属地化原则报送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八)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加强数据传输的现代化建设,充分运用网络传输手段,全面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商务部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月度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调整。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工作中使用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发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九)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十)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十一 )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十二) 本制度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10]519号)同时废止。
   
   
   
   
   
   
   
   
   
二 、 报 表 目 录

基层报表
表号 表 名 报告
期别 填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
及方式 页码
CB1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月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
月后2日内,
网络传输 6
CB2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7
CB3 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8
CB4 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月
同上

同上
同上 9
CB5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 年
同上

同上 年后4月30日前,网络传输 10
















三、调 查 表 式
基层报表
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情况
表 号: CB1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国家(地区)
新签合同份 数
(份)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外派
人数
(人)
月末在
外人数
(人)
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人)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甲 1 2 3 4 5 6 7 8
合 计
XX国家(地区)
XX国家(地区)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国家(地区)分布基本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4、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各种人员数量的总和。包括:雇佣当地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等方面的人员。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明细
                            表 号: CB2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项目 项目所在国家(地区) 项目类别
签约
日期
对外签约单位
项目实施单位
业主
项目资金来源 新签合同额
(万美元)

大类
小类 金额 其中:设计咨询
合计 甲 乙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1 2
XX项目
XX项目

(续表)
完成营业额
(万美元)
带动国产设备材料
出口额
(万美元)
外派人数
(人)
月末在外人数
(人)
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人)
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人)
金额 其中:设计
咨询
3 4 5 6 7 8 9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项目的开展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
     3、“项目类别”项目大小分类见附录一。
4、“签约日期”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签约日期。
5、“对外签约单位”指与国(境)外业主签订合同的企业。
6、“项目实施单位”指具体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企业。
7、“业主”指与企业签订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的项目发起人。
8、项目资金来源:指企业承揽工程项目工程款的来源方,包括项目所在国政府、世界银行、其他区域性金融机构、中国政府援外项目款项、中国政府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等。
9、“设计咨询”指新签合同额和完成营业额中企业承担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建设区域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和工程技术咨询,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技术指导等部分的金额。
10、月末雇佣项目所在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项目所在国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11、月末雇佣第三国人员数量:指报告期企业在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中所雇佣的扣除本国及项目所在国人员以外的各种人员数量。包括项目的管理、施工、后勤人员等。

主要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明细
                             表 号: CB3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分类、项目 签约情况 进展情况 月末在外人数
     
新签合同金额
(万美元) 线路总里程(公里)
完成
营业额(万美元) 已完工线路里程(公里)
     
总计 其中
总计 其中
      全线桥梁长度
(米) 全线隧洞长度
(米) 桥梁长度(米) 隧洞长度(米)
甲 1 2 3 4 5 6 7 8 9
合 计
一、公路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二、铁路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交通运输类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交通运输项目指企业在国(境)外承揽和实施的涉及合同金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公路(含高速公路)和铁路(含地铁、轻轨等)工程建设类的项目,包括公路、铁路修复项目。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线路总里程:指合同文本规定的公路、铁路项目的路面或铺轨总长度(包括桥梁、隧道等)。
     4、全线桥梁长度:指公路、铁路线路总里程中涉及桥梁的长度。
     5、全线隧洞长度:指公路、铁路线路总里程中涉及隧洞的长度。
     6、已完工线路里程:指报告期已经完成(即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公路、铁路项目的路面或铺轨长度(包括桥梁、隧道等)。
    
    
    
    
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明细
                             表 号: CB4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 2014年12月
年 月
     指标


分类、国家、
项目 签约情况 进展情况 月末在外人数
(人)
      新签合同金额
(万美元)  装机容量
 (万千瓦) 完成营业额(万美元) 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
(万美元)
甲 1 2 3 4 5
合 计
一、化石燃料电厂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二、水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三、核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四、热电联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五、风力发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六、太阳能电站
  XX国家(地区)
   XX项目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报告月份企业开展主要电力工程建设类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电力工程建设项目指企业在国(境)外承揽和实施的涉及化石燃料电厂、水电站、核电站、热电联电站、风力发电站、太阳能电站建设的项目。
     2、本表由企业于月后2日内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装机容量:指该电站系统按合同文本规定安装达到的发电机组额定有功功率的总和。该指标由电站项目总包方填报。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经营情况
       
表 号: CB5
制定机关:商务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企业名称: 批准文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有效期至:2014年12月 年

指标

单位
数值
甲 乙 1
1、对外承包工程利润总额
2、 当年新增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金额
美元部分
人民币部分
3、年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余额
(1)美元部分
(2)人民币部分
4、支付给当地及第三国人员的工资
5、在当地及第三国采购设备材料金额
6、境外纳税总额
7、带动国产设备材料出口额
8、年末雇佣外籍劳务人员数量 万元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万美元

统计负责人: 制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本表综合反映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度经营情况及对社会的贡献情况。
     2、本表由企业于年后4月30日前通过网络传输报送。
     3、当年新增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金额:指报告年度企业为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而从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取得的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
     4、年末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余额:指截止报告期末企业为执行国(境)外工程项目而从境内银行性金融机构取得的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中,扣除已归还部分款项的余额。
5、支付给当地及第三国人员的工资:指支付给非我国外派人员的工资(含保险、社保等福利支出)总额。
6、在当地及第三国购买的设备材料:指为完成该工程项目,在当地(项目所在国家地区)及第三国(除我国和东道国之外的地区)购买的设备材料的总额。
7、年末雇佣外籍人员数量:指报告期末企业在国(境)外工程项目中雇佣当地员工和第三国员工的总和。



  四、附录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分类
项目类别代码
(大类、小类) 类别名称
A 房屋建筑项目
01 商用建筑(包括用于商业活动的商场、市场等以及商用办公楼)
02 政府办公设施
03 教育用设施(包括幼儿园、学校等)
04 监狱惩戒机构
05 卫生保健机构(包括医院以及与卫生保健相关的场所建设)
06 物流分销、仓储设施(包括各类仓库、商品分拨中心等)
07 酒店、汽车旅馆、会展中心
08 多户单元住宅(包括供多户居民居住的住宅、公寓等)
09 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运动中心等)
10 游乐场所、主题公园
11 宗教和文化设施
12 土地平整
13 其他
B 工业建设项目
01 钢铁和有色金属加工厂建设
02 化学品(非石油)厂建设(包括化肥厂等)
03 制药厂建设
04 食品和饮料加工厂建设
05 纸浆和造纸厂建设
06 非金属矿物制品厂建设(包括水泥厂、石灰厂、玻璃厂等)
07 其他
C 制造加工设施建设项目
01 汽车装配和零部件制造厂建设
02 半导体制造厂建设
03 电子装配厂建设
04 航空航天设备制造厂建设
05 其他
D 水利建设项目
01 水处理、海水淡化厂
02 供水管线、沟渠建设
03 水坝、水库
04 防洪堤坝、海堤建设
05 打井工程
06 其他
E 废水(物)处理项目
01 污水处理厂
02 卫生间、下水道处理
03 固体废弃物处理
04 其他
F 交通运输建设项目
01 公路(含高速公路)
02 桥梁
03 港口及港口设施建设
04 机场(含航站楼)
05 铁路(含地铁、轻轨及相关公共交通枢纽)
06 其他
G 危险品处理项目
01 化学品处理和土壤(指遭受污染的土壤)修复
02 核废料处理
03 石棉和铅减排处理
04 空气净化设施
05 其他
H 电力工程建设
01 化石燃料电厂(石油、天然气和煤做为燃料的电厂)
02 核电站
03 水电站
04 热电联产电厂(指同时向用户供给电能和热能的火力发电厂)、废燃料电厂
05 风力发电站
06 太阳能发电站
07 输配电工程(包括输电线路工程、变电工程、换流站工程等)
08 电站运营维护(含改造)
09 其他
I 石油化工项目
01 炼油厂和石化厂建设
02 油气管线建设
03 海上石油平台建设
04 01-03项服务维护运转
05 其他
J 通讯工程建设
01 广播电视转播塔施工
02 数据和网络中心建设
03 通讯传送架与设施的施工(含地下和水下通信电缆)
04 通信线路和设备安装
05 航空航天工程(含卫星发射等)
06 其他
K 其他
01 与采矿业相关的地质勘察
02 矿山工程建筑(含坑道、隧道、井道的挖掘、搭建等)
03 其他
  (二)关于统计机构和统计奖惩办法的说明
   
   一、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二、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三、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2、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3、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4、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五、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六、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关单位应给予奖励:
   1、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2、在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3、在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4、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5、检举、揭发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七、获得商务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八、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资料的单位,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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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朔州市引进优秀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朔州市人民政府


朔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朔州市引进优秀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朔政发[2004]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适应人才竞争国际化的需要,加快实施“科教兴朔”战略,为我市经济和社会的争先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保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优秀人才是指: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及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
(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或其他专门人才。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经济组织、独资企业。
第四条 执行本规定必须坚持有利于引进各类人才,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建立优良的投资环境和人才环境。

第二章 方法与措施
第五条 积极开辟引进优秀人才的绿色通道。对引进的优秀人才采取调动、聘用、兼职、学术交流、担任顾问、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六条 对愿调入或经考试录用、聘用到本市工作的国家级中青年专家、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硕士学位以上研究生以及取得学士学位且单位急需专业对口的本科毕业生,在进入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时可不受人事计划和编制限制,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需要,简化办事程序,先接收,后逐步理顺。
第七条 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家属、子女可随调随迁,其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安排;用人单位有困难不能安排的,由政府人事、劳动等部门协调安排,其子女入学入托可在全市范围内任选学校和幼儿园,并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八条 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随到随聘,事业单位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对贡献突出的还可以低职高聘。
第九条 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享受用人单位副职领导干部有关待遇;引进的硕士研究生可享受用人单位中层干部有关待遇。
第十条 对自愿来我市工作的外市地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暂时不能落实工作单位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两年内免收人事代理有关费用,并优先推荐其落实就业单位。同时,本地大、中专毕业生也要全部纳入人才市场管理,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办理人事代理的各项业务。
第十一条 对引进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优秀人才,要提供相对优越的办公条件和居住条件。根据我市实际,按下列标准发给安家补巾:
(一)两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30万元;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15万元;
(三)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研究生10万元;
(四)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3万元;
(五)其他专门人才也可给予补助费,其数额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享受安家补贴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合同,并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安家补贴要在合同期内全部发给本人,经费来源以用人单位为主,同级财政补助为辅。
第十二条 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课题工资等;也可以资本、技术等要素参与分配。同时根据其工作岗位和贡献大小,还可以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
第十三条 对高层次优秀人才携带技术项目、专利在我市投产或研制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新成果产生经济效益的,除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在项目投产5年内,同级政府按每年新增缴地方所得税部分的20%比例给予奖励,奖金全部发给个人。
第十四条 为保证优秀人才的身体健康,凡博士以上研究生及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健康检查,并享受 10一15天的公费疗养。其经费来源根据其所在单位性质,由用人单位或同级财政负担。
第十五条 鼓励本市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引进国外智力部门或其它渠道,引进国外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参与科研开发、传授管理经验、举办科技知识讲座等。凡经过市里引进的外国专家每人每天补贴生活费100元。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加强引进人才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都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市、县区两级都要成立引进人才智力工作领导组,定期研究引才引智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事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负责本地引进优秀人才的综合管理工作,教育、科技、公安、财政、劳动、编制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服务,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八条 加大政府对人才工作的投入力度。“十五”期间市财政每年预留出100万元,作为朔州市引进优秀人才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资助各类优秀人才科研、工作、继续教育、生活补助和专家的学术交流以及奖励经费。专项经费的使用,将另行制定办法。总的要求是,单位提出申请,经领导组办公室审核,市长签审后由财政拨付。各县区财政也要拿出相应经费,用于引进优秀人才工作。
第十九条 创造引进人才的良好环境。大力宣传我市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宣传优秀人才中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领导与优秀人才联系制度,不仅用事业、待遇引才,更要用感情引才、留才。各级领导对优秀人才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他们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条 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主体到位。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在引进、培养和使用优秀人才工作中的主体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尊重他们的用人自主权,为他们引进人才打开方便之门,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朔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朔州市人民政府

2004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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