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4:10 浏览:9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关于建立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市场监督司
关于建立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的通知
药监市函[2003]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品广告审查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三抓一加强"的要求,我司决定自2003年起建立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制度(以下简称“提示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质量,确保各项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管理规定得以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示制度涵盖的工作内容
一是药品广告审批工作。对不能严格依照药品广告审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批,屡次被我司要求调回复审,无法保证药品广告审批质量的,将给予内部工作提示。
二是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工作。对不认真开展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工作,建立日常检查监督工作机制的;不依法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并按照规定印发《违法药品广告公告》的;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移送的药品广告举报材料处理工作的;不能按时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在广告监测中发现存在问题需要予以处理的,将给予内部工作提示。
三是药品广告备案工作。对不能按照法律规定,在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及时将有关材料(包括药品广告审查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生产批件、质量标准、商品名称证明和商标注册证等)报我局备案的;未按《药品广告备案调回复审通知书》要求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的,将给予内部工作提示。
二、提示制度的层次
根据各地药品广告审批工作、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工作和药品广告备案工作的情况,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先由局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公室给相关药品广告审查管理人员发《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通知》;若所提示需要改进的工作未得到改善的,可由局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办公室给负责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的领导发《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内部工作提示通知》;如所提示需要改进的工作仍未得到贯彻落实,或者存在问题情节严重的,由我司正式行文,责成相关局对药品广告审查管理工作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记录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系统的部门以及公务员建立的“信誉档案”中。
三、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也应建立辖区内的药品广告检查监督内部工作提示制度,保证药品广告审查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制度落实到人、监控落实到点,加强对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控。将检查监督工作日常化、制度化,使检查监督工作进一步深入到基层。
四、我司每年于年中和年底两次将各省(区、市)药监局药品广告审查情况、备案情况、检查监督情况汇总后予以公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9〕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统计工作巡查督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和《江苏省统计督查制度(试行)》等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升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
(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
第三条 督查对象
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 巡查督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宣传贯彻情况;
(三)国家、省、市统计方法制度执行情况;
(四)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六)统计服务科学发展情况;
(七)统计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情况;
(八)统计法制建设情况;
(九)市人民政府部署的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十)市统计局安排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第五条 根据巡查督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督查或专项巡查督查。
第六条 市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巡查督查对象进行巡查督查,在适当时间对已经巡查督查的对象进行回访。
第七条 市统计局成立巡查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督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八条 巡查督查工作步骤
(一)送达巡查督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督查对象开展自查,自查汇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统计局。
(二)巡查督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统计工作情况汇报;
2.召开座谈会并发放调查问卷;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历史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督查组在巡查督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督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巡查督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督查组应当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督查报告。
第九条 巡查督查结果处理
巡查督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督查组的巡查督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没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巡查督查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巡查督查意见书;
(二)对有统计违法行为,但情节轻微,依纪依法不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巡查督查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巡查督查意见书;
(三)对有统计违法行为,需要依纪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巡查督查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巡查督查意见书外,还应当对统计违法行为,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四)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巡查督查结果;
(五)巡查督查对象在接到巡查督查意见书后,如被认定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第十条 巡查督查工作实行巡查督查组负责制。巡查督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并对巡查督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不如实反映巡查督查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巡查督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督查组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巡查督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巡查督查组成员向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开展统计巡查督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1976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76年4月14日〔1976〕津高法办13号请示一件收到。关于李淑荣、李福义因父母离婚随母改嫁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淑荣、李福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是应该肯定的。被继承人李怀田死亡时,李淑荣、李福义尚在年幼生活还不能自立,要求他们对其生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是不现实的,不能因此否定其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
(二)(略)
(三)(略)
(四)(略)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