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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黄红麻市场管理的通知(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7:16:41  浏览:8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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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黄红麻市场管理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国家工商局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黄红麻市场管理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国家工商局


(摘录)
黄红麻是国家管理的计划商品,由各地供销合作社承担国家下达的计划收购任务。……为在大灾之年保证完成国家收购计划,安排好麻纺工业和市场用麻,坚决防止“黄红麻大战”,特通知如下:
一、麻产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供销合作社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黄红麻市场管理工作。在国家收购计划完成之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插手收购。对擅自收购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级供销社要认真做好黄红麻收购的组织工作,切实搞好系列化服务。要合理设置收购网点,严格按照“生产期间谁与麻农签订合同谁收麻”的原则,努力完成下达的收购任务,严禁跨省、跨县、跨乡伸点收购。对违反者,要严加查处。
三、要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和质量等级标准,坚持对样收购,按质论价,不许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199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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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大常委会


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2年7月21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0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2000年4月27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太原市商业网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6月23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网点的管理,促进商业网点的合理有序发展,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人民生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和经营性服务的固定性零售场所、批发场所、服务场所、仓储场所和集市贸易场所。

第四条 商业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行业配套,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城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网点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商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国有资产、房产、工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商业网点发展相关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编制,分别纳入城市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法定机关批准后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如需部分变更,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七条 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内容包括: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发展重点、地区布局、行业结构和规模结构等。

商业网点建设计划的内容包括:网点的建设性质、行业性质、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等。

第八条 新建工矿区、住宅小区、车站、旅游点和成片改造旧城区,应当将商业网点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应当按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至七规划配套商业网点,建设单位应按规划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城市繁华地区的主要街道新建、改建临街楼房,其下层应当主要安排用于商业网点,现有临街非商业用房亦可逐步改做商业网点。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商业网点的建设采取政府引导、社会筹资、鼓励和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的设计应当经济适用,新颖美观,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网点的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商业中心、商业街区或者大型商业网点,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征求市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合法商业网点,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补建和迁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予以安置。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有关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商业网点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商业网点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新建商业网点的产权按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管理。

按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拆除和改变用途。

对已附设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厂矿企业的城市国有商业网点使用的房屋,产权单位不得擅自挤占、拆除。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管理的商业用房,必须用于设置商业网点,不得擅自改做它用,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在居民住宅楼底层或者与之相邻的商业网点内以及学校、机关等附近的商业网点内,不得从事影响居民生活、污染环境和影响学校教学、机关工作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网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今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划组织实施的,由商业网点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拆除合法商业网点用房不予补建或者迁建的,由商业网点主管部门责令拆迁人补建或者迁建;拒不执行的,除按原拆除面积重建成本价予以赔偿外,并可处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商业网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渎职,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拒绝、阻碍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固定性”场所,系指非临时性的商业建筑物、构筑物和非临时占用的集市贸易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网点,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经济发展情况,视其建筑面积或者占地面积予以确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关于普通中学和小学班主任津贴试行办法

1979年11月27日,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根据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对班主任工作的规定,为了鼓励教师做好班主任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和“多劳多得”的原则,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11月开始,在公办教师(即国家职工)中试行班主任津贴。办法如下:
一、班主任应挑选工作好、思想好、作风好,具有一定教学水平、管理学生经验和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按照择优任用的原则,每学年经过教师评议一次,由学校领导批准。
二、班主任应履行《关于班主任工作的要求》(见附件)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才能发给班主任津贴。
担任班主任的中学教师原则上每周担任两个班的语文或数学课,其他学科教师每周担任14节课以上;担任班主任的小学教师原则上每周包教一个班的语文和数学课,或担任两个班语文或数学课,其他学科教师每周担任18节课以上。
三、班主任津贴标准。原则上每个班(学生40人至50人)设班主任一人。根据现有学校布点、校舍条件不同,每个班学生人数有多有少,班主任工作量有大有小,班主任津贴应有所区别。津贴标准一般定为:中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5元,36人至50人,发6元,51人以上发7元;小学每班学生人数在35人以下发4元,36人至50人,发5元,51人以上发6元。每班人数在20人以下的,可酌情减发。
复式班的学生人数可按每个年级学生人数合并计算。
班主任从任命之月起,按月发给班主任津贴。免去班主任,应从不担任班主任的下月起停发津贴。
四、担任班主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按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但因担任其他工作任务以致教学工作量未达到要求的,津贴可不减发。
五、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的班主任,要批评教育,甚至停发津贴;情节严重者要及时撤换。
六、班主任因事假、探亲假、学习、患病、负伤、生育及因公出差等,每月超过10天的按当月津贴标准的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不发给津贴。
班主任因事假、探亲假、学习、患病、负伤、生育及因公外出等,而临时代理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当月工作超过10天不满20天的,按班主任津贴标准半数发给,超过20天的按全月津贴标准发给。
行政人员、教研组长兼任班主任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应发给班主任相应津贴。
七、班主任津贴所需经费,教育部门举办的普通中学和小学,可由省、市、自治区分别在教育事业费中“中学经费”和“小学经费”项的“补助工资”目内列支。
八、其他部门办的普通中学和小学试行班主任津贴,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津贴经费仍按原来规定的学校经费开支渠道,由各部门自行解决,在有关项目内列支。
九、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精神,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从1979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关于班主任工作的要求
中、小学班主任应该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热爱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能胜任所任学科的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管理学生的经验和组织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全日制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规定的中、小学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努力学习,积极工作,热爱学生,团结同志,在思想、品德、作风方面能作学生的表率。班主任工作应具体作到以下六条:
(一)热情关怀、爱护学生,负责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中、小学学生守则,努力使本班形成一个遵守纪律、团结向上、勤奋学习、朝气蓬勃的集体,使学生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
(二)经常与科任教师联系,了解和研究学生的思想学习情况,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改进学习方法,学好各门功课,不断提高学习成绩。
(三)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加强生活管理,组织和指导本班学生参加文体活动,搞好清洁卫生,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四)组织领导班委会的工作,指导本班共青团、少先队开展活动。
(五)负责组织领导本班学生参加生产劳动,指导学生的课外活动,配合有关科任教师开展课外科技活动。
(六)与学生家庭和社会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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