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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6:39:37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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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二、“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2000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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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卫生部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1985年6月1日,卫生部

城市:
甲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2/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15‰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75%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8次)达到95%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0.2%以下。
二、产期:
1.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
2.消灭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0.2%以下。
3.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0.1‰以下。
4.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3%以下。
5.滞产发生率控制在3%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0.5%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8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70%以上。
4.产后6—12小时抱奶率达到80%。
要求:切实做好孕产妇系统管理,认真开展围产期保健。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健全,医疗与保健密切配合,实行分级分工医疗的保健制度。
2.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医疗、保健人员,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3.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有完整准确的资料和数据。
4.普及围产期保健、优生、优育卫生知识。
5.建立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门诊,逐步提高产前诊断水平,减少和降低遗传性疾病和畸形胎儿的出生。
6.建立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对高危妊娠进行专案管理和监护。逐步形成围产期医疗、保健、科研中心。对高危新生儿加强监护。
乙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3/万以下,围产儿死亡亡率降至20‰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5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5次)达到85%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0.4%以下。
二、产期:
1.住院分娩率达到88%以上。
2.基本消灭子宫破裂,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0.4%以下。
3.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控制在0.5‰以下。
4.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5%以下。
5.滞产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2%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7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50%以上。
4.产后6—12小时抱奶率达到70%。
要求:实行孕产妇系统管理,逐步开展围产期保健。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基本健全。医疗与保健配合,实行分级医疗。
2.有计划地抓好各级医疗、保健人员的培训,逐步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3.各项规章制度基本健全,有必要的准确的资料和数据。
4.经常开展围产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创造条件逐步建立遗传优生咨询、产前诊断门诊、高危妊娠门诊和病房,对高危妊娠逐步实行专案管理。对高危新生儿进行监护。
6.创造条件开展围产期保健的科研工作。
丙类地区:
不够乙类标准的为丙类。这类地区力争在3—5年内达到乙类的标准和要求。

农村:
甲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4/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25‰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5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5次)达到80%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1%以下。
二、产期:
1.新法接生率达到95%以上。
2.住院分娩率达到50—80%以上。
3.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1%以下,基本消灭因产科原因造成的泌尿生殖道疾患。
4.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1‰以下。
5.产后出血发生率降至5%以下。
6.滞产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率降至3%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70%以上。
3.产后健康检查率达到30%以上。
要求:逐步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进行围产期保健工作试点。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基本健全。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和常规,掌握必要的资料和数据。
2.有计划地培训各级妇幼保健人员,提高妇幼保健工作水平。
3.经常开展妇幼卫生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县妇幼保健机构成为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县医院成为全县解决高危孕产妇和高危新生儿的医疗中心。
5.积极开展围产期保健科研工作。
乙类地区:
标准:孕产妇死亡率降至5/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降至30‰以下。
一、孕期:
1.孕三个月初检率达到40%以上。
2.产前检查率(检查不少于4次)达到70%以上。
3.子痫发病率降至2%以下。
二、产期:
1.新法接生率达到90%以上。
2.住院分娩率达到30%以上。
3.基本上消灭因产科原因造成的泌尿生殖道疾患,会阴Ⅲ度裂伤发生率降至3—4%以下。
全国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
地区类别 | 城市 | 农村
|----------------------|--------------------------
统计项目 | 甲 | 乙 | 甲 | 乙
------------------------|----------|----------|--------------|----------
孕产妇死亡率 (万)|2以下 |3以下 |4以下 |5以下
------------------------|----------|----------|--------------|----------
围产儿死亡率 (‰)|15以下 |20以下 |25以下 |30以下
------------------------|----------|----------|--------------|----------
孕三个月初检率 (%)|75以上 |50以上 |50以上 |40以上
------------------------|----------|----------|--------------|----------
产前检查率 (%)|95以上 |85以上 |80以上 |70以上
------------------------|----------|----------|--------------|----------
子痫发病率 (%)|0.2以下|0.4以下|1以下 |2以下
------------------------|----------|----------|--------------|----------
新法接生率 (%)| | |95以上 |90以上
------------------------|----------|----------|--------------|----------
产后出血发生率 (%)|3以下 |5以下 |5以下 |6以下
------------------------|----------|----------|--------------|----------
产褥感染发生率 (%)|0.5以下|2以下 |3以下 |4以下
------------------------|----------|----------|--------------|----------
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0.1以下|0.5以下|1以下 |2以下
------------------------|----------|----------|--------------|----------
产后访视率 (%)|80以上 |70以上 |70以上 |60以上
------------------------|----------|----------|--------------|----------
住院分娩率 (%)|98以上 |88以上 |50—80以上|30以上
------------------------|----------|----------|--------------|----------
三度会阴裂伤发生率(%)|0.2以下|0.4以下|1以下 |3—4以下
----------------------------------------------------------------------------


4.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降至2‰以下。
5.产后出血率降至6%以下。
6.滞产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
三、产褥期:
1.产褥感染发生率降至4%以下。
2.产后访视率(至少3次)达到60%以上。
要求:巩固新法接生,进行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试点。
1.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和妇幼保健网逐步健全,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常规。掌握有关的资料和数据。
2.有计划地培训基层妇幼保健人员,提高技术水平,使其能处理顺产,识别难产,进行初步处理,并及时转送高危孕产妇或请上级医务人员处理。
3.有针对性开展妇幼卫生、优生、优育的宣传教育工作。
丙类地区:
不够乙类标准的为丙类。这类地区力争在3—5年内达到乙类的标准和要求。

附:说 明
一、做好孕产期保健,提高孕产期保健质量是保障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地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患病率,根据当前我国城乡孕产期保健工作水平与条件的不同,制定了城乡孕产期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
二、关于城市与农村的划分:按现行行政区划分,县及县以下为农村。
三、关于类别的评定:凡标准能达到80%的地区,即定为该类地区。其中必须包括以下指标:孕产妇死亡率、围产儿死亡率、胎位性难产发生率、子痫发病率、Ⅲ度会阴裂伤率、新法接生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产后出血发生率、产褥感染发生率和产后6—12小时抱奶率。
四、孕三个月初检率:指孕三个月开始进行登记、建卡、询问病史(本人既往史、孕产史、爱人及本人家族史及遗传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包括内科检查),作血、尿常规(不具备条件例外),测基础血压。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政府令
(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

序号
项 目 名 称
依  据
实 施 机 关


1
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

2
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3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4
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5
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6
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

7
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

8
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9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1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
《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2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3
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4
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
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16
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
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7
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18
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19
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0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
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1
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
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收费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3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4
农村公路计划建设项目的安排、审批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5
县道建设、养护资金的管理
《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琼府办〔2006〕11号)
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6
市县立项的港口建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7
市县港口经营许可、安全生产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28
危险品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9
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国家、地方税务机关

30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6项
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机关,报省国家税务机关备案

31
企业增值税退税申请的初审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预字〔1994〕第55号)
  《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改革后一般增值税退税审批事宜的通知》(财监字〔1998〕第186号)
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

32
2500元以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确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机关

33
省内高中学籍的备案确认
 
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4
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毕业证的验印与发放
《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1〕9号)
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5
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小学学校和初中学校的审批下放市、县、自治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下放海口市、三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36
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7
闲置土地处置
《海南省闲置农业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
  《海南省闲置建设用地处置规定》第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38
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
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9
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4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41
由省发展与改革部门立项的建设项目需编制环评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2
采砂审批及收费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
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海口市、三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4
建设行业人员继续教育、岗位培训
《建设继续教育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5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6项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7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4项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8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1项
市、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9
乡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评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50
园林等公用行业三级企业资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1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5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3
10万平方米以下拆迁计划的审批    
《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
海口市、三亚市人民政府,报海口市、三亚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54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审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55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9项
市、县、自治县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5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
市、县、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58
燃气经营许可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海口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59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60
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认定的初审
《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第六条、第七条
市、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61
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对象的审批
 
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62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第十八条
海口市、三亚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6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4
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审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5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
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6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66项
海口市、三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7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8
医疗机构聘请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具有行医资格的人员来琼短期行医审批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69
100张以下床位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综合医院及门诊部、企事业单位医务室的行政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0
农垦辖区卫生行政许可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1
乡村医生的考试和管理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2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3
护士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8项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4
开展X射线介入放射、射线诊断工作审批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5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市、县、自治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76
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23项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7
开办武术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7项
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8
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8项
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9
名片印刷企业许可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0
体育健身路径器材管理
 
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81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6项
市、县、自治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2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作业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83
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有纪念建筑或古建筑变更用途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8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5
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6
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初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7
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8
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变更初审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89
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初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90
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变更初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市、县、自治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91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2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57项
海口市、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9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
市、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94
旅游景区内导游的考核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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