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准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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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准入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准入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2001)33号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近期,我行发现部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本身尚未取得相应外汇业务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自行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增开外汇业务。为进一步规范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业务审批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增开外汇业务必须事先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请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对照《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关于对各级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中确定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范围,对本行由于遗留原因,已经开办但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外汇业务,应于2001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补办审批手续,过期未申请补办审批手续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视同擅自扩大外汇业务。
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申请开办、增开外汇业务,应事先根据本行系统内审批权限,取得系统内有效批准文件。
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本身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外汇业务,不得擅自授权辖内分支机构开办。
五、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各行业务经营、内控制度、内部管理等具体情况,审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外汇业务申请。对擅自开办、增开外汇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2001年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对因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上诉后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1年8月10日,最高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法(经)〔1990〕30号关于在尚未审结的不服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裁定可否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管辖的规定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又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审理时,应审议原裁定适用当时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诉讼法(试行)是否得当,而不是直接引用已废止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作出二审裁定。
此复
济南市城市供热设施保护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供热设施保护办法
《济南市城市供热设施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二年六月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设施的保护管理,维护公共安全,适应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供热设施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是指已建或在建的热源厂(热电厂、热电站和锅炉房,下同)、换热站、蒸汽分配计量站、供热管道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热设施的义务,对危害供热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济南市热电公司是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对供热设施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供热、用热单位负责对所属供热设施巡视检查、维修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七条 供热管网的保护区:
(一)架空供热管道外缘0.8米及支架、基础外缘0.5米所形成的区域;
(二)地下供热管道外缘0.5米所形成的区域;
(三)排灰管道外缘0.5米及支架、基础外缘0.5米所形成的区域;
(四)管沟两测外缘0. 5米所形成的区域;
(五)检查井、排水井、阀门井四周0.5米的区域。
第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在供热管网保护区的适当位置设立标志牌,注明保护区的宽度及安全距离。
在供热管网保护区内,禁止修建各种建(构)筑物,堆放杂物,排放污水。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供热设施的活动:
(一)擅自进入热源厂、换热站、蒸汽分配计量站,损坏供热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
(二)在供热设施附近进行爆破作业,危及供热设施的安全;
(三)利用供热、排灰管道及支架作牵引地锚或架设电线;
(四)在供热管道上擅自接管供热;
(五)擅自增设、动用或损坏供热阀门;
(六)其他对供热设施有危害的活动。
第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处以损失金额10%至30%的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热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