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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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处理原则的指示
1951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华东分院、华东司法部:
关于婚姻案件中聘金或聘礼的处理原则问题,前接你院、部分别呈经我们两机关所作解答内容不尽一致,兹经我们两机关对这一问题会商,将一致意见归纳如下:
(一)对于聘金或聘礼问题,应查明其性质是属于买卖婚姻性质的或赠与性质的,及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是婚姻法施行前或施行后的,而分别作不同的处理。所谓买卖婚姻就是婚姻法第二条所禁止的“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与解答”之四,将此种婚姻分为:(1)公开的买卖婚姻(嫁女或嫁寡妇要一定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等)。(2)变相的买卖婚姻(以索取对方一定的财物为结婚条件者)。
(二)变相的买卖婚姻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交付在婚姻法施行后者,得斟酌具体情况及情节轻重予以没收,并得予当事人以教育或必要的惩处,其交付在婚姻法施行前者,一般的不予没收,但有必要时亦得予以没收。
(三)公开的买卖婚姻则不发生聘金或聘礼问题,其买卖系在婚姻法施行以后者,原则上均应将其因此所得财物没收,并得酌情处罚;其买卖系在婚姻法施行以前者,一般的不予没收,但有必要时亦得予以没收。
(四)凡属赠与性质的聘金或聘礼,不问交付在婚姻法施行前或施行后,原则上均不许请求返还。但如给付之一方在经济上特别困难而收受之一方又有返还能力者,则在确保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得对给付之一方酌予照顾,判令收受之一方返还全部或一部。
(五)至伪作结婚骗取聘金聘礼等财物,则可按诈欺取财论罪。
以上意见,希即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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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全民健身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设施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设施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民健身工程,是指由体育行政部门主要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兴建的,捐赠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企业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受赠单位),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健身设施项目。
第四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设施管理和更新工作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
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受赠单位,拥有受赠健身设施的产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维护等日常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规划及相关政策,受理并审批区、县(市)申报的全民健身工程方案,对区、县(市)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会同市政府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确定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生产厂家及安装企业,负责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及设施更新的组织实施;
(三)保证全民健身工程主要配建资金。
第六条 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计划;
(二)结合本辖区情况制定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管理制度;
(三)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章 建设与配置
第七条 愿意接受捐赠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区或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体育行政部门确定受赠单位。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与受赠单位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全民健身工程的匹配资金、配建设施及使用、日常维护等内容。
第八条 受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群众体育活动较普及;
(二)具备市体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健身设施安装的场地建设条件;
(三)能够落实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匹配资金;
(四)保证全民健身工程设施使用的公益性及日常维修与管理;
(五)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九条 全民健身工程场地的选择和设施的配建应当符合有关体育场地设施基本建设的规定,并与城市、住宅区、公园等建设规划相结合,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全民健身工程所配置的健身设施应当是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经生产厂家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产品。
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全民健身工程,不得擅自迁移。
因城市建设、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等原因确需迁移的,受赠单位应当向所在区或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全民健身工程经费来源:
(一)建设、更新经费主要由市级政府财政预算和市体育彩票公益金支付,受赠单位或区、县(市)政府按照工程总额的10%支付匹配金;
(二)设施日常维护经费由受赠单位负责。
第四章 设施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的使用应当符合公益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全民健身工程设施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十四条 受赠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规定:
(一)对受赠设施登记造册,按要求向市和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
(二)建立健身设施日常管理制度;
(三)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做好健身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现健身设施损坏的,24小时内向生产企业或维修企业报修,对未及时修复的健身设施,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张贴警示说明,现场设专人看护,以防止健身者再次使用造成伤害;
(四)做好日常开放管理工作,配备相应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员,为群众提供健身指导服务。
第十五条 健身设施生产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健身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对健身设施投保产品质量险和产品公众责任险;
(二)在健身设施显著位置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须知等告示牌;
(三)向受赠单位无偿提供健身设施易损部件的备用和专用维修工具;
(四)对安装的健身设施提供保修期内免费保修(包换)和终身维修(保修期后只收取器材配件的成本费);
(五)确定维修人员,公布报修电话,接到报修信息后,市区应当在24小时内、县(市)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遇到特殊情况时,应当在3天内修复完毕;
(六)为受赠单位免费提供维修技术培训,保证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六条 健身者应当履行下列规定:
(一)自觉遵守健身设施管理及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科学文明地进行健身活动;
(三)合理使用健身设施,发现健身设施损坏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受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健身设施使用年限的规定。
需要进行更新或报废的,受赠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对选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更新匹配金有保证的全民健身工程,应当予以更新。
第十九条 对于超过国家健身设施使用年限的设施,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予以报废:
(一) 无法对设施进行修复,不能保证健身者安全的;
(二) 更新匹配金无保证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设施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体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程建设、设施使用和管理中未严格执行全民健身工程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上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由有权机关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全民健身工程设施管理不善,不能保证公益性和安全性的受赠单位,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因管理不善造成设施损坏、丢失的,由受赠单位负责修复、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健身设施损坏的单位或个人,受赠单位可以要求其按价赔偿或进行修复;对侵占和故意破坏健身设施的,区、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黑龙江省体育场所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现公布《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自 2004年7月1日起 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实 施 机 关
1 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2 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审批(不涉及用汇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
源、是否购汇以及购汇多少的管理)
3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4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质检总局
5 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6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借款规模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7 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8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
9 氰化钠生产定点审批及进口许可证核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
10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1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2 跨省区或规模较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国家发展改革委
设立与变更审批
13 价格鉴证师注册 国家发展改革委
14 电力建设工程土建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15 电力建设工程金属试验室资质认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铁道部、交通
16 煤炭出口经营许可 部、商务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
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
17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
部门
18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教育部
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19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 教育部
校使用超出规定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20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教育部
21 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审批 教育部
2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批
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 教育部
23 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专业审批
24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教育部
25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编写核准 教育部
26 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 科技部
卫生部
27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国防科工委
28 核产品转运及过境运输审批 国防科工委
商务部
29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 国防科工委
30 国防科技工业军用核设施安全许可 国防科工委
31 核电站建设消防设计、变更、验收审批 国防科工委
32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3 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4 外国人乘自备交通工具在华旅游审批 公安部
35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7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8 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验收
39 核电站实体保卫工程验收 国家原子能机构
公安部
军工产品储存库风险等级认定和技术防范工 军工企业主管部门
40 程方案审核及工程验收 公安部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1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42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43 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44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45 出海船民证核发 沿海县以上公安边防部门
46 合资船船员登陆证核发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47 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48 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沿海当地边防工作站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49 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沿海县公安边防部门
50 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地(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
51 麻黄素运输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2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3 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4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核发 公安部
55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 公安部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6 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57 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边防部门
58 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 公安部
业、留学除外)
59 临时入境许可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0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1 核乏燃料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公安部
62 核材料国内运输免检通行许可 公安部
63 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64 航行港澳船舶证明书核发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5 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 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
66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安全部
地方各级国家安全机关
67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格认定
68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 民政部
注册
69 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务行政主
管部门
70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71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问核准
72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营核准
73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审批 司法部
74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澳门)审批 司法部
7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主管部门
76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7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8 公证员执业审批 司法部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9 出口信用保险相关业务事项审批 财政部
财政部
80 设立免税场所事项审批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财政部
81 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 人民银行
证监会
82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批 财政部
证监会
83 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审批 财政部
证监会
84 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人事部
审批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85 举办全国性人才交流会审批 人事部
86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87 设立技工学校审批 劳动保障部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8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9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0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劳动保障部
91 以技能为主的国外职业资格证书及发证机构 劳动保障部
资格审核和注册
92 补充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 劳动保障部
93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 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4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
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95 社会保障卡专用COS(卡内操作系统)核准 劳动保障部
96 古生物化石采掘和出入境许可 国土资源部
97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 国土资源部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98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 建设部
99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建设部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0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
10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
10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
、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
103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
部门
104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105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 建设部
发 商务部
106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7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08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9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
行政主管部门
110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
111 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
112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
客运资格证核发 主管部门
113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项目立项审批 铁道部
114 开行客货直通列车、办理军事运输和特殊货 铁道部
物运输审批
115 企业自备车辆参加铁路运输审批 铁道部
116 铁路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批 铁道公安消防部门
117 建筑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18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19 工程监理企业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20 工程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2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铁道专业资质认定 铁道部
122 企业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审批 铁道部
123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 铁道部
124 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铁道部
125 铁路企事业单位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审批 铁道部
126 铁路工程基桩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员资格认 铁道部
定
127 铁道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准入许可 铁道部
128 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核发 铁道部
129 铁道计算机联锁设备制造特许证核发 铁道部
130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审批 铁道部
131 铁路运输企业设立、撤销、变更审批 铁道部
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更新改
132 造项目和铁道部指定的项目初步设计、变更 铁道部
设计及总概算审批
133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 交通部
发
134 国际船舶及港口设施保安证书核发 交通部
135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
管部门
136 从事内地与台湾、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交通部
137 公路、水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交通部
138 设立引航及验船机构审批 交通部
交通部海事局
139 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和调整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0 电信业务经营者拍卖码号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1 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2 电信设备抗震性能检测合格证核发 信息产业部
143 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
核发
144 采购通信系统设备(自动进口许可类产品) 信息产业部
国际招标审核
145 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机构认定 信息产业部
146 设置卫星网络空间电台审批 信息产业部
147 境内单位租用境外卫星资源核准 信息产业部
148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师资 信息产业部
格认定
149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0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1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2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和监理工程 信息产业部
师资格认定
153 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税务总局
154 军工电子产品出口立项审批 信息产业部
155 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认定 信息产业部
156 军工电子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信息产业部
157 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 信息产业部
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
158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卫星地球站审批 信息产业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159 通信、电子投资项目立项审批(移动通信产 信息产业部
品除外)
160 通信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信息产业部
161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62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认 水利部
定
163 水文资料使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64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
165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66 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 水利部
167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单位资质认定 水利部
168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69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水利部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70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17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认定 水利部
172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73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174 渔业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资格认定 农业部
175 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认定 农业部
176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
主管部门
17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78 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 商务部
179 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商务部
180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 商务部
181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商务部
182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商务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83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84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商务部
185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茧
丝绸生产行政主管部门
18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商务部
187 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商务部
188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 商务部
189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商务部
审批
190 外国、港澳台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营企 商务部
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审批
191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商务部
核准
192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 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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