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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6:58:02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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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2]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2.2002年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方单位名称
供应计划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计划

总计
1 522.4 1 522.4
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小计 947.05 947.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205.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5.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84.60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84.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171.7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162.00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9.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71.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5.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6.00
洛阳石化总厂 35.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1.00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4.00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2.5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4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5.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1.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20.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0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6.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 2.7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4.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4.20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3.05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3.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20.6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1.40
上海平湖物资有限公司 1.10
上海永城助剂厂 3.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炼化股份有限公司 125.00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125.00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6 上海平湖物资有限公司 3.60
上海金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3.60
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70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7.40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22.4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0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12.00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0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9.0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9.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3.5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54.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2.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3.8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8.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1.1 岳阳兴辰建材有限公司 1.00
湖南巴陵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0.1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6.6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1.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1.60
安徽省安庆曙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0.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4.7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1.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5.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1.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4.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5.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2.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2.00
中国石化集团岳阳石油化工总厂 9.3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4.95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40
扬州石油化工厂 1.8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0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4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0
青岛石油化工厂 25.6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5.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4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0.4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8
江苏泰州石化总厂 3.0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00
西安石油化工厂 2.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0.60
塔里木油气化工有限公司 3.15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3.15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0.4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4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575.35 575.35
大庆炼化分公司 22.6 大庆石化分公司 16
大庆炼化分公司 2.6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3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
大庆石化分公司 51 大庆石化分公司 51
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0.4 齐鲁石化分公司 0.4
前郭石化分公司 11.4 大庆石化分公司 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6
吉林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0.4
抚顺石化分公司 82.2 抚顺石化分公司 7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7
抚顺芳烃化工厂 0.2
鞍山炼油厂 4.25 辽阳石化分公司 3.6
鞍山古源精细化工厂 0.6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05
辽阳石化分公司 97.6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3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0.4
辽阳石化分公司 89
鞍山古源精细化工厂 0.6
辽阳宏伟化工总厂 0.5
辽化亿方化工试验二厂 0.5
辽阳宏伟聚兴化工厂 3
辽阳有机合成厂 0.2
葫芦岛扬帆化工厂 0.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9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94
锦西石化分公司 1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4
锦州石化分公司 5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4
大连石化分公司 17.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2
大连石化分公司 0.5
广东茂名电白化工厂 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4
西太平洋石化公司 83 广东茂名电白化工厂 1
齐鲁石化分公司 2
出口 80
辽河石化分公司 12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0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2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20.1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兰州炼化分公司 5
齐鲁石化分公司 4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2.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0.6
玉门油田炼化总厂 5 北京东方化工厂 1.5
齐鲁石化分公司 0.4
中石化长岭分公司 1.4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0.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
武汉润帝化工有限公司 0.2
长庆油田马岭炼油厂 0.6 长庆轻烃厂 0.6
长庆石化分公司 16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4
金陵石化分公司 0.6
齐鲁石化分公司 1
武汉润帝化工有限公司 0.4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华北石化分公司 16.7 天津联合化学公司 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7
河北青县航天涂料厂 0.5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河间长虹化工公司 0.6
中国华油集团公司 0.4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3.5
沈阳蜡化厂 1.5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5
黄金带炼厂 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
黑龙江石化公司 1.2 大庆石化分公司 1.2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公司 1.8 大庆石化分公司 1.8
牡丹江石化厂 2 大庆石化分公司 2
长春农安炼厂 0.8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0.8
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12.7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2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2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0.5
北京东方化工厂 8
天津石化乙烯厂 0.6

2002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单 位 数 量
合计 193.9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134.2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2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1.3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
天津石化公司华隆实业公司 2.4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1.0
齐鲁石化胜炼化工厂 4.0
齐鲁石化齐隆化工公司 0.8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1.0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1.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 2.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1.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5.5
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1.7
中国石化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5.0
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0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1.6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17.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6.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3.6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0.5
杭州炼油厂 4.0
中国石化集团岳阳石油化工总厂 1.0
扬州石油化工厂 1.2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5
青岛石油化工厂 8
江苏泰州石化总厂 10.0
西安石油化工厂 2.5
塔里木石化公司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58.70
大庆石化分公司 0.60
吉化股份公司 6.00
抚顺石化分公司 1.70
辽阳石化分公司 3.00
锦州石化分公司 16.00
兰州石化分公司 2.20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7.10
克拉玛依石化厂 1.00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1.10
玉门炼化总厂 4.00
南充炼油厂 5.40
华北石化分公司 4.20
大港石化分公司 4.10
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0.50
胜华炼油厂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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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4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0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不合格稻种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购销不合格稻种合同纠纷请示问题的答复
1992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1〕告申呈字第29号《关于湖南省建新农场因销售不合格稻种,引起赔偿纠纷,对判决不服,提出申诉一案的复查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湖南省建新农场在无生产种子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不经合法手续鉴定种子质量即对外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管理法规,属违法经营。建新农场与湖南省桃源县三阳农技站(以下简称农技站)以及农技站与湖北省公安县种子公司毛家港镇供种站(以下简称供种站)签订的两份购销纯度为90.93%的“汕优63”杂交稻种11590斤的合同,均应确认无效。
二、1989年9月25日至27日,建新农场会同公安县农学会、供种站、湖南省杂交水稻研究中心、岳阳市种子公司等单位的研究员、高级农艺师对毛家港中心村四组四户94.89亩受损水稻进行田间鉴定,得出种子纯度为56.6%的结论,不能因为毛家港镇政府未参加而予以否定,可作为本案赔偿损失的基本依据,按此纯度计算每亩的损失时,应征求农业专家和有经验农户的意见,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三、可认定购种农户种植中稻2145.2亩,晚稻1502.6亩。建新农场违法出售质量不合格种子,应对中稻损失承担主要责任。供种站、农技站不向用种户讲明保证产量的三条措施,各应承担相应责任。当中稻出现受损情况后,供种站不及时制止晚稻播种,应对晚稻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应当对建新农场、供种站、农技站的违法所得作没收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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