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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4:33:03  浏览:98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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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比利时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法语区)
(签订日期1985年9月27日 生效日期1985年9月27日)

 一、教育
  (一)互换奖学金
  1.在一九八六至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学年内,中方和比利时法语区相互交换一百二十人月的奖学金。
  ——这些奖学金将优先向学习下列专业的中国学生提供:
  语言和文明史、公共卫生、经济学、生物工程、农业食品、遗传学、新能源、新材料、药化学、运输。
  双方每年将从上述奖学金数额中,最多留出三十六人月用于支持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校际合作计划。
  2.法语区通知中方下列的三个比方实验室准备各自接待一名中国留学生进行科学研究:
  ——鲁汶大学矿物物理化学与催化剂实验室(负责人:德尔蒙教授)
  ——布鲁塞尔大学医院泌尿科(负责人:埃拉斯姆医院舒尔曼医生)
  ——布鲁塞尔大学生物物理和放射生物学实验室(负责人:罗姆拉尔先生)
  中方将承担派往这些实验室的中国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和在比费用。
  (二)校际科学交流
  1.对于下列校际项目,双方将使专家和奖学金生的互换得以实现:
  (1)项目:非交换体(数学)
  合作单位:复旦大学和蒙斯国立大学凡·帕格教授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一周。
  (2)项目:福建土壤物化性能及含氮量的研究。
  合作单位:福建农学院和鲁汶天主教大学林特和鲁德鲁特先生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十二人月的奖学金;互派一名专家,为期一周;互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
  (3)项目:工业用镧系和锕系元素的物理和化学研究(核化学和放射化学)
  合作单位:北京大学和列日大学的费杰尔教授
  实施办法:互换一名教授,为期二周;每年互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中方可单方派出一名研究人员)。
  (4)项目:新型温室材料
  合作单位:浙江农业大学和让布鲁农学院
  实施办法:在本计划有效期间,相互交换一名专家,为期二周;相互交换十二个人月的奖学金。
  2.只要有关单位同意,双方将允许下列交流项目得以实现:
  (1)项目:人口统计与发展
  合作单位:广州中山大学与比利时人口发展校际研究中心(鲁汶天主教大学,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列日国立大学,纳未尔和平圣母学院)。
  (2)项目:不可逆程序基本理论在材料物理、等离子物理和生物物理方面的应用
  合作单位:上海工业大学和布鲁塞尔自由大学布里高吉纳教授。
  为支持上述两项目,法语区准备为交换两名为期十五天的专家提供费用。
  (三)法语教学
  目的:语言教学
     ——中文教师的进修
     ——在法语区开设中文翻译专业
  合作单位:上海外国语学院和蒙斯国立大学(雷纳教授)
  实施办法:在双方签定的校际合作协议的范围内:
     ——为一中国语言教师提供奖学金
     ——派遣一名法语区专家到中国进行为期三至四周的
       讲学活动。
  (四)法语区向中方转交了一批大学退休教授的名单。这些教授愿意到中国进行长期讲学(三个月以上)。如果中国或有关接待单位,能够负担他们的在华费用及其在中国境内的讲学的交通费用,法语区将设法解决这些教授的国际旅费。
  中方将把名单通知其大学和其它有关单位。

 二、文化艺术
  1.文化遗产
  法语区告知中方,该区有派一名玛丽蒙博物馆的专家来华考察清朝的意愿,为期两周。
  中方注意到这一意愿,在可能的情况下,将予以接待。
  2.戏剧
  法语区将接待上海戏剧学院一四人代表团,参加将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至一九八六年一月在列日和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晤。
  3.音乐
  ——中方一九八六年将接待小提琴家劳拉·波贝斯库来华演出一周。
  中方注意到波贝斯库女士的意愿,她希望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二日至十七日或一九八六年三月三日至八日举办两次或三次音乐会,尤其是与中央乐团合作。
  ——中方一九八七年将接待法语区一小型古典乐团来华演出两周。
  4.舞台艺术
  法语区将接待一中国小型艺术团(最多十人),作为期两周的访问演出。
  5.展览
  ——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接待康斯坦丁·默尼埃的作品展览,作品约六十件。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接待画家吴作人及夫人肖淑芳作品展览。
  6.电影、视听
  ——为在视听领域内发展合作,双方将研究唱片合作生产和发行的可能性。为此,双方将交换一两人的专家小组。
  ——法语区将于一九八六年举办中国当代电影周。作为对等,中方将于一九八七年举办法语区电影周。
  7.文学、出版
  中方将接待法语区一由三名出版界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为期两周,以确定双方在此领域内的合作方向。

 三、体育
  法语区邀请两或三名中国运动员参加由体育运动行政机构举办的网球教练培训班。
  中方注意到这一邀请。

 四、青年
  双方鼓励两国间的青年团体的交往。具体项目将由中国青年联合会和法语区相应的机构商定。

 五、卫生及社会事业
  双方鼓励在这一领域内的交往与合作。具体项目将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六、其它
  附件是本计划的组成部分。

 七、下届混合委员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常设混合委员会下届会议将于一九八七年下半年在布鲁塞尔举行。
  会议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共三份,每份均用中文、法文和荷兰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计划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法 语 区
    代   表         代   表
    章 金 树         皮埃尔·托诺
    (签字)          (签字)
                 佛拉芒语区代表
                  范·伯恩德尔
                   (签字)
                 比利时王国政府代表
                  认可上述承诺
                   比利时大使
                扬·霍兰茨·范·洛克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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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1年公务员报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1年公务员报考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位考生:

欢迎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为方便各位考生报考,提高审核工作效率,保证考生在报考时间内成功申报理想职位并提前做好应考准备,现就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务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人员请认真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20101013075900.html)、《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20101013080015.html)和本注意事项,详细了解有关招考政策,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考试录用计划,了解职位信息及条件要求后,选择与本人条件相符合的职位进行报考。

二、招考简章中各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除2011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不含2009、2010年暂缓派遣)的学历和学位证书、有效的航海院校学生适任评估和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专业英语(外语)八级证书要求毕业生报到时提供外,其他资格条件在报名时均必须具备,如不具备不得报考。报考人员报名时所提供信息资料要求真实、完整,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后果自负。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通过网络进行报名,报名时请直接将考生报名登记表和报名推荐表(见附件一)通过传真方式报送给所报考的直属海事局(发送传真后请与所报考的直属海事局电话确认),各直属海事局联系方式见附件二。

四、网上申报填写注意事项

1、联系电话:务请提供有效畅通的手机、家庭电话;应届生如只有学校宿舍电话的,请同时提供1个亲属电话(手机),以备面试阶段联系畅通。

2、学习经历:从高中填起,直至最高学历(含2011年7月前能取得的),获中专及以上学历的请完整填写学习时间、学校、院系、专业等。

3、社会工作经历:填写起止时间、单位名称、工作性质及职务。待业也请一并注明。如职位要求有某方面具体工作经历要求的,请在社会工作经历中该简历段后加括号作详细说明或在备注栏中说明。

4、学习经历、社会工作经历时间段填写到月,要完整、连续,不得出现空白时间段。

5、家庭成员情况栏:提供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及子女等直系亲属信息(工作单位、职务、政治面貌)。

6、现身份为公务员的考生,请在备注栏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7、考生系2011年毕业的委培生、定向生如报考,请在备注栏中注明本人报考已经委培(定向)单位和所在院校同意。

8、职位对英语、计算机、船员适任证书、有效的航海院校学生适任评估和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白皮书)等有要求的,在相应栏中填写,如无法填写请在备注栏中注明。其中:英语证书如有成绩则填写具体等级及成绩,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者必须注明船员适任证书的编号。如:“CET4通过”“CET4-450分“、“本人已持有甲类二副船员适任证书,证书编号:xxxxxxxxx”、“本人已持有有效的航海院校学生适任评估和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甲类三管轮)”等。

9、2009年、2010年毕业学生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现本人档案、户口、组织关系存放的具体单位(地址),并明确2011年原学校是否可以发放2011年派遣证(报到证)。

10、以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报考者,须在“所学专业”栏填注:“专业名称(第二学位)”。

11、所有考生都必须在“学科成绩”栏填写所学的主要专业课程名称及成绩(非应届毕业生不用填成绩)。

12、有其他符合职位所要求的条件及其他特殊说明事项的,请在备注栏填写。

无上述内容或填写不详实则为无效申报。经退回仍不及时补充完善的,将不予通过,由此带来的后果自负。请考生理解并予以配合。谢谢!

五、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招考公务员不组织专业考试。

六、除公安职位体检执行公安体检标准外,其他职位体检执行公务员通用体检标准。

七、“中共预备党员”可以报考要求“中共党员”的职位。

八、可以以第二学位专业报考相关职位。

九、其他未尽事宜,请电话咨询所报考的直属海事局。



附件一、考生报名登记表和推荐表
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海事1015/附件一、考生报名登记表和推荐表.doc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
http://bm.scs.gov.cn/2011/UserControl/Department/html/海事1015/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招录单位联系方式.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9号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 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 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 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九条 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 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   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 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 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 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第十九条 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条 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四章 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期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偿还所担保的贷款的,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退还存款行。存款行收到退回的单位定期存单后,应将开户证实书退还贷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 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单位定期存单。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时,贷款人应向存款行提交单位定期存单和其与出质人的协议。 
单位定期存单处分所得不足偿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的,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另行追偿;偿还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款项后有剩余的,其超出部分应当退还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 质押存单期限先于贷款期限届满的,贷款人可以提前兑现存单,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款项提前清偿借款或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提存的具体办法由各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先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期限届满,借款人未履行其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继续保管定期存单,在存单期限届满时兑现用于抵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贷款人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应向存款行提供单位定期存单、质押合同、需要提前兑现或提前支取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的款项在质押期间被司法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的,贷款人应当在处分此定期存款时优先受偿。 
第二十八条 用于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在质押期间丢失,贷款人应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出质人,并申请挂失;单位定期存单毁损的,贷款人应持有关证明申请补办。 
质押期间,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挂失申请。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申请挂失时,应向存款行提交挂失申请书,并提供贷款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质押合同副本。 
挂失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口头或函电形式,但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 
挂失生效,原单位定期存单所载的金额及利息应继续作为出质资产。 
第三十条 出质人合并、分立或债权债务发生变更时,贷款人仍然拥有单位定期存单所代表的质权。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存款行出具虚假的单位定期存单或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的,依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存款行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存款行不按本规定对质物进行确认或贷款行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不按规定及时向存款行退回单位定期存单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际结算和融资活动中需用单位定期存单作质押担保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公布施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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