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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25:49  浏览:92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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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3]6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九日




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一)采购人应按照省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在编制本单位(部门)的预算中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按隶属关系进行编报,各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审核。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省财政厅及采购人的主管部门在批准年度预算时应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不得超过预算限额。ⅴ

  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 

  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计划。 

  (一)采购人根据预算拨款进度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按月向省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报送政府采购项目具体计划,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预算价格、资金构成等其他有关事项。 

  (二)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时,属已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有明确具体项目的,应将批准文件(复印件)一并报送;属已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未确定具体项目的,采购人应事先将政府采购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送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并将批准文件一并报送。 

  (三)政府采购计划编报工作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ⅴ  

  三、政府采购资金的划拨 

  省采购办根据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开具“资金划拨通知书”通知采购人将采购资金划拨到省政府采购专户。使用预算内、外资金的部分由采购人按预算内、外资金的拨款方法到省财政厅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使用其他资金的部分,应直接将资金汇入省政府采购专户。

  收款单位:福建省财政厅,账号:117010101400117655,开户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部分大的采购项目,资金需要分期筹措和分期支付的,采购资金的划拨由采购人与省采购办协商办理。 

  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按《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政府采购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购〔2002〕8号)文规定办理。

  四、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和委托 

  (一)省采购办根据采购人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并在采购资金到位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采购人。 

  (二)采购人依据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自行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办理。 

  2.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部门集中后自行选择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采购办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3.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需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ⅴ  

  五、政府采购计划的实施 

  (一)省政府采购中心接受采购人委托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应定期汇总,实行集中采购。省政府采购中心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二)情况特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要求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应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1.邀请招标: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的;  

  (2)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实行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2.竞争性谈判: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ⅴ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实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单一来源采购: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以下条款: 

  (1)只能从惟一供应商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实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4.询价采购: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符合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实行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文书(含招标标书、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文件和专家评标决议以及形成的经济合同等)由采购人进行审定。 

  (四)采购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应在发布信息的同时,将招标标书以及其他形式采购的文件报省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将合同副本报省采购办和有关部门备案。 

  (五)采购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及时在省采购办指定公布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披露,并报省采购办备案。 

  (六)政府采购专家库由省采购办负责建立,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共享。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按类别随机抽取。ⅴ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人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解除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ⅴ  

  七、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收。验收方成员必须在验收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的公章后交供应商。ⅴ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由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以及有关文件(含验收凭证、检测机构证明、供应商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送省采购办,省采购办审核后签发付款凭据,通知财政总预算会计从省政府采购专户或国库支付供应商货款。ⅴ  

  九、与采购人的资金结算 

  省采购办按单位核算政府采购资金。实际支付的货款小于政府采购预算时,属预算内、外专项拨款采购出现节约的,节约资金收回财政另行安排;属自有资金和包干经费采购出现节约的,节约资金由采购人申请,全额退还采购人。实际支付的货款大于政府采购预算时,采购人应及时补划采购资金到省政府采购专户。ⅴ  

  十、其他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调整。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计划需变更,应当在委托前或采购代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前向省采购办提出变更方案,变更政府采购计划的下达和委托按本办法第四条办理。标书发售后,政府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宜变更。 

  (二)跨年度政府采购资金的财务处理。采购人的采购资金年底前划进省政府采购专户,而政府采购项目需跨年度实施的,此类资金作专项结转处理。 

  (三)基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省政府文件执行。ⅴ  

  十一、附则 

  (一)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运作规程》(闽政购〔200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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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换文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中美纺织品贸易协议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8年2月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月1日)
             (一)美方来文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郑拓彬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一九七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在日内瓦签订的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及其一九八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延长议定书,以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代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北京和华盛顿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棉、毛、人造纤维、棉之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向美利坚合众国出口事宜的讨论。作为讨论的结果,我荣幸地代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提出下述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这些纺织品及其制品的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两国政府重申他们在美利坚合众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关系协定中所承担的义务作为他们之间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基础。

               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四年,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个“协议年度”为一日历年度。经双方同意并在上述日期前就任何必要的修改达成一致后,本协议可延至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的第五个年度。
产品协议范围和按纤维分类

 2.(A)本协议所包括的纺织品及其制品列于附件A。附件A所列等量平方码折算率适用于本协议的履行。
  (B)为本协议的需要,下列类别合并作为单一类别对待,其限额按附件B所列:

   合并类别         协议中表示方式      折 算 率
   300和301      300/301        4.6
   338和339      338/339        7.2
   347和348      347/348       17.8
   445和446      445/446       14.88
   638和639      638/639       15.5
   645和646      645/646       36.8
   317和326      317/326        1.0

 3.
  (A)所有棉、毛、人造纤维及其混纺纤维制成的纤维条、纱、匹头、成品、
服装以及其它纺织制成品(以纺织成份为其主要特征的产品),只要其中任何一种
纤维或所有这些纤维之和构成该产品纤维的主要价值或按重量计占该产品50%或
以上(或毛重量占17%以上)的产品,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1)为本协议的需要,纺织品及其制品将按占其全部或主要价值的纤维划分
为棉、毛或人造纤维纺织品。
  (2)属于第3条(A)项下的产品,但其主要价值不是棉、毛或人造纤维,
将被划分为:(i)如棉的重量达到或超过该产品重量的50%或棉的成份按重量
计超过毛和/或人造纤维成份之总和,则为棉纺织品;(ii)如不属于棉纺织品
,且按重量计毛的成份等于或超过所有纤维成份的17%,则为毛纺织品;(ii
i)如不符合上述两种,则为人造纤维纺织品。
  (B)以棉、毛、人造纤维、丝混纺及除棉之外的植物纤维或其混纺为主要特
征的所有纤维条、纱、匹头、成品、服装及其它纺织制成品,如果其中(i)主要
价值为丝和/或棉之外植物纤维的产品,或(ii)按重量计50%或以上为丝混
纺或非棉质植物纤维或(iii)按重量计丝混纺、棉之外植物纤维、棉、人造纤
维或毛纤维总和等于或超过50%的产品,均受本协议的约束。
  (1)为本协议的需要,这些纺织品将划分为丝混纺或其它植物纤维产品。尽
管有上述规定,按重量计丝成份占70%或以上的服装,除非同时含毛成份等于或
超过17%,和丝成份等于或超过85%的非服装产品,不受本协议的约束。
  (C)在应用第3条(A)和(B)款时,一项产品须首先考虑是否适用于(
A)款,只有在不适用(A)款的条件下才能应用(B)款。
 4.如果美利坚合众国采用了协调商品分类制,则本协议产品范围及其分类将
确定如下:
  (A)所有棉、毛、人造纤维、丝混纺、非棉质植物纤维或其混纺纤维制成的
纤维条、纱、匹头、成品、服装以及其它纺织制成品(以纺织成份为其主要特征的
产品),只要其中任何一种纤维或所有这些纤维之和构成该产品的主要重量,均受
本协议的约束。本条款产品范围受下述(C)款的约束。
  (B)为本协议的需要,(A)款项下纺织品将划分如下:
  (1)如果产品的主要重量为人造纤维,则为人造纤维纺织品,除非:
  (a)针织或钩针服装,如毛的重量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23%,则为毛纺
织品;
  (b)非针织或钩针服装,如毛的重量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36%,则为毛
纺织品;
  (c)梭织织物,如毛的重量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36%,则为毛纺织品。
  (2)如果不属于上述(1)的范围和产品的主要重量为棉,则为棉纺织品。
但是,如为梭织织物,其中毛的重量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36%,则归为毛纺织
品。
  (3)如果上述两条规定都不适用和产品的主要重量为毛,则为毛纺织品。
  (4)如果上述规定都不适用和产品的主要重量为丝或非棉质植物纤维,则为
丝混纺或棉之外植物纤维纺织品。除非:
  (a)如果棉和毛和/或人造纤维之和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重量的50%,且
棉的成份等于或超过毛和/或人造纤维成份的重量,则为棉纺织品。
  (b)如果不属于上述(4)(a)的范围,且毛的重量超过所有纤维成份的
17%,则为毛纺织品。
  (c)如果不属于(4)(a)或(b)款的范围,且人造纤维和棉和/或毛
之和按重量计达到或超过所有纤维的50%和人造纤维成份超过毛和/或棉成份的
总重量,则为人造纤维纺织品。
  (C)尽管有上述规定,丝成份的重量达到70%或以上的服装(除非毛成份
的重量也超过17%)和丝成份的重量达到85%或以上的非服装产品,不受本协
议的约束。丝混纺和非棉质植物纤维毛衫如上所定,将划分为“丝混纺”毛衫和“
非棉质植物纤维”毛衫。为本条款的需要,如果丝成份的重量超过棉之外植物纤维
的重量(如含有的话),则此类毛衫为“丝混纺”毛衫。如不能按前述划分为“丝
混纺”毛衫,则为“非棉质植物纤维”毛衫。按(B)(4)(b)款的规定,丝
成份重量达到70%或以上和毛成份重量达到17%以上的服装,将划分为毛纺织
品。
  (D)本条款产品范围规定旨在与该协议条款相一致并符合一九八六年七月三
十一日延长议定书。如果本协议项下产品按棉、毛、人造纤维、丝混纺或非棉质植
物纤维的主要重量划分发生问题时,可考虑其纤维的主要价值。

             协议结构和限额

 5.本协议项下纺织品及其制品将受附件B所列分组限额和特定限额约束。本
协议包括如下分组:
  第一组:特定限额及611、604-A和369-S类
  第二组:不受第一组特定限额限制的棉、毛、人造纤维服装
  第三组:不受第一组特定限额限制的棉、毛、人造纤维非服装
  第四组:不受第一组特定限额限制的新MFA纤维服装
 6.从本协议第一协议年度起及随后各协议年度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将
其对美利坚合众国出口的棉、毛、人造纤维、其它植物纤维及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
品限制在附件B所列分组限额及特定限额内,这些限额可按第7、8条规定进行调
整。附件B所列限额包括年增率。出口按第11条规定计入出口年度限额。附件B
所列限额不包括第7、8条允许的任何调整。

              灵活调整调用

 7.
  (A)在任何协议年度内,附件B所列第Ⅱ、Ⅲ、Ⅳ组限额可以超过,但不能
超过各分组等量平方码总数的5%,其增加数须从同一协议年度内第Ⅱ组或第Ⅲ组
限额中或第Ⅰ组特定限额中相应扣除。
  (1)依据第7(A)款扣除后的任何分组限额不能低于同一协议年度有关分
组已出口计额数。
  (B)任何协议年度内,第一组内任何特定限额可以超过,但不能超过5%(
依据第9条设立的限制限额为7%),其增加数将从其它一个或几个特定限额中,
或从第Ⅱ或Ⅲ组限额中按等量平方码相应扣除,但从第Ⅱ组或Ⅲ组限额转出数只能
是5%之中的五分之一。
  (1)第7条(B)规定的调整不适用于315类或845类,但845类可
调用到846类。
  (2)此外,341和641类之间,342和642类之间可特殊调用10
%,在640类色织分限问题解决后,340和640类之间也可特殊调用10%

  (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通知美国按本条规定所做调整时,应说明要增加
和要相应扣除的分组限额和特定限额及具体等量平方码数量。

              留用和借用

 8.
  (A)在任何协议年度内,分组限额或任何特定限额可以超过附件B所列限额
水平,办法是将上一协议年度相应分组限额或特定限额数未使用部分(留用)或将
下一协议年度相应分组限额或特定限额(借用)分配给该协议年度的分组限额或特
定限额,但须以下述条件为准:
  (1)分组限额
  (a)第Ⅱ组或第Ⅲ组留用最多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限额数的3%使用,第
Ⅳ组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限额数的5%使用;
  (b)第Ⅱ组和第Ⅲ组借用最多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分组限额数的2%使用
,第Ⅳ组借用可使用3%,借用数将从下一协议年度相应分组限额中扣除。最后一
个协议年度无借用。第Ⅱ组和第Ⅲ组在第一个协议年度无借用。
  (c)在任何协议年度内,第Ⅱ组和第Ⅲ组可使用的留用和借用总数不能超过
接受使用协议年度可用限额的3%,第Ⅳ组可使用留用和借用总数不得超过接受使
用协议年度可用限额的5%。为了使用1989年分组限额留用数,第Ⅱ组和第Ⅲ
组1988年限额水平分别为116,000,000等量平方码和315,00
0,000等量平方码。
  (2)特定限额
  (a)留用最多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限额数2%使用(条件如第8条(B)
款规定),转出的特定限额和包括转出特定限额的分组必须有足够的剩余数可供使
用。第一协议年度无留用。
  (b)借用最多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特定限额数的3%使用,借用数量将从
下一协议年度相应特定限额中扣除。但1988年将有额外的2%借用可供使用。
最后一个协议年度无借用。
  (c)在任何协议年度内,特定限额的留用和借用总数不得超过接受使用协议
年度限额数量的3%,但1988年特定限额的留用和借用总数不得超过接受使用
协议年度限额数的5%。
  (d)在任何协议年度内,经协商同意后,出口最多可超过附件B所列任何限
额的10%,办法是将上一协议年度相应限额未使用数量或下一年度相应限额部分
数量分配给该协议年度使用,但须以下述条件为准:
  (1)留用最多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提供限额数的10%使用;
  (2)借用最多可按接受使用协议年度可用限额的5%使用,借用数量将从下
一协议年度相应限额中扣除;
  (3)在任何协议年度内,留用和借用总数不能超过接受使用协议年度限额数
量的10%;
  (4)在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有关剩余数量达成一致前
不能对任何限额使用留用。
  (B)为本协议的需要,在一个协议年度内,当中国对美利坚合众国出口的纺
织品或制品的出口数量低于附件B所列分组限额或特定限额时(或在任何限额已按
  第7条规定扣除的情况下,出口数低于扣除后限额时),则出现剩余。在出现剩余
的下一个协议年度中,中国对美利坚合众国的这类出口可允许超出可使用的限额,
但须以第8条(A)款条件为准,并按下述方式留用剩余数。
  (1)留用不能超出可用限额的剩余数。
  (2)剩余数只能使用于出现剩余的分组限额或特定限额中。
  (C)本条项下调整为第7条项下规定调整的补充。

               协商条款

 9.
  (A)如果美国政府相信,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的列于本协议附件A但不受
特定限额限制的纺织品及其制品,由于市场破坏正在威胁以致阻碍了两国贸易的有
秩序发展时,美国政府为了减缓或避免这种市场破坏,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要
求协商。在提出要求时,美国政府将向中国政府提供其要求协商的理由和正当的详
细的事实说明,并提供最近的资料。美国政府认为这些说明和材料将表明:
  (1)市场破坏的实情或威胁;
  (2)中国产品对此破坏所起的作用。
  (B)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收到协商要求三十天内与美国政府进行协商
。除非双方同意延期,双方同意在收到上述要求的九十天内尽一切努力对有关问题
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C)(1)从收到协商要求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提出协商要求
协议年度的剩余时间内,将正在协商的一个或几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品向美国
的出运控制在按美国进口统计公布的在提出协商要求月份前最近十四个月中头十二
个月进口总数的115.5%(毛产品类别为106%)等比例计算出的该协议年
度剩余月份数的水平内。
  (2)当提出协商要求时,如该协议年度只剩余三个月或更少时,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同意自收到协商要求后,在该协议年度剩余月份和随后的一个协议年度内
,将正在协商的一个或几个类别的纺织品或纺织制品的出运,控制在美国进口统计
公布的在提出协商要求月份前十四个月中头十二个月进口总数的115.5%(毛
产品类别为106%)等比例计算出的该协议年度剩余月份数加上下一协议年度数
的总水平内。
  (D)如果不能在90天协商期内达成彼此满意的解决办法,双方将继续协商
,美国政府可以在协议有效期内继续对协商类别纺织品或纺织制品实施限制。
  (E)(1)按前一条款确定任何限额的第一限制期将从提出协商之日起生效
到确定限额协议年度的最后一天为止。如果提出协商要求的协议年度只剩余三个月
或更少时,则限制期到下一协议年度最后一天为止。
  (2)根据此条款确定的任何限额,在剩余的每个协议年度内,棉和人造纤维
产品类别每年递增2.5%,棉之外植物纤维和丝混纺产品类别每年递增6%,毛
产品类别每年递增1%。随后的限额可按本协议第7和8条对特定限额的规定使用
调用,留用和借用,但只限于限额所在分组内。第一个剩余协议年度没有留用。

               出运安排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考虑到正常季节性因素同时,应尽最大努力在每
一协议年度内均衡地安排每一类别对美国的出口。

           在执行限制条款方面的合作

 11.
  (A)双方政府应尽最大努力确保本协议确定的限额不被超出。统计将基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日期。任何一方政府除按本协议条款外,均不得对本协议项下
的纺织品贸易采取限制行动。
  (B)在任何协议年度或限期内,美国可不予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超出规定限
额的出口产品。任何没放行的货物亦可允许进入美国并计入下一限期或协议年度的
限额,美国按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按类别和数量的计额清单。
  (C)任何协议年度或限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超出规定限额的出口如被允许
在该年度或限期内进入美国,则计入下一协议年度或限期的相应限额。
  (D)按上述(B)和(C)款采取的任何行动,将不损害双方关于协商的权
利。

               交换资料

 12.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尽速提供每月从中国进口纺
织品及其制品的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向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尽速提供限制纺
织品每个季度对美国出口的数据。一方政府应另一方政府的要求,同意向对方尽速
提供任何其它相关的、可得到的统计材料。
 13.双方将在每年举行技术性协商,以便讨论本协议执行中的包括核对两国
政府对上一协议年度贸易统计在内的各项管理事宜。

               海关合作

 14.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进行合作,以防止对本协议
的舞弊。

               签戳制

 15.
  (A)1980年7月25日生效并经过修改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美国出
口棉、毛、人造纤维、其它植物纤维及丝混纺纺织品及其制品的签戳制继续有效。
在一特定协议年度签发的签戳,只对该协议年度出口的纺织品及其制品有效。
  (B)双方承认,按本协议购买的受协议限制的待运纺织品及其制品,意味着
交货将伴随有效的签戳。

            商业用品和私人物品

 16.金额在250美元或以下的有适当标志的商业样品及进口者个人使用的
不作出售的物品,不需要伴随出口签戳,也不受本协议所列限额的约束。

             协调商品分类制

 17.双方认识到美国采用协调商品分类法将导致美国对本协议项下纺织品分
类的一些变动。列入附件B中的受美国采用协调制和新的分类制影响的限额水平,
是基于美国政府初步分析的临时水平,以便于在中国政府和美国政府于1988年
6月30日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之前的贸易的进行。协商只是为了便利贸易进行,办
法是做适当调整,以确保分类转换不影响贸易和不减少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的贸易
。在没有解决办法的情况下,双方保留各自在该协议下的权利。

               公平条款

 18.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由于本协议规定的限制使中国与第三国
或第三方相比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要求与美国政府协商,以
采取适当补救措施,例如对本协议作出合理修改。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同意进行这
种协商。

             履行方面问题协商

 19.美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应对方要求就本协议执行中出现的
任何问题进行协商。
 20.为解决执行本协议中出现的包括程序和作法上的分歧在内的一些小的问
题,双方可以做出相互满意的管理上的安排或调整。

               保留权

 21.美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不受本协议限制的纺织品及其制品
保留各自的权利。
 22.美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进行协商,以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生
产的某些纺织品是否属于该协议项下的传统的民间手工制品。

              终止协议权

 23.任何一方政府可在任何一个协议年度结束前至少90天以书面通知另一
方在该协议年度结束时终止本协议。任何一方政府可在任何时候对本协议条款提出
修改建议。
  如果上述各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理解相一致,本照会和你代表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的确认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坚合众国贸易代表
                            克莱顿·尤特
                             (签字)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

             (二)中方去文

美利坚合众国贸易代表克莱顿·尤特大使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的照会。该照会内容如下:
  (内容同美方来文)
  我荣幸地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各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理解
相一致,并同意阁下的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
                          郑拓彬
                          (签字)
                       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涉及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

1998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国投公司)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0月6日对其予以关闭,并指定中国银行和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托管其全部资产负债。为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这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为有利于中国银行和广发公司对广国投公司托管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对未受理的涉及广国投公司(包括该公司下属的证券交易营业部、基金部,下同)的经济纠纷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涉及广国投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广国投公司的经济纠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待本院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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