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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31:37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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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见

全国妇联 农业部 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协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扶贫办


妇字[2002]20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农业厅(局)、科委、科协、林业(农林)厅(局)、扶贫办:
由全国妇联、农业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发起的“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实施3年来,在提高农村妇女素质、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双学双比”活动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创新。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帮助农村妇女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现就进一步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重要意义
我国妇女占农业人口的半数,是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能否有效地提高农村妇女素质和致富能力,帮助她们依靠科技增收致富,关系着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系着妇女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各级妇联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进步的高度,从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和应对入世挑战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重要意义,推动这项活动与时俱进,再创新的业绩。各级农业、科委、科协、林业、扶贫等部门要重视发挥妇联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中的积极作用,把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支持妇联卓有成效地开展“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活动。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总体要求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着力提高农村妇女整体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进一步完善科技培训、服务、示范三大网络,开辟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渠道,为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妇女在参与中实现新的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二、着力做好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重点工作
(一)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广度和深度进军。
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要求,围绕农业部提出的实施大宗农产品、畜牧业、园艺业、农产品加工业、渔业等发展行动计划和各地的主导产业,通过典型带动和组织各类劳动竞赛,进一步引导农村妇女参与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专用、无公害农产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粮食的加工转化;鼓励更多的农村妇女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探索灵活多样的农产品营销形式,壮大妇女营销和经纪人队伍,积极投身于以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为重点的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在更广阔的生产经营领域中实现增收致富。
(二)全面落实“十五”期间“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
全国妇联和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十五”期间“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提出了推广重点农业技术、每年培训500万农村妇女的目标。各地要因地制宜,认真抓好推广培训计划的落实,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手段,提高培训层次,拓展培训渠道,力争在村级普及农村妇女学校,使培训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根据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加大农业新技术和市场营销、信息网络、WTO等新知识的培训力度,加强对农村妇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人力资源的开发,不断壮大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队伍,发挥她们在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三)努力推动农村妇女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要依托农业科研院、校(所)和农业企业,积极创建各级农村妇女科技指导中心、站,力争县以上覆盖率达70%,乡、村覆盖率达50%。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将与中科九亿农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在县乡两级扶持建设“九亿网”农村卫星科技站暨农村妇女科技指导站,由点带面逐步推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双站”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把农业科技知识和各类信息真正送到农村妇女手里。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互联网开展农业科技远程教育,鼓励女能人带头上网。要充分发挥“中华巾帼志愿者”科技服务队伍的作用,组织农业专家和科技工作者送科技下乡和开展科技结对活动,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四)加快发展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各地兴办的以妇女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是妇女自我服务、联合起来学科技闯市场的好形式。要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扩大规模和覆盖面,力争在乡、村两级建立更多的农村妇女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逐步提高农村妇女的组织化程度。要加强对已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这些组织在推广农业科技、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中的积极作用。
(五)大力发展“妇”字号龙头项目和科技示范基地。
要推动农村妇女科技示范网络的快速发展,面向市场,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妇”字号种养加龙头项目。要在已建“妇”字号科技示范基地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生态、人才效益并重的原则,采取自办、联办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新建一批集示范、培训、生产、科研、创收于一体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力争县级以上妇联都有自己的示范基地。要加强对基地的科技投入和规范管理,创新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提高基地的质量和效益,使其上规模、上水平,成为精品工程。
(六)积极促进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地妇联要把继续配合政府促进农村妇女劳动力有序转移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拓宽思路,加强规划,重点抓好宣传发动、技能培训、组织输出等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妇女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就业技能和竞争能力,积极外出务工致富。要面向市场,搞好用工信息服务,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发展城乡之间、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劳务协作,建立农村妇女劳务培训、输出和接收基地,鼓励更多的妇女劳动力进入乡镇企业、农村服务业和城镇社区家政服务业。要加强对外出打工妇女的管理,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不断推进以小额信贷为重点的“巾帼扶贫行动”。
要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巾帼扶贫行动”,努力实现“十五”期间再帮助100万贫困地区妇女脱贫的目标,在继续开展拉手结对、兴办项目、对口帮扶、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扶贫活动和“建西部美好家园”行动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科技扶贫和小额信贷扶贫。(详见妇字[2002]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巾帼扶贫行动”的意见》)
(八)组织发动妇女参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要认真贯彻全国妇联、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出的《关于组织动员广大妇女参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通知》精神,引导广大农村妇女积极投身造林绿化、环境保护、小流域治理和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经济林、花卉、草坪和苗木基地,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的营林水平,把实施“三八绿色工程”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依靠科技致富更加紧密结合。要认真落实《全国“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加大对所建项目的科技投入和规范管理。全国妇联将在国家林业局的支持下,继续组织创建“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重点组织好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等省区市妇联实施的“迎奥运、环北京防沙治沙三八绿色工程”项目。
三、切实加强对“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组织领导
“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各级妇联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重视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要注意总结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做好表彰先进和社会宣传工作,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继续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项目扶助。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一如既往地重视、指导、支持“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开展。
各级农业、科委、科协等部门要把对农村妇女的科技培训和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培训推广计划,尽可能针对农村妇女的特点组织实施,支持农村妇女科技指导站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面向农村妇女的社会化服务,为她们增收致富提供更有效的帮助;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三八绿色工程”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组织好林业科技培训,做好林业新技术推广和对“三八绿色工程”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妇女参与工程建设提供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助;各级政府扶贫机构要更加关注贫困地区妇女脱贫,在政策、项目、资金、信息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妇联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各部门要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创造更有利于农村妇女参与发展的外部环境,为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全 国 妇 联 农 业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中 国 科 协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2002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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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


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涉及面广、产业关联度高、消费拉动大,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财政税收、国防建设以及稳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确保钢铁产业平稳运行,加快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特编制本规划,作为钢铁产业综合性应对措施的行动方案。规划期为2009-2011年。

一、钢铁产业现状及面临的形势

我国是钢铁生产和消费大国,粗钢产量连续13年居世界第一。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钢铁产业快速发展,粗钢产量年均增长21.1%。2008年,粗钢产量达到5亿吨,占全球产量的38%,国内粗钢表观消费量4.53亿吨,直接出口折合粗钢6000万吨,占世界钢铁贸易量的15%。2007年,规模以上钢铁企业完成工业增加值9936亿元,占全国GDP的4%,实现利润2436亿元,占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9%,直接从事钢铁生产的就业人数358万。钢铁产品基本满足国内需要,部分关键品种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钢铁产业有力支撑和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就业,对保障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钢铁产业长期粗放发展积累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是盲目投资严重,产能总量过剩。截至2008年底,我国粗钢产能达到6.6亿吨,超出实际需求约1亿吨。二是创新能力不强,先进生产技术、高端产品研发和应用还主要依靠引进和模仿,一些高档关键品种钢材仍需大量进口,消费结构处于中低档水平。三是产业布局不合理,大部分钢铁企业分布在内陆地区的大中型城市,受到环境容量、水资源、运输条件、能源供应等因素的严重制约。四是产业集中度低,粗钢生产企业平均规模不足100万吨,排名前5位的企业钢产量仅占全国总量的28.5%。五是资源控制力弱,国内铁矿资源禀赋低,自给率不足50%。六是流通秩序混乱。钢铁产品经销商超过15万家,投机经营倾向较重。

2008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扩散和蔓延,我国钢铁产业受到严重冲击,出现了产需陡势下滑、价格急剧下跌、企业经营困难、全行业亏损的局面,钢铁产业稳定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应当看到,钢铁产业在经历了长期粗放型扩张后,必然要进行一次大的调整。现阶段,我国城镇化、工业化任务依然繁重,内需潜力巨大,钢铁产业发展的基本面没有改变。必须抓住机遇,制定实施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规划,促进钢铁产业平稳运行、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以控制总量、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技术改造、优化布局为重点,着力推动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切实增强企业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加快钢铁产业由大到强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1. 应对危机与振兴产业相结合。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既要着力解决钢铁产业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保先进生产力,保重点骨干企业,保关键品种,保市场稳定,促进产业平稳发展,又要利用市场倒逼机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因素,加快钢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2. 控制总量与优化布局相结合。按照沿海、沿江、内陆科学合理布局和与资源环境相适应的要求,结合淘汰落后、企业重组和城市钢厂搬迁,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调整优化产业布局。

3. 自主创新与技术改造相结合。培育企业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着力突破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技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提高工艺装备水平,提升产品档次和质量。

4. 企业重组与体制创新相结合。通过体制创新,努力消除影响企业重组的财税利益分配、资产划拨、债务核定和处置等体制性障碍,为推动钢铁企业集团化发展和实现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兼并重组创造良好的环境。

5. 内需为主与全球配置相结合。坚持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以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为主,优化直接出口,扩大间接出口,在努力加强地质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国内铁矿资源的同时,抓住机遇,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三)规划目标。

力争在2009年遏制钢铁产业下滑势头,保持总体稳定。到2011年,钢铁产业粗放发展方式得到明显转变,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再上新台阶,综合竞争力显著提高,支柱产业地位得到巩固和加强,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1. 总量恢复到合理水平。2009年我国粗钢产量4.6亿吨,同比下降8%;表观消费量维持在4.3亿吨左右,同比下降5%。到2011年,粗钢产量5亿吨左右,表观消费量4.5亿吨左右,工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维持在4%的水平。

2. 淘汰落后产能有新突破。按期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和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提高淘汰落后产能的标准,力争三年内再淘汰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

3. 联合重组取得重大进展。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国内排名前5位钢铁企业的产能占全国产能的比例达到45%以上,沿海沿江钢铁企业产能占全国产能的比例达到40%以上,产业布局明显优化,重点中心城市钢铁企业污染明显减少。

4. 技术进步得到较大提升。加强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优化品种结构。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60%以上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钢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等产品生产实现自主化,关键钢材品种自给率达到90%以上,400MPa及以上热轧带肋钢筋使用比例达到60%以上。

5. 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增强。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一般装备基本实现本地化、自主化,大型装备本地化率92%以上。力争在关键工艺技术、节能减排技术,以及高端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6. 节能减排取得明显成效。重点大中型企业吨钢综合能耗不超过620千克标准煤,吨钢耗用新水量低于5吨,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低于1.0千克,吨钢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1.8千克,二次能源基本实现100%回收利用,冶金渣近100%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

三、产业调整和振兴的重点任务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目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保持国内市场稳定,改善出口环境。

积极落实国家扩大内需措施,稳定建筑用钢市场,保障重点工程用钢。通过调整和振兴相关产业,努力稳定和扩大汽车、造船、装备制造等产业需求,以及保障性住房等房地产建设、新农村建设、地震灾后重建和公路、铁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用钢需求。建筑用钢占国内消费量的比重稳定在50%左右。

改善钢铁产品进出口环境,实施适度灵活的出口税收政策,稳定国际市场份额,鼓励钢材间接出口。组织协会和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贸易摩擦,争取良好的国际贸易环境。

(二)严格控制钢铁总量,加快淘汰落后。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不再核准和支持单纯新建、扩建产能的钢铁项目,所有项目必须以淘汰落后为前提。2010年年底前,淘汰3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产能5340万吨,20吨及以下转炉、电炉产能320万吨;2011年底前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转炉和电炉,相应淘汰落后炼铁能力7200万吨、炼钢能力2500万吨。实施淘汰落后、建设钢铁大厂的地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淘汰落后产能标准提高到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及相应的炼钢产能。

(三)促进企业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进一步发挥宝钢、鞍本、武钢等大型企业集团的带动作用,推动鞍本集团、广东钢铁集团、广西钢铁集团、河北钢铁集团和山东钢铁集团完成集团内产供销、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实质性重组;推进鞍本与攀钢、东北特钢,宝钢与包钢、宁波钢铁等跨地区的重组,推进天津钢管与天铁、天钢、天津冶金公司,太钢与省内钢铁企业等区域内的重组。力争到2011年,全国形成宝钢集团、鞍本集团、武钢集团等几个产能在5000万吨以上、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形成若干个产能在1000~3000万吨级的大型钢铁企业。

(四)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推动技术进步。

实施钢铁产业技术进步与技术改造专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骨干企业,对实施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重组的龙头企业,对实施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重组的龙头企业,以及国防军工、航天航空关键材料生产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发展高速铁路用钢、高磁感取向硅钢、高强度机械用钢等关键钢材品种,推广高强度钢筋使用和节材技术,发展高温高压干熄焦、烧结余热利用、烟气脱硫等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工艺技术,以及提升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铁矿等技术,给予重点支持。

(五)优化钢铁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发展。

在减少或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加快调整钢铁产业布局。一是建设沿海钢铁基地。按期完成首钢搬迁工程,建成曹妃甸钢铁精品基地。结合广州钢铁搬迁,推动宝钢与广东钢铁企业、武钢与广西钢铁企业兼并重组,通过淘汰或减少现有产能,适时建设湛江、防城港沿海钢铁精品基地。按照首钢在曹妃甸减少产能、发展循环经济的模式,结合济钢、莱钢、青钢压缩产能和搬迁,对山东省内钢铁企业实施重组和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日照钢铁精品基地建设。结合杭钢搬迁、以及宝钢跨地区重组和淘汰落后、压缩产能,论证宁波钢铁续建项目。二是推进城市钢厂搬迁,引导产业有序转移和集聚发展,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组织实施好北京、广州、杭州、合肥等城市钢厂搬迁项目,统筹研究推进抚顺、青岛、重庆、石家庄等城市钢厂搬迁。三是抓紧实施《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专项规划》确定的钢铁项目建设。

(六)调整钢材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

重点发展高速铁路用钢、高强度轿车用钢、高档电力用钢和工模具钢、特殊大锻材等关键钢材品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科研单位开展百万千瓦火电及核电用特厚钢板和高压锅炉管、25万千伏安以上变压器用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等技术进行攻关。提高认证标准,加强政策引导,促进钢材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修改相关设计规范,淘汰强度335MPa及以下热轧带肋钢筋,加快推广使用强度400MPa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的升级换代。

(七)保持进口铁矿石资源稳定,整顿市场秩序。

行业协(商)会通过行业协调,加强自律,规范进口铁矿石市场秩序。探索、推行代理制。抓住当前市场全面疲软时机,协调国内用户与铁矿石供应商,建立互惠互利的进口矿定价机制和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规范钢材销售制度,建立产销风险共担机制,发挥流通环节对稳定钢材市场的调节功能。

(八)开发国内外两种资源,保障产业安全。

加大国内铁矿资源的勘探力度,合理配置与开发国内铁矿资源,增加资源储备。鼓励大型钢铁企业开展铁矿勘探开发,适度开发利用低品位矿和尾矿,加强对共生矿、伴生矿产资源的研究、开发和综合利用。积极推进河北司家营、山西袁家村等大型铁矿资源开发,提高国产铁矿石自给率;支持邯钢中关、唐钢石人沟、通钢塔东、武钢恩施等现有矿山的深部开采,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四川攀西、河北承德地区钒钛资源综合利用;整合开发安徽霍丘地区和山东苍山等地区的铁矿资源。

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到国外独资或合资办矿,组织实施好已经开展前期工作的境外矿产资源项目。鼓励沿海钢铁企业充分利用区位和运输优势,尽可能利用国外铁矿石、煤炭等资源。

四、政策措施

(一) 调整部分产品的进出口税率。

继续坚持控制“两高一资”低附加值产品出口的政策导向,认真落实提高部分钢铁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措施,适时适当提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钢材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确保及时足额退税。

(二)实施公平贸易政策。

研究国产钢材和进口钢材公平税负政策,制订具体措施,为国内钢铁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加大技术进步及技术改造投入。

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形式支持钢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不包括节能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推动钢铁产业技术进步,调整品种结构,提升钢材质量。加大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支持力度,鼓励、引导钢铁企业积极推进节能技术改造。

(四)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财政奖励力度,支持钢铁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妥善解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债务化解等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严格实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问责制,比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规定,对未完成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任务的地区暂停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向国土资源、金融、环保、工商、质检等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限期淘汰的落后装备实施严格监管,防止擅自扩容改造或异地转移。对擅自扩容改造或异地转移落后装备的,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五)完善企业重组政策。

制定鼓励钢铁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企业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问题,对大型企业跨省(区、市)重组后的改扩建等项目优先予以核准。落实好鼓励钢铁企业重组的税收政策。适时研究制定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条例。

(六)适时修订钢铁产业政策。

调整更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订完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一是提高吨钢综合能耗、吨钢耗新水以及炼铁、炼钢淘汰落后标准;二是修改国内钢铁产业集中度指标的考核范围和比重;三是增加节能减排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COD)排放、二氧化硫排放、烟粉尘排放、可燃气体回收利用率、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等环保指标;四是明确资源配置的具体要求,储量5000万吨以上铁矿资源,优先依法配置给国内大中型钢铁企业。五是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准入门槛。

(七)提高建筑工程用钢标准。

尽快完善建筑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结合提高抗震标准,研究出台扩大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商业设施等建筑物钢结构使用比例的规定,修改提高地震多发地区建筑物、重点工程、建筑物基础工程等用钢标准及设计规范。

(八)实现钢铁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完善装备、汽车、造船、家电等相关产业发展政策,带动钢铁产品消费和产业升级。加强钢铁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适应和促进上下游及相关产业升级和产品换代。鼓励和支持钢铁企业与相关领域用钢企业开展合作,实现协调发展。

(九)继续实施有保有压的融资政策。

加大对钢铁重点骨干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符合环保、土地法律法规以及投资管理规定的项目,以及实施并购、重组、走出去、技术进步的企业,在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银行贷款、吸收私募股权投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防范大型骨干企业资金断链风险,必要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对违法违规建设、越权审批的项目和产能落后企业,继续实施融资限制等措施。

(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完善信贷、外汇、财税、人员出入境等政策措施。提高境外资源开发企业准入条件。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重点骨干企业到境外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技术合作和对外并购。进一步加强境外资产的经营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境外资产风险。扩大冶金设备出口信贷规模,带动设备物资出口。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支持钢铁企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稳定高端产品出口份额。充分利用境外矿产资源权益投资专项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探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强资源保障能力。

(十一)建立产业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部门联合发布信息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产业政策导向及项目核准、生产销售库存、产能利用、淘汰落后、企业重组、污染排放、银行贷款情况等信息,切实加强信息共享,为企业投资决策、银行贷款、土地预审等提供信息指导。

(十二)发挥行业协(商)会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商)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企业联合对外谈判,由钢铁协会组织用矿企业统一对外谈判,建立新的双赢定价机制。由钢铁协会会同相关商会协调企业,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反补贴、反倾销诉讼,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行业协(商)会要及时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引导企业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五、规划实施

各地区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各省(区、市)要将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分工,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政策措施的实施范围和执行期限,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实施《规划》的中后期后评价工作,及时提出评价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关于申请长期寿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太保〔1998〕第1号)和《关于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补充报告》(太保〔1998〕第57号)中,要求对该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
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地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普通寿险险种
1、步步高(97)增额保险
2、老来福(98)终身寿险
3、少儿乐(98)综合寿险
4、太平盛世(98)综合系列保险
5、幸福人生增额型终身寿险
6、团体定期寿险
7、购房贷款借贷者人身保险
8、太平吉祥卡两全保险
9、太平安康寿险
10、太平洋少儿终身保险
11、太平洋终身还本寿险
12、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
13、子女婚嫁金保险
14、老来福终身寿险
15、太平洋终身还本(97)寿险
16、少儿乐(97)幸福成长综合保险
17、老来福(97)终身寿险
18、太平盛世综合系列寿险
19、子女教育安家保险
20、太平福寿保险
21、团体定额还本寿险
22、太平保险卡保险
23、富寿安康保险
24、百年好合保险
25、团体人寿保险
26、安乐保险
27、独生子女两全保险
28、独生子女保险条款
29、儿童综合保险条款
30、妇女安康保险
31、厂长经理综合保险
32、少儿成长六全保险条款
33、少儿终身幸福综合保险
34、特种定额综合保险
35、团体人身保险
36、子女高等教育金保险
二、养老金保险
1、福禄寿(98)增额还本养老保险
2、小福星(98)终身保险
3、太平洋特种养老保险
4、老有所养增额养老保险
5、企事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6、步步高附加增额养老保险
7、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
8、步步高(97)附加增额养老保险
9、福禄寿(97)增额还本养老保险
10、小福星(97)终身保险
11、定额还本养老保险
12、特约智力残疾人增额还本养老保险
13、个人养老金
14、步步高增额保险
15、补充养老保险协议
16、残疾人养老保险
17、城乡居民个人养老保险
18、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协议
19、定额储蓄养老保险
20、独生子女保险及少儿“两全”保险(试行)条款
21、独生子女父母养老金保险
22、独生子女养老金保险
23、还本养老保险
24、劳动模范特别补充养老保险
25、劳动模范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26、企事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27、少儿未来幸福保险
28、少儿养老保险
29、太平洋养老金保险条款
30、突出贡献者晚年幸福保险
31、土地被征用人员养老金保险
32、义务兵养老综合保险
33、义务兵综合保险
34、婴少儿储备金保险
35、婴少儿综合养老保险
36、专家特种平安养老保险
37、简易人身保险
38、学有所成教育金保险
三、健康(医疗)保险
1、附加(98)住院医疗保险
2、附加(98)住院医疗补贴保险
3、重大疾病住院医疗团体保险
4、母婴安康保险
5、儿童计划免疫健康保险
6、住院医疗保险
7、计划生育手术安全保险
8、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9、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住院医疗保险
10、母婴平安保险
11、住院医疗附加险
12、住院补贴附加险
13、住院病员安全保险
14、大额医疗疾病保险
15、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16、附加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17、附加健康保险
18、附加医疗保险
19、附加住院补贴保险条款
20、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1、妇女安康保险
22、健康医疗保险
23、女性健康保险条款(试行)
24、人身意外伤害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满期还本保险
25、师生团体人身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26、团体人身意外附加医疗保险条款
27、中小学生团体平安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28、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29、医疗手术平安保险条款
30、意外伤害医疗费特约保险条款



1998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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