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5:33:20 浏览:8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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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唐政办(200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汉沽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唐山市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监察局、唐山市审计局
关于加强“非典”救治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规定(试行)
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为加强和规范防治“非典”过程中各类专项资金和物品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合理使用,严格财务核算管理,依据财经纪律和党政纪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一、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的财务规定
(一)各医疗救治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医疗资源,积极开展防治“非典”的各项救治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对现有卫生医疗资源的整合、调剂,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卫生医疗资源的作用,严禁在防治“非典”工作中添置不必要或不直接用于防治“非典”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物资。
(二)规范用于防治“非典”的医疗器械、消杀药品及其它药品、防护物资的采购。防疫机构、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的发热门诊对防治“非典”急需的设备、药品,要编制详细的采购预算,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防疫机构、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要加强对购置和接收的“非典”药品、设备、器材等专用物资的管理,区别财政投入、社会捐赠等不同资金来源,严格按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保管使用制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别固定资产、家具用具、低值易耗品进行登记,单独建帐核算,实行专项管理。
(四)同级机构之间物资调拨,统一由市“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据调拨单,调出调入单位据此记帐。对由上级支援下级物资、设备,由上级“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开据调拨单,
受援地非典领导小组办公室据此记录、登记,并及时开据调拨手续,拨付受援单位,受援单位要及时登记入帐。
(五)防疫机构、定点医院、非定点医院的发热门诊要按月将购置和接收的防治“非典”药品、设备、器材等专用物资的资金来源、数量、金额等情况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结算。
(六)对社会捐赠款物品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指定用途分配使用。已接受的捐赠物品要登记入帐,列入本单位资产一并管理,受赠单位不得自行分配、转移或挪作他用。
(七)各防疫机构和医疗单位,对上级拨入的同级财政资金购入的设备、物品要妥善保管,待防治“非典”工作结束后由市政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统一调配使用,对因保管不善,制度不健全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
二、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的纪律规定
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机关负责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凡发现对专项资金和物品管理、使用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给予单独或合并施行的党、政纪处理。
(一)违反单独列帐、专项管理规定,将防治“非典”专项资金转为储蓄存款,或未按规定专帐管理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二)借机搭车,巧立名目,扩大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购买非直接用于防治“非典”的物资、医疗器械等用品变相为本部门(单位)谋取利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
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采取弄虚作假,虚列支出,虚报冒领手段,骗取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将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用于大吃大喝、招待、购买礼品以及有其它挥霍浪费行为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工作不负责任,所购买防治“非典”的物品质量低劣,或系假冒伪劣商品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六)截留、挤占、转移、挪用、套取、坐收坐支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记过至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和指定用途分配使用社会捐赠款和物品,而自行分配、转移或挪作他用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八)在购买防治“非典”药品、设备、器材等专用物资时,收取对方回扣、好处费等,一律接受贿论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合伙私分、侵吞、贪污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负责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计划、管理、使用、监督等部门(单位),因不正确履行职责、不负责任,造成在资金的管理使用中发生其他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单位和部门主
管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加强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的审计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和物品的监督检查,对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和购置的专用物资要跟踪审计,在防治“非典”工作结束后进行全面审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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