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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4:55:17  浏览:97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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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日



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巴高速公路和乐巴铁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两路建设资金”)管理,严格资金使用,规范资金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广巴高速公路及乐巴铁路建设资本金筹集任务的通知》(巴委发[2005]22号)要求和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路建设资金”是指按照巴委发[2005]22号文件要求筹集的应由我市承担的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资本金(包括:市、县(区)政府筹集的资本金,中央、省对我市“两路”建设资本金的补助,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因建设需要取得的银行借款和其他建设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两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开设“两路建设资金专户”,专门用于筹集和管理“两路”建设资金,筹集的建设资金必须缴入专户,支付时必须从专户拨出,严禁坐支。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建设资金的筹集。县(区)筹集的建设资金由县(区)财政局将资金从本级“基本建设专户”划入“两路建设资金专户”。
第五条 建设资金使用范围:建设资金主要用于“两路建设”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本市应承担的注册资本金、本市应支付的组织管理(即:市高速公路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市乐巴铁路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费用(包括:办公费、旅差费、经市政府领导批准聘用人员工资、设备购置费和业务费用),其他不可预见费用支出。
第六条 上缴土地征用费时,由办公室提出缴款申请(必须附市国土局缴款通知),经市政府领导审签后,办公室再向市财政出具直接支付通知;市财政按应缴中央和省级部分,直接将资金从“两路建设资金专户”划入省国土部门指定专户。
第七条 征地补偿、附作物及青苗补偿、安置补偿、拆迁补偿等支出,由办公室按实际需要提出支款方案(必须附相关凭据)报政府领导审批后,再将补偿户或个人名单及补偿金额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查无误后将资金拨入一家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按财政提供的补偿户或个人名单开具存款账户,并将补偿资金上到各户或个人存款账户中,办公室将银行存折发给各补偿户或个人。
第八条 对“两路”建设中涉及的建设工程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两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在市财政支付中心开设经费账户,用于管理办公室运转经费和代支付小额零星工程款或其他费用。
第十条 办公室管理费用由办公室本着节约开支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从“两路建设资金专户”划入办公室的经费账户。
第十一条 对一些小额零星支出,由办公室提出支付申请,报经政府领导批准后,市财政局将资金从“两路建设资金专户”拨入办公室经费账户,由办公室代支付。
第十二条 办公室需用的各种设备,包括办公桌、计算机和交通工具等,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对我市筹集的资本金以入股名义统一缴入“两路”建设股份公司,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上级拨款一律进市财政专户管理,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办公室必须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按照《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切实加强会计核算,严格财务管理。按月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财政、发改委、审计等部门报送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必须加强两路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季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报送两路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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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新时期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

王泗友

【内容提要】 文章指出:公安机关担负起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就必须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关 键 词 先进性教育 公安工作 “六大机制” 可持续发展

我们党执政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说明:共产党要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社会要保持长治久安,就必须保持党的方针政策的连续性,就必须保持每个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公安机关作为党和政府的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和谐社会持续稳定的艰巨使命,就必须体现共产党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政治要务,牢牢把握斗争主动权,以发展的眼光认识新情况、分析新问题,以发展的思路解决新矛盾、取得新突破,加强“六大机制”的建设,促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以防为主、打防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时刻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把全体人民共同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把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公安机关体现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举措,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攻坚作用和主力军作用,坚持打击与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防范,重在治本,促进全社会互动双赢。
(一)科学认识打击和防范的关系。在打防问题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指针对社会大系统而言,公安机关主要是通过打击犯罪和强化治安管理来发挥自己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在防控问题上只能起到重要作用,而无法起到决定作用,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多管齐下。只打不防,则弱化防范,打不胜打;只防不打,则弱化打击,防不胜防。因此,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坚持预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在坚持“严打”方针长期性的同时,不断夯实防范基础,坚持问题出现在哪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在哪里,就把公安工作的重心放在哪里,就把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到哪里,切实增强群众的安全感。
(二)切实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把集中打击、专项整治和经常性打击紧密结合起来,把严打、严管、严防、严治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协作配合和群防群治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社会的防控体系,下大力气做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工作。要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加大对重点地区、要害部位、特种行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有毒有害物品和特殊群体的管理力度,严格落实责任制,严防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和流散社会;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建立有效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检查、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其次,推行社区警务制度,使警务与社区并存互动,突出群众在治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使社区所有热心于社会治安工作的人士参与社区警务,实现社区警务与群防群治工作紧密结合;第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注重发挥居(村)委干部、治保人员的骨干作用,对社区实有人口和出租屋全面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不定期登记走访,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第四,深入持久地开展基层安全创建活动,重点抓好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预防工作,努力提高安全质量,巩固和扩大基层安全创建成果;第五,加强法制和道德教育,进一步落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增强法制观念,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治安防控工作运行体系。首先,构建组织领导体系。在当地党委领导下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的社会治安防控指挥部,在公安局设立防控力量指挥处,在各镇综治委、各综治成员单位和其他各部门相应成立领导挂帅、专人负责、专施其职。第二,形成制度体系。明确治安防控队伍的职责、任务,公安机关制定、指导和民警带队带班等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工作纪律。第三,形成治安防控工作体系。在严密防控的基础上,发挥教育作用,构筑以高危人群法制警示教育和重点对象帮教为主要内容的“教育防线”;发挥调解作用,构筑以调解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民转刑案件和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发生为主要内容的“调解防线”;发挥打击作用,积极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构筑“治安防线”。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维护社会治安稳定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是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出发,把确保政治稳定作为第一位的政治任务,努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一)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努力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要不断完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预案,将行之有效的处置原则、工作措施和成功经验,以预案的形式固定下来,转化为日常的工作措施;要加强对上访重点人员的日常控制,落实对重点地区、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的防控;结合实际,加强对现场情况的了解、掌握和取证,区分性质,讲究策略,冷静、稳妥地处置,并不断积累经验,扎扎实实地做好处置群体性事件工作。
(二)加快应急处突机制的建立。按照“二十公”会议和重庆市“一公会”精神,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统筹考虑,发挥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的作用,以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为目标,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应急处突队伍建设,进一步明确权限和职责,制定并不断完善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工作预案,有针对性地开展实战演练,并优先为处突力量配置现代化的通信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形成指挥有力、警令畅通、反应灵敏、训练有素、运转高效的应急队伍,努力形成新的应急快速反应机制,不断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恐怖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铜梁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严打”整治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社会治安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反复性,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高打击的针对性、主动性和时效性。坚持认真分析、深入排查、周密论证,及时掌握犯罪活动的最新变化和动向,始终把打击的重点指向严重刑事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犯罪问题。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建立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打击整治行动,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继续加大“打黑除恶”斗争力度,全面清理摸排发现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及时打掉危害大、影响大的系列犯罪、职业犯罪和团伙犯罪,及时打掉危害一方、作恶多端的流氓恶势力,及时侦破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案件。把集中统一行动与日常打击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在日常工作中充分体现“严打”精神,逐步建立和完善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
(二)建立打击破案长效机制,加大现案侦破力度。首先,及时研究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始终把握打击破案的主动权。其次,突出重点,适时开展专项斗争,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什么方式更为有效,就采用什么方式。再次,落实大要案件领导督办制度和举报有奖制度。第四,对于带黑性质组织,要坚持“打小打早”、“露头就打”,争取发一案破一案。第五,坚持长期推行“命案必破”工作机制,凡涉命案,必须集结精兵、强化措施、加强保障、奖勤罚懒、重拳出击,不获全胜决不收兵。
(三)以维护经济安全、强化经侦基础工作和规范化建设。把职务侵占、商业受贿、两虚一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认真开展案前调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大力加强经济犯罪侦查破案工作。重点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扰乱金融秩序、金融诈骗、涉税、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办案协作机制。
(四)继续实行挂牌整治制度,适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校园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整治,集中力量重点治乱,加强城区协警巡逻力度,加强街面和重点复杂场所控制和防范。加大治安案件的查处力度和交通、消防、治爆缉枪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区域性专项行动,加大道路交通检查、消防隐患整改,广泛开展安全大检查,明确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预防涉枪涉爆案件、交通、消防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治安防控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巩固严打整治斗争成果、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建立一种能对各种防控力量进行科学整合、使之稳定发挥作用的长效工作机制,必须通过科学整合各种防控力量,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警力配置、落实警务保障、开展群防群治,形成防范严密、效力持久的防控网络,实行警民结合,动静结合,点线面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打击有力、防范严密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一)强化基层基础建设是公安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公安部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的具体体现。不断强化公安基层基础建设,将科学的发展观深入贯彻到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中去,努力寻求防范新思路、新举措。面对日益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体现以人为本、效益优先的管理模式,坚持群防群治、突出重点、注重效益,努力构筑治安防控长效机制。
(二)逐步实现公安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进一步改革和加强派出所工作,增强公安工作对市场经济的服务功能,把派出所建成综合性的战斗实体。深化社区警务建设,推进治安工作社会化,运用市场力量和群众参与来维护治安。坚持和完善城区巡逻制度,始终把加强城区的控制作为重点,最大限度地把警力摆到街面上、用在案件多发时段上,确保对居民住宅区、公共复杂场所等重点区域的有效控制。全面推行农村联户联防工作,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目标。
(三)建立和完善以落实工作责任制为核心的内部单位治安防控机制。在公安机关治安、经保、刑侦、消防等部门和派出所的监督指导下,充分发挥内部单位保卫组织的作用,以巡逻看护、安全检查为基本形式,加强内部单位治安防控工作。依照有关法规,督促内部单位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加强保卫组织建设,形成单位负责、公安监管的格局。特别应加强对党政首脑机关、国防军工、金融营业网点、水电气热、易燃易爆等关系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以及单位内部保密室、财务室、仓库等重要部位的保卫工作,严格落实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安全。开展对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的整治,确保企业、学校及其周边治安秩序稳定。
(四)建立和完善以警治联勤为主体的农村治安防控机制。参照城市社区警务建设要求,结合农村特点,建立适应农村治安工作需要的警务模式。推广“民警驻村”、“农家警察”、“流动警务”、“警治联勤”等成功经验,促进农村警力进一步下沉。强化民事纠纷调解机制,推广成立在党委政府领导下,有关部门参加的民事纠纷调解中心的做法,对各种民事纠纷实行分级调处,最大限度地减少“民转型”案件的发生。加强农村地区治安乱点的排查整治,及时铲除各种横行乡里的流氓恶势力,切实维护农村地区治安秩序。
(五)建立和完善以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为重点的实有人口管理防控机制。坚持现住地管理原则,把辖区实有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范围,重点管好可能影响社会治安的特殊人群。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要加强其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特别是出租房屋、美容美发室、餐馆、建筑工地等场所和部位的治安检查,提高登记办证率,协查复函率,切实掌握其动态,发现打击隐藏其中的流窜犯罪分子。做好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有违法犯罪倾向人员的教育和训诫,帮助转化;对刑释解教人员、吸毒人员、“法轮功”分子、刑嫌人员和可能铤而走险的人员,要严格落实控制管理和帮教转化措施,防止他们实施各种破坏活动。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体系的牢固建立
全国“二十公”会议以后,公安部提出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生动地表现了公安机关真心实意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帮助群众的根本宗旨。这就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提高素质,更新服务理念,纯洁执法目的。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要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要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优良品质”,“以公为本、以民为先”,切实解决“为了谁、相信谁、依靠谁”,“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安危作为第一警务;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事为民所办。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提高执法本领。执法本领意味着不仅要有为人民群众服务、执法为民的良好愿望,还必须具备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群众有时对我们的工作不满意,有意见,民警执法水平不高是一个重要因素。少数民警政治理论水平不高,法律、法规知识不熟,工作方式方法简单,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办事不公道。对人态度“生硬粗暴”,出现“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话难听”,“冷、横、硬、推、拖”的现象。这些都影响着我们的执法管理工作。所以民警必须经常坚持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才能提高执法水平,才能依法、准确、公正地执行法律。
六、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促进公安队伍建设长效机制的牢固建立
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就要认真抓好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建立公安机关和民警的行为规范、工作规范、装备规范。把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科技强警和从优待警的各项要求加以规范化、制度化。坚持不懈地抓好公安队伍建设,全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
(一)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政治建警。政治建警要体现时代感,突出针对性,扩大覆盖面,增强渗透力。强调政治建警,就是强化政治纪律,要教育民警坚持不懈地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民警的头脑,使广大民警切实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葆人民警察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保证公安这支带枪的队伍绝对服从命令听指挥,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在平时,做在处置突发事件、侦查破案、办证办照的各个工作环节。
(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从严治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需要创新思维,创新制度,体现“制度理事,制度管人”原则,使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正规化、法制化的道路,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发展。在继续落实“五条禁令”的基础上,实行民警执法活动的正规化,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事,强调执法办案的程序性,要进一步落实警务公开,努力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执法质量评估、执法检查等方面的执法监督机制。 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舆论监督相结合,把纪委、督察违纪查处、责任追究和事前防范、过程控制相结合,把集中专项整治和经常性隐患排查相结合,不断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提高民警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三)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依法治警。坚持从严治警必须体现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的法规性和权威性,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随意性。因此,建立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以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依据,从而达到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目的,以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目标,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以此为切入点,推动公安队伍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从容易发生问题、出现腐败现象的执法环节入手,改革和完善公安执法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执法权力受到切实有效的监督。
(四)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科技强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必须以科技为手段、为依托。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公安科技对公安业务的促进拉动作用和对提升公安工作整体水平的巨大推动作用,牢固树立向科技要警力、要战斗力的思想。要按照公安部“金盾工程”的实施方案,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公安科技工作,着力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水平,走以提高科技含量和队伍素质为特征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大力实施科技人才战略,建立培养、使用科技人才的长效机制,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科技人才队伍。要在民警中大力倡导学习理念,鼓励民警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从书本中学,在实践中学,打造理论功底,提高公安民警业务素质。
(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强化从优待警。建立和完善公安队伍管理长效机制,要坚持把解决民警思想问题、作风问题、工作问题与解决民警政治、经济待遇和实际生活困难相结合,凝聚警心,调动广大民警干事创业的工作热情:一要在民警的政治待遇上多给予考虑。注重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实践中考察、识别和提拔干部,提高政治待遇,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记功表彰;二要关心民警自身素质的提高,千方百计加强民警的素质培训,要给他们提供学习机会,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三要切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努力保障办案经费,增加必要的装备,关心和重视民警自身安全的防护;四要关心民警生活,了解民警的家庭、思想状况,诸如医疗保障、子女就业、福利保障等问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最大限度地解决好人民警察的实际困难,切实做到提高民警的物质生活待遇,并形成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和激发广大民警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以此推进公安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管辖和审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管辖和审理程序问题的复函

1958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兹将你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本年6月6日及8月9日两函转给你院,请你院答复,我们提出以下意见,供你院答复时参考。
一、对洪江市人民法院所提第一个问题的意见:根据我院今年3月26日法研字第5931号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和洪江市人民法院来文所说情况,加以研究,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在原告人向自己居住地法院起诉后,我院和洪江市人民法院的意见原则上都是将案件移送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审判。所不同的只是:我院意见,如原告人表示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进行诉讼,法院即不予移送;而洪江市人民法院办法,则不问原告人愿意前往与否,在经过调查了解后,原则上都予移送。洪江市人民法院主张可以不问原告人愿不愿前往一律都予移送,可能是由于认为原告人无须出庭的原故。但我们考虑到下面几个问题:(1)一切民事案件,原则上原告被告双方都应出庭,而离婚案件必须先进行调解,原则上更需要出庭。(2)原告人既已表示根本不愿前往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起诉,那么,即使将案件移送,原告人不去出庭,离婚问题仍不能解决。洪江市人民法院来函所举原告人可能距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太远,往返不便以及原告人忙于工作不能远离等例子,都是可能有的情况,但这正说明一律移送,实际上并不能解决问题。(3)法院将案件移送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原是为了原告人的便利,免得原告人再行起诉,如原告人决定不愿前往进行诉讼,法院也没有一定要他去进行的理由。因为考虑到上述几个问题,我院在今年3月26日法研字第5931号批复中提出“如果原告人既不愿往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也不愿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即应驳回其起诉。”这个意见是对一般离婚案件而言的。例外情况,除我院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内已指出的例子以外,还有对在执行徒刑中的犯人提起离婚的案件,也应另行考虑。这种案件,原告人可以向自己居住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徒刑执行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洪江市人民法院来函讲到以往在收到函内所指案件后,先进行调查了解,这当然是需要的,仍应照做。
二、对洪江市人民法院所提第二个问题的意见:原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被告人前往进行诉讼,如被告人不去出庭,法院应嘱托被告人居住地法院询问被告人的意见和有关的事实、证据,并参照我院印发的“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中所指出的“被告人经传唤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如果案情已经弄清,一般可以在最后一次传唤时向他提出如再不到庭即将缺席判决的警告,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而仍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依法判决。

附: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请对我院(57)法行字第50号报告迅予批复的报告 (57)法行字第6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司法工作”第五期第30页刊载你院本年3月26日法研字第5931号给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其中有些地方我们不够明确,曾提出几点意见和疑问,于6月6日以(57)法行字第50号报告,请你院予以解答,现为时2月,尚未见复,特再函催请你院查明6月6日报告,迅予解答。(抄报:黔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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