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4:18:23  浏览:80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05〕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民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促进我市三个文明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和联络全市政务公开电话的具体工作,对外称市政务公开电话室。
  第四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主体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信访局、市政务中心等单位的值班电话组成;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直属部门为市政务公开电话的成员单位。
  第五条 政务公开电话要求24小时安排专人值班,并对来电进行及时处置。
  第六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区、县(市)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好本单位(部门)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
  第七条 政务公开电话由接收单位按照内容的轻重缓急进行汇总,凡涉及重要内容的电话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并视情报请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转有关部门落实。
  第八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的主要工作:
  (一)负责群众来电的受理、交(转)办、协调督办、反馈答复及其资料的统计和归档;
  (二)负责组成单位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
  (三)负责调研、起草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四)负责全市政务公开电话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市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政务公开电话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可以视情进行调查了解,在市政府行政职权范围内有交办、转办的职能,并对承办单位进行检查和督促;
  (二)对承办单位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结或办理结果不圆满的,有权催办或责令重办;
  (三)可调阅承办单位处理问题的有关材料和档案,要求承办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汇报相关工作,必要时报请主管市长批准,可直接向承办单位明确解决问题的办法及要求;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协调、督促和处理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条 政务公开电话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制,市政务公开电话室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对各成员单位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或处理问题不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单位)的政务公开电话工作管理规定并按要求抓好落实。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义务教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快基础教育的发展,积极推进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施义务教育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做到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义务教育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区、矿区由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农牧区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并落实到苏木乡(镇)。
市人民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的统筹和指导;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经费统筹和对教育工作的指导;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义务教育的具体工作。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 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基本学制为“五四”制,即初等教育五年,初级中等教育四年。
农牧区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逐年向“五四”制过渡。
第六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具备条件的地方,经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盲、聋哑、弱智的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以推迟至九周岁。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组织、学校和家庭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制止学生辍学。
第八条 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可以免收杂费;对盲、聋哑、弱智学生免收杂费;对农牧区的独生女可以减免杂费。
收取杂费要严格执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严格借读生范围和借读生审批制度,加强借读生学籍管理,保障借读生在借读期间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借读生应当按自治区规定的标准交纳借读费。
第十条 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设立民族教育专款。保证民族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高于全市中小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办好以寄宿制为主、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学校。
加强民族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切实办好蒙语授课校、班,不断提高民族教育水平。
第十一条 扶持和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办好特殊教育学校。每个旗县(区)都应当举办特教班,并大力开展随班就读。人口超过30万的旗县(区)应当举办一所特殊教育学校。逐步提高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程度。
第十二条 学校要遵循教育规律,重视教育科研,积极开展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加强常规管理,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
学校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方案,选用经国家教委和自治区教委审定的教学用书。适当补充本市历史、地理等乡土教材。
第十三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重视安全教育,加强对寄宿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管理,不得组织危及师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办好示范学校和实验学校。
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各旗县(区)应当逐步设置教育电视台(收转台)或电视教育频道,使苏木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和民族学校能直接收看教育电视节目。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市义务教育规划,确保按时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已经实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应当继续巩固普及成果,提高普及水平。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人口居住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将义务教育学校纳入城市总体建设和乡村建设规划。在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和城区改造时,应当按标准同步规划和建设学校;一时难以同步建设的要留足教育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校舍的设计、验
收应当有教育行政部门参与。
农牧区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新建、扩建工作由苏木乡(镇)政府负责。在人口居住分散的地区,应当举办相对集中的寄宿制学校。
第十七条 鼓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依法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也可以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
企业应当办好所属中小学。
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撤销等手续。
第十八条 各机关、部队、企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实施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支持学校建设,为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各类文化、体育场馆应当对学生活动给予优惠。
第十九条 建立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筹措为辅的义务教育经费体制。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财政预算时,应当优先保证教育需求,实行教育经费预算单列。必须做到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
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民族学校学生的助学金应当逐步增加。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对边远、贫困地区和特困办学企业实施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
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或者批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社会捐资集资,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修缮、新建校舍以及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
鼓励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捐资助学。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义务教育事业。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依法足额按时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农牧区苏木乡(镇)统筹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按农牧民上年纯收入的1·5%至2%组织征收,实行县(或者乡)管乡用,主要用于补充学
校公用经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不得减免,不得挪用,不得抵顶政府财政对教育的拨款。
教育经费的使用,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发展特殊教育所需经费,并从教育费附加的3%、民政部门的社会救济款、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和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募捐基金中各提取一定比例,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扶持和发展特殊教育事业。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扶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兴办校办产业,其收入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加快师资培训步伐,初中和小学学历合格教师的比例,逐步达到85%和98%以上。小学教师中师范学历人数达到70%以上。逐步提高初中教师本科学历和小学教师专科学历人数的比例。
教师应当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选拔好校长,提高校长素质和管理水平,实行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十四条 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各项待遇的实现,按月兑现教师工资,不得拖欠;逐步提高偏远地区和从事特殊教育教师的津贴;把教职工住宅建设纳入政府计划,采取优先优惠政策,逐步使教职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五条 教师要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职员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学习有困难、身体有残疾、品行有缺点、甚至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义务教育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建立义务教育工作定期汇报和例会制度,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义务教育进展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立义务教育检查、监督、奖励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对旗县(区)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奖励;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单位和苏木乡(镇)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并对作出贡献的单位、学校、社会团体、部队、居(村)民
组织和公民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定期表彰奖励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对有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不按时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市区、矿区由区人民政府,农牧区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对招用童工的组织和个人,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向学校乱摊派,向学生乱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扰乱学校秩序,侵占或者破坏校舍及学校财产,侵犯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利用宗教、迷信妨碍教育教学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月26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 林树森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废止、宣布失效部分
省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07年6月30日前)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及时清除阻碍改革和发展的制度性障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对2007年6月30日前发布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现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所代替的30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见附件一)。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2部省政府规章宣布失效(见附件二)。
三、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见附件三)。

第二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回骗取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逾期不交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司法 救灾 救济 办法 命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年第13期 省政府令
附件一
贵州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发布、施行、修订日期1《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78年5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贵州省拥军优属暂行办法》1985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3《贵州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85年5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5年8月1日起施行。4《贵州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1986年11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5《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9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6《贵州省乡镇企业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8年5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7《贵州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4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8《贵州省实行环境监察员制度的暂行规定》1989年3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4月2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施行。9《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10《贵州省基本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0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1991年1月1日起施行。11《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91年2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12《贵州省乡(镇)村人口计划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6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13《贵黄公路收取机动车辆通行费暂行办法》1990年7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14《贵州省省级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3月9日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1992年1月1日起施行。15《贵州省城镇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2年8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6《贵州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规定》1992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7《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18《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 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0《贵州省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办法》1994年8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施行。21《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2《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3《贵州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1994年1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施行。2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5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5《贵州省制止牟取暴利暂行规定》1996年6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2号令发布、施行。26《贵州省对有特殊贡献人员实行重奖的暂行办法》1996年7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27《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7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3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8《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9《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9年8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5号令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30《贵州省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办法》2003年7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施行。

附件二
贵州省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发布、施行、修订日期1《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1993年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附件三
贵州省人民政府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2007年6月30日前)

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发布、施行、修订日期备注1《贵州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3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5年1月1日起施行。2《贵州省房产税施行细则》1986年11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3《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1989年3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4《贵州省“科技兴农人才奖”奖励办法》1991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5《贵州省治安联防组织管理规定》1992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6《贵州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9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7《贵州省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1993年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8《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1995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0号令发布、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9《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若干规定》1995年6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6号令发布、施行。10《贵州省实施〈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办法》1996年8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11《贵州省实施〈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办法》1996年8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5号令发布,1996年9月1日起施行。规章汇编时删除授权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解释的条款12《贵州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办法》1996年12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1997年2月1日起施行。13《贵州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1997年2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9号令发布、施行14《贵州省维护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秩序办法》1997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2号令发布,1997年7月10日起施行。15《贵州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5号令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16《贵州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1999年3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9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17《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1998年9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8号令发布、施行18《贵州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1999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发布,1999年7月1日起施行。19《贵州省学校体育工作规定》1999年8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3号令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2000年6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2000年7月1日起施行。21《贵州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9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2号令发布,2000年10月1日起 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2《贵州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01年5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2001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3《贵州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01年10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7号令发布,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4《贵州省旅游区(点)导游员管理办法》2001年1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8号令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5《贵州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3年4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6《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2年5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2002年7月1日起施行。27《贵州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发布,2003年7月1日起施行。28《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3年7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29《贵州省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03年10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0号令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30《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3年10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发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31《贵州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3年1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2号令发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32《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评议考核规定》2004年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33《贵州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5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6号令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34《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施行。35《贵州省行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2000年3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7号令发布,200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36《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8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发布,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草案)》颁布施行后同时废止37《贵州省拍卖管理办法》2005年2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1号令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8《贵州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2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2号令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9《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3号令发布,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颁布施行后同时废止40《贵州省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省政府规章程序规定》2005年10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4号令发布,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41《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10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6号令发布,2006年1月1日起施行。42《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2005年10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5号令发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4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2005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7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44《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2005年12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8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45《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2005年12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0号令发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46《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初步方案核准规定》2005年12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89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47《贵州省教育督导规定》2006年6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0号令发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48《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发布,2006年9月1日起施行。49《贵州省木材经营管理办法》2006年8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4号令发布,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50《贵州省行政执法奖励办法》2006年12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6号令发布,2007年2月1日起施行。51《贵州省国防交通办法》2006年12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7号令发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52《贵州省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7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8号令发布,2007年3月1日起施行。53《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07年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9号令发布,2007年4月1日起施行。54《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2007年2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发布,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55《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待上位法修改后修改)56《贵州省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57《贵州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1987年9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87年4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改后修改)58《贵州省邮电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1988年1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59《贵州省企业新产品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已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0《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89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4月3日贵州省科委发布、施行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1《贵州省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1989年4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5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施行。需修改(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后修改)62《贵州省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办法》1989年4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5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修改)63《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1990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64《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5《红枫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0年6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建设厅发布、施行。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6《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67《贵州省旧货业治管理办法》1991年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68《贵州省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91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69《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1991年5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70《黄果树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1年7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建设厅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拟纳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71《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1992年5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2《贵州省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3《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1992年9月25日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4《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5《贵州省经济开发区土地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6《贵州省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3年1月1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7《贵州省实施〈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细则》1993年6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林业厅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78《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79《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1993年7月1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修改后修改80《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1《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贵州省建设厅发布、施行。需修改(待上位法修改后修改)82《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3《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5《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拟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修改)86《贵州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2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87《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12月2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待上位法修改后修改)88《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施行,根据1997年12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国务院《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条例》出台后,修改)89《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6年3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8号令发布,1996年4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拟列入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90《贵州省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4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后修改)91《贵州省公民兵役证管理办法》1996年5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发布,1996年6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2《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1996年5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号令发布,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3号令《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3《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6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4《贵州省关于加重农民负担的处罚办法》1997年2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1997年3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贵州省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办法》修改后修改)95《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1997年3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6《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6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7《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1997年12月1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4号令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98《贵州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8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1998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国务院《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后修改)99《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1999年8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2年12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需修改(国家财政部正在修订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策,年内可能出台。待国家新政策出台后,再修改)100《贵州省城市规划设计管理办法》1999年8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1《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1999年12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拟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102《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年6月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48号令发布,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0年10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需修改(拟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按立法计划时间修改)103《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0年7月1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0号令发布,2000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4《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0年8月3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5《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1年6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2001年8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后修改)。106《贵州省速递业务管理办法》2001年9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5号令发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改后修改)107《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1年9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8《贵州省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9号令发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09《贵州省城镇垃圾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月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64号令发布,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11《贵州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2006年2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112《贵州省无线电管理办法》2006年11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发布,2007年2月1日起施行。需修改(国务院《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后修改)11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青岛、深圳、宁波四个计划单列市在我省兴办扶贫协作企业的若干规定》1997年1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需修改(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