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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宣传贯彻国办发明电[2005]3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38:54  浏览:9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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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宣传贯彻国办发明电[2005]3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立即宣传贯彻国办发明电[2005]37号文件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3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深刻剖析了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了八个方面的具体要求。迅速传达贯彻《通知》精神,坚决落实《通知》提出的具体措施,严防重特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中心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立即布置安排,广泛宣传《通知》精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要明确提出本地区宣传贯彻工作的具体安排,迅速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部门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全面把握《通知》的核心内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在岁末年初召开各种会议时,都要把传达学习贯彻《通知》作为重要内容列入会议日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公告、文件等多种方式和方法,把《通知》精神传达到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和广大农村,做到家喻户晓。已经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派驻安全监督员的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安全监督员集中学习,吃透《通知》精神,通过他们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并监督企业落实情况。烟花爆竹重点产区、非法生产活动较多地区的县(区)政府还要组织重点乡镇的村党支部书记集中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在中小学校放寒假之前,各中小学校都要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一次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常识教育。

  二、政府统一领导,坚决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活动

  要坚决把思想统一到《通知》的要求上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周密部署、有序开展本地区的打非行动。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春节前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三超"(超能力、超药量、超定员生产)、使用禁用药物、用工管理混乱、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等问题;重点检查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条件,检查销售单位的经营资质、仓储条件、产品质量与购买渠道等情况。在春节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组织公安、安全监管、质检、工商、交通、铁路、邮政等相关部门开展经常性明查暗访,鼓励群众举报监督,继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通过加强销售市场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注意发现非法贩运渠道和非法生产厂点,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取缔。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销售单位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贯彻好、落实好《通知》精神,抓出实效。2006年1月15日前,请把本地区宣传贯彻《通知》的情况和今年以来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情况(如开展打击行动的次数,收缴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加工设备和工具的数量,处理的相关人员情况,非法生产销售活动较多的县乡等)书面报送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宣传贯彻《通知》的情况进行检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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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展览展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7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
政府令

《天津市展览销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已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经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李瑞环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展览展销活动的安全和良好的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和商品展销活动(以下简称展览
展销),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举办下列各类展览展销,主办单位(含外地及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来
展的接待单位,下同)应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方案,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于布展前报
展址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备案:
(一)国际性的、全国性的、地区性的、全市性的展览展销;
(二)展出场所面积超过一千平方米同时参观人员日流量在两万人以上的;
(三)各博物馆举办文物展览展出的珍品文物(含一、二级文物)在20%以上
的;

(四)非文物博物单位举办的各种文物展览;
(五)公安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展览展销。


第四条 治安保卫工作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展期、展址、展出内容、参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数量,参观人员日流量和
入场券发售办法;
(二)参加治安保卫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职务;
(三)展区布局图纸和新设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及消防设施的安装图纸;
(四)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运行路线和停靠场地;
(五)消防和其他安全防范措施、处置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展览展销的安全保卫工作,可由主办单位自行承担,也可由主办单位委
托的保安服务单位承担。


第六条 主办单位自行承担治安保卫工作的,应确定一名领导人负责,并根据实
际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治安保卫工作人员,实行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
叁展单位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协助主办单位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第七条 展览展销的主办单位和其委托的保安服务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展览展销场所面积严格控制参观人员数量;
(二)发(售)票处、出入口等主要通道应保持畅通;
(三)搭盖临时展棚、安装电器设备以及布展或展出时,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
管理规定;
(四)落实各项有关的治安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宣传品、说明书及其他赠品由主办单位统一组织发赠。参展单位要求自
行发赠的,应负责维持现场秩序。


第九条 参观展览展销的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
不得故意拥挤。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对展览展销的治安保卫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规定的,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展;


(二)违反第七条或第八条规定之一,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责令部分或
全部停展,并依照《天津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全管理处罚暂行
办法》以及其他治安安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扰乱展览展销场所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汽车保税仓库清理停业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汽车保税仓库清理停业的通知
1994年7月14日,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7号)通知精神,现将对进口汽车保税仓库清理、停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除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在国家指定的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满洲里、深圳(皇岗)口岸的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外,其他口岸一律不得设立进口汽车专营码头或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对6个口岸以外的汽车保税仓库,应按规定立即停止批准进口保税汽车。
二、对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1994年7月4日前批准进口的保税汽车,在9月30日前可以根据署税〔1994〕405号文件的规定,开展出售免税进口汽车,但不得迟于9月30日。小轿车、越野车、九座以下面包车的优惠政策已在今年3月31日结束,不在此列。
三、要督促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尽快处理库存汽车。1994年9月30日以后库存的进口汽车(包括在1994年7月4日前已经海关批准而在1994年9月30日以后进库的汽车),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可允许其转口出境或凭有效进口许可证照章征税后销往境内。
四、各地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库存汽车处理完毕后,要及时办理汽车保税业务或汽车保税仓库的注销手续,对各地汽车保税仓库的注销工作,原则上要在1995年3月底以前完成。
五、各关收到此文10日内将本关区保税仓库现存进口汽车报总署监管司。对进口汽车保税仓库要抓紧进行停业清理,并于1994年10月底前将汽车销售、库存、转口等有关情况书面报送总署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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