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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6:31:49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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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的通知



建城函[2001]266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省(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朱鎔基总理关于南水北调工程要“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编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划编制的目的

  在对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2005年和2010年城市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的目标,落实相应的节水措施并将配套工程纳入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中,同时为合理确定调水规模提供参考依据。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对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受水区,含京津冀鲁豫地区的31个地级以上城市及其所辖的227个县级市和县城,进行2005年及2010年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主要内容包括:l、城市生活节水规划;2、城市工业节水规划;3、城市供水管网减漏规划;4、海水利用规划;5、污水再生利用规划;6、保障措施。

  三、组织机构

  规划编制工作由部分管领导挂帅,部有关司局及有关省(市)建设厅(建委)分工负责,部城市建设司负责具体组织。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负责。

  四、要求

  1、此次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请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的资料收集工作。具体要求,详见“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2、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并请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及联系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及传真,于今年9月21日以前告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3、请各有关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于今年10月10日以前,将收集汇总的数据、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书面材料两套及软盘)。

  附件:《南水北调工程(东线、中线)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编制工作方案

  一、规划背景与目的

  南水北调是缓解我国北方地区水资源紧缺的一项重大战略性工程,根据朱鎔基总理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势在必行,但是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好”,“务必做到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要认真搞好配套工程的规划和建设”等重要指示和全国城市供水节水与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建设部于2000年10月至2001年3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共同完成了“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城市用水需求预测及节水治污研究报告”,并将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向国务院作了汇报,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重视。

  最近,温家宝副总理又在建设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批示:“污水处理和回用不仅是城市环境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而且是水资源综合利用和节水的重要措施。必须把污水处理和回用作为城市建设的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分步实行。”为贯彻温副总理的批示,进一步细化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目标,落实相应的措施及配套工程,有必要在研究报告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纲要,以引导相关城市加强节水和污水再生利用,将受水区城市建成全国节水型城市示范区。同时也为国家合理确定调水规模提供参考依据,进而促进南水北调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规划范围及工作内容

  (一)规划范围

  1.规划区范围:与南水北调(东、中线)工程受水区范围基本一致,即京津冀鲁豫地区31个地级以上建制市及其所辖的227个县级市和县城。

  2.重点城市:北京、天津、沧州、衡水、德州、济南、济宁、聊城、烟台、青岛、威海、枣庄、泰安、维纺、东营、淄博、廊坊、保定、石家庄、邢台、邯郸、安阳、鹤壁、新乡、焦作、郑州、平顶山、许昌、漯河、南阳和濮阳等31个地级以上建制市。

  3.规划水平年:为2005年和2010年。以1999年为现状基准年。

  (二)规划内容

  1.规划思路及总体目标

  2.城市生活节水规划

  ①节水潜力

  ②节水目标

  ③节水器具推广

  ④节水投资及效益分析

  3.城市工业节水规划

  ①节水潜力

  ②节水目标

  ③节水技术路线

  ④节水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节水技改示范项目

  4.城市供水管网减漏规划

  ①节水潜力

  ②节水目标

  ③管网减漏技术

  ④管网改造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5.海水利用规划

  ①海水替代淡水利用

  ②海水淡化利用

  ③海水利用目标

  ④海水利用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海水利用示范工程

  6.苦咸水利用规划

  ①苦咸水分布及其资源量

  ②苦咸水开发利用现状

  ③苦咸水利用规划目标

  ④苦咸水利用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苦咸水利用示范工程

  7.污水再生利用规划

  ①污水再生利用途径

  ②污水再生利用目标

  ③污水再生利用技术

  ④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及投资效益分析

  ⑤污水再生利用示范工程

  8.保障措施

  ①投资政策

  ②水价政策

  ③引导机制

  ④激励机制

  三、规划依据及工作基础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规划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

  2.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水用水管理规定》等法规和部门规章;

  3.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4.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

  5.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

  6.《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和《节水型企业目标导则》;

  7.《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工业用水分类及定义》、《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等技术标准与规范。

  (二)工作基础

  1.中国工程院重大咨询项目——《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报告》;

  2.建设部“城市水需求研究”课题组《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用水需求预测及节水治污研究报告》;

  3.国家城市给排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南水北调(东、中线)城市污水处理规划纲要》;

  4.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北方地区城市发展及其用水研究报告》;

  5.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我国工业节水状况分析与对策建议》;

  6.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等《全国工业节水“十五”规划》;

  7.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参与完成的《国家“十五”水利发展重点专项规划》;

  8.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工程(东、中线)受水区城市水资源规划”;

  9.中国城镇供水协会《城市节水统计年鉴》;

  10.建设部《中国城市节水201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

  四、组织机构及工作部署

  (一)规划编制协调小组

  组长:郑一军  建设部副部长

  成员:王天锡  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

     张允宽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司长

     唐 凯  建设部规划司司长

     邵益生  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主任

     刘志琪  建设部城建司水务处处长

          有关省市城建主管部门分管领导

  (二)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依托单位: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

  组长:邵益生  建设部城市水资源中心主任、研究员

  成员:水资源中心相关人员及部内外专家(待定);

     相关省市城建处、建委、节水办和供水公司协助工作。

  (三)规划工作部署

  鉴于本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基础资料分散的实际情况,工作中应注意调动受水区各省建设厅和31个重点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节水办、供水公司参与此项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在本规划编制工作中的作用。为此,需作如下总体部署:

  1.尽快以建设部文件的形式下发“关于编制南水北调受水区城市节水规划纲要的通知”,明确规划工作的目的、意义和任务。

  2.在8月25日前,召集京津冀鲁豫五省市主管城市供水、节水和污水回用主管部门的领导在北京开会,由郑一军副部长作工作动员,并布置任务。

  3.在10月10日前,召集各省城建处和重点城市建委、节水办和供水公司的代表随带本省或本市节水规划的初步意见来京汇总资料,届时,规划编制小组也将提出规划纲要的基本框架,期望通过2——3天的讨论,就一些关键数据和重要问题达成共识。随后由规划编制小组形成规划纲要初稿。

  4.10月中旬,规划编制工作小组成员在城建司或其他协调小组成员的带领下,针对前期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到重点城市调研,与地方协商或核实主要规划指标,并探讨落实相应措施的途径。与此同时,规划编制小组应重点开展对节水措施及节水工程投资及其效益的分析工作。

  5.11月15日由规划编制小组完成规划纲要送审稿,11月15——20日建设部组织有关省市的代表及专家对规划纲要进行论证和审查;11月底以前将修改后的规划纲要提交建设部。

  五.要求地方提供的成果和材料

  1.各省及重点城市分别提供本省受水区城市的或本市“城市节水及污水再生利用规划要点”,其主要内容包括:

  (1)城市节水工作简要回顾、“九五”节水成就及存在的问题;

  (2)生活节水目标,生活节水器具研制推广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3)工业节水目标,工业节水技改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4)管网改造减漏目标,管网改造工程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5)海水利用目标,海水利用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6)苦咸水利用目标,苦咸水利用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7)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目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及示范项目计划,投资及其效益分析;

  (8)资金筹措(需求)及使用计划(建议);

  (9)保障规划实施的对策与措施。

  2.各省或各重点城市需提供下列背景资料

  (1)省城镇体系规划(文字材料);

  (2)城市总体规划(文字材料);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 2010年远景规划》;

  (4)城市给排水专业规划;

  (5)城市节水规划;

  (6)城市计划用水定额;

  (7)各市统计局《国民经济统计资料》(1995,1999,2000年)。

  3.各重点城市需提供城市节水规划基础数据汇总表的文字及软盘各一套,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表。

  附:城市节水规划基础数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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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连锁企业商品质量管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壹际跫喽骄?


关于加强连锁企业商品质量管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办、商委、商业、物资、粮食厅(局)、技术监督局:
发展连锁经营,对于推动流通企业改革和实现流通产业现代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有积极意义,是带有方向性的一项重大改革。加强连锁企业经营商品的质量管理,重视标准化和计量工作,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和连锁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连锁经营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经销者必须对商品质量负责的观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不经营无标产品,主动接受消费者和政府的监督;

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注重抓商品质量工作,认真贯彻“质量第一”的思想,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组织结构;鼓励企业贯彻实施GB/T19000—ISO9000标准,提高商品质量管理水平,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连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原则,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要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经营标准和服务规范,进一步完善企业标准化体系。同时,必须坚持统一的商品质量管理,对各连锁分店的商品质量,要实行统一规范、统
一标准、统一监督、统一考核。
三、连锁经营企业在统一进货过程中,要建立法定标识的检验制度。对于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因素的商品,提倡在单证查验和感官检查之外,开展内在实物质量检验,以减少企业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检验任务可委托国家级质检中心、经考核合格的国内贸易部部级质检
中心和地方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上的质检机构。有条件的企业,鼓励建立自己专门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以把好商品进货质量关。
鼓励企业在进货时优先选择获得国家产品认证或GB/T19000—ISO9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的产品。在经营过程中,要坚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不得经营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的无证商品。
四、连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中确定的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及有关要求,由总店统一组织管理,对各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实行“先行负责制”,出售的商品质量问题应由经销门店给予解决,避免给消费者造成麻烦和不必要的负担。总店可按商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
建立“先行负责基金”,健全“先行负责”的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售后服务工作。
五、国家和地方在组织开展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时,要重点查处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违法行为。对查出的问题,将追究销售者及总店的责任。
为了给连锁经营发展创造比较宽松的环境,在监督抽查过程中要坚持抽查不收费的原则。根据我国目前连锁店经营的特点,重点把住进货质量关,对总店统一经营的商品进行质量检查时不在两个以上连锁门店同时进行,以避免重复检查,增加基层网点负担。
有关监督抽查获得的商品质量信息,质检部门要及时向连锁经营企业反馈。对于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在未整改复查合格的情况下,连锁经营企业不得再购进和销售。
六、要加强商品条码标准的推广普及工作。各地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负责做好全国的条码应用和监督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鼓励、支持生产企业在产品上普遍应用条码,提高条码印刷质量。同时,国家将进一步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正确使用条码,严厉打击假冒和
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对没有条码的商品,将逐步禁止其进入连锁经营企业。连锁企业要积极配合技术监督部门,促进商品条码的推广和普及。
七、要注意加强人才培训和商品质量信息收集利用工作。要提高连锁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质量法规意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管理水平,加强业务人员尤其是进货人员的商品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要建立畅通的商品质量信息渠道,以指导进货。
请各地内贸主管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上述要求,指导和帮助当地的连锁经营企业做好质量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内贸易部科技质量局、连锁商业办公室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司。





1996年3月4日

关于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开展灾后卫生防疫工作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704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飞行学院,航空医学中心:
为了预防地震次生灾害发生,防止传染病传播和流行,民航局要求所有承担抗震救灾运输任务的航空公司和机场,在保障抗震救灾运输任务的同时,按照卫生部《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做好航空器和机场候机楼病媒生物消毒和卫生防疫工作,确实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渠道传播扩散。具体要
求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成立卫生预防专业小组,按照《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尽快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航空器和航空港的卫生安全;
二、各航空公司应当定期对参与抗震救灾各类运输任务的航空器进行消毒,消除蚊、蝇、蚤、蜱、鼠等病媒生物,保证飞机客舱和驾驶舱环境卫生;
三、各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水源、垃圾、粪便卫生消毒和处理;做好蚊、蝇、蚤、蜱、鼠等病媒生物消杀灭工作,保护好环境和公共场所卫生;
四、航空食品公司和机场食品制作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要求,保证饮用水和食品卫生质量;
五、各航空公司和机场如发现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立即采取消毒、隔离和必要救治措施,并及时通过相应渠道报告当地政府医疗卫生防疫部门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处;
六、各地区管理局应当对所属航空公司和机场的卫生防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七、各单位应当结合夏季爱国卫生运动开展传染病防疫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和旅客卫生防病意识和应对能力。
防控地震次生灾害是当前抗震救灾的重要任务。请各单位立即行动起来,齐心协力,采取有效措施,把好航空运输卫生安全关。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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