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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00:25  浏览:86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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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提升全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提高保单信息的准确性、全面性及可读性,保护消费者利益,我会制定了《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身保险保单册
第一节 保单册的构成
第二节 保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保单册制作规格
第四节 分红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第五节 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第六节 万能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第七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第三章 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
第三节 分红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第四节 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第五节 万能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第六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格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指引。
二、 本指引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提供给投保人的装订成册的整套材料(以下简称“保单册”)的制定工作进行标准化指导。
三、 本指引重点对保单册两方面内容的制定工作进行指导:一是人身保险保单册的构成要件;二是人身保险条款。
四、 本指引适用于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业务,包括个人人寿保险合同、个人健康保险合同和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五、 本指引为指导性文件,具体保单册的设计制作,各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合规自主决定。


第二章 人身保险保单册

第一节 保单册的构成

一、 保单册包含以下材料:
1、保单册封面
2、保单册目录
3、客户须知
4、保险单
5、现金价值表(如有)
6、减额交清保额表(如有)
7、保险条款
8、投保单(副本)
9、送达回执
10、客户服务指南
11、首期保险费发票或收据
12、封底
13、根据产品特点加入的其他材料
1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 保险公司应在显著位置注明哪些材料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哪些材料仅提供辅助的服务信息,不是保险合同组成部分。
构成保险合同的材料应列明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具体权利与义务。
不构成保险合同的材料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规定。其中的服务信息可能变化的,应注明消费者通过何种方式能够获得最新信息。
三、 保单册包含的材料可以装订为一本或多本。装订为多本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材料、客户须知应装订在同一本内,且每本都应由投保人亲自签收。

第二节 保单册各项构成的主要内容

一、 封面和封底
封面或封底的显著位置应印有公司服务电话、公司/分公司详细联系方式。
二、 客户须知
应对投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重点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请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了解所购买产品的保障范围;
2、请投保人全面理解购买的产品,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3、请投保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确定选择了适合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险费有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4、说明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设有犹豫期,请投保人注意犹豫期内退保和犹豫期后退保的给付额,认真阅读现金价值表。
5、提醒投保人保单送达回执应亲笔签字确认。
三、 保险单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合同信息栏主要包括:保单编号、合同签发日/生效日、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币种等内容;
2、承保信息栏主要包括:险种名称、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四、 现金价值表/减额交清保额表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基于当前保单被保险人的承保信息,按单位保险金额、单位保险费或其他方式进行现金价值的演示;
2、对保险期间任意时刻的退保给付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说明;
3、现金价值表、减额交清保额表的演示金额,按照保单年度由低向高排列;
4、除列明各保单年度的减额交清保额外,应提供必备的文字说明,解释减额交清保额所表示的意义。
五、 投保单
1、包含“投保须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相关信息、受益人信息(如指定有受益人)、投保险种、投保金额、保险费交纳、有关告知事项等信息;
2、投保须知应对投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说明和必要的提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⑴若对投保人、保险金额有特殊限制与要求,应明确说明,例如,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限额。
⑵请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条款,注意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犹豫期、退保等各项关键信息;
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应说明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⑷请投保人全面理解所要投保的产品,选择适合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⑸说明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请投保人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无法持续交纳保费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或保险合同解除;
⑹对于经过核保才能出具正式保险单的,提醒投保人,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要求补充其他材料。根据核保的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增加保险费,或是拒绝承保;
⑺说明收取首期保险费后、签发正式保单前,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⑽提醒投保人如实填写投保单,并亲笔签字确认。
六、 送达回执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醒投保人检查装订成册的材料是否齐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是否有误;
2、提醒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注明犹豫期从投保人签名确认收到保险单之日起算;
3、提醒投保人要认真阅读条款等材料;
4、出具投保人签收回执联。
七、 客户服务指南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犹豫期内退保和犹豫期后退保的具体办理手续;
2、获得保全服务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3、交纳保险费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4、保险金申领的具体办理手续及注意事项;
5、委托他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 保单册制作规格

一、 纸张要求
合同内页应使用70克/平方米或70克/平方米以上的A4胶版纸或静电复印纸。
二、 图文规格要求
1、合同内页的文本样式、排版和整体外观应协调美观;
2、合同内页文本的字体使用便于阅读的统一颜色,字号不小于5号,行间距在单倍以上;
3、若有页面底纹,页面底纹不可过于显眼,影响阅读;
4、为便于防伪与识别合同材料完整性,可在合同内页印刷条形码。
三、 缮制要求
1、保单册内页总页数在5页以上的,应提供总目录;条款页数在3页以上的,应另备条款目录;
2、为便于长期保存保单册,应使用专业装订方式装订保单册,例如压条、胶装等。

第四节 分红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分红保险保单册除满足本章第一、二、三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分红保险客户须知
除本章第二节第二条要求的有关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醒投保人分红保险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2、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分红是不保证的。
二、 分红保险保险单
除本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外,对需要确定红利领取事项的,在承保信息栏中注明确定红利领取事项的相关信息。

三、 分红保险投保单
除本章第二节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外,对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提供由投保人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选项。

第五节 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保单册除满足本章第一、二、三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收取风险保险费的投资连结保险,其保单册除本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包含《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二、 部分领取和在不同投资账户投资状况变更等情况的记录,保存在保单册中。
三、 投资连结保险客户须知
除本章第二节第二条要求的有关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醒投保人了解该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及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金给付额或给付额的计算方法;
2、请投保人了解各项费用的具体扣除情况,了解投资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特别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而是要扣除部分保费用于保险保障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
3、提醒投保人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投保人未来的实际收益;
4、设有多个投资账户时,投保人有选择投资账户的权利;
5、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获得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6、有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保险费可以不定时不定额交纳,此种情况下应提醒投保人了解保单状况,及时交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 投资连结保险保险单
除本章第二节第三条规定的有关事项外,在承保信息栏中列明各投资账户的名称和不同投资账户的初始投资情况。

第六节 万能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万能保险保单册除满足本章第一、二、三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收取风险保险费的万能保险,其保单册除本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包含《风险保险费费率表》。
二、 部分领取等变更情况的记录,保存在保单册中。
三、 万能保险客户须知
除本章第二节第二条要求的有关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提醒投保人了解该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以及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发生时保险金给付额或给付额的计算方法;
2、请投保人了解各项费用的具体扣除情况,了解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特别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并不是全部进入保单账户,而是要扣除部分保费用于保险保障和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不要误用全部已交纳保费为基础简单套算保证收益;
3、要注意万能保险产品仅对账户价值的增长提供一个最低保证,实际结算利率高于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保证的;
4、有些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费可以不定时不定额交纳,此种情况下应提醒投保人了解保单状况,及时交纳保费,避免因保单现金价值不足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特别要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除满足本章第一、二、三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册
除本章第一节第一条规定的材料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为方便被保险人就诊,在保单册材料中列明保险合同约定的就诊医院标准或当地符合标准的医院名称;
2、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如有相关保险责任);
二、 如果投保要求中对被保险人的职业有限制,或者保险费费率与职业有关,公司应明确说明。
三、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客户须知
除本章第二节第二条要求的有关事项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请投保人认真阅读条款对保险金给付条件及给付额的详细描述。
四、 若产品提供或承诺特定的售后服务(如海外旅行险的特殊服务),应对被保险人享有该服务的条件和流程予以详细描述。

第三章 人身保险条款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一、 保险公司制定条款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信息。
1、语言清晰明确、无歧义,清楚描述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消费者能够得到的各项服务;
2、条款应包含《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及其他约定事项;
3、明确各保险合同事项及其他约定事项所涉及到的材料、办理手续等。
二、 保险公司制定条款时,应从方便消费者阅读并全面理解产品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
1、研究消费者的阅读习惯,以人为本,合理安排条款顺序,合理设计版面;
2、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
3、条款语句不宜过长,字体不小于5号字,行间距在单倍以上,每个段落之间有一定间隔;
4、条款页数在3页以上的,提供条款目录;
5、提供帮助阅读的内容,如提示重点内容的阅读指引等;
6、尽量避免使用生僻术语,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
第二节 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

人身保险条款如涉及到以下合同事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关于保险合同构成
列明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二、 关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为方便消费者对照阅读,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应前后相邻;
2、责任免除条款应以特殊字体显著表示;
3、用简单明确的方式,说明不同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或给付额的计算方法、给付时间;
4、在描述保险事故、责任免除情形时,应尽量使用有明确认定标准的用语,认定标准不明确的用语,应在条款释义中进行解释。
三、 关于犹豫期
1、保险期间为1年以上的保险合同应设有犹豫期;
2、说明设置犹豫期的目的;
3、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4、说明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办理手续及注意事项。
四、 关于续期保险费交纳、宽限期间
1、说明续期保险费的交纳时间、交纳方法;
2、说明投保人未按期交纳续期保险费时,宽限期间起算时间及宽限期间;
3、说明宽限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五、 关于合同效力恢复
1、说明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合同效力恢复;
2、说明申请合同效力恢复的办理手续;
3、根据保险法第59条,说明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说明投保人可得到的退保给付金额。
六、 关于领取保险金申请
1、被保险人、受益人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时,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其提供与确认保险合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无关的证明或材料;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但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准确的,保险公司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3、材料齐全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反馈;
4、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5、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7、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七、 关于涉及到利息计算的事项
1、明确说明利率值或利率值的确定方法;
2、说明利率的计息方式是日复利、月复利、年复利还是其他方式;
3、明确计息基数。
八、 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限额
应在条款中明确,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九、 关于争议处理
按照《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的相关规定,设立保险合同争议条款。
十、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说明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应有的服务,可能产生的问题;
2、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将变更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通知保险公司的办理手续。

第三节 分红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分红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关于红利的信息披露
1、说明了解红利公布情况的具体途径;
2、说明每个会计年度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二、 关于红利的领取
1、说明红利派发的日期;
2、说明可供投保人选择的红利领取方式;
3、说明红利领取方式是否可中途变更及变更方法。
三、 说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恢复、合同解除等情形下红利的处理方式。

第四节 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关于保险费的交纳
1、说明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固定分期交纳、还是不定额不定时交纳;
2、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在任意时间追加保险费;
3、固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明确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
4、说明不定额不定时交纳保险费、任意追加保险费时,所需要的办理手续和注意事项。
二、 关于费用收取
1、应详细列明本产品各项费用的名称及收取情况,在说明费用收取金额(或比例)、计算方法及收取时间时可以采用图表等通俗易懂的方式;
2、说明哪些费用从进入保单账户前的保险费中扣减,哪些费用从账户余额中扣减;
3、对于期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为投保人提供选择基本保险费的权利,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三、 关于投资账户
1、说明投保时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及其各自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及主要投资风险;
2、说明投保人可以选择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3、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进行账户转换。如果对账户转换频率与转换金额有限制,应明确说明;如需收取转换费用,应注明具体收费标准与计算方法;
4、若保险合同生效后,投资账户可能发生变化,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 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2、保险公司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3、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投保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
五、 关于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2、如果对部分领取的频率与金额有限制,应明确说明;
3、如需收取部分领取费用,应注明具体收费标准或计算方法。

六、 有关保单账户价值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扣减当期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费用时,保险公司应提前通知投保人续交保险费;
2、说明通知后仍未续交保险费的,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第五节 万能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万能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关于保险费的交纳
1、说明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固定分期交纳、还是不定额不定时交纳;
2、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在任意时间追加保险费;
3、固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明确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
4、说明不定额不定时交纳保险费、任意追加保险费时,所需要的办理手续和注意事项。
二、 关于费用收取
1、应详细列明本产品各项费用的名称及收取情况,在说明费用收取金额(或比例)、计算方法及收取时间时可以采用图表等通俗易懂的方式;
2、说明哪些费用从进入保单账户前的保险费中扣减,哪些费用从账户余额中扣减;
3、对于期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为投保人提供选择基本保险费的权利,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三、 有关保单账户价值的结算
1、说明保单账户的结算频率、时间;
2、说明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3、明确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四、 关于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2、如果对部分领取的频率与金额有限制,应明确说明;
3、如需收取部分领取费用,应注明具体收费标准或计算方法。
五、 有关保单账户价值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扣减当期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费用时,保险公司应提前通知投保人续交保险费;
2、说明通知后仍未续交保险费的,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第六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健康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 保险公司应选派医学专业人员参与制定健康保险条款。
二、 对条款中出现的医学术语、健康险术语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
三、 描述保险责任时,应对涉及到的疾病种类、手术种类、医疗费用做出合理解释:
1、该解释不能与医学界、法学界的解释有较大分歧;
2、该解释应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四、 若保险费费率与职业有关,保险金给付金额与遭受到的残疾程度有关,应在条款中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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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物价局 等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内外投资者对房地产的需求迅速增加。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房屋商品化政策的推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初步实践,以及在企业深化改革中承包、租赁、兼并、拍卖等经营形式的推行,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始出现兴旺的前景。房地产市场的
形成和发展,意味着我国城镇价值以万亿元计的房地产将逐步进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流通领域。这对理顺城市建设的关系,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繁荣国民经济,都将产生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都很不健全,有少数单位和个人乘机进行非法活动,
如不加强管理,势必影响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贯彻党的十三大提出的要加快建立和培育包括房地产市场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体系的精神,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维护交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的房地产经营交易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对加强房产交易市场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积极为房地产交易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城市要抓紧组织建立房地产交易所,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工作,包括:
1.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洽谈协议、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务;
2.开展房地产价值、价格评估;
3.提供有关房地产的法律、政策咨询,接受有关房地产交易和经营管理的委托代理业务;
4.对房地产经营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督,调控市场价格,查处违法行为;
5.办理房地产交易登记、监证及权属转移手续。
二、加强对房地产经营单位的管理。
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所在地县以上房地产主管机关按审批权限进行资质审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经营。对无照经营活动,应坚决取缔。对在房地产经营、市场交易中从事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私下交易、隐价瞒租、偷漏税费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以附加条件索取额外收入等非法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房地产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强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
城镇房地产交易,包括各种所有制房屋的买卖、租赁、转让、抵押,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及其他在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均属房地产交易活动管理的范围,其交易活动应通过交易所进行。
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监证、评估、立契过户手续,按规定交纳税费。同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有关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可在交易所内设立集中的办事机构,以方便交易,加强监督和管理。
有限产权的房屋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单位和个人租用的房地产,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人如需利用承租的房地产与第三方进行合资经营、联营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
四、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管理。
物价部门和房地产部门,要区别不同情况,合理确定房地产价格,逐步使价格构成合理化、规范化。企事业单位之间、私人之间的房屋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评估价格,协商议定。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可规定最高限价。
为保证房地产交易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经济利益,在最高限价内,对成交价格超过评估价格的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的收费办法予以调节。该项费用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的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土地等级和确定地价,规定住宅区内各类配套项目的标准和规模,逐步把摊入房地产价格的不合理部分分离出去。
对一部分通过市场租赁的工商用房,可以实行商品房租或协议房租。
房地产出租、出售价格、收费标准和评估价格的规定,以及适用范围的确定,应报经当地物价部门核准。
五、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
随着旧房出售和价格评审制度的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越来越重要。物价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估价格的原则。各地要尽快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业队伍。评估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计价原则、标准和市场供求情况,合理评估房地产的价值、价格,为房地产交易、抵押、仲裁
、转让提供确定价值和价格的依据。
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的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由房地产管理机关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要逐步建立等级评估员制度。
六、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房地产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相互支持、协调工作。可试行由房地产部门牵头、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参加,组成管理委员会,从行政上、法律上对房地产交易
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具体管理。对一些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尚存在争议的问题,如房地产经纪人问题等,可通过试点,从实践中摸索经验。
要加快制定和完善房地产交易市场有关法规。对房地产交易市场经营交易中的纠纷,各级房地产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应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七、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本着既要搞活,又要管好的原则,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对过去没有按照合理程序进行的房地产交易,由房地产部门、物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988年8月8日
大田县建立健全十项机制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

赵德胜


  近年来,大田县各级各部门积极应对社会矛盾的多元化,着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调节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积极进行探索,取得较好的成效。2007年以来,全县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5663件,调处5663件,调处率100%,其中成功调处5379件,调处成功率达到95%。防止民转刑案件5 件,防止群体性事件13件,防止非正常上访7件,为推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

  一是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在县级成立了县处理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设立了联系会议办公室,对全县重大矛盾纠纷和突出信访问题统一分流、协调、督导;依托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成立了应急联动中心,作为大田县突发性群体性等重大矛盾纠纷应急联动信息、指挥平台和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实现110、119、122、120有效联动,统一接警、分类分级处置。在各乡(镇)由综治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协调、指挥、分流、督办影响辖区内的重大矛盾纠纷、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

  二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全县的公共政策措施出台前,各项重点工程建设前,都预先在媒体上公布,动员各阶层群众积极参与、深入讨论,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并认真对待各种不同意见,努力吸收有益意见,使出台的政策措施更加科学合理,更易于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上避免、缓解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三是建立预防排查机制。坚持条块排查与逐级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在村(居)每周、乡镇每半月进行定期排查;在重大会议、重大节庆(活动)、敏感时段和纠纷多发季节,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对重点人员、重点问题、重点地区,加大力度重点排查;对可能引发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或在敏感时期引发的矛盾纠纷,做到早预测、早防范,有效防止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当、不力、不及时而酿成群体性事件和重大事件的发生。

  四是建立分流指派机制。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县处理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县110指挥中心或乡镇综治服务中心,将矛盾纠纷分流到所属乡镇、村(居)或相关部门,指定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相关单位按“一卡一表一单二书” (人民群众来访(信)登记卡、案件受理登记表、案件办结报告单、案件转办通知书、信访件办结告知书) 的工作流程,认真开展调处工作,切实做到来信来访件件有反馈、事事有着落。

  五是建立调处处置机制。大田县对排查出来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实行村居(部门)、乡镇、县三级逐级调处运行办法。在解决矛盾纠纷中探索建立和完善了“三项原则”,即:对于不涉及政策性的个案问题,无法律依据而又情理之中的,可通过困难救济等形式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促进“案结事了”;对于百姓有一定道理、相关部门有一定过错的信访问题,要多从维护百姓的利益出发,适当提高补偿标准解决问题;对于过错全在相关部门的信访问题,该赔偿的要赔偿。这“三项原则”的正确贯彻执行,使我县一大批信访突出问题和重大矛盾纠纷得到快速有效的解决。

  六是建立包案化解机制。各级各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排查出的矛盾纠纷,都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方法开展包案化解,最大限度的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是建立责任查究机制。对因排查调处不力致使矛盾纠纷激化,发生凶杀、爆炸、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越级上访等案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单位实行综治一票否决,对个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八是建立预警报告机制。由乡镇综治服务中心每月将本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原因分析上报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综治办;凡发现突发性重大矛盾纠纷随时以专报形式上报调处情况。

  九是建立分析研究机制。各乡镇综治服务中心利用当地集镇墟日的便利,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分析会,听取本辖区每月的治安状况、纠纷调处情况报告;排查近期辖区内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分析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新动向;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纠纷的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纠纷调处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纠纷调处工作。

  十是建立多元化衔接机制。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办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有机配合,协助基层化解矛盾纠纷。2008年,大田县根据省综治委的部署,在全县18个乡镇建立了乡镇综治服务中心,组织各乡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法庭、信访、妇联、民政、国土、村建、城监、工商、林业、工商、劳动、农业等部门进驻综治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包括来信来访受理、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案件分流处理、维稳信息收集、矛盾纠纷排查、治安防控部署、流动人口管理等“一站式”服务。各纠纷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按照自身利益的要求选择纠纷解决的部门为解决方式。由法官利用精准的法律条文、依据,对当事人进行释法;综治、公安、司法与村里调解员则法理兼容,将法律、政策与村里的民俗习惯、当事人的人情关系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当事双方进行剖析,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通过心平气和地调解结的案,履行率高。乡镇综治服务中心的建立,形成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所能,融合诉讼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互衔接、相互联动的化解纠纷矛盾的新机制,疏通了非诉纠纷解决的路径,为及时调处矛盾纠纷,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工作,我们要树立大综治理念,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思想意识,严格落实维护稳定的综治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带着对人民的深厚感情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深入基层面对面地听取群众意见,设身处地体谅民生疾苦,积极主动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满腔热情帮助群众解决困难,千方百计回应群众期待,一个一个地解决实际问题,夯实维护稳定的群众基础。强化大责任意识,要形成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综治委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狠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对可能由民事小纠纷转化成刑事恶性案件或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或苗头,党政主要领导要靠前工作、亲自调处、亲自督办、亲自疏导化解。要舍得花费精力想平安,要舍得组织人力保平安,要舍得挤出财力买平安,真正落实“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要把责任落实到加强源头预防上,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定政策、作决策、上项目、搞改革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对群众利益的影响,努力以民生的改善、社会的和谐奠定稳定的基础。更加注重关乎民生,确实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安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构建大服务平台,要强化基层基础,整合基层资源和力量,建立联动机制和综合平台,做大做强乡镇综治服务中心、村综治服务站,充分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筑牢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完善大调解机制。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社会利益协调机制、社会风险预警机制,全面推行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会调解、行业调解、企业调解的“六调联动”。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各部门任务明确、职责分明,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负责机制,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要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发生情况、特点和规律,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预防与化解纠纷相结合,切实做好社会安定稳定工作,创造平安祥和的社会环境。
(作者系中共大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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