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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旅游局关于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37:44  浏览:99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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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旅游局关于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旅游局关于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的通知



珠府办〔2005〕2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旅游局组织制定的《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03年8月5日市府办公室《转发市旅游局国土资源局关于旅游项目招商及审批程序的请示的通知》(珠府办〔2003〕54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七日

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

市旅游局
(二○○五年六月二日)

为了进一步促进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推动我市旅游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土地使用管理等政策规定,经认真研究,现制定珠海市旅游项目招商工作规程。
一、市旅游局负责受理投资商提出的项目申请(包括项目策划、项目选址方案、项目内容、市场分析、投资计划和投资者资信情况等相关材料),提出项目初审意见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项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划定项目用地蓝线图,提出项目设计要点。
三、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出让程序,对项目用地进行公开交易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市规划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项目建设程序为项目办理相关的环评、立项、报建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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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我部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规定,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
制度建立以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收入要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为做好财政部门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发[1996]29号文件精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目前仍属于预算外资金范畴。为加强管理,两项基金要统一缴入当地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不要多头开户。鉴这两项基金是用于社会保障的专项资金,应有其相对独立性,因此,
要在财政部门统一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中单独设列户头,由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障机构对其实行专项管理,不要与其他预算外资金混同,切实做到专款专用。社会保障基金要单独编制预决算,其预决算及其他统计数字均包括在预算外资金的总数中。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后,基金的收支核拨、预决算编制由各级财政社会保障处(科)具体负责管理;各级财政综合处(科)主要起财政专户管理中的总会计作用,及时办理审核拨款事宜。
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是体现政府职能的专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管理、服务工作,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基金结余应当按规定购买国家债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也不得基
金平衡财政预算。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专业财务管理处(科)不仅要管好预算内资金,也要管好预算外资金。



1996年12月5日

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牧厅


四川省果树种子苗木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农牧厅



第一条 为加强果树种子苗木的管理,推行果树种子苗木良种化和良种区域化,促进果品生产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果树种子苗木,是指柑桔、苹、梨、葡萄、桃等果树及其砧木的种子、苗木与其他繁殖材料 (以下简称果树种苗)。
第三条 凡生产、繁殖、销售和调运果树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主管果树种苗工作 (现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的地区仍由林业行政部门主管),负责对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 积极推行果树种苗良种化、良种区域化,淘汰低劣品种。
逐步建立健全果树种苗良种繁殖推广体系,搞好良种提纯复壮,保持良种的优良特性。
凡在全省推广的果树良种 (包括砧木),须经省级果树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可,报省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审定认可和批准的,不得随意推广。
第六条 有关单位必须加强果树品种资源搜集、保存、开发利用和良种的选育工作。不断提供适宜我省栽培的新品种品系 (包括砧木)。
第七条 凡从事果树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具备必要的条件,报经县级农 (林)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生产、经营果树种苗。
果树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样证样式,由省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本办法公布前已从事生产、经营果树种苗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级农 (林)业行政部门申请补办手续。
第八条 果树种苗出圃前,须经当地农 (林)业行政部门进行规格、质量检查和按规定履行检疫手续,取得合格证和检疫证,方能出圃和调运。无证的,铁路、交通、邮政、民航等不予承运。
第九条 凡需从省外、国外引进果树种苗的,必须报经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按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实施检疫。
向国外提供果树品种资源和资料,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凡对果树种苗的理论研究、育苗技术、新品种选育、品种资源搜集、保存、研究、利用、提纯复壮、试验示范、繁殖推广、苗木规格质量检查、病虫检疫和防治等方面有显著成绩者,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农 (林)业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农 (林)业行政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侦察刑事责任。
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按《四川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的其他果树种苗,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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