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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41:58  浏览:83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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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我部制定了《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根据《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执法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工作的领导,成立以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评议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卫生监督执法制度;
(二)卫生行政许可;
(三)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四)卫生行政处罚;
(五)举报投诉案件处理;
(六)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六条 卫生监督执法制度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相关制度;
(二)内容合法有效,无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第七条 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程序合法;
(二)依法公示相关许可事项,公开相关信息;
(三)依法受理申请,无超越法定权限受理的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不予受理等情形;
(四)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无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情形;
(五)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逾期做出行政许可、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等情形;
(六)卫生行政许可档案所需相关资料齐全规范。
第八条 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开展卫生监督检查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权,遵循法定程序,符合规范要求,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二)建立健全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档案;
(三)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执法工作,及时上报处理情况,及时完成督办案件;
(四)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第九条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程序合法,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四)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无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情形;
(六)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
(七)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投诉举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制度;
(二)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二)对已发现的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不处理的情形;
(三)及时对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执法年度考核评议确定为不达标:
(一)出现重大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二)采集、统计、上报法定卫生监督统计报表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其他严重违规情形的。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三章 考核评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级执法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执法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应当采取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考核结果应当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考评成绩。
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大要案调查处理等日常考核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议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随机抽查案卷、查阅执法档案、投诉举报处理记录、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检查、走访执法相对人和业务测试等方式,开展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考核评议结果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于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总结上报卫生部卫生监督局。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激励机制。对考核评议结果优秀的单位,应当通报表彰、奖励。对不达标单位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在卫生监督执法考核评议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已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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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原长沙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负责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经济委员会所承担的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率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研究制定并实施宏观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定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以改革促发展。可由市场调节或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上交由市场或企业决定;将对竞争性领域由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协调地方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利用外资项目,安排国家和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组织和管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布局和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第三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第三产业结构优化和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合作、协作工作。
  (十)研究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市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一)做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人与社会及自然和谐发展,研究拟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拟定或参与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领导和管理市信息中心、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政务督办、资产管理、综合治理、政务信息、对外宣传和建议、提案办理、机要保密、档案、接待、信访以及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二)国民经济综合与发展规划处
  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组织研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的论证,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实施中的衔接配套问题;指导和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承担长沙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投资管理处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名单和投资计划,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以及代建单位的资格确认、年审。
  (五)招标投标管理处(加挂长沙市招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承担长沙市招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地区经济处(加挂长沙市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泛珠三角合作及中部崛起协调工作;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重大问题;参与组织编制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和长株潭区域规划。承担长沙市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长沙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经济处
  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申报和安排相关行业的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以工代赈”项目的编制、申报并组织实施。
  (八)工业与交通能源处(加挂长沙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能源、交通等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工业、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规划工业、能源、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审核、申报和安排工业、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承担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投资资金;协调、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监测和分析工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建设发展状况,参与制定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承担国家、省安排我市核电和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承担长沙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第三产业处(加挂长沙市第三产业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预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和改革的趋势;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第三产业生产力布局与结构调整,拟定和衔接第三产业主要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修订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安排第三产业引导资金;衔接平衡第三产业与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承担长沙市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财政金融商务处
分析全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贯彻国家、省财政政策和直接融资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及监管工作;参与全市财政、金融政策制定及相关体制改革研究工作;监测分析市场的发展态势,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提出全市商品流通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指导和监督全市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协调流通体制改革和要素市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协调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管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处
  监测分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态,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需报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安排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投资计划;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研究提出全市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与规划,统一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协调、监督、指导全市信息网络的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统筹安排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承担长沙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协调社会发展政策,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申报和下达全市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部分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宣传教育、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以及党员、人事统计和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工作。
  机关党总支按有关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其中:党委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副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2名,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4名。
  另外,考虑长沙市信息化工作的需要,核定长沙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其中粮食、棉花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设立长沙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正科级事业单位)。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委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和省、市出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出和实施稽察工作计划,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上报和下达;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及通报反馈工作;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管理和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高配为副县级干部),副主任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长沙市宏观经济研究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市级宏观调控有关政策;参与全市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任务;参与或负责起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文字材料;开展有关学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市宏观经济研究学会的日常工作。
  市宏观经济研究所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长沙市信息中心。归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承担全市信息化推进和信息化建设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及实施计划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工程建设,负责协调信息安全;组织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培育和管理信息市场;指导全市信息化的战略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和人才引进等工作。
  市信息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3名,其中书记1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负责人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第2/2006号法律: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2/2006号法律

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的措施。
第二条
补充法律
《刑法典》的规定,补充适用于本法律所规定的犯罪。
第二章
刑法规定
第三条
清洗黑钱
一、为适用本法律的规定,利益是指来自可处以最高限度超过三年徒刑的符合罪状的不法事实的财产,以及由该等财产获得的其它财产,即使该事实以共同犯罪的任一方式作出亦然。
二、为掩饰利益的不法来源,或为规避有关产生利益的犯罪的正犯或参与人受到刑事追诉或刑事处罚,而转换或转移该等利益,又或协助或便利有关将该等利益转换或转移的活动者,处二年至八年徒刑。
三、隐藏或掩饰利益的真正性质、来源、所在地、处分、调动或拥有人的身份者,处与上款相同的刑罚。
四、即使产生有关利益的符合罪状的不法事实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地方作出,但只要该事实亦受对该事实有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处罚,仍须对第二款及第三款所指犯罪作出处罚。
五、如产生有关利益的符合罪状的不法事实的刑事程序非经告诉不得进行,而未有人适时提出告诉,则以上各款所指事实不受处罚,但该等利益是来自《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及第一百六十七条所指的符合罪状的不法事实者除外。
六、按以上各款的规定所科处的刑罚,不得超过对产生有关利益的符合罪状的不法事实所定刑罚的最高限度。
七、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如有关利益是来自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符合罪状的不法事实,则上款所指的刑罚的最高限度为各符合罪状的不法事实中刑罚最高者。
第四条
加重
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上条所定刑罚的最低限度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二分之一,但不得超过上条第六款及第七款所指的限度:
(一)清洗黑钱犯罪是由犯罪集团或黑社会实施,又或由参加或支持犯罪集团或黑社会的人实施;
(二)产生有关利益的符合罪状的不法事实是恐怖主义、非法贩卖麻醉品及精神科物质、国际贩卖人口或禁用武器及爆炸性物质等犯罪;
(三)行为人惯常实施清洗黑钱犯罪。
第五条
法人的刑事责任
一、如出现下列任一情况,则法人,即使属不合规范设立者,以及无法律人格的社团,须对清洗黑钱犯罪负责:
(一)其机关或代表人以该等实体的名义及为其利益而实施清洗黑钱犯罪;
(二)听命于(一)项所指机关或代表人的人以该等实体的名义及为其利益而实施清洗黑钱犯罪,且因该机关或代表人故意违反本身所负的监管或控制义务方使该犯罪有可能发生。
二、上款所指实体的责任并不排除有关行为人的个人责任。
三、就第一款所指的犯罪,对该款所指的实体科处以下主刑:
(一)罚金;
(二)法院命令的解散。
四、罚金以日数订定,最低限度为一百日,最高限度为一千日。
五、罚金的日额为$100.00(澳门币壹百元)至$20,000.00(澳门币贰万元)。
六、如对一无法律人格的社团科处罚金,则该罚金以该社团的共同财产支付;如无共同财产或共同财产不足,则以各社员的财产按连带责任方式支付。
七、仅当第一款所指实体的创立人具单一或主要的意图,利用该实体实施第一款所指的犯罪,或仅当该犯罪的重复实施显示其成员或负责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单纯或主要利用该实体实施该犯罪时,方科处法院命令的解散此刑罚。
八、对第一款所指实体可科处以下附加刑:
(一)禁止从事某些业务,为期一年至十年;
(二)剥夺获公共部门或实体给予津贴或补贴的权利;
(三)封闭场所,为期一个月至一年;
(四)永久封闭场所;
(五)受法院强制命令约束;
(六)公开有罪裁判,其系透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最多人阅读的中文报章及葡文报章作出,以及在从事业务的地点以公众能清楚看到的方式,张贴以中葡文书写的告示作出,张贴期不少于十五日;上述一切费用由被判罪者负担。
九、附加刑可予并科。
十、劳动关系如因有关实体被法院命令解散或被科第八款规定的任何附加刑而终止,则为一切效力,该终止视为属雇主责任的无合理理由解雇。
第三章
预防性规定
第六条
主体的范围
以下实体必须履行第七条所定义务:
(一)受澳门金融管理局监管的实体,尤指信用机构、金融公司、离岸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兑换店及现金速递公司;
(二)受博彩监察协调局监管的实体,尤指经营幸运博彩、彩票及互相博彩的实体,以及娱乐场幸运博彩中介人;
(三)从事涉及每件商品均属贵重物品的交易的商人,尤指从事质押业的实体,以及从事贵重金属、宝石及名贵交通工具的交易活动的实体;
(四)从事不动产中介业务,或从事购买不动产以作转售的业务的实体;
(五)在从事本身职业时,参与或辅助进行以下活动的律师、法律代办、公证员、登记局局长、核数师、会计师及税务顾问:
(1)买卖不动产;
(2)管理客户的款项、有价证券或其它资产;
(3)管理银行账户、储蓄账户或有价证券账户;
(4)筹措用作设立、经营或管理公司的资金;
(5)设立、经营或管理法人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又或买卖商业实体。
(六)提供劳务的实体,当其在以下业务范围内为某客户准备进行或实际进行有关活动时:
(1)以代办人身份设立法人;
(2)作为某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关成员或秘书、股东,又或作为其它法人的与上述者具有相同位置的人;
(3)向某公司、其它法人或无法律人格的实体提供公司住所、商用地址、设施,又或行政或邮政地址;
(4)作为信托基金或机构的管理人;
(5)在损益归他人的情况下,以股东身份参与活动;
(6)进行必要措施,使第三人以(2)、(4)或(5)分项所指方式行事。
第七条
义务
一、上条所指实体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须识别合同订立人、客户或幸运博彩者身份,如对有关业务而言,在所进行的活动中有迹象显示有人实施清洗黑钱犯罪或有关活动涉及重大金额;
(二)须识别所进行的活动,如出现上项所指情况;
(三)须拒绝进行有关活动,如不获提供为履行(一)及(二)项所定义务属必需的资料;
(四)须在合理期间保存与履行(一)及(二)项所定义务有关的文件;
(五)须通知所进行的活动,如在有关活动中有迹象显示有人实施清洗黑钱犯罪;
(六)须与所有具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职权的当局合作。
二、进行第六条(五)项所指活动的律师及法律代办无须因履行上款(五)及(六)项所定义务而提供下列数据:评定客户的法律状况和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所取得的数据、在某一诉讼中为客户辩护或代理时所取得的数据,以及涉及某一诉讼程序的数据,包括关于建议如何提起或避免某一诉讼程序的数据,不论此等数据是在诉讼之前、诉讼期间或诉讼之后取得。
三、为履行第一款(五)及(六)项所定义务而善意提供资料,不构成违反任何保密的义务,而提供数据的人,亦无须因此而负上任何性质的责任。
四、不得向合同订立人、客户、幸运博彩者或第三人透露因履行职务而得悉的、与履行第一款(五)及(六)项所指义务有关的事实。
五、因他人履行第一款所定义务而获得的数据仅可用于刑事诉讼程序,或预防及遏止清洗黑钱犯罪。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八条
细则性规定
一、由行政法规订定第七条所定义务的前提条件及内容,以及订定关于该等义务履行情况的监察制度,并定出不履行该等义务的处罚制度。
二、关于收集、分析及提供因他人履行第七条第一款所定义务而获得的数据的职权,须赋予一新设实体或一已设立的实体。
三、上款所指实体,为履行其获赋予的职能,可作出下列行为:
(一)要求任何公共或私人实体提供数据;
(二)为履行区际协议或任何国际法文书,向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实体提供数据。
第九条
废止性规定
废止以下规定:
(一)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第十条、第十四条及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的规定;
(二)六月一日第24/98/M号法令,但不影响下条规定的适用。
第十条
过渡制度
一、六月一日第24/98/M号法令于第八条第一款所指行政法规生效日之前继续过渡地适用。
二、仅自第八条第一款所指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第六条所指实体方须履行第七条所定义务。
第十一条
修改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
一、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第一条第一款u项的规定修改如下:
“u)清洗黑钱”。
二、凡在任何规定中援用七月三十日第6/97/M号法律第十条的规定者,视为援用本法律第三条的规定,只要出现第四条所指的加重情节。
第十二条
生效
本法律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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