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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4:08  浏览:8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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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

发改价格[2011]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物价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要求,加强煤炭产运需衔接和价格调控工作,保持了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但仍有少数地区和企业采取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降低热值、高价搭售市场煤等手段变相涨价。为进一步规范电煤市场秩序,稳定煤炭价格,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负其责,切实抓好电煤价格调控工作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稳定煤炭价格对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明确要求“煤电双方要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煤炭行业要加强自律,保持价格稳定”。我委《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386号)、《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880号)规定,2011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上述要求落到实处。各煤炭和电力企业要识大体、顾大局,加强企业自律,严格执行稳定电煤价格的各项规定,不得把合同煤兑现量与市场煤购买量挂钩,不得通过降低煤炭质量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煤炭主产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煤炭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和价格秩序。
二、加强协调,努力保障电煤稳定供应
各产煤省(区)要充分认识做好电煤稳定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妥善处理好煤炭安全生产和稳定供应的关系,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进度,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努力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要强化全国一盘棋思想,不得分割市场、限制煤炭出省。要加强电煤运输组织调运,优先组织、安排重点电煤合同的请车和装车,重点保障华中、华东等电煤供应偏紧地区的电煤供应和运输。
三、诚实守信,严格执行电煤合同
煤炭产运需企业要牢固树立诚实守信意识,认真执行《合同法》,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进行电煤交易。我委将会同铁道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2011年重点电煤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严格履行合同和合同兑现率低的企业,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清费治乱,进一步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精干队伍,对涉煤收费进行认真清理。重点清理在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收费和基金,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一些重点地区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和基金进行重点清查,违规收入收缴中央财政。
五、强化执法,严肃查处涉煤价格违法行为
组织对重点省份开展涉煤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煤炭企业违反国家煤价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煤炭企业,要依法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倍以内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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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0年修订稿)、《关于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1〕58号)、《关于上市公司、拟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做好与新会计准则和制度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1〕1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认真学习中报准则和证监会、本所相关规则、文件,严格按照中报准则和本所规定的时间编制、报送和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二、凡在2001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报送及披露工作。其中,中报摘要应刊登在指定报纸上,中报全文同时应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所网站上(www.sse.com.cn)。上市公司应尽可能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中期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在2001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1年中期业绩的,公司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按要求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
三、预计2001年中期将出现亏损或者盈利水平出现大幅下降的上市公司应在7月31日前及时刊登盈利预警公告。获得宽限期的暂停上市公司刊登预亏公告应遵守本所相关规定。
四、如果上市公司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无法完成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工作,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同时在报刊上公布延期披露2001年中期报告的原因及最后期限。本所将自9月3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直到其披露中期报告的当日下午开市时复牌。
五、为避免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披露过于集中,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本所每日最多安排35家上市公司公布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2001年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并于已确定的日期披露中期报告。如确系特殊原因,公司需提前或推迟披露中期报告,则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拟披露日期。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经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六、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下列情形除外:
1、如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且公司拟在下半年申报或实施配股、增发事宜的;
2、在中期拟定分红、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累计亏损预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
3、在《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颁布之前已经暂停上市,并获得宽限期的公司;
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七、如果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应在审计报告出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在中期报告编制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应立即召开董事会依法履行中期报告审议程序。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派专人向本所报送以下文件:
1、2001年中期报告正本及摘要(打印稿)各一份;
2、审计报告原件一份(如中期报告经审计);
3、按第八条要求制作的磁盘一式两份;
4、董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决议和监事会审议通过中期报告的决议各一份;
5、2001年中期报告披露申请暨登记表、拟披露的公告及相关的临时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上市公司可从本所网站下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还应另行准备中期报告摘要文本及磁盘,以供指定报刊排版之用。
八、上市公司应采用证监会指定的专用定期报告填报系统制作和生成电子文件,将中期报告正文生成以下类型的电子文件:*.mdb数据文件、*.pdf上网文件、*.doc或*.txt文本文件。这些电子文件必须通过专用填报软件压缩生成报送文件,报送文件应存入3.5寸软盘一式两份报送。上市公司可查阅本所网站和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浏览制作帮助文件和下载更新程序。
在报送电子文件之前,公司应进行查毒杀毒以确保磁盘不含计算机病毒。公司应保证电子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九、上市公司应在公布中期报告前一个工作日下午3:30之前将第七条所述文件送达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中报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自行与选定的指定报刊联系中期报告摘要刊登事宜。
十、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中期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中期报告内容。
十一、如果在上市公司2001年中期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其中期业绩数据提前泄漏,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其中期业绩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
十二、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披露后将刊登中期报告的境外报纸报送本所备案。
十三、本所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核,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的审核意见后及时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说明或刊登补充公告。
十四、本次中期报告披露及事后审核情况将作为本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001年7月3日

农业部关于下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下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

农财发(2009)019号


为做好2009年度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进一步推动种植业保险工作的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农业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通知》(财农[2009]55号),现拨付你单位部分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26670万元,请列入2009年政府收支科目2130123“农业生产保险补贴”,用于垦区玉米、水稻、小麦和油料作物保险的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2009年,中央财政承担黑龙江垦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65%。

请你单位认真组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扎实做好农业保险各项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农户,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面积、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得到农户认可,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条款进行赔付,不得随意更改理赔标准;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应进一步规范,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农户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户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的依据。保费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结算一次。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切实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保费补贴资金发挥实效。请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我部农垦局、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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