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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科学发展观,提升工会工作的科学水平/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45:59  浏览:96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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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科学发展观 提升工会工作的科学水平——学习北京市《六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张喜亮


  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贯彻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我们工作的保障。北京市总工会根据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意见》,制定了《六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个方案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具体体现。
  第一,以发展为目标工会工作上层次。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就是发展,《六项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紧紧扣住了发展这个目标,全方位地推动北京市工会工作。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北京市总工会的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在总结工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北京市总工会经过认真调研制定了一整套建立新型工会组织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打造“服务型”工会的目标:建设工会三级服务体系;加强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推进首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加强法律服务工作;深化送温暖工程。这是工会工作理念的一个重大创新,实施这个“六项重点工作”方案,北京市工会工作必将再上一个新台阶、新层次。
  第二,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作为工会组织其基本职责就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实施方案自始至终都强调和突出了服务于职工的理念:建立三级服务体系,使服务职工的工作网络化,实现主动维权;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实现依法维权;深化送温暖工程,既维护了职工的经济利益又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的精神关怀。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工会工作只有服务职工才能获得职工的拥护,才能不断地发展壮大。以人为本服务职工才能避免“官办工会”倾向,是工会生命力的源泉。
  第三,统筹兼顾工会工作科学化。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根本方法就是统筹兼顾。实施方案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工会是社会团体,必须遵从群众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的规律。实施方案体现了“会员办会、民主办会、依法办会、科学办会”原则,遵从了工会组织群众性的规律。从建立服务体系出发,全方位地为职工服务,把尽可能多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扩大了工会工作的覆盖面。实施方案提出整合各项社会资源,发挥工会的优势,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了工会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四,措施具体内容实在体现大局。
  科学发展观务求全面发展和有效发展,这就要求我们的工作必须扎扎实实。实施方案一改那种官话套话和大话的作风,其措施具体内容实在体现大局。在三级服务体系建设中,提出:搞好职工互助服务卡的发放和对会员的动态管理,把工会送温暖基金建设成为北京市温暖基金,加快推进12351职工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工会组建工作重点突出目标明确:重点抓好外商投资企业建会、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建会、劳务派遣公司工会组建、区域性联合工会的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建工作;2009年底前实现街乡工会工作委员会向工会联合会转化,所有社区、村均建立联合工会的目标。深化送温暖工程提出普惠职工的具体措施:做好工会互助服务卡,提供非工伤意外及家财损失互助保障、文体活动优惠,免费法律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工作。
  实施方案并非就工会谈工会,而是把工会工作纳入到了整个首都发展建设的大局中,使工会工作成为首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全面发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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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意义

  《禁毒法》是适应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在全面总结禁毒工作经验、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禁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大力抓好《禁毒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做好《禁毒法》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各项学习、宣传、贯彻任务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组织本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和参加《禁毒法》学习培训活动,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准确领会《禁毒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广大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结合本地情况,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宣传活动,迅速在全社会掀起宣传、学习《禁毒法》的热潮,使《禁毒法》及相关法规深入人心,为《禁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宣传贯彻《禁毒法》与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工作相结合

  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是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具体体现,更是满足人民群众特殊药品用药需求和禁绝毒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宣传贯彻《禁毒法》与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工作相结合,不断推动特殊药品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宣传贯彻《禁毒法》要与进一步深入宣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结合。要通过宣传贯彻活动,促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知识,使《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学法、知法、自觉守法的良好环境。

  (二)宣传贯彻《禁毒法》要与提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水平相结合。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培训,要结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使培训工作更好地为监管工作服务,进一步提高广大工作人员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水平和能力。

  (三)宣传贯彻《禁毒法》要与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相结合。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法规,健全监管法规体系,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力度,维护良好的特殊药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贯彻实施好《禁毒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履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职责。国家局将适时举办《禁毒法》培训班,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能,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提高水的社会经济效益,使水利工程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从开始供水起计收水费。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费。
第三条 推行计划配水、定额供水、按量计费的办法,超定额用水加价收费。
第四条 水费标准依据供水成本,结合受益单位和个人的负担能力确定。制定收费标准的原则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高于农业用水,消耗水高于非消耗水。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属事业性质,应按企业管理的要求,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制,搞好水的调配,做好水费的计收和管理使用工作。
第六条 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自觉地保护水利设施,遵守用水制度,按时交纳消费。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灌区、水库、排灌站、人饮站等水利工程。集体管理的各项小型水利工程,其水费的收交使用,由县水电(水利、水保)局根据本试行办法精神,制定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 水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八条 农业用水,在自流灌区,凡具备计量条件的,应按量计费,以斗口供水量计算,每立方米收费一分至一分五厘。暂不具备按量计费的,可按亩计费,水浇地每亩年收费二元至三元,稻田每亩年收费三元至四元,蔬菜、果园等经济作物地每亩年收费四元至五元。有按固定水费加
灌溉水费收交习惯的,每亩征收固定水费二角至五角,另按实际用水量,每立方米加收灌溉水费五厘至一分。
在抽水灌区,一律实行按量计费,以斗口供水量计算,不论扬程高低,每立方米收费八厘至一分三厘,电费按不同扬程的实际耗电量照实征收。
经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批准,社、队自备机械从国家管理的水库、渠道提水灌溉,每立方米收费五厘至一分。
水库养鱼,按总产量售价的百分之二至三收交水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互相调剂供水的,其收费标准,可协商确定。
在水量充裕时,塘、库用水,引洪灌溉,冬春灌等,根据各地情况可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业用水,从供水口计算,自流供水的,消耗水每立方米收费五分至八分;循环水(指能回入水利工程设施内,水质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能结合灌溉的)每立方米收费一分至二分。提抽供水的,按成本收费。
水力发电用水,从供水口计算,消耗水每度电收水费八厘至一分二厘;结合灌溉等用水,每度电收水费一厘至五厘。
城镇生活用水,从供水口计算,自流供水,每立方米收费二分至四分。提水供水的,按成本收费。
厂矿企业单位,利用渠道、水库排放污水、废水等(其水质中有害物质含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能排放),要收取工程管理养护费。
第十条 具体水费标准,由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核算拟定,经灌区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水利、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工业水费成本核算内容包括:工资及附加工资、行政管理、燃料及电力消耗、机械设备维修、工具购置、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以及利润。农业水费只提取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指国家投资部分),不计利润,其他同工业水费成本核算内容。
水费一经确定,必须严格遵行,不得层层加码,不得随意摊派,增加用户负担。
第十一条 对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超过百分之十的部分加价一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加价两倍,其余类推。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除对超过部分按加价办法收费外,还应视情节限供、停供。
第十二条 要维护用水秩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和阻挠水利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准擅自抽、扒、堵、抢、截、偷水,违者按超定额最高标准收费;损坏设施的,应令其修复或按造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水费必须当年结清,不得拖欠。工业和其他用水,按月或按季交纳;农业用水按夏秋两季结算。
第十四条 水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收,或由当地银行(信用社)代收(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付给合理的手续费)。
第十五条 拖欠水费在三个月以内的,按拖欠费额,每逾期一月,加罚滞纳金百分之一;超过三月的,停止供水。

第三章 水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水费收入作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自收自支资金,在国家预算外进行管理,可以连年结转,继续使用。水费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培训、试验经费,工程的维修养护、配套改善费用,综合经营资金和提留固定资产折旧、大修理基金等,不得挪作它用,折旧费和
大修理基金应存入银行,专款专用。并应按实际用途,提出使用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用。
在保证上述必要开支后,水费如有结余,可由水利主管部门统筹调剂使用,调剂部分不得超过结余的百分之四十。水利工程由哪一级管理的,在哪一级范围内调剂。调剂采取借贷方式,到期偿还。
第十七条 水费的收交、使用,实行分级管理,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当地财政和农业银行,要积极协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费收交和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精打细算,量入为出,节约使用,注意经济效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授权省水利水土保持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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