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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成果评审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24:45  浏览:84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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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成果评审办法(试行)

化工部


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成果评审办法(试行)

1990年11月21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化工企业的管理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国发〔1986〕59号),原国家经委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经科〔1987〕61号)以及国务院企业管理指导委员会、国务院生产委员会颁发的《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审发布暂行办法》(企指委字〔1990〕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成果包括应用成果和理论研究成果两种,二者都具有实质性的创新内容。
⒈ 应用成果是指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在企业管理的思想、组织、方法和手段以及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提出带有改进、创新因素的办法和措施,经过实施确认为有明显的作用和效果,同时具有科学性(符合现代科学原则)、先进性(结构、功能明显优于原来采取的管理办法)、可行性(符合经济技术政策,又具有可操作性)、效益性(工作效率高、经济效益高)等特点。
⒉ 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在管理思想、管理理论、管理技术等方面有独到的发现或见解,在管理理论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的成果。
⒊ 创新的含义是指:创造发明;应用国内外已有的成果在实践中加以改进和发展的创新因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化工行业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包括厂(生产、销售、施工、服务等部门)、矿、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等集体或个人。
第四条 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成果每两年评选一次,一项成果只评选一次(包括可延续数年的应用成果)。
第五条 优秀成果的评审、鉴定、交流和发布工作,化工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承办。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申报
⒈ 申报时间需在所申报年度的六月底以前完成。
⒉ 应用成果由申报者(单位)填写《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应用成果推荐报告书》(见附表一),其中经济效益的计算、评估须由上一级财务部门核算盖章,连同有关技术鉴定材料和成果总结材料一起上报。成果所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必须严格按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间接经济效益也应按该规定进行估算。年经济效益,自成果应用之日起按12个月为计算单位,成果上报时应附有效益评估的计算测算依据(包括数据的子母项计算公式等),创造社会效益的项目,还应附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报告书》在上报所在省、区、市化工厅(局、公司)经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
⒊ 理论研究成果需填写《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理论研究成果推荐报告书》(见附表二),经有关专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报送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
第七条 评审机构
由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成果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成果的评审
⒈ 应用成果须经评委会根据材料进行初步评议、筛选,然后组织鉴定,视课题重要程度、难度、系统性、科学性、先进性、应用范围、应用效果及成果表达水平,用评分的方法决定奖励等级。
⒉ 理论研究成果要从选题重要程度、理论高度、研究深度、影响广度、文章力度五个方面进行评价打分(见附件),确立奖励等级。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选结果,报化工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公布。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条 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成果采用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奖励,发奖同时,均颁发荣誉证书(或奖状)。
第十一条 应用成果奖奖励等级标准及奖励办法按国务院〔1986〕59号文件《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理论研究成果奖分三个等级,分别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十三条 一项成果如已获其他奖,本奖只付给差额部分。集体取得的成果所获得的奖金应按个人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十四条 荣誉证书(或奖状)由化工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颁发。
第十五条 从获奖成果中选择优秀者参加全国优秀成果评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奖励者,追回奖金,撤销荣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附件
附表1
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应用成果
推荐报告书

成果名称:__________
创造单位:__________
推荐单位:__________
报送日期:__________


化工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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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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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全称┃ ┃厂长(经理)┃ ┃
┃申┣━━━━┻━━┳━━┳━━┳┻━┳━━┳━┻┳━━━┫
┃ ┃个人成果创造人┃姓名┃ ┃年龄┃ ┃职称┃ ┃
┃ ┣━━━━━━━╋━━╋━━╋━━╋━━╋━━╋━━━┫
┃报┃集体成果负责人┃姓名┃ ┃年龄┃ ┃职称┃ ┃
┃ ┣━━━━━━━╋━━╋━━╋━━╋━━╋━━╋━━━┫
┃ ┃参 加 人┃姓名┃ ┃年龄┃ ┃职称┃ ┃
┃单┣━━━━━━━╋━━╋━━╋━━╋━━╋━━╋━━━┫
┃ ┃参 加 人┃姓名┃ ┃年龄┃ ┃职称┃ ┃
┃ ┣━━━━━━━╋━━╋━━╋━━╋━━╋━━╋━━━┫
┃位┃参 加 人┃姓名┃ ┃年龄┃ ┃职称┃ ┃
┣━┻━━━┳━━━┻━━┻┳━┻━━┻━┳┻━━┻━━━┫
┃创造时间 ┃ 年 月 ┃实际应用时间┃ 年 ┃
┣━━━━━┻━━━━━━━┻━━━━━━┻━━━━━━━┫
┃应用范围: ┃
┃ ┃
┃ ┃
┃ ┃
┃ ┃
┃ ┃
┃ ┃
┃ ┃
┣━━━┳━━━━━━━━━━━━━━━━━━━━━━━━┫
┃ ┃上一年度数: ┃
┃ ┃ ┃
┃ ┃ ┃
┃取得 ┃ ┃
┃经济 ┃ ┃
┃效益 ┣━━━━━━━━━━━━━━━━━━━━━━━━┫
┃情况 ┃历年累数计: ┃
┃(细目┃ ┃
┃可另 ┃ ┃
┃附 ┃ ┃
┃ ┣━━━━━━━━━━━━━━━━━━━━━━━━┫
┃ ┃上级财务部门签署意见: ┃
┃ ┃ ┃
┃ ┃ 签字: 盖章 ┃
┃ ┃ 199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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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成果所体现的社会价值: ┃
┃ ┃
┃ ┃
┃ ┃
┃ ┃
┃ ┃
┃ ┃
┣━━━━━━━━━━━━━━━━━━━━━━━━━━━━┫
┃曾经何组织鉴定及其鉴定意见: ┃
┃ ┃
┃ ┃
┃ ┃
┃ ┃
┃ ┃
┃ ┃
┣━━━━━━━━━━━━━━━━━━━━━━━━━━━━┫
┃本成果的获奖情况(详细材料可另附): ┃
┃ ┃
┃ ┃
┃ ┃
┃ ┃
┃ ┃
┃ ┃
┗━━━━━━━━━━━━━━━━━━━━━━━━━━━━┛
┏━━━━━━━━━━━━━━━━━━━━━━━━━━━━┓
┃成果简介(只作简明介绍,请另附专门材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单位推荐 ┃ ┃
┃ 意见 ┃ ┃
┃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
┃ ┃ 199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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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报送┃ ┃
┃的单位签┃ ┃
┃署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
┃ ┃ 199 年 月 日 ┃
┣━━━━┻━━━━━━━━━━━━━━━━━━━━━━━┫
┃中国化工企协管理现代化成果评审委员会签署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
┃ 199 年 月 日 ┃
┣━━━━━━━━━━━━━━━━━━━━━━━━━━━━┫
┃化工部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
┃ ┃
┃ ┃
┃ 签 字: 盖 章 ┃
┃ 199 年 月 日 ┃
┗━━━━━━━━━━━━━━━━━━━━━━━━━━━━┛
附表二
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优秀理论研究成果
推荐报告书


成果名称:_________
创造单位:_________
推荐单位:_________
报送日期:_________

化工部加强企业领导小组制
┏━━━━┳━━━━━━━━━━━━━━━━━━━━━━━┓
┃成果名称┃ ┃
┣━┳━━┻━┳━━━━━━━━━┳━━━━━━┳━━━━┫
┃ ┃单位全称┃ ┃厂长(经理)┃ ┃
┃申┣━━━━┻━━┳━━┳━━┳┻━┳━━┳━┻┳━━━┫
┃ ┃个人成果创造人┃姓名┃ ┃年龄┃ ┃职称┃ ┃
┃ ┣━━━━━━━╋━━╋━━╋━━╋━━╋━━╋━━━┫
┃报┃集体成果负责人┃姓名┃ ┃年龄┃ ┃职称┃ ┃
┃ ┣━━━━━━━╋━━╋━━╋━━╋━━╋━━╋━━━┫
┃ ┃参 加 人┃姓名┃ ┃年龄┃ ┃职称┃ ┃
┃单┣━━━━━━━╋━━╋━━╋━━╋━━╋━━╋━━━┫
┃ ┃参 加 人┃姓名┃ ┃年龄┃ ┃职称┃ ┃
┃ ┣━━━━━━━╋━━╋━━╋━━╋━━╋━━╋━━━┫
┃位┃参 加 人┃姓名┃ ┃年龄┃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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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题目的(/目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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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题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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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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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详细材料请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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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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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所引用的材料(包括他人论文/成果、原始数据/统计资料┃
┃科学原理/公式及其作者、出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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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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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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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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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推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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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 字: 盖 章 ┃
┃ 199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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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企业管理协会成果评审委员会鉴定意见: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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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负责人签字: 盖 章 ┃
┃ 199 年 月 日 ┃
┣━━━━━━━━━━━━━━━━━━━━━━━━━━━━┫
┃化工部加强企业管理指导小组意见: ┃
┃ ┃
┃ ┃
┃ 签字: 盖 章 ┃
┃ 199 年 月 日 ┃
┗━━━━━━━━━━━━━━━━━━━━━━━━━━━━┛
附件
化工企业管理现代化理论研究成果评分办法(试行)
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先进行单项打分,再取总合,进而决定相应的获奖等级。
(1)课题重要度 相应分数
━━━━━━━━━━━━━━━━━━━━━━━━━━━━━━━━
解决重大问题 25分
解决重要问题 20分
解决较重要问题 15分
解决一般问题 10分
━━━━━━━━━━━━━━━━━━━━━━━━━━━━━━━━
(2)理论高度 强 较强 一般
━━━━━━━━━━━━━━━━━━━━━━━━━━━━━━━━
科学性 5分 3分 1分
系统及完整性 5分 3分 1分
定量化程度 5分 3分 1分
━━━━━━━━━━━━━━━━━━━━━━━━━━━━━━━━
(3)研究深度 强 较强 一般
课题难度 5分 3分 1分
可实施程度 10分 6分 3分
实施后的可能效益 10分 6分 3分
━━━━━━━━━━━━━━━━━━━━━━━━━━━━━━━━
(4)影响广度 相应分数
━━━━━━━━━━━━━━━━━━━━━━━━━━━━━━━━
国际上先进 25分
全国范围内先进 20分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先进 15分
省辖市、县范围内先进 10分
本单位范围内先进 5分
━━━━━━━━━━━━━━━━━━━━━━━━━━━━━━━━
(5)文章力度 强 较强 一般
文字表达水平 10分 6分 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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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政发〔2006〕31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2006-08-03
青岛市浮山绿化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浮山绿化保护管理,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浮山的绿化规划建设、封山育林、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浮山是指本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浮山绿线规划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市南区、市北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和崂山区园林绿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浮山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市园林和林业、发改、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民政、公安、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浮山绿化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及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浮山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城市建设资金中安排浮山绿化建设、管理、养护资金。

  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浮山绿化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浮山绿化规划,并指导实施。

  市南区、市北区、崂山区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绿化建设,逐步恢复毁损的山林和裸露的林地;有计划地更新树种,增强林分的稳定性,改善浮山生态和景观效果。

  第六条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进行浮山绿化保护管理:

  (一)因地制宜地采取全封、半封或者轮封的方式封山育林;

  (二)制定绿化养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管理方案;

  (三)根据树木生长状况进行抚育;

  (四)加强森林火险、火警和病虫害的预测、预报,严防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的发生。

  第七条三区人民政府应当组建浮山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并与其签订管护合同,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

  浮山森林资源管护专业队应当加强对责任片区的管护,制止破坏林木、林地(绿地)和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做好病虫害预防工作,杜绝火种进山、清除火灾隐患,并及时对发生严重的病虫害、火灾或其他自然灾害进行报告。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浮山绿线规划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由市规划、园林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组织听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补足,做到占补平衡,恢复绿化。

  第九条浮山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荒、燃放鞭炮、焚烧垃圾等违规用火行为;

  (三)网鸟、打鸟等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倾倒垃圾(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排放污水、堆放污染物;

  (五)毁损界桩、围挡、道路、桥涵、防火监控等绿化保护管理的设备设施;

  (六)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七)擅自折枝、采叶、采花、采果、采种、挖掘树根、剥树皮等损毁树木和野生植物;

  (八)放牧、饲养牲畜。

  第十条禁止浮山绿线内建造坟墓。现存的坟墓,除依法受国家特别保护的外,应当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期限平迁。

  第十一条三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好浮山绿线内有土地证、房产证和历史遗留房屋的安置工作,优先从调整绿线后的土地储备用地中置换,做到占补平衡。

  对现存的违章建筑,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市政府规定的期限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三区人民政府组织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11日市政府发布的《关于浮山封山建设的通告》同时废止。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商务部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正式收到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提交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2009年5月15日,商务部就有关反补贴调查事项向美国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并于5月27日与美方进行了磋商。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补贴、损害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和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1月至2月取向电工钢产量之和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的反补贴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1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补贴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补贴调查期为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2月28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为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称: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al Steel。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取向电工钢是一种合金钢平板轧材,按重量计含硅量至少为0.6%,含碳量不超过0.08%,可含有不超过1.0%的铝,所含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性;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呈卷状的,则其可为任何宽度;呈板状的,则其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取向电工钢是电力工业行业不可缺少的一种软磁材料,主要应用于各种类型变压器、整流器、电抗器及大电机等行业。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和72261100。

  三、反补贴调查项目
  在提交的申请书中,申请人主张美国政府向涉案产业和企业提供的补贴项目共计27个。经过审查,本次调查中包括如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

  中央(联邦)政府项目
  1、持续性倾销及补贴补偿法案项下的补贴
  2、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项目项下的补贴
  3、《机场和航空促进法案》项下的补贴
  4、1984年清洁煤炭技术计划项下的补贴
  5、钢铁及金属行动计划项下的补贴
  6、“未来工业—钢铁”计划项下的补贴
  7、医疗保险处方药、改良和现代化法案项下的补贴
  8、对钢铁行业的特别担保贷款项下的补贴
  9、钢铁行业紧急贷款担保法案项下的补贴
  10、养老保险担保项下的补贴
  11、1981年经济复苏税务法案项下的补贴
  12、1986年税务改革法案项下的补贴
  13、1982年地面运输援助法案和1991年联合运输效能法案项下的补贴
  14、1984年钢铁进口限制法案项下的补贴
  15、购买美国货法案项下的补贴
  16、对美国国内钢铁行业的特别环保豁免项下的补贴
  
  地方政府项目
  17、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直接贷款(或贷款担保)、企业债券基金的补贴
  18、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基础设施赠款
  19、俄亥俄州“钢铁发展行动”:目标产业培训拨款计划
  20、印第安那州向AK钢铁公司提供一揽子激励措施
  21、肯塔基州向AK钢铁公司提供一揽子税收激励措施
  22、印第安那州政府提供钢铁工业咨询服务
  
  以下申请人指控的补贴项目不予调查:
  1、美国科学基地研究中心的补贴
  2、战略能源技术基金资助
  3、提高钢铁质量的资助补贴
  4、废气氧化物循环利用工程计划项下的补贴
  5、高级过程控制研究计划项下的补贴
  
  四、登记应诉
  就补贴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补贴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产业损害调查,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政府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登记应诉,同时利害关系方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在建和扩建计划以及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金额等说明材料。《参加取向电工钢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上应诉登记栏目(网址为:http://www.cacs.gov.cn)下载。

  五、不登记应诉
  如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递交的有关材料,并有权根据所掌握的现有材料做出裁定。

  六、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的权利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间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到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

  七、调查方式
  调查机关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政府了解情况并进行调查。

  八、本次调查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0年6月1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0年12月1日。

  九、商务部联系地址:
  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电话:86-10-65198194 65198417
  传真:86-10-65198418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电话:86-10-65198059 65197586 65198408

  特此公告 

                              商务部
                              二○○九年六月一日

  附件:反补贴调查应诉登记表
http://www.mofcom.gov.cn/accessory/200906/124383322559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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