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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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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5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65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鉴于中国阿富汗联合勘界委员会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的规定,本着友好合作、平等协商和互谅互让的精神,顺利地完成了两国边界的勘察和树立界桩的工作,从而明确地标定了两国的边界线,深信这将进一步巩固两国的睦邻关系,为此,根据中阿边界条约第三条的规定,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中阿两国之间从南端起点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边界线,已经双方根据中阿边界条约第一条所述沿穆斯塔格山脉分水岭而行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实地勘察,予以标定。对于双方所勘定的两国之间的边界线的走向,在本议定书第二部分内作了比条约更为详细和准确的叙述,并已标在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上。今后,两国边界线的具体走向即以本议定书的规定和上述附图为准。

  第二条 为了明确地标定两国的边界线,双方在边界线上的四个达坂(山口)处树立了五颗界桩,并依次编为1号到5号。

  第三条
  一、中阿边界界桩全部用钢筋混凝土制成,每颗界桩长215厘米,露出地面部分的高度为165厘米。在界桩底座中心埋有直径为1.5厘米、长80厘米的铁杆一根。
  二、界桩上刻有国名、界桩编号和界桩树立年份。对着中国的一面刻有中文的“中国”字样,国名下刻有阿拉伯数码的界桩号和树桩年份;对着阿富汗的一面刻有波斯文的“阿富汗”字样,国名下刻有波斯文数码的界桩号和树桩年份。树桩年份中方用公历,阿方用阿历。
  三、界桩的式样和大小尺寸见附件。

  第四条
  一、本议定书中所述的界线长度是水平距离,系从实测的1∶50,000图上量取的;其它任何两点之间的距离都是对直水平距离,已分别注明是实地量取或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而得的。
  二、本议定书中所述的磁方位角是在实地测定的,真方位角是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的。
  三、本议定书中所述的和本议定书附图中的1∶50,000图上所注的高程,凡用正体数字表示的,是在实地测定的;凡用斜体数字表示的,是按图上的等高线推得的。

            第二部分 界线走向

  第五条 从中阿边界南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瓦罕河和洪札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相交处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东经74度34分00.9秒、北纬37度01分57.4秒)起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一段边界线,系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塔什科老干河的支流卡拉秋库尔苏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罕河的上游瓦合知尔河和阿克苏河的上游诸支流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长度为92.45公里。根据本议定书附图中的1∶50,000图写成的这段界线走向的详细叙述,载于本议定书第六条到第十条。

  第六条 从中阿边界南端起点即塔什科老干河、瓦罕河和洪札河三水系之间分水岭相交处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东经74度34分00.9秒、北纬37度01分57.4秒)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的2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16.54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铁铁吉勒尕沟和瓦根基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合知尔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大体西北行,经高程为5702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6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到高程为558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南到高程为5668米的山峰,再大体西行,经高程为5537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67米的山峰,然后大体转北向西再大体转北行,经4942米高地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南部山脚下的1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6.28公里。
  从1号界桩起,界线继续沿上述分水岭向北偏西行,穿过由中国的克克吐鲁克通往阿富汗的瓦合知尔河的一条驮运路,然后向北偏西转北偏东行,到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北部山脚下的2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0.26公里。

  第七条 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的2号界桩到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32.94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2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瓦根基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瓦合知尔河和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卡拉吉勒尕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576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北行,经高程为5703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578米的山峰,然后大体东北行,经高程为5665米的山峰到北瓦根基达坂(卡拉吉勒尕达坂)。这段界线长度为11.38公里。
  从北瓦根基达坂(卡拉吉勒尕达坂)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卡拉吉勒尕沟、彼台吉勒尕沟和伊尔卡普恰勒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60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西北,到高程为5844米的山峰,再向北偏西到高程为5625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北行,到高程为5709米的山峰,再大体向北经高程为5716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710米的山峰,然后转东偏北到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伊尔卡普恰勒达坂)。这段界线长度为11.98公里。
  从西克克吐鲁克达坂(伊尔卡普恰勒达坂)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伊尔卡普恰勒沟和克克吐鲁克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大体向东偏北行,经高程为5482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750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南行,经高程为5768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685米的山峰,然后转东北到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9.58公里。

  第八条 从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上的3号界桩到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21.67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3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克克吐鲁克河和克排恰克吉勒尕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克克吐鲁克沟、乌尔塔吉勒尕沟、卡拉吉勒尕沟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北偏东到高程为5634米的山峰,再转东偏南到高程为5544米的山峰西北约55米处的山顶上,再转北偏东到高程为5645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南转南行,到高程为5694米的山峰。这段界线长度为10.43公里。
  从高程为5694米的山峰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卡拉吉克的沟和托克满素河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库尔木尕尔吉勒尕沟、古木尔吉勒尕沟、米赫曼育里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南到高程为5709米的山峰,再大体转东北,经5196米高地和高程为5638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601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南再转东北行,到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这段界线长度为11.24公里。

  第九条 从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上的4号界桩到沙拉克塔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18.82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4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托克满素河和沙拉克他什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米赫曼育里河和铁盖满苏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到高程为5475米的山峰再大体向东南行,经高程为5496米、5397米和5520米的山峰,到高程为5445米的山峰,然后向东偏北行,经高程为5515米和5445米的山峰,到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

  第十条 从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上的5号界桩到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的一段边界线,长度为2.48公里,这段界线走向详细叙述如下:
  从5号界桩起,界线沿着以中国境内的卡拉秋库尔苏河的支流沙拉克他什沟为一方、阿富汗境内的阿克苏河的上游支流铁盖满苏河为另一方的穆斯塔格山脉的分水岭而行,向东到高程为5564米的山峰,然后向北到高程为5554米的克克拉去考勒峰(波万洛什维科夫斯基峰)。

            第三部分 界桩位置

  第十一条 1号界桩
  位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南部山脚下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29分12秒、北纬37度05分54秒处,高程为4861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32度28分、距离130米处中国境内有一独立石;在磁方位角176度35分、距离71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独立石。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1号界桩到高程为5587米的山峰的真方位角为135度37分45秒,距离为10.21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2号界桩
  位于南瓦根基达坂(瓦根基达坂)上北部山脚下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29分13秒、北纬37度06分01秒处,高程为4865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53度49分、距离108米处中国境内有一独立石;在磁方位角336度11分、距离56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独立石。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2号界桩到1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183度21分02秒,距离为0.21公里(实地量取)。
  3号界桩
  位于东克克吐鲁克达坂(克克吐鲁克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35分17秒、北纬37度14分25秒处,高程为5246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42度06分、距离360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318度47分、距离287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刻有“十”字的岩石。上述磁方位角及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3号界桩到2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10度06分51秒,距离为17.96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4号界桩
  位于托克满素达坂(米赫曼育里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44分10秒、北纬37度17分11秒处,高程为4959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225度22分、距离113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296度45分、距离102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4号界桩到3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48度47分59秒,距离为14.09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5号界桩
  位于沙拉克他什达坂(铁盖满苏达坂)的边界线上,东经74度52分45秒、北纬37度13分25秒处,高程为5210米。
  双方境内各有一方位物:在磁方位角179度00分、距离103米处中国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在磁方位角308度00分、距离557米处阿富汗境内有一人工垒成的石堆(下埋有铁杆)。上述磁方位角和距离都是实地量取的。
  5号界桩到4号界桩的真方位角为298度47分26秒,距离为14.47公里(根据有关两点实测的座标计算得来)。

         第四部分 关于边界线和界桩的维护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应对界桩加以维护,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另立新的界桩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分界标志。

  第十三条
  一、为了有效地维护界桩,双方同意1号到5号界桩由双方共同维护。
  二、如果任何一方发现界桩被移动、损坏或毁灭,应尽速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具体商定在原址按原定规格予以恢复、修理或重建。如果被移动、损坏或毁灭的界桩由于自然原因不能在原址恢复、修理或重建,在不改变边界线的原则下,可以由双方协商另行选择适当地点树立。
  三、对于界桩的恢复、修理或重建,双方应作成共同记要。如果另行选择地点树立界桩,双方应就此签订文件,按照本议定书第三部分的内容和格式说明该界桩的位置,并测绘标明该界桩位置的地图。上述文件和地图经双方签署后,即成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对于本议定书第三部分所述用以说明界桩位置的方位物应加以保护,使其不受移动或损坏。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应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每十年对两国之间的边界进行一次联合检查,但是经双方同意,可以推迟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联合检查。如一方提议并经另一方同意,双方可对边界的某些地段进行临时性的联合检查。
  在检查时,双方应根据本议定书第十三条的规定,商定他们认为必要的措施。
  每次联合检查后,应作成共同记要,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凡需就本议定书第四部分所规定的有关事宜彼此联系或协商处理时,由双方为此指定的官员负责进行。

            第五部分 最后条款

  第十七条 本议定书所叙述的边界线走向和界桩位置,标明在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上。
  上述附图分别印成中波(斯)文本和波(斯)中文本,两种文本内容一致,计各包括1∶200,000图一幅、1∶50,000图四幅和1∶25,000的界桩位置图二幅共四图。

  第十八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条约第三条的规定,本议定书自生效时起即成为该条约的附件,本议定书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富汗王国边界地图”即代替该条约原附的地图。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界桩式样和边界地图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全 权 代 表            全 权 代 表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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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供销系统自有货运汽车管理办法

商业部


商业、供销系统自有货运汽车管理办法

1986年9月19日,商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供销系统自有货运汽车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汽车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业、供销系统自有货运汽车的主要任务是为本系统本单位购销业务服务。对支农、救灾、鲜活易腐和市场急需商品要及时抢运,保证商品运输任务的完成。在运力和设备有余时,要积极对社会开放,为商品流通服务,为农村经济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第三条 各地可以根据商品流通的特点和当地的具体情况,对车辆比较多的,建立商业、供销综合汽车队或专业公司汽车队;对分散在商业、供销部门和基层商业网点的汽车,也应采取适当的组织形式加强管理。
不论综合汽车队、专业公司汽车队或分散在商业、供销部门和基层商业网点的汽车(以下简称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均需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贯彻“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视情修理”的原则,全面地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运输生产,努力提高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安全生产、优质服务、高效率、低成本。
第五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实行队长(厂长、经理)负责制,逐步推行和完善任期目标责任制。同时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企业民主管理。
第六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坚持“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同时加强干部职工业务、技术培训,建设一支思想好、有文化、技术精、作风硬的商业汽车运输职工队伍。

第二章 经营和管理
第七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推行运输合同制,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做到合理调度,充分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坚持改革,实行政企分开,推行和完善各项经济责任制。按照责、权、利结合的原则,把各项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单车、班组和个人,并将职工的收入同个人劳动的成果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经济责任制可采用多种承包形式,但要注意汽车运输生产的特点,提倡承包多项经济技术指标综合考核。
第九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做好车辆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资料要及时、准确、完整,并认真执行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做好汽车随车装备和运行、保修材料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器材的出入库手续、保管、使用制度,做到帐帐、帐实相符。
第十一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根据车辆的厂牌、型号、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正确使用燃料和润滑油料,延长车辆使用寿命;制定先进合理定额,采取切实节油措施,不断总结推广节油经验,合理节省油料。
第十二条 正确选用和使用轮胎,制定轮胎使用管理办法及先进合理定额,及时总结推广节约轮胎先进经验。
第十三条 车辆调度员要摸清货源、线路、车况、装卸力量、驾驶人员素质等情况,做到合理调度,均衡生产,不断提高车辆利用率。
第十四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实行独立核算或简易核算;运输车辆要实行定额管理,单车核算或单车记帐。在定人、定车、定设备、定任务的同时,定消耗、定费用,按月、季、年及时公布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当前应建立的经济技术指标是:货运量、货物周转量、车辆完好率、车吨位产量、百吨公里燃料消耗、全员劳动生产率、安全行驶间隔里程、千吨公里成本、利润等。
第十五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准确、及时、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按照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做好财务分析;管好用好流动资金、固定资金和专用资金;按照规定提取和合理地使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利基金的使用,要按规定留足生产发展基金,以补充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第十六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根据生产规模和劳动定额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劳动组织和定员标准。每车配备的驾、修人员一般不要超过三人。

第三章 车 辆 使 用
第十七条 货运汽车的使用应做到“管用结合、合理使用,”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通过合理运输,双程运输等途径提高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合理选用车型,严格执行车辆载重标准以及拖挂的有关规定,严禁超限运输。
第十九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包括车辆装备和技术性能记录,车辆运行技术记录和保修技术记录等,为合理使用车辆、确定车辆保养和大修间隔里程、制定车辆保修计划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 驶驾员要做到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要操作正确、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由技术科、股、室或指定专职技术干部负责技术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技术操作规程、保修制度、各项经济消耗定额,并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试验推广工作等。
第二十二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对技术人员要制定相应的技术考核办法,认真执行国家制订的奖惩规定,充分调动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四章 保养与修理
第二十三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对车辆要经常进行例行和定期维修保养作业。保养作业一般分为一级保养(以清洗、润滑、紧固为中心);二级保修(以检查调整为中心);三级保养(以总成解体清洗、检查、调整、消除隐患为中心)。还要根据季节变化进行换季保养,其主要内容是换用润滑油、调整油、电路及采取防寒、防暑、防滑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汽车各级保养周期和规范,参照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也可以根据汽车的结构、性能和运行条件等因素自行确定。汽车保养要纳入运行作业计划,保证按期进行。
第二十五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对汽车要根据各总成的磨损情况和技术状况的变化,通过技术鉴定,及时地进行大修。
第二十六条 汽车修理规范要参照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有关工艺要求执行。对进口汽车修理,要按照修理技术参数和国内有关标准确定。
第二十七条 汽车修理厂和保修车间,应配备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仪器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逐步实现修车机械化、检验仪表化。
第二十八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大力推广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提高车辆性能,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商业、供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车安全工作领导,经常进行安全行车教育,认真执行有关法规,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和商品运输安全。
第三十条 汽车运输企业和单位要建立以车队长、技术员(工人)、驾驶员三结合的安全技术小组,分散使用的汽车也要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组织安全教育,学习安全制度,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定期检查对制度和法规的执行情况,落实安全措施,及时纠正违章现象。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凡参加营运的车辆,均应符合交通部门有关规定。要做到:(1)装备齐全;(2)发动机运转良好;(3)底盘各总成联结牢固;(4)转向良好,制动有效可靠;(5)电气设备齐全;(6)车厢及驾驶技术状况良好等。要建立健全车辆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查人员,保证行车安全。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驾驶守则,切实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汽车装载必须执行交通运输法规,不超重,不超高,不超宽(长)。对所承运的商品要苫盖严密、文明装卸、合理配载。对食品及危险品等特殊商品要注意防腐、防爆、防火、防毒;随车装卸工人、押运员等,严禁在车厢内和行车中吸烟;运送危险品和笨重商品,不准人货混载。严格执行商品交接制度,防止差错事故,确保商品运输安全。
第三十四条 凡经各地交通监理部门审查确认安全行车三十万公里以上者,定为企业或单位安全行车标兵;安全行车五十万公里以上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供销社命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商业安全行车标兵;安全行车一百万公里以上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供销社上报商业部命名为商业部系统安全行车标兵。对各级行车标兵应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凡违反交通法规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和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凡发生重大行车事故(死亡一人,重伤二人,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事故查清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供销社及时填写“大事故报告表”,连同事故原因及处理意见报商业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后,原商业部《商业部门专业汽车管理试行办法》、《商业货运汽车行车安全暂行规定》和原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货运汽车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供销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和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财〔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正在进行。再过一段时间,高校新生将陆续入学。为确保2009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安心学习、正常生活,现就切实做好有关资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贯彻落实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是在教育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教育公平,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基本要求;是维护高校乃至社会稳定大局,保障广大学生尤其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巨大困难和严峻挑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体的生活受到直接影响;10月,我国将迎来国庆60周年庆典,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同时,今年也是我国历史上普通高校招生人数最多的一年,将有大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入高校就读。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使2009年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任务更加繁重。但是,无论遇到多么大的困难,国家促进教育公平的决心不会改变,扶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措施不会改变,保障每一个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承诺不会改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神圣的使命感,扎实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的资助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
  二、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畅通无阻
  “绿色通道”是确保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今年各公办和民办普通高校在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后,要尽快全面了解录取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重点掌握生源地为汶川等地震灾区、南方洪涝灾区学生的家庭受灾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前做好资助工作预案。要在新生入学时,对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其顺利报到注册、入学就读;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细化操作程序;要加强对“绿色通道”工作的组织领导,校内各有关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责任落实到人、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以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无阻。
  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将各项资助工作做细做实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2009年全国学生资助工作会议要求,积极配合当地财政、银监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大力推进、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力争在贷款学生人数和贷款金额上有大的突破;高校要继续认真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并积极配合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应贷尽贷”。新生和在校学生秋季学期开学后,各高校要按照高校资助政策体系的要求,认真做好其他各项资助工作:要总结经验、完善办法,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努力增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积极引导、合理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严格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继续认真做好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其他各项资助工作。
  四、突出重点,密切关注特别困难学生群体的学习和生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在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资助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密切关注汶川地震受灾学生、今年云南地震和南方洪涝灾区受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将来自这些灾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积极协调经办银行为其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高校助学贷款;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别困难学生,要减免学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
  对烈士和优抚对象子女、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要更多地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通过采取上述资助措施,确保他们安心学习,正常生活。
  五、加大宣传力度,务求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出重点,把握节奏,创新形式,加大力度,扎实做好高校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当地宣传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当地受众广、影响大的报纸、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正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不要报道负面甚至是极端事例;要重点把握高校招生录取和新生入学两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在高校招生录取高峰期,要全面宣传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在新生入学时,要重点宣传“绿色通道”制度,使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及其家长解除后顾之忧,安心到校报到;要选派专人组成资助政策宣讲团,在行政区域内分片开展资助政策宣讲活动,使国家资助政策进村入户;有条件的地方,可与当地电信部门联系,利用手机短信或手机报等形式开展资助政策宣传,务求做到人人皆知。
  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时,必须按照要求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宣传手册,务必做到人手一册;要充分利用招生简章、校园网、新生热线电话等形式,宣传本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六、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资助工作取得实效
  8月15日至9月15日,我部将继续开通资助工作热线电话,接受政策咨询和问题投诉,并对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也要开通高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安排专人接听、解答、处理。对于影响面大、敏感程度高的投诉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7月31日前,将本地高校资助工作热线电话的号码和开通时间通过传真形式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传真号码:010-66092141。
  今年秋季开学后,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成专项检查组,对各地开通热线电话、各高校执行“绿色通道”制度和落实其他各项资助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
  请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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