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农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5:44:11  浏览:9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


(2005年11月20日农业部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管理,做好施教机构办学水平的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根据农业部干部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主管的各类培训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单位是指负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的单位和受委托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管理的单位;施教机构是指具体承办培训班的单位。
第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项目包括培训班总体情况评估、教师教学情况评估、班主任评估和培训跟踪调查等项目 (见附表1-5)。
(一)培训班总体情况评估是对培训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包括培训方案设计、教学水平、组织管理、培训效果、培训保障等内容。
(二)教师教学情况评估是对具体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评价。包括授课内容、教学讲解、教学手段、培训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指标。
(三)班主任评估是对班主任教学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包括工作态度、教学组织、学员管理等指标。
(四)培训跟踪调查是在学员培训结束后,由参训学员个人及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对培训项目和学员参训效果等指标进行评价。
第六条 每项评估指标分为好(5分)、较好(4分)、一般(3分)、较差(2分)、差(1分)五个等次。评估结果分为:优秀 (4.5--5.0)、良好(4.0--4.5)、合格 (3.0--4.0)、不合格(3.0以下)四级。
第七条 根据培训班类别、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规模的不同,可对培训评估指标进行调整。
第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以问卷调查为主。根据培训班的具体情况,也可通过对学员进行考试考核,召开由培训主管单位、施教机构和学员代表座谈会,组织专家听课,听取学员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施教机构负责四项评估,应及时对评估数据、跟踪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写出评估报告报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对施教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培训主管单位和施教机构要建立培训班质量评估档案,将各类培训班的培训质量评估报告及培训方案、教学计划、学员成绩等材料一同归档。
第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主管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择优选择施教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
(一)对学员反映好、培训质量较高的施教机构,可在政策和培训任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对存在问题的施教机构,应限期整改,必要时可调整其承担的培训任务。
(三)对教学效果平均分值低于3分的,要调整教学内容或授课教师。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主管单位不定期组织对施教机构进行培训质量检查评估。通过检查评比,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十三条 其他培训班的质量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表1-5(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印章的规定
1994年11月5日,铁道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为统一规范铁路各单位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规格、式样
一、铁路各单位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铁道部的印章,直径5cm,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铁路局级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大于4.5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四、铁路处级单位的印章,直径4.2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五、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2cm,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六、各社会团体印章,参照同级单位印章的规格、式样。
第三条 印章的制发
一、铁道部的印章由国务院制发
二、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的印章由铁道部制发,或者经铁道部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铁路单位的印章,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单位制发。
第四条 印章的名称、文字、字体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机关的法定名称。印章所刊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印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民族自治地方单位的印章,应当并刊汉文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三、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四、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确定。
第五条 专用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铁道部的钢印,直径4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铁道部制发。
二、铁路各单位的钢印,最大不得超过4cm,最小不小于3.5cm,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一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三、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第六条 印章的刻制、启用
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需要刻制印章必须报上一级单位批准,并经公安部门核准后,印章才能送刻制厂或刻字社刻制。印章刻制后,须报上一级批准单位备案,可由上一级批准单位发文启用,也可自行发文启用。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第七条 印章的管理
一、各单位的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
二、印章必须要有专人保管;使用印章,要坚持原则,严密手续。
三、凡以铁道部名义发出的文电,必须经部领导在原稿上签字批准后,按照文书部门核定的份数盖章。
四、凡以铁道部名义与有关单位联系工作的介绍信,经部内各单位领导在专用的介绍信上签字批准后盖章。
五、凡属部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需盖部印或钢印的,必须报部领导签字批准。监察证等证件只盖钢印,并加盖“铁道部证件专用章”。
六、纯属业务性的事项,且已有明确规定手续的,办理有关规定的手续后盖章。
七、需到外单位套印文件时,使用单位应当持部领导签字批准的原件,到文书部门登记取用印模,当场监印,当日用毕送回。
第八条 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办公厅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

中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进行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1991年9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七八年十月六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科学技术合作的协定;
  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三月十日在罗马签订的关于空间科学技术合作的议定书;
  认识到在外层空间研究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利益,期望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这种合作;
  对发展国际合作和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表示关心;努力维护宇宙空间的和平与开放,以便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
  同时考虑到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的各项条款,以及由双方参加的关于探索和利用宇宙空间的其他多边条约和协定的各项条款;
  期望造福于两国人民和发展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的互利合作;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促进两国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本协定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领域:
  一、宇宙空间研究,宇宙气象学,周围介质的科学研究,太阳系和空间物质研究,空间材料学、医学和生物工程学,地球遥感,宇宙通信和导航;
  二、应用和科学卫星;
  三、微重力试验;
  四、经相互协商确定的其他方面,包括发射服务和利用发射场在内的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项目的可能性。

  第三条 本协定第二条范围内的合作可按下述方式实施:
  一、共同制定合作项目的空间计划,并付诸实施;
  二、互派学者和其他专家,以及参加由有关科研部门确定的联合研究和设计工作;
  三、交换实验数据和结果、科学情报和文献资料;
  四、联合举办研讨会和学术会议;
  五、其他双方同意的合作活动,并参照第二条第四项双方同意的合作活动。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航天工业部负责实施本协定;意大利共和国政府指定意大利空间局及可能的其他空间研究单位负责实施本协定。

  第五条 联合进行的实验所取得的科学技术信息的成果应由双方共有,并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交换,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六条 本协定第二、第三条款中的具体合作计划、有关的合作条件及合作方式将由有关的组织以工作纪要的形式加以确定和同意,并经双方批准。这些工作纪要将确定执行具体合作计划的准则,包括相应的财政条件。每一方将根据各自的规章批准合作项目的执行计划并通知对方。

  第七条 双方将促进两国有关部门和公司之间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方面建立和发展合作,合作将在互利的科技、商业的条件下进行。

  第八条 双方将促进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共同关心的法律问题研究方面的国际合作,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磋商。

  第九条 本协定的签订将不得损害一方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签订并生效的其他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第十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如果双方未达成另外的协议,则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尚未结束的计划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九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意大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意大利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礼恒            安德里奥蒂
     (签字)             (签字)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